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振洪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论林几法医学教育思想的形成和价值
田振洪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林几的法医学教育思想包括法医学专业教育思想和基础教育思想两个体系,这一思想有一个萌芽、初步形成和最终确立的过程。20世纪20年代中期,林几发表《司法改良与法医学之关系》,对在中国开展法医学教育的重要性、教育对象、教育方法等方面有了初步的认识,表明为这一思想的萌芽;从留德回国到担任法医研究所所长期间,林几阐述了对法医学专业教育的教育目标、教育组织、教育内容等问题,表明法医学教育思想的初步形成;在法医所长去职后的法医生涯中,林几比较全面地论述了法医学基础教育的课时安排、教材大纲、教学内容等方面,最终确立了他的法医学教育思想。林几的法医学教育思想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医实践价值,而且是宝贵的现代法医思想财富。
林几;法医学教育思想;法医专业教育;法医基础教育
林几,字百渊,福建福州人,中国现代法医学的奠基人。他于1897年出生在福州的一个书香门第家庭,1918年考入北平大学医学院,毕业后留校任教。1924年,受北平大学医学院委派赴德国学习法医学,四年后获得法医学博士学位,学成回国后毕生致力于祖国法医学事业。在从事法医事业的过程中,他注意对法医人才的培养,并提出了一系列法医学教育的主张和观点,最终形成了法医学教育思想。较早注意到林几法医学教育思想的是黄瑞亭、赵子琴两位教授,前者从林几的《拟议创立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教室意见书》研讨他的法医教育思想,后者侧重介绍林几的教育思想对我国当代法医学事业的影响[1-2]。由于研究视角的因素,他们对林几法医学教育思想的讨论仅涉及其中一个层面,均未从整体的、发展的、系统的角度去把握和认识,因此有进一步深入研究探讨的必要。
中国传统司法检验的地位最早受到挑战是从近代社会“西学东渐”大背景下开始的。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后,西方列强用大炮打开中国大门,在大量廉价商品和剩余资本占领中国市场的同时,西方思想和观念也以不可阻挡之势传入中国,其中包括西方近现代法医学等自然科学知识的输入。1865年,北京同文馆设科学系,开始对医学知识进行研究,聘请英人讲授英国法医学说,“这是外国法医学说向中国输入之始”[3]。1899年,由英国人盖惠连、弗里爱合著,英国人傅兰雅口译,赵元益笔述的《法律医学》由江南制造局出版,这是我国近代第一部翻译出版的西方法医学著作。1908年王佑、杨鸿通合译日本人石川贞吉的《东西各国刑事民事检验鉴定最新讲义》,并更名为《实用法医学》。
在西方法医学知识的触动下,司法界一些人士认识到现代法医学在司法检验中的重要性,于是开始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医鉴定理论和技术,并突破了固有的模式。早在清末,鉴于旧式检验的不足,清政府饬令各省审判厅附设检验学习班,传授司法检验知识,讲授内容除《洗冤录》之外,还有西方的法医学、生理学、解剖学、理化学等现代法医学知识[4]。民国成立以后,随着司法改革的展开,行政当局制定一系列新式检验规则和制度,促进检验制度的现代转型。
首先,确立新式检验人员的法律地位。在传统中国社会,司法检验的操作一般由仵作完成,后来随着仵作数量和质量的严重下降,以及西方司法检验观念输入的影响,培养新式检验人以取代旧式仵作已成为当时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1909年,针对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等关于改造仵作为检验吏之奏请,清政府法部奉旨议覆称:“检伤之法,外国责之法医,中国付之仵作。法医系专门学问,必先由学堂毕业,于一切生理、解剖诸术,确然经验有得,始能给予文凭。故业此者,自待不轻,即人亦无敢贱视。”