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东尼·申夫琴科++刘丽莉
悲惨的童年
在许多国家的大街上,流浪汉随处可见,甚至在一些城市其人数呈上升趋势。美国无家可归者总人数多达几十万,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洛杉矶和西雅图等大城市,无家可归者数量一直在显著增加。尽管历史的车轮在不断地前进,社会形态在不断地演变,但总有一些人在城市的庇护之外。“职业乞丐”早在很久之前就已经出现在世界各个国家,欧洲历史上有不同的乞讨方式。
上世纪70年代末苏联电影《沙场的将军》广受欢迎,该片讲述了一群生活在巴西街头的流浪儿历经艰难困苦只是为了赢得一个人的基本尊严的故事。对于当时的苏联观众来说,这只是一部具有异国情调的悲惨故事,但他们万万没有想到十几年后,大量无家可归的孩子也同样出现在他们的国土上。当时人们还无法准确统计流浪儿的数量。他们有的是因为酗酒的父亲或父母的暴力离家出走,有的因为家境贫困不得不上街乞讨。通常由6-7人一组,年纪大一点的孩子作为领头的,晚上睡在地下室、阁楼、供热厂或火车站。营养不良的他们很容易成为酒精和毒品的受害者,因为只有这些能让他们缓解身心上的痛苦。
乞讨、盗窃、卖淫像无法摆脱的恶魔一样侵蚀着这些孩子的童年,死亡陷阱无处不在,他们很难有机会学习知识,改变自己的命运。
革命最残酷的事实就是,让这些无辜的孩子成为了社会动荡的最大受害者。流浪儿现象不仅存在于俄罗斯。罗马尼亚推翻前总统齐奥塞斯库政权后,全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经济和政治处于混乱状态。人口迅速增长,人们越来越贫穷,但国家财政也无力为无家可归者提供庇护,流浪儿充满了布加勒斯特。上世纪90年代的流浪儿,如今很多都成了新一代毒贩子和犯罪团伙的“导师”。
一位曾在童年时以乞讨为生的不愿透露姓名的被调查者说:“小时候我住在下水道里,当时我一度以为我的人生会就此终结。我是当时我们那些流浪儿中唯一一个取得成功的人,只有我把黑暗变成了光明。别人无法体会到我们的遭遇。在上帝垂青我之前,我是没有家人,还被人同情的坏孩子,因为我们有时为了填饱肚子不得不偷盗。如果社会对贫困儿童坐视不管,这些孩子最终大部分会成为黄赌毒的一员,对社会危害更大。”
法律中的乞丐
城市建立起的社会机制,为许多人提供了大量的生存机会,但同时也让一些人没有生活着落,无法得到基本的生活来源,只能靠乞讨维持生存。在各大城市的繁华街头,总是有一群行乞求生的人,他们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乞讨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被视为一种生活方式,政府也不会加以干涉。但乞讨行为如若危害到他人或公共的利益,国家会以法律的形式严厉处罚。例如,许多欧美国家严厉打击欺诈性行乞,对欺骗行乞者一般都会给予不同程度的法律处罚。
在欧洲,严格控制欺骗性乞讨行为的国家代表当属法国。法国刑法明确规定假装残疾或生病的行乞者,被处以6个月到2年的监禁。如果发现乞丐或流浪汉身上藏有武器或盗窃工具,将被处以2至5年的监禁。如果乞丐拥有价值超过1法郎的物品而不能解释其来源,将要受到6个月到2年的监禁。同样,意大利也有类似法规:凡假装残疾行骗的乞讨者,皆处以拘役。
许多欧美国家还对威逼、唆使未成年人行乞的行为立法规定将处以严厉的处罚措施。例如,凡为行乞而利用自己有权支配或者受托看管或监管的不满14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可归罪者,皆处以拘役,为期3个月至1年不等。
美国法律明令禁止乞丐在住宅小区、饭店、火车站、地铁、汽车站和银行及提款机附近乞讨,行乞者在商店走廊的停留时间也受到严格限制。
在法国和意大利等欧洲国家,在公共场所乞讨也被视为一种犯罪。意大利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进行乞讨者,一般将被处以3个月以下拘役。法国刑法规定:在有公共组织禁止讨饭的地区行乞的人,处3个月至6个月监禁,并在服刑期满后,将其押送至乞丐收容所。
英国禁止乞丐在政府机关、高级宾馆、地铁等公共场所乞讨。英国民众若发现乞丐在地铁行乞可以向警察举报,由警方加以驱逐和处理。如果乞丐被警察抓住3次,则可能被定为反社会分子,不但要受到法律规制,且会被列为犯罪分子。
英国国王亨利八世于1531年颁布法令规定,地方官吏只对其辖区内的老弱贫民进行登记,颁发许可证,允许其在指定地点行乞。没有“行乞证”的乞讨者则被排除在行乞许可之外。
14世纪中期,法国开始有法令规定,政府可以对四肢健全的流浪者和乞丐进行驱逐、管制或镇压,禁止有劳动能力的人进行乞讨。
在美国一些地区,乞讨人员必须持有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方可行乞。据美联社报道,按照美国明尼苏达州警方的新规定,凡是在该州行乞者,每年必须前往政府中心登记注册、摄像拍照,获得政府颁发的乞讨许可证后方可上街乞讨,无证乞讨者将会面临重罚或者30年的牢狱生活。
在挪威,一些城市也明令禁止乞讨行为,不管是给予或接受一经发现都有可能被判最多一年的有期徒刑。
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政府长期以来致力于扫除街头乞丐。在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只要市民给乞丐钱,政府就会处罚该市民更多的钱。
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于2007年实施了一项法令,禁止民众向行乞者和街头艺人施舍钱财,违法者将被处以罚款以及最高两个月的监禁。
此外,雅加达市每隔一段时间还要整顿一次街头乞讨行为。印尼政府曾于2009年逮捕了几十名行乞者以及“乞丐集团”负责和数十名向乞丐施舍的市民并处以罚款。
行乞之路
