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玲/文
检察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程序研究
●李丽玲*/文
本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为视角,通过对检察机关讯问未成年人的现状与问题分析,探讨检察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程序的具体应用,以期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促使未成年人健康顺利回归社会。
检察机关 讯问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程序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下简称“特别程序”)作专章规定,强调办案原则以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区别。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未检指引》),就未检工作中的特殊规则作出具体规定,弥补了《刑事诉讼法》过于抽象、笼统规定的缺陷,使其更具有实务操作性。但不可否认,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并没有完全摆脱对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附属地位[1]。就检察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言,《未检指引》虽然吸纳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关于讯问的合理内容,大大强化了检察讯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保护,但是在实际办案中检察机关讯问未成年人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以检察机关讯问为切入点,对讯问未成年人若干问题进行阐述与分析。
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将“教育、感化、挽救”作为基本准则,把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重点放在维护其权利上,使其能够顺利健康回归社会。[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群体,具有与成年犯罪嫌疑人截然不同的特点,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智力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完全的认知与辨识能力等情况,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刑事政策,更加强调司法保护、特殊保护。讯问程序以收集、核实证据,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为主要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不可或缺的一种方式。讯问成年犯罪嫌疑人侧重于查清案件证据、追究真相,从而实现对犯罪行为精准打击。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讯问作出一些特别规定,如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有合适成年人到场、讯问女性未成年人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等。《未检指引》对讯问更是专章细化,规定检察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其身心特点,营造信任、宽松氛围,采用平和的讯问方式,耐心倾听、理性引导。讯问时不仅要核实各项证据,还要深入探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原因及回归社会的需求,适时对其进行教育引导。首先,这些规定要求检察机关讯问未成年人不单为了核实案件事实、获取案件证据,更重要是探寻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及其回归社会的需求等各种因素,从而真正有效的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将查明案件事实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有机统一起来。其次,检察机关讯问的过程及结果对未成年人是否应该逮捕、是否合适起诉也同样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研究检察机关如何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既可以丰富未成年刑事司法理论,又可以对司法实践中讯问未成年人起到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实务中,不少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在执法观念、办案思路上都没有与成年人犯罪案件区分开来,导致许多侵犯保障未成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出现。首先是没有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仍然保持“重打击、轻保护”观念;其次把办案效率化,围绕办案而办案,没有考虑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教育也只是停留在表面上的说教,未能突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和矫治,导致检察机关讯问未能发挥实效。
目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都有案多人少的困扰,办案人员为完成庞大的工作量,过分依赖侦查机关卷宗,以效率为优先,讯问前没有充分准备就仓促上阵,致使讯问简单走过场,既不能深入探究案件线索,又不能挖掘未成年人真正的犯罪原因。有些办案人员一上午甚至可以讯问5个未成年人,纵是案情简单,这般速度,不要说教育效果,就算是审查案件质量也堪忧。
《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有合适成年人在场,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性,导致当前的合适成年人选任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实践中,办案人员为完成合适成年人到场的程序任务,在无法找到适格成年人时,往往随意安排个成年人在场,导致所谓的“合适成年人”走形式不走心,既不能取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任,也无法对办案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在教育、感化及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上未起到实质帮助作用。[3]
我国法律是严格禁止使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方式搜集证据的,采用这些讯问方式或策略搜集的言辞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司法实务中,虽然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基本不会出现刑讯逼供直接伤害身体的情况,但还是存在一定程度精神上的恐吓和语言威胁,甚至欺骗、许诺、引诱等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不利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讯问未成年人程序中的贯彻。
