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宽容与依法治理:我国古代宗教管理启示

2017-01-24 23:34彭志坚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管理

彭志坚

适度宽容与依法治理:我国古代宗教管理启示

彭志坚

我国古代宗教管理的先进经验对于指导我国当代宗教管理工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北魏、唐、元、明等朝代的宗教政策、宗教管理体制、宗教法律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管理工作,应当在确保推行适度宽容的宗教政策、建设完备的宗教法律体系并严格依法治理的前提下,推动宗教问题的多元共治,充分发挥宗教正面的社会功能。

宗教管理;适度宽容;依法治理;经验启示

一、北魏、唐、元、明等朝代的宗教管理概况

我国古代宗教管理的经验对于我国当代宗教管理工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在北魏、唐、元、明时期,宗教蓬勃发展,政府对宗教的管理制度也逐渐成型,值得探讨。

(一)北魏时期的系统体制

北魏是我国历史上最早设立官员管理宗教的朝代,其系统的宗教管理体制,对后代宗教管理机构的设置,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在看到南北朝时期,佛道两教教徒互相攻击发难对国家政治稳定的严重影响后,北魏统治者吸取经验教训,致力于推动宗教的和谐共处,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维护王权统治。北魏统治者有意识地在管理过程中平衡两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通过设置不同的管理机构对佛道两教事务实行分开管理,从宏观层面上实现有针对性的管理,有效避免宗教事务上的冲突。在实际操作中,佛教事务由僧官“监福曹”、“昭玄寺”和“沙门统”等管理,道教事务由道官“崇虚寺”和“仙人博士官”管理。一方面,任命僧道担任宗教管理职务,实行宗教自治;另一方面,又把宏观层面的寺教管理大权,收归国家机构鸿胪寺或太常寺。北魏通过这样高超的宗教管理智慧,有效地缓和了佛道两教矛盾,减少了宗教斗争。

北魏统治者对宗教的社会功能有较为充分的认识,重视发挥宗教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国家稳定等功能。通过设置“僧祗户”与“佛图户”,大力发展宗教慈善事业。《魏书·释老志》记载,北魏高宗时沙门统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祗户,粟为僧祗粟,至于俭岁,赈给饥民。又请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高宗并许之。于是僧祗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矣。”[1]僧祗户与佛图户设置后,成为北魏国家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难能可贵的是,北魏政府并不对僧祗户与佛图户放任不管,而是委派官员参与到执行过程中,进行监督,防止僧道团体侵吞国家财产。在这样的氛围下,宗教慈善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僧祗户与佛图户“遍于州镇”。

(二)唐代的兼容体制

唐代采用僧俗结合的宗教管理机制,且其宗教立法较为完整。总体而言,唐代宗教政策兼容并收,极大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唐代统治者对宗教影响和控制社会的能力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因此积极采取行政措施,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唐初即设立了专门的机构鸿胪寺崇玄署管理佛道教事务。后来,改为分别由尚书省礼部的祠部管理佛教,宗正寺管辖道教。中唐以后,僧尼和道教的管理大权转归功德使,祠部只负责发放度牒。宫庙寺观由僧尼、道人负责管理,他们的管理权由祠部任命。唐代僧道的管理主要由中央政府的常设官署负责,官署的长官由非宗教人士担任,形成了以俗官为主,僧(道)官为辅的局面。为加强对僧道的控制,各级官吏都被赋予检查僧尼和道人活动的权力。而为了控制僧尼和道人的数量,唐代实行僧道度牒制度和籍帐制度,通过建立专门的僧道户籍,统一管理僧尼和道人。此外,寺观的建立需要经过政府批准,其规模和数量受到较严格限制。

政府制定的《唐律》《均田令》等法律中都有关于僧道的专门条目。比如,《唐律》中的《职员令》规定了僧道隶属机构和僧道管理的机构,《均田令》则专门规定了僧道授田的数量。值得一提的是,唐代贞观年间正式颁布了专门的宗教法律——《道僧格》。《道僧格》源于北魏,它依据佛教的内律,参照俗法制定而成。它的出现改变了历代国家对僧道的管理缺乏法理依据的境况,也改变了以前或以宗教组织依内律自我管理,或用俗法管理宗教组织引起矛盾的尴尬局面。对于僧道违犯法律,唐代的法律规定了各种处罚。比如,在唐代,要出家须得到政府许可,否则就要处罚。《唐律疏议》载:“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道僧格》中也对僧道违犯法令的处罚做出许多规定。唐代政府还多次诏令“僧道致敬父母”,用儒家礼仪规范来约束僧道言行。此外,鉴于以往独立的寺观经济严重削减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唐代立国之后,政府制定了许多法令来限制寺观经济的规模。