为此清廷议定:在各省设立检验学习所,招收学员,毕业后发给文凭,分派各州县专司相验等事;课程内容除讲解《洗冤录》之外,“生理、解剖等学亦择其普通浅近关系检验者附入课程,并陈列骨殖模型标本,藉资考证”;旧日仵作名目,即改为检验吏,优给工食[5]。自此,检验吏逐步取代仵作在各地开始承担起检验死伤等事宜。民国以后,北洋政府统治期间,“各地审判厅、审检所、县知事兼理司法、司法公署、地方分庭等制度下承担司法事务的人员除了推事、检察官等审判官和检察官外,还有书记官、书记员、雇员、录事、检验吏……等司法辅助人员”,上述司法人员和辅助人员的职掌都有具体的分工,如各地“都有检验死伤等事宜,且均由检验吏办理”[6],可见北洋时期检验吏已成为司法机关司法检验的主力军。南京国民政府统一后,1929年初时任司法院长王宠惠发表了他对于司法改良的意见,拟具司法改良之计划共13项,其中第12项提出“检验吏及法医宜注重”,对此他的设想是一方面在各省高等法院附设检验吏讲习所,抽调各地之检验吏分班入所训练,另一方面是“筹设法医学校,培植法医专门人才,并酌量于各省医科专校内添设法医学一门,以广造就,而利任使”[7],正式提出了以法医为新式检验人才培养的目标。
其次,制定了新式司法检验规则。在清末法制变革中,沈家本等修律者非常重视诉讼立法,并于宣统二年(1911年)起草完成了《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该草案吸收了西方近代诉讼法的一些制度,其中就包括尸体解剖的检验制度,其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和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为发现证据,凡遇人命案件,应“速行检证”,而检证的内容包括“发掘坟墓、解剖尸体并实施其余必要处分”[8]。虽然由于清朝的灭亡,草案并未颁行,但这是中国近代政府拟定的法律文件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命案检验允许尸体解剖,突破了中国传统法医检验模式,从尸表检查向尸体解剖转变。辛亥革命后,1913年11月北洋政府内务部公布了《解剖规则》,规定了死体可供解剖的几种情况,其中第二条称:因命案取证的需要可以解剖尸体,“警官及检察官对于变死体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命之由者,得指派医士执行解剖”[9]。为促进上述规则的具体实施,内务部又于第二年五月制定《解剖规则施行细则》,具体规定尸体从领取到解剖的程序性规定,以及解剖后尸体的处理等内容,如“医士得该亲属之同意执行解剖者,应按照原则办理。但在炎暑时,得一面共同呈报该官厅,一面执行解剖”[10]。后来南京国民政府又分别于1929年和1933年相继颁布和修订了解剖规则,使相关的规定更加细密和完善。上述解剖规则的公布和实施,使司法检验的有关尸体解剖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中国现代法医学的确立奠定了法制基础。
再次,引进新式司法检验技术。由仵作依仗着师徒相传的经验进行司法检验,在古代社会经济和自然科学条件下,不无合理之处。然而自进入近代社会以来,随着自然科学和医学技术的进步,这种仵作式检验在先进的科学技术面前错漏百出,显得陈旧和落后,受到广泛的质疑和批评。学术界一般认为近代社会最早对传统法医检验提出质疑的是王佑,他在20世纪初依据近代法医学理对《无冤录》的一些说法进行驳正,并附以新说,如以生理学与胎产学的原理批评了传统法医关于因地水火风而致死胎落出的说法,又如以血清学的原理质疑了古代的滴血认亲,他说:“以近时科学所言之理推之,热血滴入骨肉,无论何人,即非亲属者,皆可沁入。因骨含有电气在内,经擦热而吸热血入内。若所滴非热血,且非将骨擦热,虽亲属亦不能滴入。可见滴血认亲法不足信”[11]。1925年,受聘于同济大学的欧本海博士和杜克明在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撰写了《对于洗冤录之意见》一文,在肯定《洗冤录》一书优点的同时,还运用近代法医学知识对该书的谬误之处进行较为科学的讨论和批判,如“(《洗冤录》卷一)谓胎儿七月动右手是男于母左,八月动左手是女于母右,九月三转身。