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弗朗茨·尤尔根·塞克尔(Franz Jürgen Säcker)
黄 卉 译**
目 录
1.评注的结构与内容 ……… 175
2.段落结构………………… 176
3.前言 ……………………… 176
4.结构要目………………… 176
5.条标 ……………………… 177
6.结构顺序与边码编号 …… 177
7.语词强调………………… 177
8.标题 ……………………… 177
9.缩略语和文献目录 ……… 177
10.引用方式 ……………… 178
a)引用顺序 …………… 178
b)脚注 ………………… 178
c)判决 ………………… 178
d)判决汇编 …………… 179
e)文献 ………………… 179
f)纪念文集 …………… 179
g)杂志 ………………… 179
h)评注与教材 ………… 180
i)慕尼黑评注内部转引 180
j)其他的民法典评注 … 180
k)作者姓名 …………… 181
l)缩略语 ……………… 181
m)前言 ………………… 181
n)条款 ………………… 181
11.法律条文的复制 ……… 181
12.增补活页册 …………… 182
a)目标和理念 ………… 182
b)出版频率 …………… 182
c)关于编辑工作的提示 182
13.手稿及其校对 ………… 183
a)评注工作应当围绕所评注法条之内容与结构展开。具体规范的评注既需达到一定的理论深度,又需内容紧凑。评注应当严谨、简洁、易于理解,不能采取专著或教科书式的介绍。法典评注书以措辞简明与语言清晰著称。评注表达的学术观点原则上应当汇集为明确的判断,避免没有具体判断建议的问题讨论。总之,评注应当以有限的篇幅为学术和实践提供尽可能多且清晰的解决方案。
b)原则上评注的工作目标是做目的解释,即找出所评注条款的目的以及价值判断,然后从中推断出立法意义。当然,在方法论顺位关系上,解释首先应当从文义出发,经过立法史和体系关联,然后才是立法目的;经由此顺序,可能存在的所有层面的论据都会逐一得到分析。之所以规定此种解释方法,是为了确保评注者持有统一的解释标准。
c)由此,只有当立法史资料在本质上有重大意义或有助于目的解释时,相关条文的评注才需对该立法史做具体介绍。此处应当采取极为严格的标准。对于已经宣布的立法改革,则通常无需遵守这一标准,而且必须对立法史做进一步介绍。
d)在每条评注的起始位置上,应当勾勒出条文的意义与目的。这部分内容应当列于“规范目的”(Normzweck)的标题之下。可以不这么做的例外情况是,所评注的条款本身没有独立内容,属于纯粹的顺序性规定。
e)在对私法进行解释或续造时,应当考虑将德国私法纳入欧盟法律秩序中。这首先要求在处理存在欧盟指令的法律材料时,应当对德国法作出符合指令的、也即赋予欧盟立法优先地位的解释。除此之外,评注还应当兼顾:
aa)原生共同体法(如:合同基本自由对于所评注民法条款的影响),
bb)次生共同体法(如:所评注规范与欧盟指令的关系),
cc)如果必要,还需兼顾欧盟公约(如:《欧洲人权公约》对于解释德国法的影响),
dd)欧洲法院的判决,以及如果存在的话,还需兼顾
ee)来自欧盟共同体的法学文献、欧洲合同法以及欧洲法律实践的认知。
需将德国法纳入欧盟法框架的评注内容,必要时应当另起段落论述,标题为“共同体法基础及其影响”。
f)对某些条款,显然有必要对理解法条意义有用的法律事实作简要陈述,比如:法律争端诉诸于所评注规范的频率(根据离婚理由、婚姻存续时间、原告及子女数得出的离婚数字),或者给出事实上涉及的合同关系或法律制度(如抵押和土地债务,遗嘱和继承合同)的相关数据。所有这些数据性事实的陈述,都需要有明显的实践导向性。
g)原则上评注不应当包含诉辩状格式文本或其他文本模板。
h)应当避免对条文进行法政策层面的批判。例外情况是:唯有立法改革处于讨论状态,才允许对将被采取之立法政策作出预测性评价。
i)无需引入新联邦州的法律。在必须时可转引慕尼黑评注的前几个版本。
