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绘中国律师调解制度的蓝图

2017-01-25 07:18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
中国司法 2017年11期
关键词:调解员纠纷当事人

赵 蕾(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

描绘中国律师调解制度的蓝图

赵 蕾(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9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通过在北京、上海两个直辖市及黑龙江、浙江等九个省份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整体思路及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健全律师调解工作机制、加强律师调解工作保障的具体规定,既设定了律师调解试点的“基本动作”,还预设了“备选方案”,对我国律师调解制度既有符合现状的规定,又有符合未来发展趋势的预判,既是对我国律师调解的一次总结,也是对未来发展的一种希冀,既是我国律师调解的全新开始,也全面推动了律师调解的发展。

在中外现代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发展中,律师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为律师调解符合纠纷解决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可以让ADR中的当事人更容易接近司法,可以推进调解的职业化发展趋势,可以促使调解更加符合市场化运作以及社会化发展方向。

一、律师调解可以促进当事人接近司法、实现正义

《罗马法大全》有谓:“正义者,恒存欲予人所应得之善念者也”。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卡佩莱蒂将贯穿于现代民事诉讼的最基本性理念概括为程序保障与接近正义。在法律体系中,律师肩负实现社会正义之重任。正如《日本律师法》第1条第1项规定:“律师,以拥护基本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律师调解员可以有效地帮助当事人接近司法、实现正义。而且,律师职业还给调解注入了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他们用法律知识和各种方式不仅影响了某个具体案件的纠纷解决走向,甚至改变了调解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未来发展方向。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在于解决纠纷,放在更加广阔的社会背景下来考察,反映的是法律秩序中个人与国家、当事人与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通过ADR运动,推动律师调解制度与司法的深度结合,促使公民有更多机会获得具体而符合实际的正义,其中非常具有代表性和推动性的就是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设立以及调解律师的参与。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由法院与法官推动建立,但真正调解案件的主要力量还是律师,律师的加入使得当事人更加容易接近司法。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非常自豪地宣布,他们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律师调解服务;联邦第九巡回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建立了一套非常完整而详尽的法院调解规则,其中对律师调解进行了具体规定,而且取得了很好的调解效果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二、律师调解可以满足现代调解法律化、职业化的发展要求

过去,调解被人诟病之处在于虽然接近市民社会,但缺乏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随着ADR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律师队伍的加入,现代调解逐渐向法律化和职业化的方向发展。例如,全球最大的美国司法仲裁调解与替代性纠纷解决公司(Judicial Arbitration Mediation and ADR Service,简称JAMS)的调解员、仲裁员等有超过50%的中立第三方具有律师身份。美国部分州法院,如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大多数调解员也是律师。无独有偶,2003年日本通过修改《民事调停法》,创设了律师任法官制度,即律师可被任命为民事调停法官,并赋予其与法官同样的权力。其条件是最高法院任命,5年律师工作经历。其权限仅仅限于调停。这是日本政府尝试“兼职法官”制度的实践。此外,日本法院设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选出“有德望有良知”律师等人员担任法院调解员。而我国香港地区,香港律政司、司法机构大力推进调解工作。由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香港和解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发起成立了香港调解资质评审协会有限公司,统一了香港调解员的资质认证。目前在册认证的调解员约2100名,其中大多数也都是律师。

三、律师调解可以促进现代调解的市场化、服务化发展

在西方国家,律师虽然是独立的法律服务者,其业务活动具有商业性,并倾向于把自己视为一个法律机构,一个司法的协助者。如加拿大《律师法》规定:“律师属司法辅助人员系列”;日本则把律师称为“在野法曹”。越来越多地适用ADR为律师在解决纠纷中发挥更加建设性的作用,以及发掘前所未有的客户基础提供了更好的机会。根据近四十年的发展趋势来看,各国律师为了适应法律市场的要求,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逐渐从代理人、辩护人身份转向纠纷解决服务的提供者和创造性解决方案的提倡者。通过司法的推动和律师的积极参与,美国、英国等国家已经逐渐形成了成熟的律师调解市场以及按照市场化标准制定的律师调解服务收费规则。我国此次出台的《意见》也对律师调解收费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这为律师调解服务的市场化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通过比较中外律师调解制度的发展轨迹可以发现,律师调解之所以可以在现代ADR制度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根本原因在于律师制度契合了现代纠纷解决的发展趋势,并且通过法律职业的群体性力量,推动乃至重塑了调解制度。可以说,《意见》不仅可以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解纷需求,契合以及推动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要求,而且还呼应以及塑造全球律师调解以及ADR的发展趋势。

马克斯·韦伯指出:“透过任何一项事业的表象,可以在其背后发现有一种无形的、支撑这一事业的时代精神力量;这种以社会精神气质为表现的时代精神,与特定社会文化背景有着某种内在的渊源关系;在一定条件下,这种精神力量决定着这项事业的成败。”16年前,江平先生就曾预言,从整个世纪来看,中国律师将走向新的世界,也将赋予其新的历史使命。律师作为重要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本身就包含了更深层次的法治内涵与法治期待。现在,通过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的职业优势和法律优势,鼓励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过程,不仅符合中国实际,也契合了全球调解的未来发展趋势。

《意见》是对我国律师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一次汇总,将律师与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实现重建社会共识、进行社会共同治理的目标。《意见》为我们描绘出中国律师调解制度的未来发展蓝图,而这一切才刚刚开始。因为我们明白,律师调解有着非常广阔的市场以及更加远大的前程。

(责任编辑: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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