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萍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现状及改革思路
耿萍
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颁布以后,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法规体系日益完善,但目前我国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和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本文首先对当前水利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如何解决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思路,旨在为促进我国水利工程招投标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供一些有益参考。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全新阶段,这对于更好地优化和配置资源,推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步入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目前我国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代理机构是为招标人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践中存在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低,不但不懂相关专业技术知识、不懂项目管理,甚至不懂法律法规等知识,不具备综合协调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严重影响了招标代理服务水平。有些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丧失自己社会中介组织的地位,不能给招标投标交易双方提供专业合法的智力服务。有些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为了迎合和满足业主的要求,评标分数统计出来后,如果意向性的投标人分数不够,要求评委重新调整分值,直到中标为止,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严重破坏了评标过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更有甚者,有些招标代理机构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招标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与部分投标人联合起来围标串标,破坏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损害招标人的合法利益。
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对投标文件中的经济和技术标的评审很重视,对资格审查不够重视的现象。资格前审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审查,资格后审由评标专家组审查。前者审查由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在利益驱动下,为了多卖标书,将符合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伍全部同意报名,甚至把一些不具备水利资质的施工队伍放行到投标队伍中,一是造成资源浪费,二是给后续评标工作带来很大的工作量。开标后进行资格后审,评标专家组耗费大部分时间进行资格审查,影响了商务标和技术标的综合评审,致使优秀的施工企业失之交臂,尽管成本得到了控制,但工程质量和工期却无法得到保证。
从总体上来看,水利工程招投标基本上都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违规行为和腐败现象。一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从而获得中标资格,使招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二是投标人借多家资质参加投标,采取控制标的的方法以打压竞争对手,不论谁中标,实际上就是该企业中标,扰乱了正常的投标秩序。三是隐蔽转包,企业中标后,直接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但无法查证,工程经费由投标单位结算,项目经理由投标单位委派,这种转包现象使得一些没有资质或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个人和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四是招标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及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的腐败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虽然相关的配套措施在探索中逐步建立,但还比较粗,欠完善,不好操作,给一些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有项目法人在运作过程中,就在招投标法的大框架下按照自己的需要来制定规则,很不规范;有的制度即使建立了也是有章不循,违章不究;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不愿接受别人的监督,把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视为束缚,在招投标中,忽略通知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有的纪检监察人员参加了,也只是参加开标会,对招投标工作没有进行全过程监督;投标人串标、围标,中标企业分包转包,企业资质外借等现象不能及时发现。由于法规监督机制相对滞后,许多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
从实践层面分析来讲,新的发展时期,水利工程建设的环境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要对招投标管理工作进行重新认识,并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创新。为保证水利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在开展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过程中,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大力加强工程招投标法制体系建设。根据《招标投标法》和七部委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便于操作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条规及实施办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步入更加法治化的轨道。同时要加大执法惩罚力度,惩处必须具有威慑力。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违反规定评标等违纪违规行为人给予更加严厉的经济惩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使违法违纪者不能违、不想违、不敢违。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处罚力度,对资质外借参与投标的企业,给其处以合同金额的罚款并吊销或降低资质的处罚,增加企业违法成本,使其不敢拿着资质参与陪标、串标、围标以及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监督、依规监督、主动监督、自觉监督。在加强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的基础上,建立网络监督平台,设置举报邮箱和电话,建立举报有奖制度,形成严密的社会监督网络体系,把招投标工作置于整个监督网络中,在合同实施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同时还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投标运行制度,通过制度化建设,将工程招投标关进制度的“笼子”,避免出现领导干部插手工程“明招暗定”的现象,最大限度的净化市场环境,进而能够为更好的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近年来,招标代理机构无论从企业数量还是从业人员数量都得到了迅猛增加,一方面是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速,另一方面与招标代理机构准入门槛低、行业竞争不规范有关。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环境和条件及时调整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准入条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不满足资格条件或有违反政策法规行为的坚决予以清除,净化招标代理市场竞争环境。
要想解决当前水利工程招投标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必须高度重视工程招投标的资格审查工作,特别是要建立更加完善、更加合理、更加科学的资格审查和评价方法。实行一次招标多阶段专家评审制度,加强对投标单位的细致遴选和资格审查,把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在出售招标文件前,组织专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资质等进行深入细致的核实,同时也要对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人员及技术装备水平、施工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只有这样才能使审查更具成效,切实避免出现“一级企业投标、二级企业中标、三级企业进场、包工头施工”的现象。同时,通过严格的筛选后,减少了投标人数量,也达到了节约资源的目的,确保工程招投标更具科学性和实效性。
综上所述,尽管随着《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工程招投标已经步入法治化轨道,但目前我国工程招投标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最为重要的就是存在资格审查不够重视、投标人违规违法、招标人暗箱操作、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现象较多等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这就需要加大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创新,进一步完善法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大惩治违规违法行为和防治腐败的力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学手段,加强对市场行为的规范等,最终促进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信阳市淮河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