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应该使用“参保地目录”
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规范待遇政策的规定是:跨省异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事实上,在政策出台之前,该问题在业内曾有过热烈讨论,本刊亦记录几条,以飨读者。
Point
异地就医管理中,应该采用“参保地目录”还是“就医地目录”的确是个问题,但笔者更倾向于选择使用“参保地目录”。
首先,各省甲、乙类药品及限定使用范围等区别较大。如果异地就医管理采用“就医地目录”,势必造成同一统筹地区参保人员享受的医保目录范围不同,如此有失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平性,也可能“鼓励”目录范围较窄地区的参保人异地就医。其次,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特殊病种疾病目录,各统筹地区都是自行制定特殊病种疾病范围。如果把 “就医地目录”纳入结算范围,则有可能激励参保人员选择到“相应”的异地去就医。这种推高参保人员选择性异地就医的后果令人担忧。
浙江省缙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