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法庭辩论增强答辩效果
——湖北省荆州市首例公益诉讼案出庭体会

2017-01-25 10:15李涛汪辉
中国检察官 2017年8期
关键词:公安县出庭人民检察院

文◎李涛 汪辉

重视法庭辩论增强答辩效果
——湖北省荆州市首例公益诉讼案出庭体会

文◎李涛*汪辉**

2017年3月9日,湖北省荆州市首例公益诉讼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诉公安县环保局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在公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很成功,特别是法庭辩论非常精彩,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出庭经验主要有三:一是作好庭前准备,保持良好心态;二是讲究策略方法,注重攻守转换;三是运用辩论技巧,提高答辩水平。

公益诉讼 法庭辩论 体会

2016年,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安县佳乐佳豆品加工厂(以下简称“佳乐佳”)未依法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直接将生产废水排入长江。经鉴定,所排废水多项指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公安县环保局虽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罚款。但该厂缴纳罚款后,并未停止生产,仍继续向长江排放污水。2016年5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向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对该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决定对该厂处以罚款1.9万余元。但环保局并未依法完全履行监管职责,未能有效制止佳乐佳的违法行为,佳乐佳仍然生产不停,排污不断,严重破坏长江水资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13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3月9日,这起备受关注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导致污染母亲河的案件在公安县开庭审理。

该案不仅是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也是荆州市首例公益诉讼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的庭审给予了高度重视,响应检察长带头办案的号召,由正副检察长出庭参加诉讼。庭审非常成功,法院判决支持了公安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总结经验,我们深深感到,精心的准备、良好的心态、有力的答辩使我们赢得了这次庭上活动的主动权,取得了比较理想的出庭效果。回顾总结这起新型案件庭前准备和法庭答辩过程,主要有三方面体会。

一、作好庭前准备,保持良好心态

(一)充分的准备是法庭答辩的基础

任何一次有理有据的庭上答辩都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需要充分的准备作基础。只有这样,法庭答辩的据理力争才能成为有源之水、有本之木,不致于陷于文思枯竭、无话可说的苦恼境地。所以,为了使法庭答辩左右逢源,我们在庭前注意做了一系列准备工作:一是反复阅卷吃透案情。我们先后10多次审阅案件材料,全面熟悉案件。阅卷中认真细致,严谨扎实,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我们复核了10多份重要证据,并补充了部分新的证据。对阅卷中发现的20多个疑点和问题,全部在庭审前攻破和解决。二是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因本案是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从未接触过的新型案件,涉及到的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问题相当多。我们在庭前收集了30多份关于此类问题的政策、法律规定和相关文件,研读了与本案有关的环保法条和专业知识,多次到相关部门登门求教,为在庭审答辩中阐明案件性质,提供政策法律和理论依据。三是认真制作出庭文书。对起诉书、出庭意见和最后陈述我们都进行了多次修改。我们在草拟起诉书时,将第二项诉讼请求错写成“判令被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经过反复斟酌,发现正确的写法应该是“判令撤销被告行政处罚决定”,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销的主体应当是法院而不是被告,我们及时进行了纠正。在制作该案出庭意见的过程中,我们曾五易其稿,尽量将语言组织和运用得严肃些、准确些、生动些、有力些。如在阐述不依法行政的危害时,出庭意见的前几稿都使用“首先”、“其次”、“第三”、“第四”来提领四个观点。但后来仔细推敲发现,阐述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危害应当一气呵成,如果在每个层次前冠一个序数,用语言表述就显得很不紧凑,难以激起人们的认同。所以,在定稿时,我们就干脆删去了三个序数,改用“不仅……而且”、“不仅……还”。这样用层层递进的方式来承上启下,就会把整个危害连成一体。这样发表以后,使人感到危害不仅是多方面的,而且是极其严重的,从而进一步激起旁听人员的认同,收到了应有的效果。四是准确预测辩论焦点。公益诉讼人的庭前预测应做到“知己知彼”,只有这样,方能得到庭上辩论“百战不殆”。我们对辩论焦点作了16个方面的预测,然后逐一制作答辩意见,制定应变对策,做好论证、反驳、答辩的准备工作。我们连续20多天加班加点,亲手动笔,撰写了3.7万字的出庭预案。五是多次进行模拟演练。庭审前的十多天内,我们三次组织本院民行、公诉部门干警参加,进行模拟演练。开庭前一天,还邀请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和专家来院观摩庭审演练,提出宝贵意见。如在演练中,我们因受公诉案件的影响,几次出现口误,将“公益诉讼人”说成“公诉人”,“被告”说成“被告人”,“代理人”说成“辩护人”。由于在演练中发现了问题,实际庭审中没有出现错误。

