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立足于日汉语言比较和对外汉语教学,从语法、语义、语用这三个平面对日汉给取义句式进行了对比分析。通过比较研究,分析两语表达的异同点和语病生成的原因,提出日汉给取义句皆可凝结为“N1N2V”和“VN1N2”这样利于对应转换的结构式。文章指出,当结构式被置于特定语境中或某些名词词义发生改变时,其对应表达式也将发生转变。
关键词:日汉 给予义 取得义 动词句
一、引言
现代汉语中有一类动词,它的句法特点是其后可带两个宾语,一个宾语表“物”,另一个宾语表“人”,因此被称为双宾语动词。由于这种带双宾语的动词的语义表示“给取”行为,所以又称“给取义动词”。换句话说,给取义动词在句中所关涉的语义成分共有三个,即“与者”“受者”和“事物”。现代日语中虽没有双宾语动词,但却有一类动词始终能和“与者”“受者”“事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按其语义可将这类动词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给予义动词(如“与える”“贈る”“教える”等)和普通取得义动词(如“受ける”“取る”“借りる”等);另一种是具有待遇表现的授受动词(如“あげる”“くれる”“もらう”等)。
显然,日汉两种语言中都存在“给取义”动词这一下位分类。它们不仅数量可观,而且使用频率相对较高。由于两语中的该类动词在语义成分支配上形成对应,因此具备了对照比较的条件。本文从语法结构式、语义指向和句法结构层次、语用表达、句式转换四个方面对日汉给取义动词句进行考察,力求探明两语表达上的异同之处以及形成差异的原因。
二、两语句式的语法结构式比较
语法结构式是指:“某一结构在语法化的过程中,语义等因素发生‘沉淀,实在意义发生消减,句式结构意义不断增强后而形成的具有一定语法意义、语法形式的,较为稳固的结构式。”[1]这里所说的“某一结构”既可指汉语的双宾结构,也可指日语的宾补结构,那么这两类结构是否都能够统一于“稳固的结构式”?在此,不妨通过“句法—语义分析”进行验证。
首先分析日汉给予义句的句法和语义结构:
(1)日:私は 若い兵士に芋を 与えた。①
(主语) (补语) (宾语) (谓语)
与者は+ 受者に+事物を+给予义动词
汉:我 给了 年轻士兵 一个山芋。
(主语)(谓语) (间接宾语)(直接宾语)
与者 + 给予义动词 + 受者 + 事物
从语义角度来说,例(1)日汉语句中的给予义主格——“私”和“我”都是给予者,在此称之为“与者”,并将其标记为“S”;日语补语“若い兵士”和汉语间接宾语“年轻士兵”是“受者”,在此表记为“N1”;日语宾语“芋”和汉语直接宾语“山芋”则是给予义动词直接涉及的“事物”,标记为“N2”;句中动词“V”具有给予义,表示“S”的动作使“N2”从“S”处转移到了“N1”处。此外不难发现,句中的受者“N1”和事物“N2”紧密联结,且共同受到谓语动词的支配。可见日汉给予义句在语义、句法两个层面上都是对应的,且其语义内容在语法化的过程中逐渐凝固成了两种颇为对应的结构式,即“N1(に)N2(を)V”和“VN1N2”。[2]
然后分析日汉取得义句的句法和语义结构:
(2)日:私は 執事長から 大叱責を 受けた。
(主语) (补语) (宾语) (谓语)
受者は+ 与者から + 事物を + 取得义动词
汉:我 受到 执事长 严厉斥责。
(主语) (谓语) (间接宾语)(直接宾语)
受者 + 取得义动词 + 与者 + 事物
例(2)日汉语句中的取得义主格“私”和“我”是语义上的“受者”(S);日语补语“執事長”和汉语间接宾语“执事长”是“与者”(N1);而日语宾语“大叱責”和汉语直接宾语“严厉斥责”则是动词所涉及的“事物”(N2);句中动词(V)具有取得义,表示“S”的动作使“N2”从“N1”处转移到了“S”处。此外,日汉取得义句中的与者“N1”和事物“N2”紧密联结,并同样受到谓语动词的支配,形成的结构式可表达为“N1(から)N2(を)V”和“VN1N2”。