当前,许多办案人员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没能做到因人施教,在讯问方式上不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无法根据各个涉罪未成年人的性格、背景、犯罪原因、认罪悔罪态度采取不同的说服教育方法,尽说一些官话、套话,以高压姿态讯问取代说服教育、心理沟通,不仅没有深入到涉罪未成年人的内心深处,反而容易引起未成年人反感,最终可能导致涉罪未成年人不愿意打开心扉讲述真正犯罪原因和内心需求。
1.讯问前向相关人员了解涉罪未成年人情况。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为更有针对性地教育、感化,应该在讯问前充分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向侦查人员、未成年人家属、合适成年人了解涉罪未成年人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在校表现、案发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自身行为的思想认识情况,以便在熟悉案件的前提下,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特点制定不同的讯问方案,而不是仅仅是为了查清案情,更要为后期教育、感化做好准备。
2.选任合适成年人到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首选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如果家属实在无法到场的,才考虑适格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讯问,为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选任时应该综合考虑合适成年人年龄、性别、工作经验、教育成效等因素,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交流、沟通及履行安抚、教育、监督的人选。
3.制订讯问方案。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前,除了掌握基本的案件情况和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外,还应有针对性的制定讯问方案,因为未成年人犯罪虽然有一定的共性,而且大多为认罪案件,案情也相对简单,但具体到每一个未成年嫌疑人,在心理状态、性格特征、成长经历等致罪因素和悔罪表现又各不相同,只有通过对个案细致而周密的研究,透彻了解上述各种因素,办案人员才能制定最具针对性的讯问沟通方案,从而使讯问程序起到教育和矫正作用。
1.讯问步骤。涉罪未成年人到案后,呈现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通常表现出害怕、紧张、低落、焦虑等情绪,因此,对于讯问未成年人宜采取和缓化的方式,实践中,主要分五步走:第一步是向涉罪未成年人告知办案人员身份,介绍合适成年人,并引导合适成年人进行简单非涉案情况交流。第二步是告知权利义务,以确保未成年人真正理解其诉讼权利、义务以及供述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疑问或者法律问题,应当充分予以解释和说明。第三步是制作讯问笔录,在核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围绕犯罪主客观方面全面讯问后,如实记录在案。第四步是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探究犯罪成因和危害,促其悔罪改过。第五步是适时教育,办案人员结合案情及涉罪未成年人个体情况,有针对性开展教育,帮助其明辨是非,及时鼓励,对其健康顺利回归社会予以希望和肯定。
2.讯问方式。第一、讯问必须面对面进行,同时营造相对适宜的审讯环境,有条件可以采取圆桌或座谈方式,以减轻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负担,便于办案人员以平等视角关注涉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反应,随之进行心理疏导和教育矫正;其次讯问的语言应当准确易懂且符合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同时要注意耐心倾听引导,循循善诱,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教育时,要以理服人、以情动人,通过营造一种和谐气氛,缩短涉罪未成年人与办案人员感情距离,使其自愿如实供述案件相关情况及犯罪原因,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取得查明事实真相与教育挽救相统一的最佳效果。第二、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该采取非对抗的讯问方式,禁止使用讯问策略。虽说刑事审讯不可避免地带有欺骗性,[4]在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将一定程度上的“威胁、引诱、欺骗”作为合法讯问方法使用的情况。[5]但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自我控制和抗压能力都较差,如果贸然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策略,容易导致其作出非理性讯问回答,不能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讯问未成年人的目标任务决定了“威胁、引诱、欺骗”等对抗性讯问策略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实践中,如果使用对抗性讯问方式,未成年人容易因为恐惧或紧张而不敢供述或供述不清,也可能因为害怕,别人说什么就承认什么,造成供述不实,更重要是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敢或没有机会讲明自己的犯罪原因。而非对抗性讯问策略是在讯问人员与未成年人之间建立一种信任友善关系,并鼓励涉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进行理性抉策,使其坦白自己内心深处的犯罪原因,真正起到教育、挽救的作用。可见,非对抗性策略才适合于讯问未成年人。同时在当前学术界和实务中对讯问成年人使用 “威胁、引诱、欺骗”等策略的合法底线还有争议的情况下,更不应将其应用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上。第三、讯问过程中适当加入心理辅导与矫治,这首先强调办案人员要熟悉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在讯问时实时把握语言分寸,照顾未成年人心理脆弱的特点,随时掌握其心理状态,迅速做出反应,找到有效突破点,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转变,引导其认清自身问题,深入分析涉罪未成人犯罪的主观、客观原因,帮助其自愿交代犯罪事实。其次让其意识到国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弱化未成年人犯罪标签心理,帮助其重拾对生活的信心,健康顺利回归社会。
注释:
[1]参见廖明主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2页。
[2]参见宋英辉:《特别程序彰显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载《检察日报》2012年4月2日。
[4]参见马灵剑:《讯问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与策略运用》,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3期。
[4]参见张建伟:《“威胁、引诱和欺骗”,为何不能删除?》,载《检察日报》2012年2月6日。
[5]参见戴铁浩:《禁止“威胁、引诱、欺骗”与讯问策略》,载《净月学刊》2015年第2期。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5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