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责任伦理观及其当代价值探析

2017-01-25 15:09郑志伟
知与行 2017年7期
关键词:元气天地儒家

郑志伟 ,李 勇

(1.哈尔滨工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 150001; 2.柳泉乡人民政府,宁夏 吴忠 751999)

儒家的责任伦理观及其当代价值探析

郑志伟1,李 勇2

(1.哈尔滨工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 150001; 2.柳泉乡人民政府,宁夏 吴忠 751999)

责任伦理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于20世纪初提出的一种政治伦理观。主要是指从政者应该抱有务实的政治态度,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有一定的责任,使从政者们树立起责任意识。在韦伯看来,政治是特殊的领域,判定政治家的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性,不仅仅依靠发出行为的动机,还必须把可以预见的行为后果纳入到道德判断标准之内。近年来,有些学者借鉴韦伯的责任伦理来阐释儒家的伦理观念,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儒家学说自先秦时起,就包含着丰富的责任伦理的思想,甚至可以说责任伦理贯穿于整个儒家的思想体系,这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一个基本特征。基于这样的思考,我们就儒家思想的责任伦理观进行了深入的探析,并试图结合当下我国社会所显现出的一些乱象,着重说明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启迪。首先是儒家责任伦理的探源,结合我国古代宇宙观的思想,为儒家的责任伦理思想找到本体论的根源;其次是儒家责任伦理的内容,主要探讨了君臣、父子等“五伦”之间的伦理关系,并阐释了儒家责任伦理的对象;再次是儒家责任伦理的践行,从提升个人能力和修养角度来解释说明;最后是儒家责任伦理的现实意义,从“失信”的社会角度出发,表明重塑儒家责任伦理观的重要意义。

儒家思想;责任伦理;传统文化

同西方自由主义的价值观不同,中华文明一直强调“责任先于自由”的责任伦理意识。古代儒家非常关注人的德行,并进行了针对性的研究,在春秋战国时代就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伦理道德体系,如忠孝仁义信等。这些价值取向都是同人与人、人与社会乃至人与自然直接关联的,都要求人对他人、对社会承担应尽的责任义务,如孝是对父母的责任、信是对朋友的责任等。在中国古代的思想体系中,人不是孤立的原子,是充实于天地万物之间的,“是社会关系连续体中的关联性存在一方”,所以中国古代不是“主客二分”的世界观,而是“天人合一”的世界观,这样个人的责任意识就应运而生了,而且是在伦理道德方面占有重要的地位。反观当今社会的一些乱象,道德滑坡得如此之严重,这不单纯是法律所能解决的,仅有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不能挽救家庭伦理道德的缺失。我们究其原因,乃是当代人责任意识的缺失,人们都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追逐物质利益、追求个人的权利,而往往忽略了应承担的责任。所以,对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责任伦理观的挖掘,就在当下的社会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一、儒家责任伦理的探源

同西方哲学所强调的个人权利不同,儒家思想中缺乏对个人权利的详细表述;相反,却强调个人对他人及群体乃至宇宙万物的责任。余英时先生认为儒家所讲的这种责任意识也能够间接地得到某种权利。每个个体都对相应的伦理对象尽到了道德责任,那么他也就能从中获得相应的权利。儒家的这种责任意识有两个方面的来源:一是西周以来的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社会结构;二是儒家代表人物本身的自我期许。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基本都属于“士”这一阶层,尚属于统治阶级,虽然他们在统治阶级内部的地位比较低,但是在礼崩乐坏的春秋大变革的时代,他们都自觉地肩负起恢复周礼,匡复苍生的历史使命。