由此可见,无论是日汉给予义句还是取得义句皆可分别统一于“稳固的语法结构式”。这一结构体经历了语义因素语法化的过程,即语义等因素被形式化地凝结为语法内容和语法形式的过程。换句话说,凡是能够进入这一格式的就是给取义句。在此需要说明三点:1.之所以将日语的“N1N2V”也认定为一种稳固的结构式,源于对句式结构的认知策略。“语法结构作为一个整体出现,人们首先关注的应是整体结构的意义,而后才是各组成部分的语义内容。整体的语义是主要的,凌驾于其他语义成分之上。掌握了整体结构的概念,也就基本了解了该表达式”;[3]2.尽管日汉句式结构的语法分类不同,具体表现为日语句中“N1”“N2”的句法形式不一致,但它们和汉语句一样,都是谓词所关涉的两个独立的名词性成分,因此我们仍将其视为一种互为对应的结构式;3.日语结构式中的“N1”“N2”必须黏附日语助词,这是由日语的语法特点决定的。
三、两语句式的语义指向和句法结构层次比较
从语义指向上看,日汉两语同样互为对应。给予义是外向的,即与者把自己拥有的事物或自己支配下的事物移向受者;取得义正好相反,是内向的,即事物通过受者的动作由与者处移至受者处。就句中语义成分的位置而言,当谓语动词的语义发生改变时,与者和受者在句中的位置就会发生交替。但不管动词怎么变,给予义动词句的主语始终是与者,而取得义动词句的主语始终是受者,事物始终由与者给出,在句中流动的终点也始终是受者处。[4]
正因为两语在语义指向上的相似性,日语母语者往往会做出如下表达:
A:私は若い兵士に芋を与えた。
B:我给了一个山芋年轻士兵。(×)
汉语译句B体现了典型的日式翻译思维。从表面上看,译者是在语义指向的引导下对汉语句子的各个成分进行了排序,“我”(与者)被置于句首的主语位上,“山芋”(事物)则由前者给出并在谓语动词的作用下流向句末的“年轻士兵”(受者)。之所以会产生上述语病,一是因为译者错误地将“句中流动的终点”认为是句子的“终点”;二是因为译者尚未注意到日汉给取义动词句的句法成分在关系组合上的不同。这里所说的“句法成分的关系组合”,指的是对句法结构内部成分之间的层次关系进行分析,也就是着眼于句法结构的层次切分。更具体点,就是要考察句中谓语动词和宾语(补语)成分在平面组合上的先后顺序。在此,取例(1)进行说明:
由此可知,日汉两语中的“N1”“N2”并不在一个平面上。就日语来说,给予义句中的谓语动词“V”首先和宾语“N2”结合,然后一同与补语“N1”发生关系,表现在语义层面即“事物+V”属于第一平面,“受者+事物+V”则属于第二平面;汉语正好相反,谓语动词“V”先和间接宾语“N1”进行组合,之后再一同与直接宾语“N2”发生关系,即“V+受者”是第一平面,“V+受者+事物”则是第二平面。取得义句亦是如此。由此可见,日汉给取义动词句的平面组合顺序有所不同,这一不同点恰恰就是形成病句B的根本原因。
还需要指出的是,不仅日语的语序有别于汉语,句中成分的配置关系也与汉语不同。日语中由于“は”“に”“を”“から”等助词的存在,句子成分的配置关系极易发生变化。而汉语的配置关系则受到严格的语序限制,不可随意改变。如例(1)亦可变化为以下三种句式:
A:私は芋を若い兵士に与えた。/我给了年轻士兵一个山芋。
B:私は若い兵士に与えた、芋を。/我给了年轻士兵一个山芋。
C:芋を若い兵士に与えた、私は。/我给了年轻士兵一个山芋。
相对于以上三种日语句式的成分位移,汉语却只能“恪守”着一种语序。此外我们还注意到,当例(1)原句变化为句式A时,便能在结构形态上和汉语句进行统一。但是,根据仁田义熊(1980)“谓语动词优先选择宾语”这一原则,无论日语句中的成分怎么变,宾语“N2”始终会优先和谓语动词“V”构成第一平面[5]。因此,日语中成分配置关系的变化并不能改变平面组合的顺序。
四、两语句式的语用关系比较
如果说前述句法和语义研究是对给取义句式的静态描写,那么语用研究则是偏重于对句式表达的动态分析。以下通过例句对日汉给取义句在交际中的表达异同进行考察。
(一)给取义句的缺省表达
在某些特定的语境当中,日汉给取动词所支配的“与者”“受者”和“事物”这三个语义成分有时不会共现,有时甚至只出现一个语义成分即“事物”,“与者”和“受者”都被隐去。例如:
(3)A:君はどこに行くんでしょう。/ 你要去哪?