按此节殊乏理由,近世法医学可从胎儿之长短重量及骨骼内硬骨心之发现,而计算其月份”。作者认为该书所载的检验方法多已陈旧,面对新时代的变化亟应舍旧谋新,这种求新并非只是在传统检验模式下加以补充和改善,而是引入近代法医检验体系,因为“近世科学之进步,检验尸体一事已成为一种专门学问,必具有病理及法医知识经验之医师,方克胜此”[12]。这种观点和认识在当时司法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些还为此付诸实践,早在1919年10月后,北京、天津、山西三地检察厅开始委托北平医学专门学校病理学教室及附属医院,就是否人血、鸦片嫌疑犯及妊娠月数等项目,进行新法检验,在引进新法检验方面开了风气之先。1924年7月,上海地方检察厅委托同济大学病理学教室以新法办理法医疑难案件,在为期一年的合作中,共验案400多起。
以上可见,受西方法医文明的影响,当时中国司法检验制度无论是在观念和制度层面都有不少的突破,在人才改造、规则制定和技术引入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正经历着由传统向现代的艰难转型。
欲推进司法检验制度的现代转型,关键问题之一在于培养现代法医人才。因此如何进行法医学教育,造就法医人才,成为当时有识之士关注和讨论的焦点。身为医学工作者的林几,通过多年的学习和医学实践,对旧法验尸之弊和法医学现状有了一定的认识,深感发展现代法医学、培养法医人才的重要性。1924年12月,他于《晨报六周纪念增刊》发表了《司法改良与法医学之关系》一文,对中国发展现代法医学的重要意义、如何开展法医学教育等问题阐述自己的见解。
该文首先从废除领事裁判权、收回治外法权的高度,阐述了发展现代法医制度的重要性,他认为:我国要收回法权,就得预先改良司法。而废除旧法验尸,代之以新式法医,“免除去旧式的仵作式的鉴定,而代以包括有医学及自然科学为基础的法医学(裁判医学)来鉴定并研究法律上的问题”[13],就是改良司法中极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何改良司法应以新式法医取代旧式仵作?对于这一问题,林几从两方面进行回答和解释:其一是发展新式法医检验制度是欧美先进各国司法检验发展的潮流。他说现代法医学“溯在十六世纪,欧洲就有提倡应用的了……到现在,欧、美、日本各国不但刑事民事问题,要采用法医学,作合于科学的检查同判断;即如正时兴的保险法,亦归于法医的范围”[13],因此发展法医学是向西方各国学习,适应司法文明发展的一种需要。其二是旧式仵作的鉴定方法存在诸多弊端,使司法改良无法彻底进行。林几认为传统司法检验“其中虽有一部分,系自经验得来,平心而论,或不无可以藉重的地方,然而大部分则不合于学理”[13],为此他用现代法医理论和实验研究对传统检验方法如“蒸骨验尸法”、“银棍验毒法”、“滴骨验亲法”、血痕检查等进行鉴别,认为这些方法多数没有科学的依据,并指出其谬误之处。可见旧式仵作检验方法的缺陷既不能保障司法的公信力,更无法完成彻底的司法改良。因此可以说,发展现代法医学,是国内外司法文明发展的要求。
欲发展现代法医事业,首当其冲的问题在于法医人才的培养。然而由于旧观念束缚、经费困难和师资缺乏等因素,法医人才培养困难重重[14]。林几也注意到当时国内法医人才的匮乏和培养体制的不理想,“环顾国内,欲寻一法医学专家,竟不可得。普通医生对法医的研究既不精细,即在各地国立或省立医校,亦未设有法医学专科;就是北京医科大学,亦不过把它附在病理教室,作为一门功课而已”[13],很显然,这种法医人才的现状远不能适应法医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了较快改变这种局面,他向行政当局建言:当务之急应当采取两个对应措施:首先,急速栽培法医学专家,设立完备的法医学检查室。要栽培法医学专家,可以采取选派有相当程度的医学家,赴各国留学,由国家公派或给予相当的津贴。待这些法医学专家学成回国后,政府设法筹款在各地医校内设立检验室,以利于他们开展工作。其次,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穷乡僻壤,何来医生,对于检尸等等当地检查,仍不免要靠仵作”的现实情形,他建议各地政府在当地医校附设法医学专班,招生学生专习法医二年,即可应付当前之需[13]。
