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方便服务企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重组、合并、分立等变更资质事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7〕13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相关单位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的,经审核专业技术人员、固定资产、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基本情况,满足评价与检测机构法定条件,资质等级不变且评价与检测业务范围不增加的,可简化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变更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程序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完成登记注册手续,相关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主体发生变更且业务范围不增加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评价与检测机构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的,依据重组、合并、分立原因,按上述对应条款执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价与检测机构不得参与本企业以外的机构重组和合并,此类评价与检测机构申请分立时,应按首次申请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的规定办理。
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上述单位在申请评价与检测机构资质变更时,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原评价与检测机构权责承继及机构资质变更主张情况的证明材料。
《通知》具体内容可参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907/2017/1214/299772/content_29977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