j)评注在原则上无需处理已经明确了的理论争议。对于已经讨论清楚的问题,只需注明“通说”即可。如果有必要援引其他民法典评注,则援引“大评注”(Großkommentare)和“帕兰特评注”(Palandt),而不要转引小型评注。当然,如果其他评注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那么必须援引。
具体条款的评注段落结构,应当遵守前文和下文所列规则进行:
a)规范目的(参见第1d点)或者“规范的意义”;
规范的意义和目的
适用范围概要
需要时当指出法教义学,以及
法律体系视角且需注意第1a点
需要时需说明共同体法基础,且需注意第1e点
在例外情况下可以介绍法政策考量(见第1h点)
b)规范产生的历史(参见第1点);
c)法律事实,如果在其他地方不适合讨论的话(参见第1f点);
d)“具体节点分析”,需从文意(构成要件)分析开始,直至法律后果分析;
e)必要时指出与所评注规范相关的程序法条文(如《德国民诉法》(ZPO)或《非讼事件法》(FGG)中的条文);
f)对涉外事项需简单指出相关国际私法条款,并引用关于《民法典施行法》和国际公约的评注。
范例:
关于继承放弃(《民法典》第2346条)
a)外国国籍(《民法典施行法》第25条)
b)位于外国的财产(《民法典施行法》第3条第3款)
以及在其他法域中的可能相关的对应条款;尤其是公法条款(如《民法典》第421条以下的连带债务, 《税收通则》第44条)
g)必要时需介绍已经纳入计划(但还没有实施)的法律改革计划。
只有从事物的本质来看绝对必要时,才允许在单章或若干条之前编撰前言。尤其需要强调的是,那些专著性质的导读性长文是不允许的。前言追求绝对的限制性导向。它的努力方向是,在分析实务界法律人所面对的问题时,尽可能紧扣那些对实践者具有巨大相关性的具体规定展开讨论。
结构要目置于所有前言以及原则上所有长于三个页码的条款评注之前。如果实质性问题节点不合适作例外处理,那就将它们列入前四级目录中。要目标题应当冠以“目录”(Übersicht)的字样。
非官方条标需要置于方形括弧内,官方条标则无需括弧。作者可以根据自己判断拟定条标,或者直接使用《舒恩费德尔德国法律汇编》( „Schönfelder, Deutsche Gesetze“)的条标。
a)在评注内容进行体系安排后,具体层级结构应当是:I. 1. a) aa),必要时可加α, β, γ。对于体量特别庞大的条文,目录可以从A开始。
b)评注的每一段都需要添加边码。原则上每一则边码对应的评注至少有三行印刷文字,但不多于半页印刷页码,极限情况下绝不能超过一页。
c)第5版边码不再使用“a-边码”“b-边码”方式。
每一段文字须挑选出一个或多个语词,用半黑体(Halbfettdruck)予以着重强调。挑选需要非常谨慎。特别强调这些词的意义和目的在于使读者容易寻找到该段落中的重点内容。所以被强调的只是个别概念,而不是整个陈述句。
所有结构性段落都须加上标题。但只有那些冠以大写字母以及罗马数字的标题需要提取出来放置文本中间位置。序号为阿拉伯数字的标题可以置于段落文字中,用半黑体字予以强调。
出于技术原因,用Word编写的手稿,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小写字母时暂时可以不写标题。标题之后用圆点号。印刷厂会为每一文字段统一安排“缩进”格式。
a)每一册都包含缩略语一览表(Abkürzungsverzeichnis),该一览表包括所有被使用的缩写以及那些最重要的使用简称的文献。第一册(总则)的缩写一览表为标准模版,第2-9册可以在此基础上扩充。第10册编写特殊的国际私法缩略语一览表。
原则上评注只使用列入缩略语一览表中的缩略符号。应当避免使用那些在个别段落外没有一般性意义的或者可能引起混乱的缩写。出于读者方便考虑,应当避免使用那些容易引起疑问的新缩略符号。如果引入新的简称实为必要(比如需要重复引用的法律或文献的标题特别长时),则与出版社或主编协商后方可使用,并在第一次使用时加以说明。原则上应当使用基希纳(Kirchner)编著的《法律用语缩略语一览表》(Kirchner, Abkürzungsverzeichnis der Rechtssprache)最新版中的缩略符号。