由《司法改良与法医学之关系》一文可见,这一时期的林几不仅意识到发展法医学的重要意义,而且高度重视法医人才的培养,并积极向当局建言献策,在法医学教育对象、教育方法等方面有了初步的认识。但这种认识还不够具体,而且对法医学教育目标、规划、内容等基本问题还未有论及。因此该文的发表可视为林几法医学教育思想的萌芽。
为实现改良司法、发展法医学之宏愿,1924年底,林几前往德国留学专攻法医学,四年后获博士学位。学成归来的林几回到北平大学医学院,致力于法医学的科研和教育事业,在这一过程中,他对法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认识和思考逐渐深入和具体。
1928年夏,江苏省政府向“中央政治会议”提出“速养成法医人才”草案,经议决由中央大学办理该案。受中央大学的委托,林几草拟了《拟议创立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教室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建议在中央大学医学院创立法医学科教室,开展法医学专业教育以培育法医专门人才。在该文开篇,从收回治外法权、维护司法信用、传统法医检验之弊及欧美各国司法文明的发展趋势等几个方面再次强调发展法医、开展法医学专业教育的重要性。如何组织法医学专业教育?他认为,就中央大学而言,可以在医学院组织成立法医学教室,开展两种类型的法医专业教育:一是法医学研究科,“设立一专门法医研究科及附设之法医实验室……以资养成法医专门人才”[15],这种形式培养的是高级法医人才,毕业后可以到各地担任法医师或医校的法医学教授,“卒业后荐充各地检验医官,或荐在本校或他医校法医学教室服务”[16];二是法医检验助理员训练班,培养的是普通法医人才,“于研究科外,更立一法医检验助理员特班,分别训练专门鉴定及助理人员”[15],毕业后一般充任各地法医检验助理员或法医学教室技术员,“卒业后荐充各县法医检验助理员或法医学科教室技手”[16]。为实现上述教育目标,林几从入学条件、学制安排、课程设置、教学经费、学员待遇、毕业条件、就业方向等方面进行具体、细致的筹划。如在入学条件上,研究科研究员资格,既注重学历资格,又兼顾工作经验,“以医科专门以上学校卒业生,或曾在病理学及精神病学教室研究各一年以上者”[15],而助理员训练班入学资格则定为“初级中等学校卒业程度,或公私医校所设练习生特班卒业者”[15]。又如在学制上,研究科、训练班的修业年限分别为二年和一年。再如,在教学内容上,研究科共开设三十一门课程,而训练班则有十六门课程,其中共同必修课有解剖学、局部解剖学、细菌学、精神病学总论、精神病学各论、鉴别诊断学六门,此外他们还分别开设不同的课程,如研究科还开设:有机化学并实习、病理组织学并实习、血清学、病理解剖学、比较解剖学、无机化学并实习、药性学、病理解剖实验、毒物学、法医学总论及验伤学灾害医学及例案之说明、医事法令概要及其运用、法医学检验及实验等[15]。很显然这样的课程设置既有理论教学,又有案例教学,兼具理论性、实践性和应用性,非常契合法医学学科特点。值得一提的是,以从事法医学教育为己任的林几,其法医学专业教育发展计划的视野并不仅仅局限于中央大学,他还放眼全国,在《意见书》的结尾部分,针对全国法医人才严重缺乏的局面,提出全国法医专业教育的宏远规划,“预计至少须于十年内,在全国适宜地点,分建六个法医学室(上海、北平、汉口、广州、重庆、奉天)”[15],培育法医人才,满足全国法医事业发展之需求。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因素,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教室并没有办成,《意见书》最终未能得以落实。但两年后即1930年,林几在北平医学院首创法医学教室,实现了创办了法医学教室进行法医专业教育的愿望。
