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芳
目前存在的恶意刷单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形式是不良商家通过虚假交易,获取虚假交易量和好评。
第二种形式是恶意差评。一些所谓的职业“差评师”,在刷单交易后,以给予商家差评相威胁来牟取非法利益。由于消费者对好评率的敏感度较高,不少商家不得不妥协就范。事实上,这些职业“差评师”已经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敲诈勒索罪等相关罪名。
而本案则构成了恶意刷单的第三种形式,利用电商平台的信用规则,陷害竞争对手存在虚假交易,假监管者与制度之手,行违法打击对手、不正当竞争之实。
刷单带来的影响很明显,对于正当经营的卖家,刷单有悖公平;对于消费者,刷单带来销售量和评价假象,造成误导消费。对于电商平台,刷单既是侵权行为也是违约行为,消费者的不良体验也直接影响平台信誉形象。
遏制刷单现象,需要国家监管部门、电商、消费者协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已经明确“炒信”的几种行为及相应处罚,监管部门不必等待新法,而是要积极利用好现有法律条文,来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消费者发现刷单商家,应积极向平台举报。电商平台在“反炒信”中扮演重要角色,应利用好大数据监测,修正、完善、改变现有的存在重大缺陷的评价体系和商家商品搜索排名展示机制,铲除掉滋生刷单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