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莹珂(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工程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02)
研究信息公开制度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
孙莹珂
(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工程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02)
针对信息公开制度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进行分析,阐述了信息公开制度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中的作用。结合这些内容,阐述了信息公开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了信息公开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策略。
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律
对相应环保项目进行建设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可能会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做出危害公众的行为。因此公众参与,能够对当地政府进行监督,帮助政府做出相对科学的决策。
公民参与环境决策权就是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的环境知情权和环境立法参与权等。其中,知情权属于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基础性因素,对环境质量信息作出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允许公众参与到环境立法中,同时对环境立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一些对环境带来危害的行为,公众有权利进行诉讼,在规定范围内,公众可以对环保工作做出相应投资[1]。
当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意义在于,第一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公正公开开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公众要想顺利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对相应环境信息具有足够的了解,针对公众环境以及知情权能够提供极大保障。第二方面,对于环境决策而言,能够使其更加科学,进行环境决策,最终目的是保障环境的安全性,促使经济得到有效发展,保障项目建设和环境之间能够相互协调。
2.1 环境信息公开程度不够
针对环境信息公开而言,在法律上相对模糊,这对环境影响评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在工程建设施工之前,对信息进行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没有按照规定公开。公众享有环境信息知情权,但对信息公开程度界定不够明晰,这就刀子信息公开不足。
2.2 参与主体缺乏权力意识
以往环境影响公众评价过程重,公众权力意识淡薄。近几年,文化文明逐渐发展,广大公众对环境保护参与热情也不断提高,其环境保护意识也不断提高。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当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方面的立法进行科学完善,促使其符合当代环境影响公众参与评价的需求。
2.3 缺乏完善的环境诉讼制度
当环境破坏对公众生活带来影响时,当环境破坏严重时,甚至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因此,公众具有相应诉讼权,当公众环境参与权被限制,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提供保护,但是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内容上缺乏对权益受害者补救措施,如果群众权益受到侵害,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行诉讼。
3.1 加大信息公开程度,制定相应法律规定
针对公众而言,要想顺利有效的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决策中,必须充分了解相应环境影响信息,公众对这些信息进行自主性探究,然后得出自己的结论。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决策中,提出自己见解。这就需要相应单位扩大信息公开程度,让公众得到应该明确的环境影响信息。此外,公众参与权需要相应法律的保护,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进行大力完善,对公众参与权做出具体规定。为了对公众权益带来保障,需要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做出具体可行的规定,公众环境影响信息知情权、请求权和参与权等。明确公众程序环境权也是保障公众环境权的有效体现。
3.2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法律规定
针对环境信息公开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而言,两者存在紧密联系,在相应法律中,针对信息公开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存在具体规定[2]。但在这些规定当中,并没有对信息公开范围作出规定,这种情况下,导致公众环境影响评价参与权受到影响。针对这一情况,在确保公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做出科学明确,从而促使相应政府对环境进行宏观环保得到保障。与此同时,相关单位大力完善评价制度,针对环境检测也污水排放等进行健全。此外,收集相应设施,对环境方面的信息进行整理,对这些信息进行研究和公布,最终为信息的获得提供有力保障。
3.3 建立并健全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当下,我国部分环境相关规定中,大多数具有直接性厉害关系。从目前来看,环境问题受到严重影响,部分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当下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利益诉求。对此,针对我国国情做出充分分析,要建立相应的环境公益诉讼体系,这一举措已经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一方面,相关人员要借助相应部门做出环境方面的决策,同时针对公众做出相应审查。
当下,我国信息公开制度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信息公开程度不够,参与主体缺乏权力意识,缺乏完善的环境诉讼制度。因此,相关部门要大力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为公众参与权提供保障。
[1]吴满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研究——对典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反思[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02):18-29.
[2]朱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的思考与建议[J].环境保护,2015,10(05):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