随着贫富分化和私有制的产生,老弱病残在得不到救助的情况下沦为了最初的乞丐。他们是社会最边缘化的人群之一,没有一日三餐,而是一直在饥饿中寻找食物。餐馆剩饭、垃圾箱里的被遗弃的食物和超市的变质食品是他们的主要食物来源,无尽的流浪对他们而言无未来可言。
但现代乞丐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单纯以要饭为目的的传统乞丐,而增加了以要钱致富为目的的职业乞丐。现代乞丐的种类主要分两类,一是真正意义上的乞丐,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贫困而流浪乞讨,另一类则把乞讨作为长期且主要的生活来源和生活方式,乞讨已经成为他们的职业,且职业乞丐的人数在不断增加。
传统的乞丐大多由老弱病残构成,现代的乞丐构成则出现复杂化趋势。从年龄上看,乞丐群体中有七八十岁的老人,也有青壮年,还有儿童和婴儿,其中以老人和儿童居多,青年相对偏少。从乞丐的地域来源看,乞丐的流出地几乎覆盖全世界。乞讨人员大多来自农村,少数来自城市失业、无业人员。
当代乞丐的大量出现,无疑是一种影响社会成员健康生活,妨碍社会协调发展,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社会失调现象,同时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影响相当数量人群的公共问题,一个违背社会主导价值和社会规范的社会问题。
职业乞丐的出现,使社会大众对乞讨者身份、经历、贫穷的真实性难以辨别,导致部分社会民众拒绝捐助乞讨者。这种默然久而久之会变成冷酷无情,同情心受到弱化,淡化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同时救助也会受到削弱。对于儿童的影响更严重,由于父母对于乞丐的真实身份难以辨别,导致自己不去救助乞丐同时也会阻止儿童去施舍,教育他们这些乞丐都是骗人的。
犯罪心理学家指出,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乞丐是整个社会最贫穷的人,当他们不能维持最基本的生存时,他们往往容易铤而走险,走上犯罪之路,破坏社会安定。一方面,乞丐团伙已经成为了黑社会势力的预备队,一旦刺激物出现就会引发乞丐团伙变为犯罪团伙。由于乞丐行乞的时间有规律,一般是早九十点到晚六七点。同时也有季节性变化,春夏多,天寒地冻时少。当不在行乞时间或季节时,收入就会收入剧减,这时乞讨团伙就会进行偷窃犯罪以维持基本收入,出现了白天做乞丐,晚上当小偷现象。另一方面,由于乞丐居无定所,流动作案,所以,他们一旦犯罪就会增大警察破案的难度,在群众中造成恐慌。
经营乞丐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反映出了丐头背离人性的、令人发指的恶行。甚至一些丐头采取生折割手段残害儿童,改造人体,制造畸形残疾,骗取人们对伤残人的同情,捞取不义之财,这种灭绝人性的恶行骗术充分表现了丐头人性的扭曲与丑恶,造成了乞讨儿童的人性异化。从小就被丐头拐骗来的儿童,生活在黑暗、残忍的社会群体中,身心健康和生存发展都受到了严重影响。常此以往,这些未成年人会变得麻木、冷漠,没有是非观念,无法融入正常社会,乃至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更加残忍的丐头,产生新的“人性异化和扭曲”。
在许多西方国家,政府从20世纪中期开始就注重公民社会福利问题,制定了许多包括针对行乞者的社会救济保障制度。东南亚也有具备相对完善的社会福利与救济制度的国家,例如新加坡。在新加坡,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外籍乞丐比本国乞丐多。针对这种特殊情况,新加坡法律明确规定:乞丐被捕定罪后,可判2年有期徒刑或罚款约合1.5万元人民币。在严明的法律监管下,新加坡街头乞丐的数量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
许多西方国家设立了“禁讨区”——禁止流浪乞讨人员在这些地区乞讨,以此来整顿市容卫生,维护交通安全,维持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同时,政府也专门设立了乞讨站允许流浪者在这里乞讨,并鼓励慈善机构向他们捐款。这样也能更好地将分散的流浪人员集中。
西方国家针对无家可归人的救助制度各种各样。例如,法国有流浪者救助队,专为居无定所的流浪者提供帮助;美国设立了流浪者学院,除了教授乞丐如何按法规乞讨外,还鼓励他们自食其力,学习谋生技能。意大利有专为乞丐提供免费食宿的温暖港湾;美国有庞大的民间慈善机构,自发救助流浪者和乞讨者。
流浪乞讨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秩序,但是,我们必须明白,流浪乞讨本身并不一定妨碍社会治安,“乞讨只有在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时才成为治安管理的对象。”当然,流浪乞讨有损市容市貌,可是一个人因贫穷而不得已选择这最后的求生方式时,国家权力迎合的是富裕阶层的审美需求,却无视贫困阶层的生存需求而对城市作统一的格式化处理,不是太可悲了吗。
流浪乞讨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国家,是隶属于生存权之下的一种求生方式。权利与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法律上不可能去规定所有的生存方式,大众道德也不可能都持肯定的态度。人人都想过一种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以流浪乞讨的方式生存实属一种无奈,并不是流浪乞讨者的意愿。因此,国家权力禁止流浪和乞讨,其最低要求也必须是能保证所有的公民享有维持其基本生存的社会保障。否则,无异于逼人饿死,剥夺其生存的权利。
[译自俄罗斯《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