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左传卫 李红琳
近年来,H作为G城市副中心,市场发育日渐成熟,经济发展水平不断上升,经济实力持续增强,这其中小微企业贡献良多,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对于促进该区经济蓬勃发展、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保持多元化的竞争格局和吸纳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与大中型企业相比,由于资金规模、管理模式、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短板,再加上激烈的市场竞争,小微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形势异常严峻。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小微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日益严峻,企业涉诉的法律纠纷也越发频繁,甚至不少小微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涉嫌刑事犯罪,给企业发展带来巨大危害。
下文以G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所办理的涉小微企业刑事案件为样本,深入分析小微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涉案企业刑事犯罪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小微企业注册资本低,资产总额较少,往往几个人、一间办公室就能组成企业,企业资金链脆弱,抗风险能力较低。而且多家族式经营模式为主,“一言堂”现象较为突出,投资者就是公司经营者、管理者,掌握绝对的话事权,对企业缺乏规范管理。企业资金管理混乱,企业资金与经营者个人资金没有明显区分开,资金缺乏监管,部分企业经营者将企业资金、代为保管的客户资金等均视为个人资产,肆意挥霍,使本来就脆弱的企业资金链断裂,最后导致破产,而且小微企业缺乏法律上完整的破产程序,一旦企业经营不下去,企业主往往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责任,最后被害人只能通过刑事手段追究其责任。
2016年在H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案批准逮捕4名涉嫌挪用、侵占代收货款后“跑路”的物流企业主,涉案货款达4000多万,被害人逾2000人。涉案物流企业注册资金低微,固定资产基本接近于零,只租用一个简单办公区,雇佣几个工人,采用司机自带车辆挂靠企业进经营,在开展物流运输业务过程的同时开展代客户收货款业务服务,导致大量代收客户货款滞留在物流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账户内,企业主可以任意支配、使用该笔资金,货款长期处于“零监管”状态。涉案企业主长期任意挪用代收账款进行私人高额消费甚至从事赌博等违法行为,再通过银行贷款、借高利贷等方式“拆东墙补西墙”,最后资金链衔接不上,企业破产。为逃避债务,涉案企业主都采取“逃跑”的方式躲避债务,最后导致数千与之有贸易往来的小微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赖某某等3人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中,经营速泰物流公司的赖某某将公司收取的货款分别存放在自己个人、妻子范某某以及企业另一经营者黄某某名下的多个私人账户,随意将账户内的客户货款用于支付赌债,购买豪车、住宅以及偿还高利贷,随着巨大赌债和高利贷产生的欠款窟窿无法弥补,拖欠客户巨额货款无法归还后潜逃。由于其客户多是花都狮岭经营皮革皮具的小商户,因无法顺利回收货款,多家商户经营陷入困境。
根据经济学理论,市场主体在可预期的经济活动中选择合法或是不合法的经营行为,决定性因素在于二者对效率、安全和利润的影响。毋庸置疑,遵守正当的市场规则能够保障交易安全,但一些违法经营行为的优势在于它往往能够提高商业效率和商业利润。
小微企业由于竞争压力大,利润薄,同时设置成本低,资产转移灵活,权衡“成本——风险——收益”,小微企业主往往抱着侥幸心理,为了追逐最大利益,罔顾正当的市场规则,铤而走险选择违法经营行为,以追求高效率下的高利润,较为常见的手段包括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制假售假,生产劣质产品,从事法律禁止性经营或者污染环境进行生产经营。
以G市H区为例,2016年H区人民检察院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案件43件80人,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件30件62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4件4人,涉嫌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9件14人,主要集中在皮具、食品、化妆品、日用品等商品。涉案企业中43家涉案企业中25家企业为无商事登记、无企业名称、无法人代表的“三无企业”,16家为家庭式作坊的小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同时部分从事电镀、印刷、五金等重污染行业的小微企业,为了节省成本,追逐最大利润,很少将资金投入环保设施建设,往往通过偷排偷放等方式处理废水以及固体废弃物,以减少成本,提高收益,但给当地生态环境却造成很大损害。以G市H区为例,2016年H区共批准逮捕环境污染案件7件13人,涉案企业6家,全部为小微型企业,分别从事五金加工、机械制造、化工产品、塑胶生产、垃圾处理等重污染行业。6家企业均未通过环评,未取得排污许可,产生的废气、污水、固体废物随意向空中、水域、地面排放,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如,H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龚某某、张某某环境污染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租用位于H区某镇禅炭路自编环山工业区12号之2001地块开设“天盆五金加工厂”,在未报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建设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空中和地面,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造成经济损失近200万元。
小微企业尤其是工业行业中的小微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近几年,由于劳动力短缺,招工难问题突出,一些小微企业在员工招聘方面较为宽松,大部分沿袭传统的用工习惯,漠视劳动管理法规,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强令劳动者缴纳押金、不为劳动者购买保险,随意要求劳动者加班,生产环境恶劣,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开除员工,企业倒闭或结业时不清算,不支付员工工资等。如H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15件,都集中在制造业、餐饮、建筑工程施工等小微企业等。其中仅仅皮具皮革企业就有7家,占到46.6%,这与花都区皮具皮革为其支柱产业,区内经营皮具皮革制造销售的小微企业众多有关。以上案件中,78%涉案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都是因为经营不善,企业主弃厂逃跑,最后导致工人集体讨薪。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中,杨某某2012年年初在H区某镇经营东方皮具厂,一直到了2012年12月,因经营不善(加工的一批手袋质量出现问题,货主没有支付其加工费用),导致资金断链,无法支付工人工资,拖欠26名工人工资20多万元后,杨某某就丢弃工厂逃回了回了湖南老家躲避追债,2016年到广东打工,后因网上追逃于2016年4月被东莞厚街公安分局抓获。