唐代政府就是以儒家学说统率佛、道思想,使之符合儒学的基本规范,从而实现三教合流。这种政策早在唐初就定下了,《贞观政要》记载的唐太宗言论可窥一斑:“朕今所好者,惟在尧、舜之道,周、孔之教,以为如鸟有翼,如鱼依水,失之必死,不可暂无耳。”[2]唐代政府对外来宗教并不排斥,而是采取兼容并收的政策。唐高祖曾立胡袄祠并置官,唐太宗曾诏准景教僧人阿罗本在中国传教,唐高宗命各州立景教寺,唐代宗也曾准许摩尼教立寺。据唐人韦述所撰《两京新记》记载,唐太宗时长安有2座景教寺,4座袄教寺。有唐一代,由于政府兼容并收的宗教政策,国家诸教并行,各宗教间关系和谐稳定。

(三)元代的包容体制

元代采用僧俗并用的宗教管理模式,其宗教政策具有鲜明的包容特色。

元代政府对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一直保持比较通达的态度,并一视同仁,早在1211年,成吉思可汗遣大将哲别出征,攻破西辽城池时,即宣传信教自由;为了保持这一政策的连续性,成吉思可汗还严令诸皇子:“切勿偏重何种宗教,应对各教之人待遇平等。”[3]元代在泉州传教的天主教传教士安德鲁在一封寄回欧州的信中曾谈到元代政府包容的宗教政策:“在此大帝国境内,天下各国人民,各种宗教,皆依其信仰,自由居住。曾彼等以为凡为宗教,皆可救护人民。”[4]这一时期,佛、道两教取得长足发展自不待言,基督教、景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宗教也都取得充分的发展:基督教信仰在元代上层贵族中盛行,被称为“也里可温教”;意大利传教士约翰·孟高维诺在北京创立中国第一个天主教教区;元代统治者设立伊斯兰教徒自治管理机构,给予各种特权;摩尼教在泉州、广州等东南沿海城市广为传播。

元代政府赋予合法宗教的神职人员很高的社会地位,其日常生活费用都由政府负担。政府还根据各种宗教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宗教管理政策,并设置不同的机构来进行管理,形成了一套独特而又行之有效的宗教管理体制。中央设宣政院管理佛教、崇福司管理基督教、集贤院管理道教、回回掌教哈的司管理伊斯兰教。除中央的管理机构之外,地方也设有宗教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对宗教事务进行管辖,如诸路设置的宣政院分院、地方主管法会、印刷佛经的功德使司、地方管理伊斯兰教的回回哈的所等。不过,元代宗教管理的主要权力,还是相对集中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诸合法宗教的管理机构最后同归于中央六部之礼部管辖,以实现统治阶层对宗教力量的集中控制。而民间宗教因为不被政府承认,而被极力限制。

元代的僧尼和道人可以参与军政事务,俗人也可以参与宗教管理。《元史》记载,管理全国佛教事务的宣政院“帅臣以下,亦必僧俗并用,而军民统摄。”[5]而管理全国道教事务的“集贤院,秩从二品。掌提调学校、征求隐逸贤良,凡国子监、玄门道教、阴阳祭祀、占卜祭遁之事,悉隶焉。”[6]事实上,宣政院不仅管理全国佛教事务, 而且管理西藏的军、政、教全面事务;管理道教的集贤院也并非纯粹的宗教管理机构,其职权范围还包括教学、征贤纳良、民间的阴阳祭祀、占卜等其它事务。元代宣政院、集贤院等宗教管理机构的双重甚至多重职能, 是其他朝代所没有的现象。总的来说,元代宗教管理以宗教界自治为主和非宗教界的俗官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基本保证了宗教的自主发展和政府监控的顺利进行。

