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小圆
(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
跨国网络交易对国际私法管辖权的挑战研究
金小圆
(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
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传统交易模式受到了冲击,网络交易成为人们主要的选择方式。网络交易主体、交易对象均为跨越数国,凭借服务器便可远程控制。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争议和纠纷,其中就包括对于国际私法管辖权的挑战。本文首先对跨国网络交易特点进行阐述,而后分析了跨国网络交易对传统管辖权的挑战,最后提出了我国应当如何确定跨国网络交易管辖权的办法。
跨国网络交易;国际私法;管辖权
(1)客观性。虽然网络交易平台为虚拟的,但事物均是客观存在,不仅显现在程序、服务器、电缆上,还体现在交易信息存在的客观性。这并不是矛盾的,网络交易双方从电子显示器上得到具体交易信息。所以,跨国网络交易与现实交易相同,均能对现实世界产生影响。
(2)无国界性。互联网覆盖着全球,全球海量用户通过服务器连接在一起,这种方式打破了以往交易时间、空间的限制,这也是跨国网络交易具备复杂性的主要原因之一。网络交易平台上,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自由交易,也不需要其他准入要求,也不受任何国界、地区的界限限制,这也导致界定跨国网络交易中双方在现实中范围的困难。这个特点造成往往是多个国家共同行使管辖权,但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解决网络交易纠纷的法律文献不同,这就导致各个国家行使管辖权时的矛盾和冲突。
(3)虚拟性。跨国网络交易在很多方面均表现出极强的虚拟性,主体相对虚拟性,虽然网络空间的本质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不能在网络空间确定有形财产、住所,也不能有效确定交易个体登录的地点,仅仅能知道交易个体的存在极其活动内容,无法确定登录者身份。跨国网络交易对象可以是实体,也能够为电子书、虚拟游戏币、网络账号等等虚拟商品。而且,可以实现电子化的交易手段,网络交易的买方仅仅需要提供银行的相关信息,就能够完成付款。
属人管辖原则,就是交易双方的国籍为法院管辖权决定性标准,属人管辖原则注重的是法院对本国国籍居民的管辖权限,对法院在受理、审判本国国民民事案件的权利进行保护。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确定当事人国籍时的难度增大,也就是说确定当事人时的难度增大,因为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网络交易双方也就具有这匿名性,也就难以确定属人管辖权。例如在“雅虎拍卖案”中,雅虎公司认定法国法院不具备管辖权,但是法国在涉及海外的民事诉讼中依据的是属人管辖权形式管辖权的,也就是说案件双方甚至一方具有法国国籍,法国的法院就具备管辖权,但是法国用户通过互联网得到信息便具备起诉的权利,法国用户通过海外互联网获取信息是,法国法院是否具备管辖权,这就是跨国网络交易为属人原则带来的挑战。
属地管辖原则,即在属地主权观念的前提下,法院能够对于发生在境内的行为、事件行使管辖权,也就是属地性。在跨国网络交易时确定交易个体的所在地就十分重要,但是跨国网络交易通常是多个国家服务器进行连接的,消费行为可能不在一地发生,因此有些标准就难以有效的使用,例如在某些国家,甚至不用公开网站所有人的身份。此外,如果网络交易平台出售的是虚拟电子商品,确定这些有形的场所更加困难。在跨国网络交易中,交易当事人凭借服务器进入到交易平台中交易,这时服务器所在地和当事人地理位置就不具有现实意义,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交易个体能够通过无线设备展开网络交易,因此就会出现交易个体的交易行为会发生在两个国家。所以,因为互联网虚拟性、无界性、高技术性等等特点,不能将无界的互联网映射到具体的地域之中,这是跨国网络交易对于国际私法管辖权的主要挑战之一。
最低限度联系标准,即被告行为如果和法院有着偶然、零星的联系,法院就具备管辖权。美国法院在确定管辖权时注重最低限度联系标准,注重诉讼人和法院的联系,进而凭借此联系确定具体管辖权,联系的标准通常注重的是身份和地域上的联系,所以跨国网络交易对其确定管辖权带来挑战。
属地、属性管辖权的确定。不能忽视确定管辖权时那些传统的方法,在特定情况下,能够确定原告国籍,此时法庭利益是正确处理矛盾和纠纷,原告利益则是高效的获取救济,那么就需要依据原告国籍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这样对于消除网络侵权案件的侵害行为有着积极意义。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依据自愿原则,法院按照案件双方的意愿尊重当事人达成的相关条款,协议管辖能够产生于纠纷之前或者纠纷之后,交易双方通过自愿将审理权交个某国法院。网络虚拟性让确定法院管辖权更加便利,能够打破地域限制,当事人双方意见一致就能确定管辖权。因此,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往往提前制定协议管辖条款,当事人只有仔细研读条款并作出选择才可以进入网络交易平台。
最密切联系原则,跨国网上交易所显现的不是服务器的联系,而是凭借过境服务器展开网络交易的个体的交易行为。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做出交易位于某特定地点,该地就和此次交易行为就具有最密切联系,法院在确定管辖权时便能够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而且确定此地技术上也是可行的,例如甲在网络交易平台和乙进行交易,虽然此次交易可能通过数国服务器,但是甲仅仅是通过某台电脑展开交易,甲也是某国居民,和某地有着最密切联系,法院能够依据此来行使管辖权。
随着经济全球化,跨国网络交易已经成为全球贸易的主要方式之一,本文从属人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最低限度联系标准视角对于跨国网络交易对国际私法管辖权的挑战,最后提出了相关措施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意见和建议。
[1]刘笑晨.跨国网络交易对国际私法管辖权的挑战[J].法制博览,2015,(30):80-81.
[2]王小林.网络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私法视野——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J].政法论丛,2005,(3):7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