相比于大中型企业在商事交易中已经形成一定的规范流程,小微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较为随意,法律风险意识较弱,甚至有些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利用其规模小、财产转移方便故意实施犯罪,以获取非法利益。
由于竞争激烈,多数小微企业经营者为了获取订单,往往在合同签订前未就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授权、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必要核查,而且交易过程中往往是通过传真、订购单、电话、电子邮件进行接单,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的甚少,即便签订有书面合同,也经常通过口头方式更改标的物单价、数量、交货地点等,同时履约过程中为了追求效率,以及基于以往交易习惯,往往采取先收货后付款的方式。这些不规范的交易方式往往使交易双方很容易因为合同履行不规范产生纠纷,甚至有一些怀有不良企图的交易方利用不规范的交易方式实施诈骗等犯罪。H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共受理批准逮捕合同诈骗罪28件,涉小微企业犯罪16件,不予批准逮捕8件。其中13件是被害人企业与犯罪嫌疑人企业双方习惯口头承诺,不签订书面合同,采用先供货后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犯罪嫌疑人在交易过程中都出现先供货后付款、出具空头支票、收货后弃厂潜逃等情况,使被害人交付货物后无法收回货款。被害方企业经多方查找追债都无法联系欠债企业主,只能以合同诈骗罪报案。但由于双方交易过程不规范,缺乏相关证据,即使公安机关通过立案追捕抓获犯罪嫌疑人,也很难确认涉案犯罪嫌疑人只是违法合同约定还是故意实施诈骗。因此,65%的案件都因证据不足无法批准逮捕,被害人企业自身权益依然难以得到保障。如,H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田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中,田某在G市H区经营一五金店,2015至2016年期间,田某与陈某某等9人在交易过程中一直实行口头承诺,延后结算货款的方式,最后拖欠陈某某等9名供货商货款5到30万元不等,并拒不支付后潜逃,后在陕西省西安市被抓获。田某供述其在经营过程中,一直与供货商以口头方式交易,从未签订书面合同,以单据结算,通过拖欠货款、借高利贷等方式勉强支持经营,最后资金断链只能潜逃。由于缺乏相关证据,难以确认田某有诈骗故意而最后未能批捕。
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下,众多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以G市H区为例,2014年至2016年,该区注册资本在500万以下(不含500万)的小微企业新增数量分别为4162、4617、5637家。但随着小微企业不断涌现的同时,企业的法律风险也不断增高,小微企业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也不断增多,这其中既有面对激烈的竞争,为追逐更高的利润,企业经营决策不罔顾法律规制,甚至故意违法经营的原因,也有企业自身管理方面的缺陷如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
根据著名经济学家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在存在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不同的交易方式有不同的成本,因此在具体的交易活动中,应该选取交易成本的最低的交易方式,以增大交易的经济效益。但为了维持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某些经营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而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逐最大可能的利润是小微企业主的终极目标。尤其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较为低端的一环,小微企业地位较为弱势,面对的竞争压力更大,尤其是近几年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让大多数小微企业一直在浪尖上跳舞。据国家统计局,2016年对全国3.9万户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抽样调查,一季度工业小微型企业经营状况好或很好的比例仅为21.1%,比上一年底下降了1.7个百分点。其中,微型企业经营状况好或很好的比例仅为18.3%。企业普遍反映出现了“订单荒”,尤其是广东、浙江、重庆等地制造业出口企业,订单普遍减少了20%~30%。[1]
以H区为例,仅仅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小微企业分析,85%的企业涉案都是因为经营陷入困境,经营者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只能“弃厂跑路”。面对竞争压力大、生存空间狭窄,小微企业主在选择追逐利润与防范法律风险这一“囚徒困境”时,更多的将目光投向对企业利润的追逐,而将法律风险置于相对次要的位置,甚至为了追逐利润不惜故意犯罪,如制假售假、生产伪劣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污染环境进行生产等。
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的管理经营权限都是由经营者直接掌握。小微企业经营者在企业运营、法律风险规避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存在先天不足,多数也从未意识到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聘请专业的人员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仰不够。相对于对法律风险的规避,小微企业主更多的将目光关注在如何以节约成本,提高利润,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利润空间。如上述提到龚某某、张某某环境污染案中,两人不清楚开设五金加工厂需要办理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手续,未办理环评就开始营业,在被环保部门以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由,处罚款和停产之后,张某某才委托环评公司去办理环评手续,甚至在该企业被责令停产后,为了减少损失又擅自开工生产。
通过对涉案企业分析,在合同诈骗、拒不支付劳动诈骗罪中,75%以上的企业都是因为经营不善,倒闭结业,企业主没有采取任何破产清算,直接采取“弃厂跑路”的方式予以逃避,将责任推给地方政府,以为“一走了之”就可以逃脱责任追究,不仅缺乏企业主应有的担当意识,也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
