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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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环境管理的“顶梁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环境监测改革。2017年5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由中办、国办印发。这是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就深化环境监测改革作出的又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为理顺环境监测体制、解决环境监测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提供了重要遵循和保证。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环境监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加速推进,环境监测逐步实现从手工到自动、从粗放到精准、从分散封闭到集成联动、从现状监测到预测预警的全面深刻转变。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与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可以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全面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环境保护工作离不开环境监测的基础性支撑。一方面,需要根据监测数据,对生态环境形势进行分析判断,及时调整目标、出台措施。另一方面,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最终也会反映到环境质量上,通过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表现出来。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对于准确判断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推动环境质量不断改善至关重要。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确保政府公信力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和人民生活显著改善,人民群众期盼有更优美的环境,对环境质量的关注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一段时期以来,环境监测数据与公众切身感受存在差距,个别地方发生数据造假事件,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反映环境质量及其变化,将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增强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改善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作出全面部署,明确到2020年,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要实现“全面”,就要做到三个“全”。一是点位全,扩大环境监测覆盖面,落实“全面设点”要求;二是指标全,瞄准管理需求,拓展环境监测领域和指标;三是功能全,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传感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动天地一体化环境监测,实现从传统环境监测向生态环境监测转变,对生态环境质量进行全面、客观、科学评价。
要实现“准确”,就要做到校准、精准。一是校准,监测仪器设备由于本身存在系统误差等因素,需要监测人员按照严格的规范进行校核,但绝不是人为干预,更不是人为造假;二是精准,采取最规范的科学方法和最严格的质控体系,力求环境监测数据、分析、评价结果和结论都精准,经得住事实的检验和历史的考验。
要实现“客观”,就要避免人为主观影响和不当干预。一是监测点位设置、数据采集、分析与处理过程要尊重自然规律,以科学规范为准绳,切实反映实际情况;二是监测仪器设备安装、使用、运行维护和检定要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要求,避免受任何形式的主观偏见、不良习惯和不当行为影响,确保数据的客观准确。
要实现“真实”,就要做到求真、较真。一是数据要真,要以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向真实值无限接近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追求真数据;二是勇于较真,坚持和捍卫数据的真实性,要实实在在提供真数据,反映真情况,坚决打假,切实解决环境监测数据与公众感受之间存在差异的问题。
《意见》提出了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6项创新举措。一是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二是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三是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四是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五是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六是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不折不扣抓好各项举措落实。
构建责任体系。地方党委、政府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建立约谈整改机制;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有关部门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进行管理。排污单位对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开展自行监测,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管部门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创新管理制度。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定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建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接上报制度,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相关人员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
强化监管能力。健全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制订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健全质量管理和量值溯源体系,建设一批国家实验室和专项实验室,提高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的应用,对环境监测活动实施全程监控。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打造一支能战斗、打硬仗、全天候的环境监测队伍。推进监测服务社会化,加强对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规范。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需要多方配合,共同推进。
(来源: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