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羽
对于整个德国司法体系来说这都是一道选择题:对于18至20岁的青年犯罪嫌疑人该适用未成年人法律还是成年人法律。而对于中国女留学生被奸杀案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这意味着他们是被处以终身监禁还是15年有期徒刑
11月25日,引起中德媒体广泛关注的中国女留学生李洋洁被奸杀案在德绍地方法院正式开庭。虽然此前检方已经披露过一些零星的案情,但检察官当庭宣读起诉书时,旁听的媒体记者及普通民众依然大为震惊。
德绍地方法院发言人施特劳布表示,由于案发时两名被告尚未年满21岁,因此法庭最终有可能按照青年刑事犯罪,也有可能按照成年人刑事案件做出判决。按照前者,谋杀罪最高判15年监禁,若按后者则可判终身监禁。
为何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同一犯罪行为会存在适用两种量刑标准的可能性,并且两种量刑幅度差别如此之大呢?施特劳布所说的“青年刑事犯罪”跟中国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一个概念吗?
在11月26日举办的第二届中德刑法与犯罪学研讨会上,三位来自德国的法学教授为听众介绍了德国刑法中“甫成年人”(也译为青年)刑事司法制度。
失踪的留德女孩
5月11日晚八点半,在德国安哈尔特应用技术大学攻读建筑设计的中国女孩李洋洁决定出去跑步,却就此失踪。两天之后,尸体在其居所附近被发现,引发中德两国的强烈关注。
案件的侦破过程一波三折,德国警方在大量垃圾堆中找到受害者衣物,此外警方证实在受害者身上发现另一人的DNA。5月23日,一名20岁男性塞巴斯蒂安前往警局自首,表示受害者身上的DNA可能来自自己。此后警方还对他的女友西尼尔(同为20岁)展开问话,两人称在李洋洁失踪前一晚曾与其碰面。男犯罪嫌疑人继父德绍警察分局局长的身份更是给案件带了更多的关注。
11月25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检方指控,处于恋爱关系中的两名被告人,由于女方并不能满足男方的性需求,因此恋爱关系并不稳定。女被告人担心分手,于是与男被告人一同商量通过其他方式满足后者的性需求,以挽救恋爱关系。两人共同策划并实施强奸和杀害李洋洁的计划。此外,检方还对被告人在2013年的另一起强奸案提起了公诉。
“被害人李洋洁多次做出了反抗,并且因为极度痛苦而不断发出惨叫。两名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大概持续了一个小时,随后将身受重伤的被害人留在空置住宅中并离开了作案现场。三个小时后,被告人又回到了现场,他们本来以为经过这些时间,被害人已经死亡……两名被告人于是将被害人拖到室外,两天后她被发现时已经死亡……根据法医的鉴定,被害人全身多处骨折、多处皮下出血、有明显性侵痕迹……”据在场的德国媒体描述,庭审现场的气氛仿佛凝固了,几分钟前还在倒吸冷气的人们,现在纷纷瞠目屏息。大厅里,除了女检察官对法律文书异常缓慢、平静的宣读,再无半点其他声响。
首次庭审大约持续了1个小时,在检方阅读完起诉书后结束。按照法庭方面此前宣布的消息,此次审理程序暂先安排19个庭审日,截至2017年2月28日。
年龄问题为何引发量刑分歧
李洋洁案中,西尼尔、塞巴斯蒂安皆为20岁。与中国不同的是,“青年”一词在德国刑法学中具有特殊意义,特指18周岁至21周岁的人
据德国帕绍大学法学院教授维尔纳·薄逸克介绍,德国现行关于未成年司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53年开始实施的《少年法院法》,该法律将可能适用的对象按照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划分为两个档次:少年乃指犯罪时14周岁到18周岁的人;青年(也被翻译成“甫成年人”“年轻成年人”)指犯罪时已满18周岁至21周岁(不包含21周岁)的人。14周岁以下的人不必承担刑事责任,21周岁以上的人全部按照成年人刑法进行判决。青年则根据案件情况适用不同法律规则。