1932年8月,受司法行政部委派,林几任职于上海设立的法医研究所,该所主要“执行疑案检务并培育法医人才”[16]。为了达到培育法医专门人才之目的,林几上任之初,就提出了研究所的法医人才培养目标,认为应实行两种层次的人才培养,“本所应行培育二种法医人员,一即法医师,一即法医助理员”[17,前者专司各地法院勘验事件和结果,后者专司初级检验、收集物证、保存现验。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1933年在《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成立一周年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工作报告》)中,林几拟定了五年的人才培养的年度计划,分别是:1933年,鉴于经费和所址限制,计划先招收法医研究员共40名,以培育法医师;1934年,筹建讲堂及实验室共五间,增建宿舍、图书室,以敷进一步招生之需要;1935年,设法医助理员训练班,计划招收高中或医校毕业生,或无法医师资格之法医,共100名来所训练;1936年,训练刑事警察,林几认为我国“一般警察既不知应如何保存证据或利用相当侦索罪犯所以当场之人证、物证、指纹、足迹等,每遭无意义之纷乱消失,对警察及定案有重大关系”[17],故决定增设此班,由各地法院和警察厅选送学员在所进行半年以上的授课及实习。可见除了法医师、法医助理员之外,林几在《工作报告》里设定的法医人才培养目标还增加了在职刑事警察的法医训练;1937年,计划增设一所法医学校,以造就各级法医人才。在设定人才培养目标、计划的前提下,《工作报告》还制定了详细的人才培养方案,如研究员的培养方案具体是:学制一年半,共分三个学期;课程的设置分人证鉴定基础科学、尸体检验基础科学、物证检验基础科学、法医师须知科目四种类型,涉及侦察学、精神病鉴定学、法医精神病学、验尸学、中毒学、物证检验学等共38门科目;毕业后由司法行政部授予法医师证书。在林几担任所长的三年时间里,林几努力践行了法医学专业教育构想,如为培养法医师,该所在1933年9月开始招收第一届法医研究员共17名,培养年限为一年半,于1934年12月毕业,并由司法行政部授予法医师资格,形成了我国历史上的第一批法医师,“即我国有法医师之始”[16]。这批学员毕业后到各省高等法院及政警机关担任法医师,获得较高的待遇,为此林几感到非常满意,对我国法医事业的前途信心满满,他说:“从此吾国法检前途,洵可乐观也。惟此次毕业人数过少,尚不敷全国法院至分配,现正计划继续招收,倘能实现,则全国法检,实有循步渐展之望”[18]。自林几辞去所长后,该所招收了一届检验员训练班,续招了两届法医研究员,到1936年后因各种原因停止招生[4]。
除了正规的学校、院所教育外,林几还认识到法医学术期刊的创办、学术团体的设立及其编译出版法医书籍也具有法医学专业教育的价值和功能,并为此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首先,创办《法医月刊》,促进法医学术的发展和教育的深入。1934年1月,林几创办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份法医学期刊——《法医月刊》,对于创刊宗旨,正如林几在创刊号的发刊辞所说:“法医研究所有研究班之设,集教授学员平时研究所得,发为月刊。举凡学术事例之足供研究参考者,公开登载……有意见之商榷,有事实之鉴定,但求真确,不涉虚夸,深愿法政界、医药界之有志于斯者共同讨论,而期进步焉”[19],可见《法医月刊》的创办主要是作为学员和教授法医研究成果的发表、学术信息的交流平台。依此宗旨,该刊登载的内容很多是专业性极强的法医学论文、译著,以及化验、检验实验分析,投稿人主要是研究所的学员和教师,这对于促进法医学专业教育的深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设立法医学术团体,促进学术交流。1933年底,在林几的倡导下,法医研究所第一届研究员研究会成立,根据该会制定的《研究会简章》,“本会以联络感情、研究学术、发扬法医学为宗旨”[20],可见该会的性质是法医学术团体。研究会吸纳了本所研究员为会员,研究所所长和教授为名誉会员,林几在研究会担任名誉会长。为促进法医学教育,激励会员开展法医学研究,研究会以《法医月刊》作为发表论著之刊物,要求会员“应于每期至少撰稿一篇”[21]。再次,编译出版法医书籍,引入西方法医学知识。当时我国的法医学科研究才刚刚起步,有关专业书籍甚少,因此林几认为要促进法医学专业教育,最为迫切的任务就是译述和编纂专业图书资料。为此他将“编译法医书籍”作为该所的重要职责,一方面购买和译述国外专业图书资料,另一方面还组织人员编纂专业书籍。例如在他上任所长的第一年,带领研究所节省其他开支,增购欧美日本图书七百元;组织人员译述了《饮料水含毒质试验法》、《鸦片中毒试验法》、《困醇(phenol)反应试验法》、《死体腐化后发发酵之定性化验法》等十五篇外国文献;收集国内外资料拟编纂 《医用法医学》、《法科法医学》、《物证检查法》等十几种法医学专业书籍[17]。
