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言论
陈瑞华:构建统一刑罚执行体系
为了建立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保障刑罚执行权被统一掌握在中立国家机关手中,避免执行权与侦查权的冲突,也避免执行权与审判权的矛盾,有必要将刑罚执行权全部收归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首先,那些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事处罚,包括拘役、管制以及包括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在内的部分附加刑,都应转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执行。其次,那些由法院负责执行的刑事处罚,包括死刑、罚金刑、没收财产刑,都应被转交司法行政机关加以执行。作为一种旨在剥夺罪犯生命权的极刑,死刑的执行应由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监狱负责执行。可以考虑在监狱设置死刑执行部门和执行设施,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的死刑裁判文书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执行死刑的命令之后,监狱死刑执行官员应指挥法警执行死刑,检察机关可以派员临场监督。再次,在统一的刑罚执行体系建立之后,司法行政机关除了继续设置和完善监狱、社会矫正机构以外,还可以考虑组建新的刑罚执行机构。未来的监狱可以继续对所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罪犯行使执行权,还可以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进行单独关押,执行特殊的教育矫正措施。至于那些被判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财产刑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如是说,《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3期)
付子堂:法学体系的完善应当注重德法兼备
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培养有道德涵养、有法治技能的新型法治人才,因此,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中,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更要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完善法学体系应当注重德法兼备,既要坚持法治教育,又要坚持道德教育。知法犯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良好的道德修养,在面对诱惑时不能克制内心冲动,进而触碰法制红线。更有些人通过学习法律打擦边球,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破坏良好法治环境。徒法不能以自行,因此,在治理国家和社会时需要发挥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作用。法学学科建设中,要加大对育德层面的设置,使青年学生在踏入社会之前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提高法治人才的综合水平。“民主、文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等,既是法学不懈追求的基本价值,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将这些基本观念融入到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之中,就是在法学教育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接体现。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课堂建设和学校课程中,使其耳濡目染,不断受到良好观念的熏陶。因此,培养德法兼备的新型法治人才意义深远。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如是说,《学习时报》,2017年6月7日)
孙宪忠:从国家治理角度看民法总则
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保障和发展国计民生,而要做到这一点,在法治国家的原则下,就必须依靠民法;民法也为适应这一需要而形成和发展出稳定且系统的法律制度,它也能够担负起国家治理的基本职责。民法总则是全部民法制度中的基础性立法和纲领性立法,因此,该法也是担负国家治理基础性作用的重要立法。如果从经济发展动力的角度看,民法在国家治理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就更显著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功也说明,承认和保护人民群众的所有权,国民经济就会获得发展的动力。所以承认和保护民众的所有权,并不是保护自私自利,而是保护人的正常需求、造就国计民生发展的源源不断的动力。我国民法总则第113条关于“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其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就在于,要通过民法上的所有权等财产权利制度,来为国民经济确立最为切实的法律保障。此外,民法上的知识产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在发挥着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的作用。总体上来说,民法在国家治理之中担负国家治理的责任,是其他法律无法替代的基本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如是说,《人民日报》,2017年6月1日)
胡长兵:加强行政应诉实现行政诉讼根本价值
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尊重、接受法院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与监督的必备之意、必经之途。监督的具体内容:一是推进建设责任政府。法律接受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也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不得消极对待,不能有意或无意地放弃诉权。积极应诉,就是敢于面对行政争议,这才是有责任的表现。二是推进建设诚信政府的法律价值。诚信政府的基本要求是诚信履约、诚信执法、诚信守法。对人民有诺必践、有法必依、依法办事,并做到有错必纠,切实承担对人民的责任。因此,诚信政府的精神基础就在于对法律的态度和对人民的态度。行政机关加强应诉是树立法治政府形象最实际、最直观的行为。三是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是依法治理和依法运行的政府。行政诉讼则是一种检测依法行政水平,改善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尺度。行政机关应诉既能反映行政执法水平,也能反映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尊重与司法价值的追求。
(胡长兵如是说,《学习时报》,2017年6月13日)
李万祥:推动普法“独唱”变“合唱”
“谁执法谁普法”是培育法治信念、传播法治精神的生动实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以生动的方式把法理、情理讲清楚,可以让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自觉执行裁决。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减少执法中的冲突和对立;有利于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满足公众法治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谁执法谁普法”明确了普法的责任主体。国家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体,也是法治宣传教育的主体。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是把国家机关的普法责任进一步细化、实化,在执法过程中推进实时普法、精准普法。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推动普法“转型升级”,在方式、格局、约束力等方面带来了新变化。“谁执法谁普法”将执法与普法紧密联系在一起,把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各环节。这样的普法不仅接地气,而且更有效。普法由静态填充变成动态自觉,法律由纸上冰冷的条文变成鲜活生动的家长里短,更容易入脑入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全民普法和守法,领导干部更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就是要更加注重发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普法中的作用。每一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积极履行普法责任,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普法”格局。
(李万祥如是说,《经济日报》,2017年6月7日)
刘旺洪:树立法治治理常态化思维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现代治理本质上是一种法治化治理。实践证明,在法治的规范下,治理将更具有规范性、权威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让法治治理成为常态,既是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需要。经验告诉人们,现代治理虽然有宗教、伦理、习惯和政策等多种方式,但是从根本上讲,法治乃是根本之途,它能为调控社会秩序提供基本规范。尤其是它通过克服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增加人们对治理活动的预期判断,减少盲从、规避风险,能增强治理的可预期性;依据反映多数人的意见并经过严格程序而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能督促和强化社会成员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守规则,能增强治理的权威性。这些都是法治化治理的重要功能。更何况,现代治理所面临的情况与传统社会大不相同,其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程度和应对的难度是传统治理所不能及的。应对这些难题,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守法治观念,运用法治方式。问题是时代的最强音,也是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当前治理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从深层次上要求必须继续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想让法治真正成为治理的一种常态,就必须加强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
(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旺洪如是说,《光明日报》,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