b)特殊文献目录,尤其收入在期刊、文选和纪念文集的长文,应当置于《民法典》每章的前面,并冠以“文献”(Schrifttum)字样。那些仅针对某些条文的特殊问题的文献,放置在相关条文评注之前。这些文献目录按字母顺序——而不是按编年顺序排列。
选择和确定文献范围时,通常除了选择有广泛引领作用的文献外,还需要综合考量读者的学术兴趣和对实践相关信息的需求。一般来讲文献选择愈来愈趋向严格。一般来讲只选用那些在评论中作为注释的文献。文献说明必须筛选、精简,要对读者使用有所助益,必要时可以按照问题节点排序。作者姓名用斜体,文献目录用小号字。出版社提供相关文件作指导。
在上一轮文献目录(如缩略语一览表、《民法典》完整的或每一编或每一章的文献目录)中已经收入的特殊文献,无需再作特殊文献引注。
a)引用顺序
判决引文置于文献引文之前。裁判文书原则上根据法院审级高低顺序引用,民事法院裁判先于其他法院(即原则上根据以下顺序:欧洲法院、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跨区域法院、地方高院和州法院)。同一法院的涉及基础性问题的旧判决先于新判决。文献则根据文献对于相关问题的重要性顺序排列。如果上述顺序无法确定,必须遵守以下顺序:论文、专著、纪念文集、评注、教材。
b)脚注
为了一目了然,文献和裁判引文原则上不放在正文中,而是放在脚注中。
为了方便编辑以及出于排版原因,每一条评注的脚注都需重新排序,也即从脚注1开始。应当避免使用小写字母的脚注(如脚注1a,脚注1b,等等)。
脚注均是——除少数例外——纯粹的引文脚注,也即实质性论述需放置在正文中。基于印刷原因脚注不要使用半黑体字。斜体仅用于作者姓名。
作者或法院与文献出处之间不使用逗号;作者和仅使用一个词的书名之间也如此。
范例:
BGH NJW 2001, 1056
Bergschneider FamRZ 2004, 1352
Jauernig Zivilprozessrecht § 37 IV
Kegel/Schurig IPR § 14 VI
MünchKommZPO/Peters § 160 a RdNr.5
Thomas/Putzo ZPO § 296 RdNr.2
Kissel GVG § 16 RdNr.4
Zöllner Arbeitsrecht § 14 IV
如果书名由多个词组成,那么作者和书名之间用逗号。范例:
Hoffmann/Preu, Der Aufsichtsrat, RdNr.44
Schwab/Borth, Handbuch des Scheidungsrechts, IV RdNr.534
c)判决
判决原则上只引用一个出处,但是最高法院判决——尤其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除了引用官方裁判汇编外,还需引用《新法学周刊》(NJW)的出处,如《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汇编》第64卷第63页,即《新法学周刊》1975年第1021页(BGHZ 64, 63 = NJW 1975, 1021)。州最高法院判决原则上除了引用《新法学周刊》外,还需要引用《州最高法院裁判汇编》(OLGZ)或者《巴伐利亚州最高法院裁判汇编》(BayObLG)。
因为联邦劳动法院的官方裁判传播不广,所以引用联邦劳动法院判决时无论如何都要标示《劳动法实践》(AP)杂志的出处。
不得转引其他脚注的裁判以及论文,而是必须重复引注文献出处。
如果仅须引用某判决或论文一处或多处而无需全部引用,那么除了所引文献第一页外还需注明具体引用页码。
范例:
BGHZ 61, 318, 322, 324 f.