以上可见,从留德回国到担任法医研究所所长前后的这八年时间里,通过长期的思考和实践,林几对法医学教育有更深入的认识,对法医学专业教育的重大意义、教育目标、教育组织、教育内容、教育对象、教育方式等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论述。尽管如此,这一时期,他对法医学基础教育还未有具体的阐述。因此可以说林几法医学教育思想已初步形成。
法医学专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造就法医专门人才,而法医学基础教育的主要任务是让学生掌握法医学基础知识。从当时世界法医教育形势来看,后者一般在医学和法学专业进行,正如林几所言:“法医学在文明各国均列为医、法、宪、警诸校课程”[22]。对医学生而言,法医学既能为之提供可资借鉴的思维和技术手段,又可为法医专门人才的培养奠定基础,而对法学生来说,法医知识是司法检案的重要手段。为改良司法、推进法医事业,1934年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决定开展法医学基础教育,首次规定法医学列为高校医学专业之必修科、法学之选修科。1935年6月,教育部还颁行医校科目表、课时和各科目教材大纲,其中也涉及法医学课程,例如对于法医学课程的课时安排,规定大学医学院、医学专科学校应分别在第五学年、第四学年的第二学期开设法医学课程,总课时都是32课时,包括16小时的课堂授课和16小时的实习[23]。
此时已从法医研究所去职的林几回到北京,被聘为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室主任,继续从事法医学教学和研究。对于行政当局在法医学基础教育上采取的重要举措,林几先后撰文《教授法医学的我见》和《现代应用之法医学》,从欧美各国法医学发展概况、法医学的研究范围、国内经济社会形势等方面,探讨了行政当局的相关措施,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发表于1936年的《教授法医学的我见》一文主要是对法医学基础教育的课时安排提出自己的看法。首先,医学专业法医教育的课时安排问题。如上可知,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大学医学院和医学专科学校的法医课程在课时安排上并没有显著的差别,林几认为这种设置不合理,这是由于大学医学院和医学专科学校的学制和要求不同,两者的医学教材大纲、课时设置也应有所差别。从法医学的研究范围来看,法医学有狭义、广义之分,只供刑事、民事案件之法医鉴定为狭义法医学,而广义法医学则是包罗至广的所有为社会和民众谋福利的法医学。他认为狭义法医学研究范围适合于医学专科学校课程,并且实习课时最好应另增两小时,因为法医学之实习“即至单纯者,至少亦须三小时至四日,倘设备稍差,问题再稍为复杂,则至少需逾一星期乃半月矣”[24]。而大学医学院的法医学课程应采用广义法医学研究范围,即除了狭义法医学之外,还包括灾害医学、保险医学、社会医学等内容,对于这三科课程,林几以为虽然我国工业经济和健康保险尚未发达,社会需要并非迫切,但为将来法医学发展起见,宜先暂兼容于法医学课程之内。以保险医学为例,我国虽未大规模推行健康保险制度,但一些私立团体和少数机关已有办理寿险之例,在这种情形下,医生在进行必要的个人鉴定及真伪病伤检查时,非有法医学常识不可,因此“此科现暂并之法医学内,对医学生略授以保险医学常识,亦未为不当”,由此看来,“对法医学钟点,益须增加”[24]。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林几以为:教育部颁行的医学科目表中的法医学课程课时数,明显偏少。