除了上述两个原因,儒家重视责任伦理意识还同中国古代关于宇宙本源的探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中国古代占统治地位的哲学本体论的世界观是“元气论”,这种观点认为天地万物都是由“元气”化生而来的,“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老子》)“太极谓天地未分之前,元气混而为一,即是太初、太一也。”(《周易·正义》)与西方古代原子论的机械构成论的自然观不同,中国古代的“元气论”的自然观是一种生命的自然观,它把整个世界看作是有生命的存在,是一个巨大的生命综合体,即“一气充塞”,而不仅仅是构成性的纯粹的物质世界。“元气”所化生出天地万物是一种生命的存在,因此,“元气”是生命活动的内在源泉,也是生命的表征。“有气则生,无气则死,生者以其气。”(《管子·枢言》)根据“元气论”自然观的观点,“元气”化生阴阳,阴阳化生五行,五行化生万物,万物皆禀受阴阳、五行而生。天地之间万物生命的直接来源是阴阳、五行,最终来源是“元气”。从万物的生成论来说,万物之间都具有或远或近的亲缘关系,万物都是有生命的存在。由于元气论自然观的生命哲学本性,元气所化生的天、地、人、物,也具有生命的根本特性——主动性。套用西方哲学的语言,可以说“元气论”自然观认为天、地、人、物都是主体。传统说法以天地人为“三才”,即三种有才干、有能力的存在。当然,也就是主体性的存在。“元气论”自然观并不仅把世界看成是自然的世界,而且看成是价值和意义的世界。赋予世界价值与意义的是天、地和人。

《易传》说:“天地之大德曰生。”这句话告诉我们,天地是化生的主体,也是德性的主体。天地能化生孕育万物,天地最大的德性也是化育万物,万物是有生命的存在。天地能化育万物,而人能辅助天地的化育之德,所以,除了天地之外,人也是主体。《周易》泰卦《象》曰:“天地交,泰;后以财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天地之气相互交感,万物因禀受天地阴阳之和气而安泰平和。君王则能顺承天地之道,辅助天地完成化育万物的目的,改善人们的生活,使之和谐安宁。虽然这里具体讲的是君王是裁成辅相的主体,而从更一般的角度看,也就是人有裁成辅相的能力。因为君王也是人,只不过他是天下或一国的君主。《中庸》则直接讲人有赞天地化育之能。“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可以与天地参”就是说人可以参与到天地生化万物的大化流行中去,与天地并称“三才”。人虽然不能化生万物,但能辅助天地去化生万物,所以也是“主体”。天地是化生的主体,人是赞化的主体。

从本体论的角度看,人虽然没有创生万物的能力,却有顺应自然法则、辅助万物生化的能力,人负有对万物及自身赞化的责任。虽然中国古代哲学笃信天地是至善的,天地生化万物的行为就是其至善之德的体现。但不等于天地万物在运化之中不会出现差错和失误或者自然运化本身必定符合人类利益。人可以通过智力和体力来调整自然万物运化中出现的偏差,或者在顺应自然整体大化流行的总体趋势下,局部地改变万物的运化方向以符合人类的利益并且不伤害万物。这就是人的赞化自然万物的能动性,是人的主体性的体现,也是人对万物及自身责任伦理的体现。这是因为在中国哲学的视野中,天地是化生的主体,人是赞化的主体,万物是自化的主体。虽然万物不具有像天地人那样的能动性,但它是自身运化的主宰,依然可以视为主体。包括天地人物在内的整个宇宙犹如一个大家庭,天地好比父母,人好比父母的长子,万物好比其他子女。因此,人不仅对自身的所以成员而且对万物也负有道德责任。宋儒张载的“民胞物与”的思想就是很好的诠释。显然,儒家的责任伦理并不限于人自身,它必然会推及万物,这是中国哲学“元气论”自然观的必然要求。

二、儒家责任伦理内容

儒家责任伦理是一种普遍伦理,要求一切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在行动时都要对其伦理对象负有道德责任。如在多子女的家庭中,中国的家长经常会要求稍微年长些、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子女照管好自己的弟弟妹妹。显然,这里隐含着年长子女负有照管年幼弟妹的伦理责任。同样,人在生活和生产中也负有不损害并保护万物生长的责任。程颐先生对幼帝玩耍高兴时无意中采折花枝的行为进行了批评,体现了儒家培养帝王对万物负有责任伦理的强烈要求。儒家的责任伦理不仅指向外物,同时也指向自身。《孝经》指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儒家认为,人的身体受之父母,秉之天地,人不仅没有权利毁伤,而且负有保护好自己身体的责任。这就是古人的“敬身”之教。儒家责任伦理的对象不仅包括全体人类,而且还广及万物;不仅指向他人而且指向自身;不仅是对具有法律地位的成年人提出的要求,而且也是对具有一定行为能力儿童提出的要求。可以说,儒家的责任伦理是一种普遍的理论。其普遍性表现为两方面:即伦理对象的最大普遍性和伦理主体的最大普遍性。

