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樱
(610207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网络诈骗犯罪的法治思考
李善樱
(610207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网络带给大家诸多便利,与此同时网络诈骗案件程高发态势。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成本低、犯罪黑数大而且此种案件侦破相对困难,致使广大群众受到损失后无法得到及时弥补。面对网络诈骗猖獗,公民可以提高防范意识,谨防网络诈骗。公安机关可以增强网警配备、重视串并案分析、加强跨域协作等方面入手,提高侦查效率,严厉打击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问题;对策分析
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这一媒介,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1]。网络诈骗犯罪不仅侵害了公私财物,同时也严重侵害了网络上信息交流的公共秩序。网络诈骗犯罪的具有如下特点:
1.隐蔽性强
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上侵犯财产的犯罪相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传统的侵犯财产犯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甚至普通的诈骗犯罪往往都是采取“人—人对话”模式。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有过正面的交锋、接触,被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外貌、体型、声音等特征有所感知。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采用“人—机对话”手段,隐藏自己的真实信息,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银行卡、办理专用作案手机等方式隐藏自己,逃避侦查。
2.犯罪手段日渐多样化、技术化
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也不断更新犯罪手段防止被普通网民识破。网络购物诈骗、网络兼职诈骗、网络中奖诈骗等等随之出现,当犯罪分子常用的诈骗手段被普通网民识破,犯罪分子便尽心机使网络与其他媒介相结合,网络诈骗与黑客技术相结合后,又使得网络诈骗更具技术性。
3.传播范围广,影响严重
当前网络应用的普遍,网络诈骗也借此由网络延伸到世界各地。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编辑复制大量的诈骗信息,轻而易举的可以发布到任何有网络的地方,使不特定的多数人上当受骗。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6年360安全中心监测结果显示,遭遇过网络安全事件的用户占比达到整体网民的70.5%,其中网上诈骗是网民遇到的首要网络安全问题,39.1%的网民曾遇过这类网络安全事件;虚拟中奖信息诈骗是最广的网上诈骗类型,占比为75.1%;其次为利用社交软件冒充好友进行诈骗,占50.2%2。
网络诈骗高发时间段主要是在重大节日前后、重要考试出成绩前或者重大节目播出后、抗震救灾时。犯罪分子作为会以缴纳“中奖手续费”、“包过费”“网络捐款”等钓鱼诱饵借机诈骗钱财。
1.网络诈骗犯罪成本较低,犯罪所得巨大
犯罪行为人通常只需要利一台计算机、一部电话、一张银行卡就可以制作诈骗信息,不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成本、人力物力。而且信息的可复制性,大量的诈骗信息可以通过网络,轻点鼠标就可以无限量复制发送。犯罪分子每日通过诈骗金额小,广撒网,诈骗次数多,通过多次数量的累积就可以获得巨大的非法利益。而且单笔诈骗数额甚至远低于立案标准。
2.被害人不积极主张权利
如前所述,犯罪分子通常采取成功率较高的金额较小的诈骗方式,单个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可能不大,甚至可能没有达到立案标准。被害人常常便消极的采取忍气吞声的方式,自认倒霉。不积极报案、甚至不报案。另外,某些网络诈骗中,犯罪分子掌握了被害人正是想向通过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即使受骗也不好求助的心里,实施诈骗。比如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不少犯罪分子已出售包过答案为诱饵,实施诈骗行为。
3.网络诈骗犯罪证据收集相对困难
受害人上当受骗后如果没有及时报案,犯罪分子很容易趁机更改、破坏证据,给侦查取证带来难度,在一定程度上给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侦查审判案件都造成了困难。
4.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在打击网络诈骗犯罪方面规定相对不完善。我国刑法规定了诈骗罪,但是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定。网络诈骗犯罪通常按照诈骗罪来处理,很难对时下猖獗的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有效打击。犯罪分子主要采取成功率较高的小额诈骗,其诈骗数额甚至远低于立案标准,即使被害人报案,由于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以及其他案件压力,公安机关力不从心难以有效打击网络诈骗,导致犯罪分子的犯罪侥幸加大。
1.提高自身防范意识,积极维权
网民多关注学习有关防范网络诈骗的宣传,知晓网络诈骗犯罪的常见形式和手段,不轻易贪图小便宜及寻求不当利益而被具有诱惑性的虚假信息欺骗。发现虚假网站及时举报,上当受骗后立刻报警,收集保存证据,积极协助警方破案。
2.完善网络准入制度以及电话卡、银行卡实名制,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在公共场所使wifi,要求接入前验证身份证件,必须上传真实有效的身份证照片审核通过后才能接入网络。这样以来可以确定虚拟世界ID的真实身份。对于没有实名制的电话卡,电信行业可以进行停机处理。此外,诈骗者之所以能掌握受害者准确的个人信息,因为以低廉的价格买到个人信息比较容易。对于买卖他人信息的行为,加大打击惩处力度,从严从重处理。
3.建立统一的受案平台,促进情报整合
任何网络诈骗案件均统一录入到全国性的受案平台,实现网络诈骗案件信息采集、流转、串并、分析、研判等功能,便于各级网侦部门利用系统进行串并案分析。同时,增强侦查主体提取电子证据的能力。对侦查人员定期进行网络培训、电子证据调查取证技术培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防止因程序瑕疵使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据能力受损,保证取证质量。
4.多部门加强配合
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之所以能成功实施犯罪,除了需要借助网络,还需要借助非实名制的银行卡、电话卡等相关犯罪工具。因此金融机构、电信机构需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落实银行卡实名制、人证相符管理制度,避免非实名银行卡流出,落入犯罪分子之手。同样,电信市场手机卡也应实名登记制度,严查并处理改号软件销售者。对于违规办理银行卡、电话卡的工作人员要予以追责。
[1]郝文江.网络诈骗案件分析与防范对策[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103-107.
[2]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统计报告[DB/ OL].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407/ t20140721_47437.htm.)
李善樱(1991~),女,山东淄博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