Eberhardt NJW 1986, 747, 751
d)判决汇编
引用《劳动法实践》或类似的体系参考书中的判决,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以及必要时的核心词汇和序号顺序。《民法典》以及所评注条文可以不引。
范例:《民法典》第626条的评注内的引用:
BGH LM Nr.17 (错误 : BGH Nr.17 zu § 626 BGB)
BAG AP Nr.65 (错误 : BAG AP BGB Nr.65 zu § 626)
BAG AP TVG § 4 Ausschlussfristen Nr.50
e)文献
如果某条文单独使用的文献既没有被一般缩略语或文献索引目录、也没有被特殊文献概览收录,那么必须在该条文脚注中引用完整的出处,并且应当引用缩略语一览表中的缩略符号。如果一个条款内的某个引文需多次引用,则可转引该文献第一次出现的脚注。具体引用应当如下:
作者(脚注7)页X/Autor (Fn.7) S. ........
f)纪念文集
按以下格式引用纪念文集中的论文:文集题目以及论文题目——除文献概览中以外——无需引用(如:Pohle, FS Fragistas, 1967, S.133;而不是Pohle, Gedanken zum gesetzlich nicht geregelten gewillkürten Parteiwechsel, in: Festschrift für Fragistas, 1967,S.133)。
g)杂志
引用期刊论文时,论文题目仅在某章或某条的“文献总览”中引用论文题目,其余处不予引用。
如果引用的期刊采按数字排序(如AcP, ZHR, ZZP, AöR等期刊),则按照期刊卷数引用;此处须另在括弧中加上出版年份,如:AcP 159 (1960), 475。
其余期刊引用均按照年份以及页码引用(如NJW 1990, 42)。在常用期刊简称后用逗号隔开后引用页码,无需引用标示页码的缩略符号“S.”(如:Schmidt NJW 1983,537)。不应当转引之前已经使用缩略语的脚注(如上文“e”),否则容易造成读者困扰。
与之不同的是,法律出处的页码必须使用页码简缩符号“S.”(如:EGStGB vom 3.12. 1974, BGBl. I S.469)。
其他范例:
BT-Drucks. 14/6040 S.125
Richtlinie 97/7/EG vom 20. 5. 1997, ABl. EG Nr.L 11 S.19
h)评注与教材
原则上必须引用评注和教材的边码。如果存在系统的段落结构,那么按照段落序号引用。必须避免引用页码。
如果文献版次(以及出版年份)与简缩一览表收录的不同,则需注明版次。如果是每年都出版的著作,如《帕兰特评注》或者《鲍姆巴赫/劳特巴赫评注》(Baumbach/Lauterbach),那么只有在引用非最新版时才需要标示年份。
引用某评注的某一点论述时,先引用条文数:如《民法典》第1369条评注,应当 引 用“RGRK/Wüst§1369 RdNr.1”“Staudinger/Felgentraeger§1369 RdNr.9 ” 或者“Palandt/Diederichsen§1369 RdNr.2”;而 不 是 引 用“Staudinger/Felgentraeger 9 zu§1369”或者“Palandt/Diederichsen 2 zu§ 1369”。
如果引用多个先后顺接的条文或边码,应当引用“§§253 bis 255”,而不是“§§253–255”。
i)慕尼黑评注内部转引