B:(私は、田中に)お金を返す。/(我)去还(田中先生)钱。
在“与者”和“受者”的身份、地点等都已明确的具体语言环境中,表示“与者”或“受者”的语义成分往往可以省略且不影响句义,正如答句B所示,与者“私/我”和受者“田中/田中先生”皆可缺省,只留下“事物”一个语义成分即可,否则就会显得累赘。日汉两语在这一点上是相通的,可以视作会话双方所需遵循的会话原则中“简洁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给取义句的被动表达
日汉给取义动词在实际语言交际中通常都不会采用被动形式。例如:
(4)A:彼は私にペンを貸した。/他借给我一支笔。
B:私は彼にペンを貸された。(×)
C:我被他借给了一支笔。(×)
D:私は彼からペンを借りた。/我借得他一支笔。(√)
即使受者“私/我”被提至主体位,即句子叙述的起点,也不会作类似于句式B、C的表达,而是使用与“貸す/借给”语义相对的取得义动词“借りる/借得”来替代“貸された”,即句式D的表述。
上述仅为一般情况。而当日语句中的动词只有单一的给予义或取得义,且缺失对应的相反义时(如“贈る”),可以使用被动句式,但汉语中只能采用主动句来进行对应。例如:
(5)A:リッチは李から次のような詩を贈られていた。
B:利玛窦曾收到小李一首诗。(√)
C:小李赠给了利玛窦一首诗。(√)
D:利玛窦被小李赠与了一首诗。(×)
从语用视角来看,当日语的被动形式中出现标记词“に”时,句中主体一般处于“遭遇”场合,而当出现标记词“から”时,则多表示积极意义,此时话语隐含了句中主体处于“受益”场合的深层内涵;而汉语有标记被动句往往只表现消极意义,动作的结果通常是主体或受者不希望发生的情况,所以不能用“被”字句来对应例(5)的日语被动句,这也是为什么汉语给取义动词句在实际语言交际中通常不会采用被动形式的原因。由此可见,日汉给取义动词句在“被动”的语用表达上存在着一定分歧。
五、两语句式的对应转换比较
对于学习汉语的日语母语者来说,日汉两语句式间的转换是最难以掌握的。就拿给取义动词句来说,尽管日汉两语都可以利用稳固而对应的语法结构式来生成句式,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日语中“N1”或“N2”的词义发生改变时,汉语就无法再利用“VN1N2”这一结构式来与之对应,若想实现句式间的对应转换,则必须借助于辅助词(介词)的添加。
(一)日语给予义动词句和“把”字句的转换
根据李临定(1984)的研究,在汉语给予义动词中,有些动词如“给”类、“送”类、“教”类、“拿”类、“托”类等是可以转换成“把”字句的。[4]例如:
(6) A:三沢はそれから銀行に金を払い込む。
B:三泽接着就要付给银行钱。
C:三泽接着就要把钱付给银行。
一般情况下,日语的给予义动词句都可以转换为句式B和C,但是实现为C句式(“把”字句)是有一定条件的,即“N2”必须为具体的事物名词。此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有些“给”类动词句中,当“N2”为人物名词或抽象名词时,日语的给予义动词句只能实现为“把”字句。如:
(7)A:父親は内務府の役人に息子を売り渡したのだ。
B:父亲卖给了内务府的官员儿子。(×)
C:父亲把儿子卖给了内务府的官员。(√)
(8)A:自分はここにいる一人の男に自分の「女」を売っている。
B:自己只是卖给了眼前的这个男人自己的“姿色”。(×)
C:自己只是把自己的“姿色”卖给了眼前的这个男人。(√)
(二)日语给予义动词句和“被”字句的转换
关于“被”字句(被动句)的使用问题,前文已有涉及。总的来说,日语的给予义动词句可以有条件地转换为“被”字句,即当日语给予义动词表现出“遭遇义”时,汉语可以用“被”字句进行对应,如若不然则只能使用主动句。例如:
(9)A:中村は村の人には言うに言われぬ苦痛を与えた。
B:中村带给村里一种莫名的痛苦。
C:一种莫名的痛苦被中村带到了村里。
(10)A:突撃隊が僕に螢をくれた?