(二)良好的心态是答辩取胜的保证

本案法庭辩论的首轮交峰中,被告环保局便全盘否定起诉书陈述的事实,提出驳回所有诉讼请求的辩护观点,与公益诉讼人的观点针峰相对,很容易引起公益诉讼人的情绪激动。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不急不躁,始终保持了沉着冷静的良好心态。答辩中坚持以理服人,以礼待人。既不因自己是检察长、副检察长而盛气凌人,强加于人,表现出以法律监督者自居的神气,因为任何粗声大气、以势压人的答辩都是苍白无力的,也是无能的表现。也不因辩护人的观点与公益诉讼人相对而有丝毫畏缩怯阵的心理,因为对全案是否按有利我们的方向进行的估计已成竹在胸,因而做到了心不胆怯,有敢为正义而战的精神;胸有成竹,有勇于取胜的信心。在答辩中始终保持沉着冷静,有理、有力、有节进行答辩,从心理优势上击垮对方,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掌握答辩主动权,使本案的法庭答辩取得了较好的出庭效果。同时注意灵活答辩,不照本宣科。经验告诉我们,脱稿发挥比照稿宣读的效果要好得多,即使答辩预测准确,也不照着稿子念。

二、讲究策略方法,注重攻守转换

法庭辩论的对抗性很强,应妥善处理好攻与守的关系。公益诉讼人应具有进攻的意识,不能老处于守势。但在进攻的同时,也要注意防守,必要的防守是为了更好的进攻。做到既能攻,又能守,攻守转换自如。我们抓住本案的三大辩论焦点,讲究策略方法,注重攻守转换,收到了较好效果。

(一)焦点一:被告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为

在法庭辩论的首轮交锋中,被告便矢口否认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其怠于履职的事实,并从七个方面辩称自己已完全依法履职。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攻守兼备,从三个方面进行有力答辩。首先驳斥了被告所称其已完全依法履职的不实之处。如被告称通过自己依法履职,佳乐佳认真整改,封堵了排污口、修建了污水处理池、所排污水运到污水处理厂处理。我们通过列举事实和证据进行反驳:佳乐佳虽然封堵了暴露在外的排污口,但却从隐藏在地下的排污口继续向长江排污;虽然修建了污水处理池,但从未发挥作用;虽然与污水处理厂签订了污水处理合同,但从未将污水运去处理。佳乐佳的行为不是认真整改,而是应付检查。其次,我们从四个方面列举了被告怠于履职的表现:一是对佳乐佳拒不停止生产继续排污的违法行为,没有履行复查和后督察的法定职责,存在不作为。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错误,属于不正确履职。三是多处适用法律错误,属于不依法履职。四是没有用足用活法律赋予的手段有效制止违法排污,属于不积极履职。再次,在先攻后守的基础上,我们话锋一转,义正辞严地指出:“被告所称已经依法履职,没有怠于履职,与本案证据和事实不符。我们今天在这里不是开庆功会,而是开审判庭;不是总结被告有没有政绩,而是查找被告有没有违法;不是看你做了多少,而是看你有多少没做;不是看你做对了多少,而是看你做错了多少。我们希望环保部门对怠于履职的违法性、严重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诚恳认错,积极纠错,避免犯错,切实发挥行政职能向污染宣战,为公安县的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环境。”此言一出,被告再也没有就此问题发表辩论意见。至此,我们的答辩达到了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焦点二:2016年7月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被告认为其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对佳乐佳处以1.9万余元罚款正确,从而认为公益诉讼人第二项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理由支撑,应判令驳回。我们首先主动进攻予以反击:“《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已核定其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而被告在没有核定佳乐佳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情况下,适用该条显然没有依据。”但被告仍不善罢干休,对我们发起反扑:“即使被告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错误,但也没有依据要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1条处以5万无以上罚款。”我们由攻转守:“被告2016年7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佳乐佳同时存在两个违法事实,一是未依法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二是超标排放水污染。对于这两个违法行为同时并存时,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环保部《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1条而不适用第74条进行处罚。”被告由于庭前没有掌握《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当庭用手机搜索到该办法废止的信息后如获至宝,再次发起反攻:“《限期治理管理办法》已被废止。”我们有备而来:“但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时该办法尚未废止。后来虽然废止了,但依据法理,佳乐佳的两个违法行为触犯《水污染防治法》第71条和第74条两个法条,应实行并处,而被告依据该法第74条作出较轻的罚款处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被告见这条路也走不通,便另辟蹊径:“被告对佳乐佳未依法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已在此前检察机关下发检察建议前处以了1万元罚款。如果再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71条对此行为进行罚款,则会违反‘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我们因早已成竹在胸,便轻松反驳道:“适用第71条进行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两罚’的行政处罚原则。因为《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1条规定:‘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虽然此前被告对佳乐佳作出了立即停止生产的行政命令,但佳乐佳仍然是生产不停,排污不断。该厂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状态,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1条,这就是一个新的环境违法行为。既然是一个新的环境违法行为,那就不违反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规定。”由于被告的防线节节溃败,最后只好当庭认错。