如果转引慕尼黑评注,则仅需引用条文和边码而无需提及作者(如:vgl.§253 RdNr.2)。仅在例外情况下,即作者做出不同的实质性陈述时,才需要在引用处添加作者名字并将其置于括弧内。在《慕尼黑评注》中,如果需要从一部法律转引至另一部法律,如在《民法典施行法》内引用《民法典》,则也无需标示《慕尼黑评注》的简缩符号“MünchKomm”。如果引用《民法典施行法》第7条的评注时,引用格式是:vgl.§242 BGB RdNr.34。同理,评注同一部法律时无需引用该法律名称。由此,如评注《住宅所有权法》之条文(WEG-Vorschriften)时应当引用如下:
§ 4 RdNr.3 (如果指《住宅所有权法》第4条的话)
§ 253 BGB RdNr.25
j)其他的民法典评注
如果评注《民法典》(或者《住宅所有权法》《民法典施行法》等等)某条款时需要引用另一部民法典评注的同一条款,则无需引用该条款数(亦即:如果评注慕尼黑评注第1357条时需要引用《泽格尔/赛伯特评注》(Soergel/Siebert)的第1257条边码32时,仅需引用“Soergel/Siebert RdNr.32”。
k)作者姓名
作者名仅在容易混淆时才用缩略字母标示。完全不需要标示出版社地点。引用博士论文时需要标示大学,如: 作者,题目,论文,科隆(大学)1978,页X(Autor,Titel, Diss. Köln 1978, S. …)。
文献有多个作者时使用斜杠“/”连接。作者姓名在文献目录、正文和脚注中都必须使用斜体字。
l)缩略语
如果某段落或某脚注以某缩略语起始,而该缩略符号根据缩略语概览以小写字母打头,则需要使用大写字母(如AM;例外情况是,如果作者姓名以贵族称号“von”开始,如v. Caemmerer)。如果缩略语以小写字母结束,则通常加上圆点号“.”(缩略语“IPRax”“Jura”“wistra”属于例外,因为它们就像一个词一样);反之如果以大写字母结束,则不用添加圆点号(例外:代表段落或页码的简写“S.”)。引用一个或多个边码数则统一使用缩略符号“RdNr.”,一条或多条条文则统一使用缩略符号“Art.”。
m)前言
如果引用另一条文的前言(Vorbemerkungen),则需要加上“前”(Vor)字样(如应当引用“Vor§253 RdNr.2”或者 “Soergel/Ballerstedt Vor§459 RdNr. 9”,而不是“Vorb.vor§253 RdNr.2”或者 “Vorb.§253 RdNr.2 oder§253 Vorb.2”)。仅在少数情况下,即多个前言(或者一个前言和一个导言)置于某条文之前时,必须作更具体标示,如:关于第1363至1563条导言之边码1(Einl.zu§§1363 bis 1563 RdNr.1), 第1363条前之前言之边码1(Vorb. Vor§1363 RdNr.1)。按照以下格式引用某册评注的导言:第1卷导言(Einl. Bd. 1), 国际私法导言,第10卷(IPR-Einl. Bd.10);如果是同一卷评注,则无需标示卷数。
n)条款
条文的款数不应当使用罗马数字,而应当在款数前使用“Abs.”(正确引注方式如“§ 1366 Abs.3 S.1”,而不是“ § 1366 III,1”)。
除了《民法典》外,所有有效的、必须被评注的法律规范如《住宅所有权法》(WEG)、《地上权条例》(Erbbaurechtsverordnung)、《公证法》(Beurkungsgesetz) 以及 《产品责任法》(Produkthaftungsgesetz),都需要用半黑直体(halbfett/gerade)。如果引用完整无需评注的法律规定,那么条文使用正常字体(Normalschrift),标题使用半黑体(halbfett)。引用不再有效的法律条文时使用细斜体( mager/kursiv)。引用外国法、立法改革建议以及类似的在德国没有拘束力的法律文本时,使用小号印刷直体( Kleindruck/gerade )字体。
第10册和第11册适用特别规则。
a) 目标和理念
