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金融风险化解对策

2017-01-25 11:56徐鹏程
中国发展观察 2017年4期
关键词:不良贷款金融风险债务

徐鹏程

隐性金融风险化解对策

徐鹏程

进入新常态,随着经济发展的速度、结构和方式发生的变化,金融业的发展也出现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各种隐性风险进一步凸显,防范隐性风险向系统性风险漫延成为一项艰巨任务。

当前隐性金融风险呈现新趋势

一是受经济放缓和投资低迷的影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下降。2016

年三季度全国GDP总量为53万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7%,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42.7亿元,同比名义增长8.2%,经济增长和固定资产投资呈继续下降的态势。按照一般规律,经济环境直接影响到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在经济持续放缓、投资低迷的情况下银行不良贷款也在快速增加,据银监会发布的数据,从2011年四季度起到2016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连续19个季度双双上升,其中不良贷款余额为1493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76%。

二是银行通过技术手段调整贷款分类,真实不良贷款情况远超账面。商业银行贷款通常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前两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有银行内部人士曾向媒体透露,关注类贷款中至少有一半以上其实是不良贷款,据银监会发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关注类贷款余额为3.5万亿元,是不良贷款余额的233.3%,但即便将这部分贷款也纳入不良贷款,仍无法真实显示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状况,一方面银行公布的不良贷款数据是其加大内部核销之后的结果,另一方面银行通过对不良贷款的展期暂时掩盖了风险,国际评级公司惠誉发布的一份报告认为“由于部分不良贷款被展期或挪至表外,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很难评估”,香港大和资本2016年7月发布的一份报告认为,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在6%-18%之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6年发布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认为“中国可能处于风险之中的银行贷款近1.3万亿美元,这些贷款可能转化为约占GDP 7%的潜在银行损失”,如果按后面这一份报告的估计,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约在15%左右。

三是伴随“去产能”的加快,过剩产能还将继续产生大量不良贷款。“去产能”是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措施,但也不可避免地造成部分行业短期内经营困难,其中钢铁、煤炭、光伏、水泥、有色等行业违约情况较为严重,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6年发布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国上市企业“问题债务”已达全部债务的14%,与2010年相比增加了300%。当前我国过剩行业产能利用率约在60%-75%,而国际标准一般为79%-83%,即仍有4%-23%的产能会被淘汰,上述钢铁等五大行业约有2.8万亿元银行贷款,按一般标准计算今后还将使银行整体不良贷款率继续增加。

四是地方债务风险依然严重,有向财政风险扩散的趋势。由于其自身发展的惯性和一些现实原因,地方债的规模仍在继续攀升,截至2015年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6万亿元,以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作比较,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9.2%。2016年,经全国人大批准新增中央政府债务限额1.4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18万亿元。虽然地方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高负债率已使一些地方政府背上了沉重包袱,个别地区还超过了债务负担的警戒线,如辽宁的负债率达到197.47%,贵州120.2%,云南111.23%,均超过全国人大划定的红线。

五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大,随时有向其它领域溢出的风险。截至2015年年底,互联网金融总交易规模超过12万亿元,接近GDP总量的20%,2016年一季度末,第三方移动支付金额达到6.2万亿元,是上年全年总交易额的一半。此前相关机构曾预测,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规模将达17.8万亿元,未来五年行业年均复合增长率约24.67%,到2020年预计将达43万亿元。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更加复杂,产品的关联性和风险传染性更高,也更容易出现风险,当前许多机构正在向三四线城市布局,那里的金融监管相对薄弱,信息相对闭塞,风险发生的概率增加。

化解当前隐性金融风险的对策与建议

一是发挥金融政策的导向作用,强化金融监管。应加强金融风险研究,增加对各类易发风险的预见性,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规范金融市场,矫正不合理的金融行为。应加强金融监管,进一步完善人行征信系统,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P2P平台等纳入征信系统,完善工商、税务、电力、海关、环保、质检等部门的信息公开制度,为防范金融风险提供基础数据,完善资产登记制度,规范资产交易行为。

二是站在国家立法层面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这是十分紧要和急迫的,但要全面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应该在国家立法层面进行规范,尽快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法》及其配套法规,科学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明确各类业务的性质和规范,按照不同业务类型明确监管主体,确定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在确立依法监管原则的同时,要坚持适度监管的原则,不能因为监管捆住了互联网金融的手脚,更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对正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加以种种限制。

三是在金融风险较为突出的地区,建立金融风险分级预警机制,防止风险出现溢出效应。应整合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资源,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运行情况及关联金融风险的监测、判断,建立统一的金融风险预警报告机制,根据金融风险事件的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设定不同的风险等级,分别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向外漫延。

四是合理划分财政与金融的职能,防止财政风险向金融风险转化。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法律界限,各级地方政府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规范政府的对外融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合理规划地方投资需求,对融资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减少政府一次性投资的频率和额度,缓解财政压力,对外融资项目坚持谁借谁还、风险自担的原则,地方政府不得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进行间接融资。

五是对地方债实施限额管理,防范其风险。认真执行新《预算法》,严格控制政府债券总量,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并强调完善地方财务报告制度和预算公开制度,逐步建立在全口径预算基础上的中期预算制度,对政府债券的规模也有严格规定,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发债规模,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变相担保协议,变相增加地方债务。

六是建立多元化融资体系,减少银行信贷风险。大力发展企业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同时分散融资风险,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那些潜力大、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到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企业的内源性融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实业,通过多方努力,不断拓宽企业的融资来源。

七是加强对金融创新中的混业风险的防范。金融创新要立足我国国情,避免“求大求洋”,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业的微观主体,应发展自身的特色业务,形成专业优势,不要刻意追求无所不能,监管部门要建立以风险资产管理、动态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为主线的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指标体系,通过有效监管,引导金融机构更加关注创新中的金融风险。

八是加快“去产能”步伐,加快企业破产和重组。针对人员安置、企业债务核销、资产处置、破产重整等企业退出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加快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使“去产能”的整体步伐进一步加快,排除其诱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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