事实上,中德两国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方面颇具共同点,譬如都强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14周岁以下的人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等等。但“依据青少年刑法对18岁至21岁之间的人进行处罚甚或已经成为中德两国未成年人刑法的最重要区别。”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教授贝恩德·许乃曼说。
在以严谨著称的德国人眼中,将18周岁至21周岁列入未成年人司法的范畴有着充分的科学基础。“夸张一点儿说,年轻人无法对其行为负责。”许乃曼教授认为。
在许乃曼教授的整个报告中我们也可以窥得德国法学界对于青年犯罪心理状态的认识。“无疑,从青年人心理社会状态到成年人心理社会状态的过渡界限极不明晰。举个例子,德国最伟大的诗人歌德72岁的时候就曾说过自己正经历第二次青春期。”
“就我个人的生活经验来说,我很怀疑一个年轻人18岁就可以成熟到与真正成年人相提并论的地步。因此,民法或者可以为了形式上的明确性在行使选举权时选择僵硬的年龄界限,但在涉及罪犯个人罪责和教育能力的刑法中不应成为唯一的标准。”许乃曼教授说。
另一位教授薄逸克也指出,从统计学上看,少年犯罪人乃“在途之人”,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是个由年龄决定的短暂现象。男性青少年的犯罪负载值(每10万个人口样本中的犯罪人)在18岁至21岁以前都是一路走高(女性则是14岁至16岁以前),并且在该年龄段以后则持续走低。并且“无法确定地表明,少年犯罪人始终受到刑罚制裁,将来就一定不会再犯罪。”
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青少年过失”的描述中,将其解读为“源自成长冲动的所有脱轨情况”。按照薄逸克教授的介绍,事实上,大多数少年法官将18至20岁看成仍不成熟的年纪,并据此情愿“他们不必判处更加严苛以及会在犯罪人人生发展中留下负面印记的制裁。”
有67%的可能性只被判15年监禁
但在德国,并非所有的青年犯罪都按照未成年人刑法来进行判罚。德国刑法中区分18周岁至21周岁的青年,最初是作为一种例外规定设计的。在留德女生被奸杀一案中,施特劳布的发言正是据此给出了该案的两种可能性结果:适用未成年人刑法则量刑尺度在10年至15年监禁之间;适用成年人刑法则必须为终身监禁。那么,前者的可能性有多少呢?
一个数据可以说明德国法官对于18周岁到20周岁之间犯罪嫌疑人适用该条款的倾向性:适用未成年人法的比例为67%。
薄逸克教授指出:“其中不同的犯罪类型和地区,又有着明显的差异。被指控的罪名越严重,适用少年刑罚的比例就越高,并且大城市的少年法院经常对青年适用少年刑罚,而在小城市,尤其是南德地区的少年法院则更多地趋于保守,他们对青年适用少年刑罚颇为犹豫,且对于不够成熟的认定有所保留。”
《方圆》记者查阅了关于留德女生被奸杀案的发生地“德绍”的相关资料。这是一个位于东部的小城市,人口只有10万人左右,更近似于中国的小镇。由于东西德分裂的历史原因,这里民风偏保守,不少在德学生指出这里存在“种族主义”和“排外情绪”。在这样一个地区,面对“奸杀”案中的种种残忍事实,主审法官的观点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马尔堡准则”
那么,德国法官将如何判断一名处于18周岁至21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该适用未成年人刑法还是成年人刑法呢?
