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64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为基础,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理顺管理体制,推进政企分开,调整食盐监管职能,落实、强化监管责任,建立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盐业行业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盐安全市场监管、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盐业监管新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食盐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
(一)将原省盐务局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职能,调整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实施全省盐业行业管理工作,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实施产业政策。
(二)将原省盐务局承担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调整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省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
(三)全省盐业主管机构和监管执法机构由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调整为省、市、县分级管理。撤销各市(州)和县(市、区)盐政稽查处(所)。各市(州)和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为当地盐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盐业行业管理与食盐专营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当地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
(四)省盐业地质钻井大队交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管理。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食盐专营政策和相关盐业法规规章,拟订全省有关盐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依法查处食盐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盐行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政策;
4.指导和推动盐行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
5.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落实食盐储备制度;
6.组织审核食盐定点生产、批发许可证核发和换证;
7.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及高管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8.负责受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的跨省、跨区域信息告知并对外公示;
9.负责推动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10.指导工业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无标识或标识不清的盐产品;
11.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做好食盐零售价格市场监测和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工作,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
12.协同财政部门对少数民族地区运销费用补贴进行监督管理;
13.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宣传工作;
14.负责盐业行业的统计、分析,监测盐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处理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15.指导市(州)、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盐业行业管理与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16.承办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全省盐业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的其他事项。
(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省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食盐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2.组织指导全省食盐生产、经营、消费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食盐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监督抽查和快速检测工作;
3.组织指导全省食盐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和责任约谈工作,指导食盐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4.建立问题食盐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5.组织开展食盐安全性评价和风险监测,负责食盐安全风险排查、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
6.负责食盐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7.组织开展食盐质量安全宣传和科普教育,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宣传工作;
8.配合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推进食盐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
9.负责食盐质量安全信息化建设、统计、数据库建立和数据分析;
10.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负责组织查处食盐安全重大违法案件,组织指导监督地方食盐稽查执法工作,协调督办跨地区重大违法案件,受理食盐质量安全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1.指导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2.承办省政府交办的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三)各市(州)、县(市、区)参照省级层面做法对职责分工进行相应调整。
(一)保留四川省盐务管理局牌子,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挂牌,按程序报中央编办审批。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明确专门的工作机构,分别负责全省盐业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职责,以及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采取适量增编和部门挖潜调剂相结合的方法,保证两部门新增盐业管理职责工作所需编制。
(二)各市(州)、县(市、区)比照省级层面做法,按照机构编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盐业管理和食盐安全监管相应机构并核定编制,确保盐业相关管理职责只加强不削弱,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不出现“空档、断档”。
按照“考调招录一批、离岗待退一批、培训转岗一批、协商解除合同一批”的方式,对现有执法人员进行分流安置。依法妥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我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审批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地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建立盐业体制改革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改革所涉及的编制调整、经费来源、人员安置等事宜。各市(州)、县(市、区)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于2017年6月20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确保6月30日前印发实施。2017年底前完成职能移交、机构编制落实、人员分流方案制定等工作,实现政企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