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忠发
合肥新桥国际机场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若干问题探讨
杨忠发
水利部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水利部令24号修改)明确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本文以合肥新桥国际机场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为例,分析技术评估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为同类项目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合肥新桥国际机场工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距合肥市中心直线距离31.8公里,为新建项目。工程按照满足2020年旅客吞吐量11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15万吨的需要设计,货运、航空食品、供油等配套设施按照2015年需要建设。项目由场内建设区、场外设施区、场外配套区、弃土区及场外施工道路区等5个分区组成。工程建设期实际征占地653.19hm2,其中永久征地576.18hm2,临时占地77.01hm2。工程建设期开挖土石方总量为982.99万m3,填方777.18万m3,弃方205.81万m3,无借方。本项目涉及拆迁房屋9.10万m2,拆迁安置均由政府出资建设并负责相应水土保持工作;本项目不涉及专项设施改(迁)建。工程总投资36.89亿元,于2008年10月动工,2012年12月主体工程完工,总工期51个月。
1.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l2月25日修订)第二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于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建成的新桥机场工程建设内容有所调整(既有减少的内容,又有增加的内容)。减少的建设内容包括核除和投资主体两部分。核除的建设内容指水保方案中的“南超远台”和“北近台”在可研批复中核除及供油工程区在初步设计中核除(水保方案依据工程预可研编制而成);投资主体变更的内容包括进场道路区、供水管线区及供气管网区等场外建设内容在可研批复中明确由安徽省政府另行投资建设。增加的建设内容指由于工程建设的需要,工程实际增加了占地弃土区和场外施工道路区两个区域。鉴于工程的实际变更情况,建设单位编报了工程变更报告,并报水土保持方案原批复的水行政部门备案,变更报告作为验收的依据之一。
2.评估范围的确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明确技术评估范围应以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评估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新桥机场工程核除的建设内容未发生扰动,不属于项目建设区;投资主体变更的单项工程由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发生转移,亦不属于项目建设区;工程建设增加的扰动分区属于项目建设区。本工程建设内容的核除及投资主体的变更均属于防治责任范围被缩小,增加的施工区域属于防治责任范围扩大。
一般认为直接影响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扰动则其将变为建设区,纳入验收范围;如果没有扰动,或没有引起周边的水土流失,不应纳入评估范围。新桥机场工程施工严格按照征地红线施工,未对项目建设区以外的区域造成水土流失或直接危害,无直接影响区。新桥机场工程拆迁安置均由肥西县政府出资建设,建设单位没有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实施治理,施工资料缺少,评估工作无法开展,笔者以为不应将拆迁安置区纳入评估范围。
3.措施的界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明确技术评估的主要对象应为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确定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笔者通过合肥新桥机场工程验收经验以为验收阶段界定水土保持措施应遵循三个原则:(1)水保方案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的应纳入评估对象;(2)水土保持方案不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的不应作为评估对象;(3)水土保持方案未提及但实施的措施是否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应以现行规范为依据。
但依据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2014年9月印发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之规定,“机场的飞行区、航站区及办公区挡土墙不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但是新桥机场周边建设的挡墙依据水保方案确定为工程措施,为保持方案的连续性,技术评估报告继续界定该类挡墙为水土保持措施。新桥机场周边挖方边坡实施的成片浆砌石护坡是否属于水土保持措施,水保方案并未明确,但依据前述《审查要点》之规定“在稳定边坡上布设的工程护坡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因此挖方边坡实施的成片浆砌石护坡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4.临时占地管理权限的转移
新桥国际机场工程临时占地包括弃土区和场外施工道路区。建设单位落实了两个区域水土流失防治义务,且在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前均已移交给地方;验收时各项水土保持措施保存良好,六项指标合格,符合验收条件。关于临时占地管理权限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临时占地存在是否移交的情况。未交还地方前建设单位都应承担相应的水土流失防治义务。若建设单位将没有或没完全落实防治义务的临时占地移交给地方,建设单位应继续出资治理临时占地的水土流失问题。若建设单位将治理符合验收标准的临时占地移交给地方后再遭到破坏的,笔者以为应界定为建设单位落实了防治义务,但需保留完整的临时占地防治措施影像资料,以备验收组审查。
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其中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制度是“三同时”制度落实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是“三同时”制度落实的最后保障。笔者对机场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以期为其他工程建设提供参考
(作者单位: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勘测分院233000)
(专栏编辑:江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