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朝
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其集中的成果直接反映在律师执业的具体环境状况上。贵阳市的执业律师自2015年1月至今,立案的程序减少,律师代理的行政案件增多,同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了司法机关的尊重,职业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关键词:律师执业;状况;地位提升
2014年我国发动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司法改革浪潮,2015年法院的立案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律师到法院立案相比以前有了突破性的改观。2016年国家提出了建设一批过硬的司法队伍,深化优化司法环境,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贵州省作为司法改革项目的试点工程,也进行了一系列的细化措施。通过对贵阳市律师执业状况的调查研究,对贵州省的司法改革试点建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律师执业的现实状况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专业性的,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为执业的人。”而这种法律服务(文章只探讨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服务)又在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存在着显然的差距。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不仅是在依照法律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法律的规定下,对案件本身享有独立的辩护权。即,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对其代理的刑事案件可以独立的发表自己的见解,这不仅仅体现在其接受委托的当事人一方。在司法改革之前,即2013年以前,我国的司法机关的目的被实际定位于定纷止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的大框架下,因此出现了“公检法”不分家,团结一致共同打击不法分子、匡扶正义成为了国家司法机关的神圣使命。律师执业,在当事人眼中是为自己(受委托当事人)“钻法律空子、规避法律、谋取法外利益”。社会上对律师执业的看法像《玉观音》里为杨瑞受贿案辩护的律师一样,在安心的眼里“律师就是魔术师可以将黑的变成白的,白的变成黑的”。在国家司法机关的定义中律师是干扰执法的对象,律师执业环境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吻合,律师不能完全以法律规定保护好自己的权利。2013年以来,律师执业环境得到了大幅度的改善,体现在执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具体以贵阳市为例进行深入的探讨。
二、贵阳市律师的执业环境
通过对贵阳市的10家律师的调查,访问了100余名律师,以及课题组的实际深入的案件跟踪调研,对贵阳市律师的执业环境现状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其相比2013年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
(一)传统的“三难”问题改善
律师执业的环境最主要表现在接受犯规嫌疑人及被告人委托的刑事案件中,其中的关键点在于会见当事人、阅卷、调查取证,而传统的“三难”,即为“会见当事人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通过2013年以来的司法改革,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都在体制内改革,实现法制化管理,执业律师只要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其目的一般都能达到。同时,从接触案件到案件判决、最终执行都能够依照法律的程序顺利的实现预期的目的。
(二)办案环境得到改善
2015年贵州省实现了立案登记制度,律师到法院立案非常便捷。首先给法院立案庭电话联系询问有关立案的手续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在工作时间就能顺利的立案。2015年1月4日贵州法院开通了12368热线,律师可以直接拨打案件查询热线就能查到案件的主审法官,从而方便对案件进行跟进,与主审法官联系便于安排庭审与庭前程序等事项。同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底还进行了网上立案系统的试运行,为律师执业开通了一定的绿色通道。
三、贵阳市律师执业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改革中贵阳市的律师执业环境得到了大幅度的改善,但是在某些方面还有存在一定的阻力,还需要改革措施的进一步落实。
(一)立案的要求不统一
在立案过程中,对立案登记制的具体材料要求不通知,客观上为律师执业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对立案材料的要求上集中体现在各个基层法院的要求不同统一,有的甚至要求原告当事人亲自携带身份证去,对立案登记制的门槛设置了人为的障碍,造成了律师执业的不方便。某些法院、派出法庭的法官各个说法不一,造成多跑路的现象。
(二)新的绿色通道缺乏实施力
在新的关于司法改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新举措难以得到同一的实施。例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律师网上提交电子材料进行立案、庭前证据交换的系统试运行,各地法院同时还要律师提交相关的纸质版材料,使该措施形同虚设。律师实际上还得如往常一样去法院走相关的程序,如果某些法院为完成上级机关的业务考评量还会恶意加重律师的负担。
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相关建议
律师职业环境的改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新的相关法律政策的改善只是开始,付诸实践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社会各方的努力,特别上执业律师自我的争取。
(一)继续深入推进司法改革
当前司法改革是在一系列重大法律修正的支撑下而推进的,律师执业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也必须要以基本法律为支撑。只有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环境改善的法律,才能为律师执业创造路子。例如,律师年检制度,对于严格依法办案的律师成为了体制内约束的一道防线。不少“敏感律师”在年检制度上栽跟头,使许多参杂着政治因素的案子,大多律师都敬而远之,不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一步增加基本法中对律师不受限制的条款,并以相关的迅捷救济措施付诸实施,是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根本。
(二)加强对司法改革的实施
司法改革重在实施,对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一些新举措必须上下一个步调,不人为设置任何障碍,踏踏实实的推进。在具体的司法人员对司法活动的实施过程中,要公开透明的进行。针对司法人员口称的“太忙、没时间、需要补材料”等一系列无理要求要给予律师的救济权,让律师的执业能够切实的推进。
(三)律师的努力争取
律师执业环境的进一步改善还需要律师自我的积极争取,能够自我拒绝执业过程中的不合理限制,严格依法办事。律师自我的争取与努力归根结底会提升整个司法队伍的形象,同时会提升整个司法执业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谭世贵.律师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蒋耀祖.中美司法制度的比较[M],台湾商务印书馆,2012.
[3]刘用军.论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建设[J],检察风云,2011(9).
[4]谢佑平、江涌.论审前程序的律师辩护[J],文化纵横,2011(2).
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民族大学律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贵州民族大学与听君律师事务所合作研究课题(贵州律师状况调查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