儒家的责任伦理并不要求一切人,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履行共同的伦理责任,而是要求因时、因地、因人而变。唯此,儒家责任伦理才具有实践的可能性。儒家认为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原子”式的外在的空间并存关系,“元气论”的自然观决定着人与人的关系具有多少不等的亲缘关系。任何人与人的关系都不是外在关系,换言之,人与人总是处于某种内在的必然关系之中。这种关系也是一种伦理的关系,彼此之间必然负有一定的伦理责任。由于五伦关系是基本而又重要的人际关系,古人规定了五伦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责任伦理,即君义臣忠,父慈子孝,夫唱妇随,兄友弟恭,朋友有信。要说明的是:第一,五伦之间的责任伦理是一种相互的责任伦理,也就是说双方都要尽到对对方的伦理责任。如果一方没有尽到对对方的责任,对方也就没有对自己的伦理责任。第二,五伦之间的责任伦理是一种差异责任伦理。也就是说,虽然五伦关系中的双方彼此对对方都负有伦理责任,但因为双方的位置关系不同,因而其伦理责任不同。只有朋友双方处于相等的位置,而彼此负有相同的伦理责任。第三,五伦之间的责任伦理要求位置在上的一方首先实践自己对对方的伦理责任。《论语·八佾》记载:“定公问:‘君使臣,臣事君,如之何?’孔子对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孔子的意思是只有君上首先以礼敬使用臣下,臣下才有责任以忠诚事奉君上。第四,五伦之间的责任伦理并不是五伦关系中全部的伦理责任,而仅仅是其必须履行基本的伦理责任。如果不履行五伦之间基本的伦理责任,则五伦关系就是名存实亡的。换言之,五伦之间的伦理责任并非仅仅是如上所规定的,还应该包含更丰富的内容。以上所规定的仅仅是必须实践的伦理责任。

三、儒家责任伦理的践行

责任伦理的实践与一般的伦理实践有所不同,需要伦理主体具备一定的能力条件。这种能力条件最基本的应该包括:伦理主体的道德素养和技艺素养两方面。孔子开办的私学,首先也是以实用的技术教人,这就是我们熟悉的“六艺”。孔子本人就是精通多种技艺的专家。如果孔子开始就打出什么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等旗号,恐怕也无人问津孔门。因为人首先要吃饭、要谋生。当然,孔子开办的也不是纯粹的技术学校。在技术的学习中,孔子渗透了道德理想主义的价值,故创立了儒家学派。

儒学是以完善自身的道德修养,进而以济世安邦为主要目标的学派。儒家认为增进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不仅是提升自我内在价值的需要,也是伦理、政治实践的必要条件。没有一定的道德认知和修养水平是不太可能来实践伦理、政治责任的。儒家认为高尚的道德情操是个人和社会生活的基石,因此,儒家极其重视道德,视道德为一切行为的前提。孔子当时办学的目的是把学生培养成君子,并且精通某种或某些技艺,具备从政的能力。这样,就可以进入政府管理部门,实现治国安邦的目标。孔子认为从政者的基本条件是必须具有高尚道德和从政技艺(各种专业技术能力)。无论从当时还是从现在看,这一主张都是正确的。如果官员缺乏高尚道德,就可能公权私用,败坏政府形象,扰乱社会秩序。显然,官员的道德素养是第一位的。除了道德素养外,官员还必须具有一定的职业能力才能办好公务,否则,就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因此,孔子提出了“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的士人培养方案。其中道、德、仁,是道德修养;而艺,则是专业技能。孔子认为只有依照这样的路线才能培养出合格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完成士人肩负的政治伦理责任。

在儒家责任伦理中的“孝亲”,也是最基本的道德责任。有子曰:“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孝亲,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子女尊敬、赡养、照顾父母就可以了。这并不需要太高的外在条件,关键是对自己的道德责任的认同和实践。但是,当父母生病时,如何解除父母的病痛,则不仅是道德问题,还需要特别的医学能力。当然,有人会反对说,治病是医生的事,普通人怎么可能会治病呢?子女只要能够给父母找最好的大夫治病就是孝子了。这样说诚然不错。但是,从儒家强烈的“孝亲”观念出发,是应该内在地包含着“知医为孝”的观念,至少这是不矛盾的。由此可见,儒家对于如何践行责任伦理是有着较高的要求和标准的,即“道艺双修”。一个人要肩负起自己的责任并很好地履行责任,既要有高尚的自我道德修养,也要掌握一定的技艺才能。

