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关税工作

2017-01-25 10:32
中国财政年鉴 2017年0期
关键词:进境税收政策税率

2016年,财政关税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部党组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关税立法工作,发挥关税宏观调控作用,完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做好关税谈判相关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15388亿元,比2015年增加293.9亿元,增长2%。其中关税2603.8亿元,进口环节税12784.2亿元,分别增长1.7%和2%。

一、 发挥关税调控作用,支持实体经济创新发展

(一)实施积极的关税政策,发挥进口对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2016年,关税调整继续秉承创新驱动发展理念,发挥进口对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研究通过暂定税率的方式,鼓励国内亟需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2017年1月1日起,对820多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包括有利于推动国内技术进步和装备制造水平的集成电路测试分选设备、高分辨率数字放映机零件、飞机用液压作动器等先进设备和关键零部件,有利于节能环保的热裂解炉等设备及材料,有利于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天然软木塞等资源类产品。

(二)动态调整进口关税税率,鼓励国内生产供给。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技术进步、投资和市场等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关税税率回调措施,鼓励国内扩大生产和供给。经反复研究和测算,将自2017年1月1日起,反向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口税率:对丙烯酸钠聚合物、改性乙醇、柔性印刷版等3项产品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对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等4项商品适当提高进口暂定税率。

(三)主动调节出口关税,妥善应对贸易争端。根据国内产业结构变化情况,结合我国入世承诺,综合考虑产品技术水平、产业发展需要等因素,进一步调整完善出口关税政策。降低或取消部分原材料的出口关税,包括取消天然石墨等11种原材料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磷灰石、部分铁合金、普通钢坯、合金钢坯等商品的出口关税税率,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的商品税目降至210多项。上述政策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着力支持“稳增长”,及时调整重点产品关税。为缓解氮肥、磷肥产能过剩,配合国家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统筹考虑主要化肥品种供需关系,将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氮肥、磷肥等商品出口关税,降低三元复合肥出口关税。此外,为满足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需要,同时考虑出口关税对保护资源环境的作用,适当降低硅铁出口关税。

二、完善消费品相关政策,支持国内消费升级

(一)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降税范围。为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适应国内消费升级需求,逐步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降税范围,在2015年6月1日和2016年1月1日先后两次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试点的基础上,2017年1月1日起,进一步把金枪鱼、北极虾、蔓越橘等特色食品,雕塑品原件等文化消费品以及部分药品原料纳入降税范围。

(二)研究增设口岸进境免税店。为发挥口岸进境免税店扩大国内消费、引导境外消费回流作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公布了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合理扩大免税品种,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同时,公布了《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口岸进境免税店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印发了19个口岸增设进境免税店的具体方案。本次增设后,进境免税店覆盖85%以上进出境旅客的机场口岸和旅客流量较大的水陆口岸,基本满足口岸需求。

(三)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税收政策。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2016年3月,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对满足条件的跨境电子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税。有关政策自2016年4月8日实施。为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发展特点的监管模式,引导企业适应规范的监管要求,经国务院批准,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过渡期监管措施,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平稳发展。

(四)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政策。为优化税目结构,方便旅客和消费者申报、纳税,并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相协调,2016年4月8日起同步调整了进境物品进口税(以下简称“行邮税”)政策,优化行邮税税目结构,并按照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大体一致的原则,设置三档税目税率。此外,为引导合理消费,根据国内消费税改革进程,同步调整了化妆品、小汽车的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并调整了化妆品的行邮税政策。

三、完善进口税收政策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出台“十三五”进口税收政策。为推动国家“十三五”规划宏观目标的全面实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十三五”进口税收政策,一是规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行为,整合制定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以及配套的免税清单和管理办法,为我国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税制环境。二是通过实施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新型显示器件、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等支持科技创新的进口税收政策,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三是通过持续实施海洋、陆上特定区域石油(天然气)勘探、煤层气开发、鼓励天然气等进口税收政策,支持企业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引导使用清洁能源,促进节能减排。

(二)降低企业成本,制定新型显示器分期纳税政策。为支持新常态下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解决有关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投资额大、进口环节增值税短期内不能抵扣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该政策有效降低了国内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的资金占压成本,得到企业和业内专家的一致好评。