相比大型企业的成熟完善,小微企业在管理体系、人力资源、合同和财务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和防控还有着较大差距,而小微企业由于受自身规模以及管理水平的限制,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拥有单独的法律风险防控部门或者聘请法律顾问。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小微企业比大型企业面临更多的挑战,也面临更大的风险。而法律风险已成为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障碍,经营者稍有不慎,就会踩到法律红线,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缺乏相应的法律风险意识以及防控措施,导致大多数小微企业更容易发生倒闭破产甚至在无意识中违法犯罪,这也制约了小微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近年来,随着《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等政策相继出台,国家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措施,在税收、融资等方面给予了一系列的优惠,有力地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针对小微企业设置的帮助化解法律风险的法律服务机制以及相关措施却相应缺乏。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不应该仅仅着眼于经济上的扶持,而应综合运用多种对策措施,帮助小微企业建立系统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才能有效避免小微企业经营中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由于小微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自身法律知识不足,在企业运营管理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防控措施,往往给企业埋下了致命的风险,甚至一不小心初犯法律底线,违法犯罪,不仅给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也对区域经济产生较大的冲击。因此,提高经营者法律意识,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预防企业法律风险势在必行。
企业经营者的法律风险意识,是有效防范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关键。小微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应自觉加强法律常识的学习和养成,加强依法治企,以减少和避免发生潜在的法律风险。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者不仅要提高对法律认知程度,更重要的是要尊崇法律、敬畏法律,学会知法、懂法、用法,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养成集体意识和团队意识,并引入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尊重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依法运营,获取合法利益。同时,也要加强企业员工法律观念的培养,结合员工所在的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开展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在交商事易过程中要提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重视书面合同的签订。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信用建设,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认识到制假售假等行为虽然使企业可能短期盈利,但却会使企业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只有企业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认识到为了一己私利而污染环境不仅会给生态环境带来更大的破坏,给社会经济带来损害,也会给企业本身带来灭顶之灾。
小微企业的投资人应当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对企业的管理模式进行必要的调整,及时完善企业的管理,搞好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规范企业内部业务、财务、人事等管理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运转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避免法律风险带入企业发展过程。对潜在的法律风险要有预判能力,对潜在的法律风险能提前注意和关注,事先采取措施进行适当的处理,避免法律风险的实际形成。
优化企业内部管理,形成合法经营、科学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商事交易过程中签订和履行合同时要规范,依法规范企业的劳资关系,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化、合法化,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企业招聘和员工管理过程中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时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2]企业倒闭停业时要进行适用破产清算,对包括员工工资在内的企业债务要进行处理,杜绝“弃厂跑路”的行为。
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小微企业发展加以引导、服务,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及时为小微企业选择经营项目、引进技术、管理人才等提供信息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化解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引导企业走上良性竞争、有序发展之路。同时也要敢于淘汰一批资源浪费、污染严重、效率低下、技术落后企业,这有利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减少恶性竞争、引进新技术,有利于经济社会的长期健康发展。
建立相应的法律服务机构,针对部分小微企业主不同程度的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加强与小微企业的联系和沟通,深入开展法制宣传,通过以案释法、法律专题讲座、提供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引导企业管理者、员工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3]在深入学习和领会我国对小微企业新政策和措施的同时,针对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拓展法律服务深度和广度,准确把握法律服务的切入点,积极探索服务小微企业经济发展新方法、新途径和新思路,不断完善服务和保障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措施,通过法律咨询专题座谈、代拟法律文书、担当法律顾问、现场监督等服务手段参与企业活动,为小微企业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