(三)焦点三:起诉后佳乐佳已在工商部门注销,其是否还需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认为,该厂已经注销,被告继续履职已没有意义,公益诉讼人第三项继续履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理由支撑,应判令驳回。企业注销后应否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采取先守后攻的方法进行答辩,首先提出我们的观点:“企业的注销,并不能豁免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然后从四个方面阐述理由:“(1)从法律和法理看,个人独资企业的注销并不能豁免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企业注销后其违法行为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就应当追究。(2)从企业的性质看,个人独资企业的注销不应豁免对其投资人的处罚。对个人独资企业来说,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的财产,投资人的财产就是企业的财产。企业注销后,完全可追究投资人的责任。(3)从企业解散的清算程序看,企业的注销不能豁免对其应当缴纳的罚款依法追回。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对其未缴清的罚款应当依法追回。(4)从公正执法和防止投资者规避法律的角度讲,企业的注销不能成为其逃避法律追究的挡剑牌。企业被罚款后,如拒不缴纳,将有损国家利益和法律的权威,将形成管理中的漏洞,诱使义务人利用频繁注销的方式逃避处罚,给投资人可乘之机。如果企业都通过注销来逃避处罚,那国家法律设置的处罚条款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企业主体的消失,并不能豁免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正面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又采用逻辑归谬法进行反驳,即在错误的辩护观点上引伸,归向荒谬可笑的结论:“按照被告的说法,佳乐佳注销后其法律人格应随之消失,其投资人也不再享有法律权利。但其投资人今天却因被告的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在法庭上主张权利。为什么在他主张权利时说他有资格,承担义务时又说他没有资格呢?被告说的和做的启不自相矛盾?”我们通过采用论理的策略答辩,归谬的方法反驳,正反论证,辩论显得很有力度。

三、运用辩论技巧,提高答辩水平

在此案的答辩中,我们注意分析案件特点,运用一般规律,注意临场发挥,灵活答辩,提高了答辩水平,取得了较好的出庭效果。

(一)事实之争,采取举证的方法答辩

尽可能地援引案件中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辩驳。如被告在阐述其已正确履职时,多次提到其依法对佳乐佳作出了两次罚款处罚。我们通过列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期限错误(将6个月写成3个月),指出这正好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职。被告由于在庭前没有发现行政处罚文书存在如此大的硬伤,再也没有就此问题发表辩论意见。答辩中,我们多处对事实之争采取举证的方法答辩,达到了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因果之争,采取辩证的方法答辩

我们在辩论中,对涉及到因果之争的问题,都进行了客观全面地分析判断,运用辩证方法进行答辩,力求明辨是非曲直,得到了旁听人员的赞许。被告在辩论中称,2016年公安县城区长江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从而认为佳乐佳排放的污水没有污染长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受到侵害。我们分四个层次,对被告的观点进行了反驳。首先,被告超标排放污水,已经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其次,公安县城区长江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不能证明佳乐佳排放的污水没有超标,两件事不具关联性。第三,佳乐佳在长江下游,公安县城区长江饮用水水源地在长江上游,相隔三公里,下游的污水怎么会影响上游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第四,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只需提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明材料。检察机关已经提供证据证明佳乐佳超标排污,已经完成了应有的举证责任,不需要也没必要证明该厂所排污水对长江造成污染的程度,那可能是另外一个层面的审判。由于我们反驳有力,被告没有再辩这个话题。

(三)举证责任之争,采取依事论法的方法答辩

行政诉讼中,谁负有举证责任,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法庭辩论中,被告针对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被告没有履行复查、后督察法定职责的观点进行反驳:“公益诉讼人只是列举了法律条款证明被告有这些职责,但没有出示证据证实被告没有履职”。我们采取依事论法的方法答辩道:“行政公益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一种,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在检察机关出示行政机关应当履职的证据后,行政机关应当对其已经履职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便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承认自己没有履行复查、后督察职责错误。在法庭最后陈述时,此前一言未发的被告法定代表人、起诉后新上任的环保局长表态,承认被告怠于履职的事实,对检察机关陈述事实全部认同,并向社会表示诚恳道歉,今后将吸取教训,积极作为,依法履职。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34300]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4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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