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研究

2017-01-17 15:46尹训洋
东方教育 2016年8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

尹训洋

摘要: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层面与贵州省层面针对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出台一系列规范,然贵阳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仍面临诸多问题,公共利益的界定与把握不清,市场价格认定出现问题,评估机制存有漏洞等等,如何更好地实行与完善这一制度仍需做出进一步探讨,对此,我们提出一些畅想与建议:公共利益的概念在法律上进行类型化,赋予被征收人价格评估的复核权,弥补规范的不足,补充原则性条款。通过实施一系列有效地措施,不断推进贵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局面的改进与完善。

关键词:房屋征收与补偿;公共利益;评估标准

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然在特定的条件下,财产权并非绝对雷打不动,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由而出现了相应的征收与补偿规定。贵阳市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房屋征收过程是最艰难、也是存在争议最多的阶段。在拆迁过程中的自伤甚至自焚事件屡见不鲜,诸多激烈的动迁矛盾,足以说明动拆迁本身就存在一些或大或小的问题,这些问题处理不当演变成矛盾激化,成为酿成极端事件的原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改变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强调了私权保护,增加了对城市房屋征收中的被征收人的保护,同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这些无疑具有进步意义,然贵州省贵阳市作为西南地区较大的省会城市,作为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研究,对于维护贵州地区民族团结,维护民族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等具有重要意义。

贵州省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以贵阳市为代表的贵州省在旧城建设改造的过程中,对征收决定、公共利益、征收程序等方面解释欠缺,不能够准确把握条例精神,补偿方案不太完善,补偿性决定多不被市民所接纳,同时,司法强拆,面临严峻挑战,如果没有有效的程序或制度为前提,会导致侵权、滥权,滋生腐败。因此,贵州省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上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急需解决。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与把握

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动因。这不仅与《宪法》、《物权法》所规定的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征收公民的私有财产是相一致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能预防拆迁泛滥现象的产生。在贵州省贵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现实案例中,公共利益的限定词"国家安全"在具体操作中应当歧义不大,但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公共利益的一个点,明显会出现误读。此标准指的是什么,怎样的征收才体现现实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的?对于贵阳而言,不管是投入开设一家企业工厂,抑或是修建一个公共场所,甚至于开发一个小区,纸面上看是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为,将如上一切"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为都界定成为“公共利益”,对此概念把握,不仅没有起到有效的限定作用,反而使得"公共利益"的界限模糊或是模糊。

二、市场价格认定存在的问题

条例与办法给人感觉是房屋征收在以后就不会"低于市场价",但是我们观察到对"市场价格"之类限制词类似房地产的认定,贵阳市不同地段的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相差大,事实上就为征收与补偿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而对于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若征收后原地被改建为公共设施场所,周边又无房可供被征收人回迁,这个规定就成为"一纸空文"。贵阳旧城改建牵扯到的是一揽子计划,要有现成的住房可提供,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回迁权利,但贵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能做到的可能性很小,所以公民的产权调换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即使贵阳市居民选择进行产权置换,但如果是从生活环境、交通、地段等资源相对较好的区域转到较差的区域,反过头来又给居住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这就让居民的生活质量不升反降。另外条文和办法中征收房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言辞显得过于不清晰。征收房屋的具体成本是多少,卖地收入又是多少,超过多少属于营利的范畴,倘若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此规定注定是不能操作。

三、评估机制存在的漏洞

贵阳市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伴随而来的是如何衡量房屋的价值,这就需要去评估。然而,在贵阳市现实的评估只会去考虑房屋的实际造价,地理位置等因素以及现在的市值,将来的升值空间等等,这只是一种客观的评估,一座房屋所承载的远不止这些,它还包括一个人或一户人家的精神寄托以及之前所包括的人生规划,这些远远不能用现有的评估机制区衡量,精神的归宿在一定程度上远胜于物质的补偿。

针对贵州省贵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面临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一)在法律上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实行类型化

公共利益在概念上虽难以界定,但可以通过使其类型化形式弥补其无法具体定义的缺陷。从方法论视角来看,类型化指的是通过对拥有共同特征的案件事实进行抽象,然后进行归类,进而使不确定定义和一般条款得到具体化的过程。通常来说,不确定定义不宜具体概念化,但可以通过条例或办法,以不同类型化对典型的公共利益范畴做出列举。公共利益,这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作为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必须以实行类型化的方式才能在特定的情况下确定其准确的利益形态,进而使用最准确最恰当的解释方法。

(二)赋予被征收人价格评估的复核权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若是能够取得一个较为满意的征收价格,的确可以减少征收过程中的阻力,双方都会比较愉快,但是评估若远远超过被征收人预想的状态,或是达不到一种中和的状态,无疑会伤害到被征收人。这时,站到公平正义的角度,我们需要解决这一问题——赋予被征收人价格评估的复议权。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多家参评,当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评估有异议,可以寻找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最终取较高评估价格。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减少被征收人精神上的压力,也可以减轻征收者征收上的阻力。

四、弥补规范的不足,补充原则性条款

虽然条例和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只能是基于公共利益,并通过列举方式展示了几种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但正如上文分析的一样,在界定与把握公共利益方面仍然存在着模糊和不确定性,要谨防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的商业开发。在条例中或是司法解释中补充一些原则性条款,通过这种方式弥补条例的不足。例如坚持以省为特色,坚持以人为本,加以合理安置为原则,出台多样灵活的安置办法,让被征收人的安置选择权得到充分尊重。此外,还要在纠纷解决中不断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不仅要对政府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对政府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判断,遵循司法终局的原则,最终使被征收人的权利能得到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于宏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焦点问题解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孙亚峰.限制“定”的权力保障“选”的权利——被征收人安置补偿方式选择权的保护[J].国土资源.2015(10).

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校学生科研15XYS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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