德国《少年法院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了两种情况下可以对青年适用未成年人刑法:一种是通过对其所在环境因素的考量,从而将犯罪人的人格整体评价为,在行为当时他的道德和心智发育程度仍等同于少年人;另一种则是从犯罪的行为方式、情节或者动机上判断为少年非法行为。在薄逸克教授提供的资料中指出:对于该条款,德国实务见解认为,青年是否等同于未成年人取决于其是否“还有进一步的发育潜力”,即其行为中是否具有少年的典型特质。
显然,德国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况依然非常概括,因此在德国司法裁量中公认的标准是马尔堡准则。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办一处处长张寒玉介绍,马尔堡准则诞生于1954年,由德国青少年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与研究青少年法律的学者共同制定,其目的就是为了消除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青少年人格特质的评判标准参差不齐的状况。
按照马尔堡标准,如果年龄介于18周岁至21周岁之间的青年在个性构成方面缺少特定类型能力,那么其通常应被视同于未成年人。这些类型能力包括:(1)具有一定的人生规划;(2)独立判断能力;(3)独立决断能力;(4)预见性思维能力;(5)理性构建情感判断的能力;(6)以严谨态度工作的能力;(7)相较于他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教还是罚是德国少年司法的老问题
事实上,在中国女留学生李洋洁被谋杀案中产生的关于量刑的争议,并非只是来源于国人对凶手残忍程度的痛恨。即便在德国,青年犯罪的相关规定也是“整个未成年人刑法最困难的问题之一”。
德国的青少年刑法制度肇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该制度最重要的理念就是“教育优先于刑罚”。青少年犯罪被认为是由于教育缺失而导致的社会反常现象,它是青少年在个人成长过程中对正确发展发现偏离或悖反的结果。依据这个预设前提,德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的根据,是青少年的生理、心理以及社会认知特征,其主要功能是预防青少年犯罪主体的再次犯罪。这也就是为什么会有马尔堡准则的存在。
据许乃曼教授介绍,这种给了法官巨大选择空间的青年刑事司法制度,尽管仍得到大多数德国学者的支持,近来也有来自两方面的批评声音。“有些人建议像中国那样,依据成年人刑法对待所有年满18岁的罪犯,也有人要求专门设立年龄介于18岁至25岁之间的所谓年轻成年人的犯罪人组别,仍然参照未成年人刑法的较轻处罚对待上述人。”
类似上述声音,凸显了教育与刑罚之间的矛盾。
即便是对青年适用未成年人刑法之内的量刑,也存在争议。薄逸克教授就认为:“最近,少年法院对于‘甫成年人(青年)实施的具有耸动性的谋杀案件都判得很重。一旦少年刑罚判处13年或14年的监禁,符合教育之必要就仅仅是嘴上文章,而起不到什么实质作用了。刑罚幅度的突破会产生一种磁吸效应:所有严重犯罪都会被顶格判处少年刑罚。可见在严重犯罪中教育原则的尴尬处境。”
毫无疑问,留德女生被奸杀案绝对符合“耸动性的谋杀”这一条。庭审结束后,一名当地报纸的记者对德国之声记者感叹:“我刚才听得整个人都僵住了!”还有一名从德累斯顿赶来旁听的民众说:“刚才检察官在介绍案情细节时,大概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大厅里的那种几乎凝固的气氛,我个人当时就觉得很震惊、浑身不适,听着让谁都难以承受。”
德国青少年司法的借鉴意义
18至20岁的青年是否应该归属于少年司法的范畴从而获得轻判,归根结底与刑事司法理念的有关。那么,抛开我们对于留德女生被奸杀案的犯罪嫌疑人的痛恨,德国这种青年刑事司法制度对中国有何借鉴意义呢?
近一两年来,由于一些低龄严重刑事案件屡屡见诸报端的缘故,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国内法学界乃至媒体都热衷讨论的话题之一。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林维在研究了近十年,宽松刑事政策背景下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数据后指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不断下滑”,直到2015年该数据为43839人,接近于20年前的数字,其在全部犯罪中所占的比例也从2005年的9.81%下降至2015年的3.56%。“代表着中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所持续采取的宽严相济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得到了极大的贯彻和实现。”
张寒玉则借助一个发生在中国的猥亵儿童案,揭示了德国刑事责任年龄认定标准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015年6月25日,柳某某驾驶电动车在某小学大门旁猥亵一名幼女,后被警方抓获。该案司法人员存在着共同的困惑:案发时柳某某已经年满19岁,身高1.75米,但其言谈举止类似六七岁的孩子,后对他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反应略微迟钝,学习和社会适应能力逊于常人,但未检查出幻觉、妄想,因此认为其作案时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张寒玉参与了该案的心理评测,而心理评测结果认为其心理年龄应为12周岁以下。这也引发了“对于精神发育迟滞以及边缘智力犯罪嫌疑人如何确定其是否已满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疑问。
张寒玉认为:“借鉴德国《少年法院法》的规定,我国也应尽快建立一套对于18至22岁青年人的心理发育程度和精神成熟度的测评体系,就该部分人的刑事处罚构建保护性约束制度,与成人的羁押相分离,与社会和社区相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