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企分开,以问题为导向,理顺管理关系,明确管理职责,剥离企业承担的盐政执法职能,建立权责明确、运行高效、上下统一、监管到位的盐业监管体制。
职责明确。依法进行食盐专营管理与监督,明确各级政府食盐行业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盐政执法职责,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监管体系。
政企分开。剥离企业承担的盐政执法职能,企业回归市场竞争主体,政府依法履行盐业行政监管。
上下统一。建立上下统一、业务归口的省、州市、县、乡四级盐业专业化监管体系,探索创新基层综合执法监管模式。
稳妥实施。加快推进省级层面盐业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移交,做实做细省级以下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严格报批制度,统筹解决改革所涉及的编制调整、经费来源、人员安置等问题,按期完成盐业监管体制改革任务。
(一)明确职能职责, 强化部门职能发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盐业行业管理,依法实施食盐专营监管,确保食盐供应安全,将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和食盐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力量和技术力量整体移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食盐纳入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负责全省食盐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 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省物价局负责加强食盐供应应急期间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食盐价格等违法行为;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人群碘营养状况,适时调整食用盐加碘标准,防治碘缺乏病危害;省编办对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涉及盐业监管职责及机构编制划转的事项进行审核,并按照程序报批;省法制办加强对盐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财政厅、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等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二) 强化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构建专业化监管体制
各级政府要强化对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合理布局市场监管资源,推动工作重心下移,统筹安排好行政区域内盐业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将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和有关工作力量分别移交州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和市场监管部门。赋予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增加县、乡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盐政执法职能。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创新基层综合执法监 管模式,尽快形成完善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三)剥离盐业企业承担的盐政执法职能, 加强过渡期食盐安全监管
剥离省盐业有限公司承担的盐政执法职能,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确保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企业应按照国家新的盐业监管法规和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改革过渡期,新的盐业监管体系未建立前,现有的监管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各州、市要全面 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确保食盐市场安全稳定,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四) 认真安排好市场供应, 确保供应安全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等部门要强化政企沟通,加强市场监测,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防止出现非正常供应状况;加强政府储备管理、应急调运和价格监测,增强供应应急的处置能力。盐业企业要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高食盐产品质量,认真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确保供应安全。
各州、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盐业监管体制改革负总责,明确政企分开、盐业行业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盐政执法的部门及职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同时,指导所属县、市、区编制盐 业 监 管 体制 改 革 方 案,于 2017年9月30日前报上一级政府审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及省盐业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协调、积极配合,结合部门 (单位)职能对涉及食盐监管体制改革进行认真研究,做好具体落实工作,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职能移交、职责调整等有关工作,按时完成盐业监管体制改革任务。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的指导,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地改革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各地加快改革进程,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