为此他建议大学医学院的法医学课程应并授灾害医学、保险医学等,相应地法医学课时予以增加,“大学医学院之法医学授课时间,在第五学年,每周至少需有四小时。实习至少需有五小时,方为较妥”[24]。其次,法学专业的法医教育课时安排问题。在林几看来,法科学生所授之法医课程在内容上应侧重于促进其在法律上的应用,诸如“检案之必要手续,环境与证据侦勘及搜索方法,与如何运用法医师以鉴定案件,对该案件证据即按现代科学已能证明至如何程度及其所证明鉴定是否可靠”[24]。同时他又指出法科开设的《犯罪心理学》课程主要探讨罪犯行为的责任能力等心神鉴定,并非普通的精神病学,而属于法医精神病学的研究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科学生所习之法医学课程应该包括法医学和犯罪心理学,他建议这两个课程的教学安排“皆在第三、四学年,每周各二小时。或分别列于上下学期各两小时”[25]。
《现代应用之法医学》则主要探讨的是法医学课程的教材内容。现代法医学运用范围相当广泛,涉及于立法、司法、行政与社会各界,如按医事职务而论,法医学之运用范围主要有:立法方面——充当立法人员或顾问,司法方面——充当鉴定人,行政方面——充当医官,社会方面——充当保医、工伤医、医事检验人员等。“为应社会各方面适用之需求,对法医学研究领域不得(不)成为多方面之趋势”[25],这种多元趋势如按学科再细分,则有法医检验学、个人鉴定、法医精神病学、诈病学、社会医学、灾害医学、健康保险医学等,即所谓“广义法医学”,在林几看来上述这些学科知识都是医法警等在校生应该学习的。纵观这些学科知识不但涉及医学、法学与法律,且对其他自然科学如生物学、心理学、动物学、植物学、人种学、遗传学、药学、高级化学、物理学等,以及本国制度、民族习惯与社会情形均有了解其中一部分或全部学识的需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医学是“会粹医学、法学及其科学与本国法律,社会现状,以讨论研究之学科”[25]。由于法医学所涉知识范围的广泛性趋势,林几对教育部所颁行的法医教材纲目给予肯定,他说“廿四年教育部新颁之大学医学院及独立医学院或医科教材大纲中,医学教材纲目,即采用广义法医学”,为此他建议:法医学课程使用之书籍,应参用部颁纲目加以充实,取材应偏重于实验以及我国所需要之鉴定与关系法律之应用,唯有如此,“方足敷大学医学生及普通医师研究,与法家、警员、宪兵、侦探,乃至负责修订法令人员等应用也”[25]。
抗战胜利后,生产恢复和社会建设成为行政当局着力解决的问题,就如何开展医疗卫生建设,已调任中央大学医学院的林几提出自己的看法。他于1946年撰写了《对改良医学教育的刍议》,认为要改变我国落后的医药卫生状况,应当从速培养医学从业人员。该文指出:欲栽培医学人才,就必须发展医学教育。对于医学教育,他再次阐述了法医学科在普通医学教育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是因为普通医者有担当一些法医检验工作的义务,“我们都知道现代医师的业务,是不仅限于医疗。他对社会保安亦要尽一部分责任。……就按新颁医师法的规定而言,开业医师除了须应诊务外,仍有接受公署委托鉴定检案,及帮同防疫的义务。所以无一医师可以不懂临诊医学和法医学与公共卫生学”[26]。以此可见在普通医学教育中进行法医学的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此同时,由于在司法检案中,对于一些疑难案件,需要详细检查,普通医师无法解决,非专门法医师不可,因此他又强调了法医专门人才培养问题,“刻因各地法院切需法医师,仍当续办法医师研究班,招收医师进修研究。”此外,林几在该文还描绘了对法医学教育的憧憬,“各地已遍立医校,各校皆有法医学科或法医研究部设备,则各地初检案件,尽可由普通医士及法医师、司法检验员检案,疑难须施覆验者,均可分送医学院校由专家鉴定”[27],可见这个理想目标就是建立完整、系统的法医学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同时兼具的法医学教育体系。
