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醉酒人推倒致其受伤行为的定性处理

2017-01-25 10:15刘慧
中国检察官 2017年8期
关键词:醉酒者无故意外事件

文◎刘慧

将醉酒人推倒致其受伤行为的定性处理

文◎刘慧*

[案情]犯罪嫌疑人文某(男)与被害人米某(男)素不相识。2016年7月某日晚,文某在花坛边乘凉,米某酒后路过此地,无故要求文某陪其喝酒。文某闻到米某身上有很重的酒味,心知其醉酒,便劝其回家休息。米某仍对文某进行纠缠,继而双方发生言语纠纷并互相推搡。文某边后退边报警,米某紧跟文某,并用手提袋对文某进行攻击,文某退让近110米后,米某还是继续骚扰。文某为摆脱米某的纠缠,顺手用力将米某推倒,致使米某头部着地受伤不起,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事后,文某第一时间叫救护车救治米某,并在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如实陈述了事情经过,且主动与米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文某向米某支付6万元赔偿款后,米某出具谅解书请求检察机关对文某作不起诉处理。

对于文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检察机关产生了分歧,争论焦点有二。焦点一为构成犯罪时的罪名认定,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焦点二为处理结果。一是以绝对不起诉处理,理由是案件为意外事件,文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亦或文某系正当防卫,应当免除处罚;二是做相对不起诉决定,理由是案发的起因系米某无故纠缠,事后双方已达成和解;三是认为应直接提起公诉,理由是文某的行为造成了米某重伤的结果,后果比较严重。

[速解]笔者认为,文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文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文某作为成年男人,明知自己放手推人的力度,明知米某为醉酒者,明知醉酒者几乎丧失身体平衡能力和摔倒时不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却仍用手推开米某致其倒地不起,造成了重伤二级的结果。文某的行为在主观上不是过失,而是故意。虽然文某没有伤害米某的明确追求,没有对造成何种程度伤害的明确认识,但伤害结果是在其主观犯意之内的,文某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故应适用我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此案件非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引发的偶然事件,具有不可遇见性,行为人不存在过错。被害人米某被推倒导致重伤二级可能属于小概率事件,但完全处于可预见的范畴,而且文某用力推搡的行为本身也存在过错,更何况行为对象处于醉酒状态丧失自我保护能力。本案中文某用力推倒米某致其受伤并非意志外因素引发的偶然事件,文某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注意预见到可能的后果,故本案非意外事件,不符合绝对不起诉的条件。

再次,文某的行为非正当防卫。文某在米某无故纠缠并向其攻击的情况下,用力推倒米某,其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但当时文某完全可以选择其他方式避免受到的不法侵害,却选择了回击,并且对米某造成的伤害明显超过了米某可能对其造成的伤害,防卫超出了必要限度。文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应属防卫过当,不符合绝对不起诉的条件。

最后,文某的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理。本案起因系被害人米某醉酒后无故骚扰文某,文某在避让长达110米和报警求助的情况下,仍然无法摆脱米某纠缠,米某的行为可认定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案发后,文某积极救治米某,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米某的损失,得到了米某的谅解,并能真诚悔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本案可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和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对本案恰当的处理方法为对文某以故意伤害罪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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