B:敢死队送我一只萤火虫。(√)
C:一只萤火虫被敢死队送给我。(×)
(三)日语给予义动词句和“给”字句的转换
(11)A:八千代は既に天王寺の藤川へ電話を掛けた。
B:八千代已经给天王寺的藤川打了电话。(√)
C:八千代已经打了天王寺的藤川电话。(×)
“掛ける”原本为一般性动作动词,并不包含给予义,但补格助词“へ”却给动词补充了移动后的归着点,这样便使动词和两个方面都发生了关系,即“句中预设存在着一个受者,从而获得了临时的给予义”[6];此时,汉语不能进入“VN1N2”结构式,只能借助介词“给”来进行对应。如:
(12)A:私は友達に短かい端書又は長い手紙を書いた。
B:我给朋友们写了几封简短的明信片和长信。(√)
C:我写了朋友们几封简短的明信片和长信。(×)
(四)日语取得义动词句和“从”字句的转换
(13)A:僕は味噌製造所から、味噌五十樽を買った。
B:我买了面酱厂五十桶面酱。
C:我从面酱厂买了五十桶面酱。
日语的取得义动词句往往都可以转换为句式B和C。转换为C句式(“从”字句)的条件是“N1”必须是处所名词,此时可以借助介词“从”把“N1”提到动词前面。倘若“N1”不是处所名词,则要在“N1”后加上“这儿”“这里”“那儿”“那里”,使之成为处所名词。例如:
(14)A:(私は)他人から恵を受けた?
B:我受到他人恩惠。(√)
C:我从他人那里受到恩惠。(√)
D:我从他人受到恩惠。(×)
(五)日语取得义动词句和“向”字句的转换
日语取得义动词句除了能够转换成“从”字句外,还可以转换为“向”字句。此时的“N1”既可以是处所名词,也可以是人物名词。而当“N1”不表示为处所名词时,不需要再附加“这里”“那里”等词,这一点有别于前述的“从”字句。例如:
(15)A:日本はアメリカから一億二千五百万ドルを借りた。
B:日本借了美国一亿二千五百万美元。
C:日本向美国借了一亿二千五百万美元。
(16)A:柏木は、巧みに女から金を絞る。
B:柏木巧妙地讨那女人钱。(√)
C:柏木巧妙地向那女人讨钱。(√)
D:柏木巧妙地向那女人那里讨钱。(×)
六、结语
本文从语法、语义、语用这三个平面对日汉两语的给取义动词句进行了对比研究。就语法、语义比较研究情况来看,日汉两种语言的句法结构、语义结构、语义指向均互为对应,故而能够凝固成相对稳固的语法结构式。但若从结构的层次性来看,日汉两语存在着平面组合顺序上的不同,这一点也是形成常见语病的主要原因之一。就语用比较研究情况来看,在某些特定的情境中,日汉两语中表示“与者”和“受者”的语义成分往往会部分缺省或全部缺省。此外,日汉给取义动词在实际语言交际中通常都不会使用被动形式,而当单一给予义或取得义动词采用被动形式时,日汉两语在语用表达上就会显现分歧。此外,当日语中“N1”或“N2”的词义发生改变,或动词表现为特定语义,或动词获得临时语义时,汉语中只能使用“把”字句、“被”字句、“给”字句、“从”字句和“向”字句来进行对应。倘若不辨词义,一味地套用汉语结构式“VN1N2”来进行对应翻译,难免就会造成语病。
关于日汉给取义动词句的比较研究,是一个很有价值的课题,它对于比较语言学、动词语义学研究以及对外汉语教学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注释:
①文中例句均出自北京日本学研究中心“日中对译语料库”(2003
版)。
参考文献:
[1]徐盛桓.语法离我们有多远[J].外语与外语教学,1999,
(10).
[2]叶磊.日汉给予义动词句的语法结构式及其语法化过程的比较研
究[J].江苏外语教学研究,2015,(2).
[3]李淑静.英汉语双及物结构式比较[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1,
(6).
[4]李临定.双宾句类型分析[A].语法研究和探索第二辑[C].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
[5]仁田義雄.語彙論の統語論[M].東京:明治書院,1980.
[6]袁毓林.汉语动词的配价研究[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
1998.
[7]森田良行.動詞の意味論的文法研究[M].東京:明治書院,
1994.
[8]王健.汉语双宾动词与日语相关动词的比较[J].汉语学习,
2001,(6).
(叶磊 江苏盐城 盐城工学院外国语学院 224051)
现代语文(语言研究)2016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