陈 晋
(421900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 湘潭)
竞业禁止的法律分析
陈 晋
(421900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 湘潭)
本文首先对竞业禁止的概念、法律特点、分类进行了总结和归纳,然后通过对比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分析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进而提出构建竞业禁止立法现状的缺陷,最后,提出完善建议。
竞业禁止;法律特点;分类;竞业限制;现状分析
竞业禁止是商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并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竞业禁止要求的诚信原则也越来越重要。我国现行立法对于竞业禁止虽然有明文规定,但是却过于粗糙,在实践中的可操作行不强。职场生活中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人跳槽,高管和掌握企业核心技术或者是商业秘密的人员跳槽,竞业禁止问太题则显得尤为重要。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指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员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
根据现行立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竞业禁止的法律特点主要有以下五点:
竞业禁止产生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些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委任关系、雇佣关系、代理关系、营业转让关系等。竞业禁止义务只能发生在这些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没有这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不可能产生竞业禁止的义务。
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从广义上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不同,竞业禁止所要禁止的行为时介于公平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一种市场行为。
(4)竞业禁止是一种不作为行为。
(5)竞业禁止有一定的限制范围。
立法上对竞业禁止的时间和空间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规定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与其在原企业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有关的经营活动,但不能无限期地要求离职人员不为竞业活动。
根据不同标准,竞业禁止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
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
同业竞业禁止和兼业竞业禁止。同业竞业禁止是禁止义务人直接从事与权利人营业相同或者是相近似的竞业行为,兼业竞业禁止是禁止义务人兼任其他与权利人营业相近似的竞业行为。
广义的竞业禁止和狭义的竞业禁止。广义上的竞业禁止,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如禁止非专利人之外的人员使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狭义上的竞业禁止,义务主体是与权利人有着特别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
雇佣关系的竞业禁止和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竞业禁止。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禁止有别于竞业限制:
1.性质不同
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且经催告后仍不支付,劳动者可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行使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权。
2.限制的对象不同
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生效的依据不同
竞业禁止的生效依据是法律,而竞业限制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要件。
4.经济补偿不同
对于竞业禁止,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对于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需要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义务者的在职状态不同
竞业禁止的义务者在职;而竞业限制的义务者是离职人员。
6.期限的规定不同
竞业禁止的对象只要是在任职期间的义务,一旦离职,就不必承担该项义务了;而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义务者离职两年。
我国现行立法对竞业禁止虽有所规定,但规定不够具体和明确,仍存在在很大的不足和缺陷。首先,对于竞业禁止的范围、商业秘密的范围、竞业禁止的期限以及对雇员的补偿没有合理的界限;再者,竞业禁止的保护范围偏于狭窄;其次,我国现行法定竞业禁止的相关立法规定中,对于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内容规定口径不一,给该方面的法律实务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还有,法律责任规范不全、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范围过窄、离职竞业禁止的规定缺乏等。因此,竞业禁止的现状不容乐观,迫在眉睫。
针对我国现阶段竞业禁止构建现状存在的缺陷,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措施:
(1)合理界定竞业禁止的范围、商业秘密的范围、竞业禁止的期限以及对雇员的补偿。
规定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新颖性、保密性、秘密性等诸多要素来确定商业秘密的分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兼顾国家、单位和义务者三方面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竞业禁止的期限,同时赋予雇员在竞业禁止期间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2)扩大保护范围,提高对于市场经济中的一些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诀窍、经营秘诀、客户名单等的把保护。
(3)统一立法。
(4)扩大主体范围,明确固定对于离职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1]竞业禁止的法律特点分析.劳动法律网,2013.
[2]李晗.李晗讲商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268-269.
[3]敬业禁止适用范围、期限、补偿方式.法律教育网,2012.
陈晋(1990.11.28~),男,汉族,湖南省衡阳市,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民商事法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