四、儒家责任伦理的现实意义

综述可知,儒家伦理思想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维系社会有效运行的,主要不是法律而是道德。其中,伦理责任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大多数人在生活中都能够承担起自己的伦理责任。

我国自新文化运动以来,儒学不仅退出了政治领域,而且在社会领域也对儒家的伦理道德规范进行了彻底地批判。新文化的主将陈独秀将矛头指向了旧伦理道德,整个新文化运动就成了向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的宣战运动。对僵化的传统文化进行批判,在当时固然有其积极的历史意义,但是,在批判中缺乏理性,甚至过激地把一切文化传统皆视为糟粕加以否定,这就造成了民族文化、传统道德的真空,由此带来的后果也是灾难性的。当今社会,人们常说的道德滑坡甚至是道德崩溃,其形成的原因虽然有很多,但是对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道德的彻底否定,应该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

当下社会,乱象纷呈,毒奶粉、地沟油、虚假广告、过期疫苗等等,比比皆是令人触目惊心。我们反思一下,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制度监管的不力、人们诚信的移位、市场经济的趋利,等等,但是这些原因的背后有着共同的根源,这就是责任的缺失。这种责任的缺失现象不仅出现在社会道德的层面,同样出现在构成社会的细胞——家庭道德的层面。虽然当下的家庭生活已迥然于传统的家族式的生活,但是最基本的夫妻之间的关系依然存在着。就家庭伦理中的夫妻伦理来说,传统儒家讲夫义妇顺、夫唱妇随,强调夫妻之间互有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儒家的“夫为妻纲”的思想在倡导女性解放的潮流中成了众矢之的供人批判。他们把这一思想解读为丈夫对妻子的绝对压迫和统治。但同时在《孔子家语·大婚解》中,孔子讲“敬妻子”。其实,“夫为妻纲”是汉代以来为适应统治者的需要而加以政治化的,在先秦儒家看来,夫妻之间的关系不是丈夫对妻子的统治,而是一种主导,与之相应的还要承担作为“夫”的责任。这就是儒家所讲的“名教”,履行与“名”相应的伦理责任。古人云:“夫者,扶也”“妻者,齐也”,就是指丈夫应该扶助妻子,妻子的行为也要与丈夫相一致,这样才能互尽责任、家庭和谐、家族和睦。反观当今社会,尤其是80、90后的年轻一代的夫妻之间,遇到夫妻之间的矛盾时,大多以各自的利益出发,不懂得自我反省,相互指责对方,最后婚姻破裂。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离婚率不断攀升,这其中固然有很多因素在作祟,但其中由于当下的年轻人不懂得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尽到伦理责任,责任意识的淡化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定关乎社会的稳定,如果由于责任意识的缺乏而导致家庭结构的不稳定,必将导致社会的动荡。

儒家责任伦理思想所倡导的“尽己之责”的伦理精神,所提倡的恪尽职守的“天职”意识,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深化改革的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于转变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儒家丰富的责任伦理资源可以为改善中国当今的道德状况尤其是家庭伦理责任的缺失提供有益的帮助,这也是我们今天研究和提炼儒家有关伦理责任的现实意义。

五、结论

儒家的价值观始终表达了担当责任的严肃性,孟子讲“君子自任以天下为重”,范仲淹提倡“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明代人有“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的说法,顾炎武提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都是中国文化中对责任的认识。当下,面对诸多不合乎道德规范,不合乎社会期许的乱现象,我们有必要重塑中国人的责任意识,使每个中国人有所责任担当,这样我们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一些社会不良现象的发生,才能使我们的家庭更稳定、社会更和谐、国家更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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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家善〕

2017-05-10

郑志伟(1992-),男,山东德州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B222; B82-0

A

1000-8284(2017)07-0028-0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郑志伟,李勇.儒家的责任伦理观及其当代价值探析[J].知与行,2017,(7):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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