增补活页册的首要功能是,在尚未出版新版评注之前也能确保评注的即时性和实践效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增补页必须介绍和注释所有的法律修订;此外还需要介绍所有被修订的司法判决以及具有重要意义的判决补充(如关于某问题的辨析或首次判决),必要时需借助既有文献予以分析。在文献中出现的新发展、作者的新观点以及仅仅是肯定之前裁判的新裁判,可留待新版评注处理。
b)出版频率
原则上应当每年出版增补评注。相关手稿必须在出版社给出的交稿日期前交到相关评注卷的编辑手中。如果发生立法修订,增补评注可能成为必要。
c)关于编辑工作的提示
所提交的评注手稿应当将那些必要的补充放置在相应的边码中。不要全部重写评注正文的全部段落,而是仅仅撰写增补内容。在例外情况下,如法律发展使然,则可以重新组织段落。
如果所评注的是新制定的或被修订的条文,则应当对其进行重新评注。此种情况下作者可以与出版社以及该册编辑协商,完全按照正常评注的体例(包括脚注)撰写增补内容。
如果有必要增加新段落,也可以在增补册中添加“字母-边码”(a-Randnummern)。如果增补内容涉及不同边码,那么第二次提及时应当转引第一次增补的内容。
某条款所增补评注的标题,应当按以下格式编写该条文的序数和条标:
Zu § 1303 Ehemündigkeit
在增补处的页边用半黑体添加如“边码12”(RdNr.12)或者“文献”(Schrifttum)。如果整个边码被重新排列或属于新添加的,那么需标注“新”(neu)字样,如:
RdNr.12
(neu)
由此使用者可以立刻识别出增添内容属于简单添加抑或重新排列。
如果后续的增补评注在统一问题上修正或补充了之前的评注意见,那么新评注的编码需重新编写、替换,否则使用者就不能概观其内容。此种“增补之增补”尽管根据事物的本质可能具有合理性,但出于编辑技术原因而被禁止。
一般情况下,边码不同且不一定连续的增补内容会被印制在一张增补页上,所以出于方便读者概览相关内容的需要,增补评注必须放弃编写脚注。必要的注释直接放置在正文中并置于括弧内,这样便不会影响读者的可阅读性。如前所述,全新的评注可以将引文放置在脚注中。
用半黑体加强文字的规则(参见第7点),这一点也适用于增补册。
在一部慕尼黑评注内部转引增补册内容的格式如下:
ErgBd.§1671 RdNr.5
ErgBd.§1 WEG RdNr.10
如果出现例外情况,也即应当被引用的是正常出版的“首次评注”而非“增补册中的分析,那么就需标示“首次评注”(Erstbearbeitung)字样。
范例:
vgl.Erstbearbeitung§1353 RdNr.30.
除非例外情况使然,否则新版评注不应当转引旧版的散页增补册。
在手稿编写技术方面应当注意,增补、新编写的评注一方面必须与嵌入既有增补册的评注加以区分,另一方面也需与尚未嵌入新评注的内容加以区分。如果评注与已有增补页具有关联节点,那么作者当将所有改变在页边、粘贴便签上或者以其他方式标示出联结关系。其余情况下可以用通常方式编写手稿。
作者应当向相关评注册的编辑提交手稿。这一要求对散页作者也适用。相关编辑审阅后交给出版社。
除了手稿打印件外作者还需向出版社提供电子版(磁盘、CD盘或Email)。但这并不能免除作者需作仔细校对的义务。
在编辑结束之前,可以将手稿退还给作者以更新最新资料。当所有手稿收集齐全后才进入排版程序。
作者将从印刷厂收到两份校对稿。评注主编、每册编辑(但不包括增补册编辑)和每册册评注(但并不包括增补册)的作者收到一份校对稿。
作者应当以手书方式进行校对, 完成校对的书稿直接寄送出版社。
印刷厂直接寄送作者两份终校稿。主编以及单册编辑(但不包括增补册编辑)都收到一份终校审阅稿。
作者应当以手书方式进行二校,并将二校稿交给单册编辑,后者作快速阅览后填写付印表并将其送交出版社付印。增补册的终校稿直接送交出版社。
C. H. 贝克出版社
200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