总之,在这一时期,林几侧重就医学和法学专业中进行法医学基础教育的重要意义、课时安排、教材大纲、教学内容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详实的阐述,形成了法医学基础教育思想。这一思想的提出,表明林几已经构建了包括法医学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在内的法医学教育体系,标志着其法医学教育思想的最终确立。
综上可知,从20世纪20年代中期开始,林几就提出开展法医学教育,推进法医学事业的初步设想。留德回国以后,经过长期的法医学教育实践和思考,相继提出了法医学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构想,并就这两种教育体系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组织、教育方法等要素进行阐述,从而形成系统的法医学教育思想。在林几法医学教育思想的影响和推动下,我国开设了第一个法医学教室,成立了第一个法医学研究所,创办了第一本法医学学术期刊,培养了第一批正式法医师,设立了第一个法医学术团体,教育当局第一次将法医学列入医学和法学专业的授课课程。从中国现代法医发展史的角度上说,这些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法医学事件,对中国司法检验制度的现代转型,无疑起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同时我们应当看到,林几之所以为后人所尊崇和赞颂,不仅仅是由于他对中国现代法医学和法医教育事业的开创之功,还在于他在从事法医事业中所展现出的高尚品质和职业精神。例如深切的人文关怀,林几多次强调发展现代法医学的重要意义之一就在于法医检验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利益,他说:“人生最要紧的生命,法律是生命的保障,而法医学就其最小应用范围来说,已经是这层保障的柱石”[13]、“一案之发生,小则关系人民名誉财产,大则祸及终身生命,以人道法理而论,司法检务,实极重要”[18]。又如开阔的全球视野,林几论及法医教育,都会密切关注西方发达国家法医学教育的发展动态,他注意到“在欧西各国,每遇有关于法医事件,统先由各城指定官医施行初检。择取检材,送交各大学校法医学教室,更请专家详细检查”[15],同时也了解到“在欧陆日本各国学制,除医科内,应专设法医学研究所外,即法科、警官、宪兵等学校之课程,亦多有法医学讲座之设”[25]、“法医学在文明各国均列为医、法、宪、警诸校课程”[22],追踪国外法医学教育的发展,其目的就在于从中借鉴吸收有益经验。再如伟大的爱国情怀,林几毕生追求法医学教育事业,其重要原因在于强烈的爱国情怀和民族责任感,如他从废除领事裁判权、收回治外法权的高度,提出了发展法医教育、培植法医人才的主张。抗日战争胜利后,林几又从民生建设强调法医学教育的重要性,“为顾及胜利以后的救济与建设,现在就应立刻作有计划的充分准备,首要从速栽培医学人才”[26],在这里他所说的医学人才包括军医、开业医、公医、法医等。这些优良品质和职业精神可以说是林几留给后人的精神遗产,值得当代法医人传承和发扬,以造就一支强大的法医队伍和推动我国法医事业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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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35
B
10.3969/j.issn.1671-2072.2017.06.005
1671-2072-(2017)06-0025-08
2017-10-24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FJ2016B074)
田振洪(1977—),男,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研究。 E-mail:tian350007@163.com。
(本文编辑: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