(四)明代的宽容政策

从立法层面来看,明代对宗教的态度表现出明显的两面性,一方面对宗教实行较为宽容的政策,另一方面又制定了严厉的法律,限制宗教人士的言行。立国后,朱元璋很快就制定《申明佛教榜》和《避趋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对宗教活动加以规范。明代的法律严格区分僧规戒律和国家法律。宗教人士的言行除了要受到僧规戒律的约束,也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约。僧侣违反僧规戒律或者僧侣间互相诉讼,由寺院按教规处置,行政机关不能干预。明律对僧道违反人伦风化的处罚极为严厉。

明代虽然有明世宗排佛之举、明中后期的基督教教案等,但从整个明代来看,统治者对宗教的总体态度具有宽容性的特征。在明代的大部分时间里,统治者尊崇佛教和道教。明太祖时期,有人感叹“佛法之见尊奉此至,振古所未闻也。”[7]明成祖亦尊崇佛教和道教,明令不能阻拦两教传教,“有人阻挡,发口外为民”。[8]明代统治者对西藏、蒙古等地喇嘛教信仰也持宽容政策。《万历野获编》载:明代万历朝推崇喇嘛教,“佛法更盛行于沙漠,因之边陲晏然,其默祐圣朝不浅矣。”伊期兰教亦是元代政府承认的合法宗教,国家尊重回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明武宗对伊斯兰教的尊崇甚至溢于言表,其诗曰:“一教元元诸教迷,其中奥妙少人知;佛是人修人是佛,不尊真主却尊谁?”天主教传入之初虽然阻力较大,但随着天主教的儒学化,明朝政府逐渐对天主教采取宽容态度。大批天主教传教士在传教的同时,把先进科学技术和思想引入中国,促进了社会的进步。总之,明代实行宽容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成为增进世界各地人民和国内各民族感情的媒介,在维系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中外经济文化交流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古代宗教管理经验对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启示

我国北魏、唐、元、明等历史朝代宗教管理经验启示我们,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推行适度宽容宗教政策

中国是个多民族、多宗教信仰的国家,宗教政策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古代管理经验表明,推行适度宽容的宗教政策,可以营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宗教氛围,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建设完备的宗教法律体系,并严格依法治理

通过文献研究我们发现,古人早已认识到,要推动宗教事务管理的规范化,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我国古代的唐、元、明诸朝都曾针对宗教事务进行专门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的稳定与繁荣。近年来,我国立法机构和相关部门也高度重视宗教立法工作,国务院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等有关部门先后针对宗教管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宗教管理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不过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现行的一系列宗教法律和部门规章略显单薄,《宗教事务条例》与《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宗教法律法规缺乏系统联系,起不到统帅整合作用。因此,急需构建更为系统严密的宗教法律体系。

要更好地发挥宗教正面的社会功能,促进宗教文化的健康发展,必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宗教的重中之重是必须切实维护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依法保护寺庙、宫观、教堂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当然,信徒、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场所也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能利用宗教制造事端。

(三)发挥宗教正面的社会功能

宗教具有重要的正面的社会功能,可以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如慈善、教育、医疗、文化交流与传播、宗教活动场所的休闲娱乐等功能。同样地,宗教也存在一些负面功能,轻则扰乱社会秩序,重则发生宗教战争,如历史上有名的十字军东征(1096年—1291年)、胡斯战争(1419年—1434年)、法国宗教战争(1562年—1598年)、三十年战争(1618年—1648年)等。宗教行政的基本目标是发展健康的宗教文化,扩大宗教的正面社会功能,缩小其负面功能。要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多民族、多宗教的现实,预防宗教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使宗教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积极力量。

[1]【北齐】魏收.魏书•释老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4.

[2]【唐】吴兢.贞观政要(卷6)·慎所好第二十一[M].江苏:凤凰出版社,2010.

[3]【瑞典】多桑(冯承钧译).多桑蒙古史(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62.

[4]江汉文.中国古代基督教及开封犹太人[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5]【明】宋濂等.元史(卷220)· 释老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6.

[6]【明】宋濂等.元史(卷87)· 百官志第三[M].北京:中华书局,1976 .

[7]【明】苏伯衡.苏平仲文集(卷6)·报恩光孝天宁禅寺大佛殿记[M].北京:商务印书馆,1926.

[8]【明】释大闻.释鉴稽古略续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 胡爱敏)

彭志坚,泉州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硕士(邮政编码 3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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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359(2017)05-007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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