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磊
摘要:经济法与财经法规课程都是财会类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但目前的教学模式并不能满足学生学习的需求,本文通过采用“诊所式教学”模式,以期能为本门课程的教学提供更好的教学途径。
关键词:诊所式教学;教学环节;障碍
“诊所式教学”思想源于法律专业学生“法律诊所”的教学形式。而“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词,又叫“诊所式”法律教育,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
一、“诊所式教学”的含义与起源
诊所式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在中国起步较晚,北大、人大等7所大学的法学院到2000年才率先引进该课程,并将课程定名为“法律诊所”,产生了较广泛的影响。目前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已达50余所,几乎覆盖了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和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措施和内容。
无论是经济法课程还是财经法规课程都是财会类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这门课程与财会类专业学生未来就业息息相关,比如最实际的即为: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等资格的获取都要通过该课程的考试。但是,针对目前我校财会类专业学生经济法与财经法规课程,大家都认为迫切需要用教学改革来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
本文所指的经济法与财经法规课程“诊所式教学”是,在教学的过程中由教师引导与辅助学生通过对真实案例的探索与分析,来提升学生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在整个过程中,要突出和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及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本课程“诊所式教学”的具体实施环节
首先,任课教师做充分的课前准备。在这一环节中,教师收集与课程有关的真实案例,并总结和案例相关的知识点,以备在课堂上引导学生来进行分析。这里必须是真实的案例,因为只有真实的案例才隐藏着很多不可预测的复杂的信息。
其次,教学的主体过程。具体来讲,教学过程主要有两个环节构成:第一个环节,由教师将课前所筛选出来的案例抛出,给出学生熟悉案例的时间。随后,教师对学生提问,所提的问题要紧扣本节课程需要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在提问时,当学生回答出上一个问题之后,教师要不断的提出问题,不断地追问,提出各种可能性,去尽可能的引导学生来自主的思考和发现我国的法律法规与案例材料以及理论知识之间的关系。通过这一环节的引导与辅助学习,不断的启发学生自己动脑思考,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掌握,而这一环节也在无形中促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与锻炼。第二个环节,教师对这个环节进行总结发言。在前一个环节中,学生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回答一个又一个层层深入的问题,在整个过程中,未必所有的学生对关键问题形成一个系统的理解,在一节课程的最后,教师要提纲挈领的对本节内容的知识进行梳理,使学生对整节课的内容理解与升华。
第三、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还可以适当的穿插其他的教学方式,比如“个案分析教学法”,教师除过上述主要的教学案例的选择之外多准备一些真实的小案例,分配给学生或者由学生自己选择,由学生自己分析并提出自己认为合适的最佳方案,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仍旧需要教师的引导;再比如“模拟教学方法”,主要由学生对真实的案例进行角色扮演,未参与角色的学生在旁观察、评价,并通过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分析优劣。
三、本课程“诊所式教学”的教学运行的障碍及解决
目前,“诊所式教学”方法已经全面运行到参与教师所任经济法与财经法规课程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受到学生的一致好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仍旧存在较多问题,而这些问题也严重阻碍本教学模式的进一步推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诊所式教学”模式的评价方式与学校整体的教学评价模式之间的冲突。目前我校针对学生采取的评价方式主要的通过纸质考试的形式来进行,但是,真正的有效的诊所课程在结束时不建议采用考试的方式以及用考试成绩论优劣。而学校目前的这种评价方式不能有效的判别学生掌握知识点的程度,因此,需要根据教学目标形成新的评价体系。建议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学生的参与度以及理解度进行日常教学评价。
2.缺少案源保证。稳定的案源是保证诊所式教学持续正常开展的保证,但,除过国家公检法机关定期向外公布的典型的少量案例之外,教师并不能保证获得更多的大量的案源,这也会阻碍学生进一步的去分析实例。建议,由学校牵头,与校外实训基地(如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这样能为学校教学提供充足稳定的案源,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
3.教学时间的限制。高职学生的学制一般是三年,根据我校的教学安排,学习本门课程的学生出去预留出的实习时间之外,在校学习不足三年,而学校给本门课程安排的课程只有54课时,远远不够学生参与各项教学活动。时间上的不足严重的影响的教学的进度与学生学习内容的总量。因为在教学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教师给学生在教授过程中就不能深入;反之,如果要深入教学与研究,势必会减少教学总量。因此,建议学校适当延长本门课程的教学课时。
参考文献:
[1]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吴永科.模拟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初探团.辽宁司法管理干部学报.2004.(6).
[3]周蔺文.梁灯.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价值反思团.华南理工大学学报.2006.(10).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陕西工商职业学院2013年度教改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GJ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