四、规范完善区域税收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一)加快推动自贸试验区相关工作。一是按照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避免形成“税收洼地”等原则,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提出了可在辽宁、浙江、河南等7个新设自贸试验区试点的税收政策。二是及时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情况,从2016年9月1日起,将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等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促进地区、城乡协调发展。一是整合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展会留购展品进口税收政策,出台了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政策,推动中西部等地区进出口贸易发展。二是促进农村地区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促进农村地区发展,缩小城乡差距。

(三)完善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为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更好地发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效应,调整免税购物限额管理方式,对非岛内居民旅客取消购物次数限制,同意现有两家实体店开设网上销售窗口,以进一步方便旅客购物和满足不同消费者购物需求。

五、推进立法工作,加强关税税收制度建设

(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等立法工作。一是积极开展关税立法工作。根据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的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按照税收法定工作安排,启动关税立法工作。关税立法是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要求的现代关税制度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二是推进船舶吨税法立法工作。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海关总署就《船舶吨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提高关税工作管理水平。一是对关税采取有升有降的动态调整。一方面,通过实施较低进口暂定税率,鼓励进口部分国内生产供应难以满足需求的商品;另一方面,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情况,恢复执行部分商品最惠国税率或提高进口暂定税率,鼓励国内扩大生产和供给。二是加强进口税收政策管理。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理念,与各相关部门、协会、企业加强协调沟通,对部分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进行改革,优化政策申报程序,规范政策管理流程,简化政策执行办法,提高政策透明度。

(三)完成2017年税则转版工作。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调整、细化进出口税则税目,并与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分类目录进行同步转版,将2017年税则税目调增至8547个。这次调整主要涉及农业、化工、机电、纺织、木材等多个领域的商品,相关关税减让协议和特惠税率商品的税目税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六、开展关税相关谈判,参与制定国际经贸规则

(一)组织实施《信息技术协定》(ITA)扩围谈判成果。一是完成信息技术产品扩围协议国内审批工作。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经国务院审核同意,于2016年9月3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二是信息技术产品实施首次降税。自2016年9月15日起,对从世贸组织成员进口的201项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实施首次降税,包括信息通信产品、半导体及其生产设备、视听产品、医疗器械、仪器仪表等。信息技术扩围谈判成果的顺利实施,是世贸组织框架下近18年来达成的规模最大的关税减让成果,这将有力地促进全球贸易、投资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全球经济增长作出重要贡献。

(二)推进世贸组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一是本着环境、贸易、发展“三赢”目标,提出环境产品的定义、分类等中文建议,拟定我国环境产品清单,制定谈判方案,维护我国核心利益。二是根据我国2012年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框架下对部分环境产品降税的承诺,降低了27项环境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

(三)维护多边谈判成果。落实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相关规定。配合完成世贸组织对我国贸易政策审议准备工作。配合履行我国在金融危机监督机制下的通报义务。行使世贸组织成员权利,制定谈判方案,就关税问题与相关国家开展谈判。

(四)依法实施贸易救济,维护公平贸易环境。一是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在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等。二是妥善应对贸易争端。2016年8月起,停止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

七、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促进双边经贸合作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自贸区谈判。一是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与各成员国就货物贸易关税减让出价、谈判方式、自由化水平等进行了深入磋商,推动谈判在货物贸易领域取得进展。二是推动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区实质性结束谈判。针对中格贸易、产业特点,研究拟定关税谈判方案,在维护我国产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了双方绝大多数货物贸易自由化的高水平目标。三是继续做好中国——海合会等自贸区关税谈判工作。务实推进中日韩、中国——斯里兰卡、中国——马尔代夫、中国——以色列、中国——巴基斯坦、亚太贸易协定等自贸区关税谈判;做好中国与斐济、巴布亚新几内亚、尼泊尔等国家建立自贸区的联合可行性研究工作。

(二)做好已签署经贸协定的降税实施工作。推动已签署经贸协定顺利实施。根据我国与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继续对中国与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的自贸协定实施进一步降税。此外,参加了中国——澳大利亚、中国——瑞士、中国——哥斯达黎加等自贸区联委会会议,妥善解决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推动自贸协定顺利实施。另外,根据签署换文情况,从2016年12月10日起,对原产于厄立特里亚国、柬埔寨王国的97%税目产品给予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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