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2017-01-17 16:22朱若含
中州建设 2017年3期
关键词:执法人员法律法规队伍

朱若含

(河南有线网络集团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0)

建设领域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朱若含

(河南有线网络集团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0)

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意义重大,但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快立法,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构建新的执法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建设领域;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随着法治国家进程的加快,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简称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但仍然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既要从立法的视角推进,也要完善工作体制和机制。

1 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

建设领域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较多,有顶层设计的问题,有地方领导的问题,也有执法者自身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1 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执法依据不完备

经过立法者不懈努力,建设领域的立法事业成绩斐然。到目前为止,全系统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达到120多部,为行政执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从执法需要审视,法律法规的完善任重道远。在执法实践中,不少具体违法问题在既有法律法规上找不到圆满答案。有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但缺乏配套措施,有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的规定脱离实际,等等。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划法规超面积建设的部分,按照规定可以没收,但没收以后如何处置缺乏详细配套规定;长期存在的大量“小产权”房如何合理处置,法律规定基本是空白。这些问题映射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立法的滞后,也阻碍了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的顺利推进。

1.2 行政执法缺乏强制手段,调查取证难

行政强制措施是保证行政机关顺利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十分必要的法律制度,也是行政机关调查案情、保全证据、顺利开展行政执法的强有力手段。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任务重、情况复杂,很多案件处罚数额大,社会影响大,需要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才能保证执法的客观公正。在具体工作中,往往需要深入施工现场调查取证,走访当事人,但《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作了严格的限制,缺乏强制手段。在执法实践中,当事企业和当事人为逃避处罚或拖延时间,往往不配合调查。由于执法人员没有强制权,常常不能进入施工现场调查,找不到当事人,看不到一手资料,失去处罚的良好时机,行政执法难以到位,违法行为不能有效惩处。这也是目前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诸多乱象的重要成因。

1.3 行政干预执法现象较多

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在法律范围之外随意创设权力,法律赋予执法机关何种权力,执法机关便具有何种权力,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违规干预行政执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其中,危害最大的是地方政府干预,主要表现在对于未批先建的招商项目、地方重点项目等,有的地方政府往往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使其合法化,或者以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取代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阻挠执法机关查处。有的执法机关领导法制观念淡漠,不学法不懂法,重视业务工作,轻视执法工作,迫于上级压力和其他原因,要求执法队伍违规处罚、放弃处罚,执法队伍很难客观公正地开展执法工作。

1.4 专业执法人员少,执法保障差,执法人员待遇低,执法队伍素质亟待提升

一般认为,建设领域要实现有效的管理,必须至少配备万分之三以上的专业执法人员,按照这个比例,多数地方差距甚大。有的省辖市建设部门的执法人员只有十几个人,有的还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根本无力管理巨大的建设领域。在执法保障上,执法车辆、执法装备、办公条件等陈旧落后,难以满足执法需要。执法人员大多为事业编制或合同制员工,虽然加班加点工作,但没有任何补助,工资待遇远远低于公检法执法人员。这种薪酬制度既显失公平,又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建设领域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另外,建设领域执法队伍准入门槛低,专业法律人才缺乏,加之系统深入的业务培训严重滞后,执法人员的总体业务水平不高。

2 对策思考

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涵盖规划、建设、房产、公用事业、城市管理、公积金等多个专业部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社会关注度高,热点和焦点问题多,是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顺利推进的重要环节。解决好存在问题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和迫切要求。

2.1 加快立法修法步伐

建设领域正在施行的法律法规大多历经时间较长,有的甚至十几年未修订,而具体情况千变万化。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既有法律法规中找不到解决的答案,显然是立法滞后的缘故。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紧密结合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坚持立、改、废相结合,修订完善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建立规范完善的法律体系,为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2.2 规范地方政府行政行为

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法治意识,恪守法律优先原则,在制定行政规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在法律的框架内决策,自觉消除以“红头文件”、政府决议等方式取代法律规定的不规范行为。要强化监督,对漠视法律规定,违法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2.3 构建协同执法体制

针对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调查取证难的症结,逐步建立建设领域执法机关与公安部门协同执法的新体制,特别是对于一些重特大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有利于执法的顺利展开。构建协同执法体制,根本上应从顶层设计着手,既可从立法角度入手,也可从部门间工作机制上切入,解决好协作的领域、协作的重点、协作的平台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建立规范的协作体制。在实践中,不少地方公安部门在建设执法部门成立专门队伍,共同开展执法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2.4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参照通用做法,结合地方执法需要,配足配强执法人员。加强对现有执法人员的培训,探索实行省级统一考试制度,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执法工作。研究制定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新进执法人员必须达标后方可进入执法队伍。加大保障力度,在车辆配备、办案经费等方面给予足额保证。参照公检法薪酬制度,设立行政执法人员薪酬高于一般人员的工资制度,体现制度的公平性,解决执法人员的实际困难。

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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