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资蔬菜制种企业在大陆发展面临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2017-01-16 18:57周向阳沈辰赵一夫
海峡科技与产业 2016年12期

周向阳++沈辰++赵一夫

摘 要:本文通过对台资蔬菜制种J企业的实地调查,详细分析了该企业在大陆发展的现状以及面临的植物疾病防控、劳动力成本上升、植物品种权保护等问题,从提高管理和工艺水平、降低成本、加强监管保护等多个角度提出了促进台资蔬菜制种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台资企业 蔬菜种业 植物品种权

蔬菜产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优良的种子品种支撑,蔬菜制种行业的健康发展能够有效融入现代科技元素提高蔬菜产业发展质量和速度。有学者指出,种业对蔬菜产业发展的贡献达到40%[1],但是,我国大陆蔬菜种子产业发展基础相对薄弱[2]。企业是现代蔬菜种子产业的主体,企业发展才能带动产业发展,而企业发展需要不断科技创新[3]。台资蔬菜制种企业凭借先进的技术和资金优势,经过多年发展,在两岸蔬菜制种领域形成独特的专业特色,本文通过对J公司开展实地调查、现状分析,总结了台资蔬菜制种企业的发展特点和面临的问题,以期为两岸蔬菜制种企业和种业发展提供借鉴与启迪。

1 台资蔬菜制种企业发展现状

1.1 跨国从事蔬菜制种经营,大陆制种基地面积占比大

J公司是一家以台资为主要资本构成的跨国蔬菜制种公司,公司愿景目标在于构建稳定完整的杂交蔬菜种子供应链(supply chain)。该公司由台商于1988年在台湾创办,同年在泰国开辟制种基地。该公司于1991年赴祖国大陆开辟新的制种基地,2007年后,该公司将制种基地扩大到缅甸和印度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目前,该公司制种基地面积在世界各地分布情况如下:中国大陆制种基地面积占制种基地总面积的60%,泰国占25%、印度占7%、缅甸占3%,其他国家和地区占5%。由于该公司生产和经营的跨国、跨地区性质,导致其台湾岛内不再设立制种基地,而仅保留部分行政部门,其总部目前已迁移至泰国。从该公司在大陆蔬菜制种品种来看,甜椒制种基地主要分布在内蒙古赤峰,番茄和黄瓜制种基地主要分布在甘肃,西瓜制种主要分布在新疆。从制种基地农户经营规模来看,新疆单个农户经营规模较大,平均经营面积达到100~150亩,内蒙古赤峰单个农户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平均经营面积为50~60亩。

1.2 制种专业化程度高,代工承担订单,不同基地产季相互衔接满足客户全年需求

该公司经营蔬菜制种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仅专注于茄果类蔬菜制种,不从事其他蔬菜品种制种,专业性非常高。制种行业的技术和生产特性,决定了不同蔬菜作物品种的制种过程都遵循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不同的生产方式,如果企业从事制种的蔬菜品种较多,必然会增加企业的技术和资金投入,推高制种的运营成本,并产生规模不经济,不利于在制种行业中保持较强的竞争力。二是该公司以代工方式进行制种。该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已经与国际上享有声誉和影响力的大型种子研发公司或集团(例如,美国孟山都公司、亨氏公司、法国利马格兰种业集团等)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通常J公司在获得上述种子研发公司的授权、接到蔬菜制种代工订单之后才正式启动制种程序,最后收获的种子悉数销回国际种业大型公司,J公司实际不承担蔬菜种子产品的终端销售活动,因此,J公司在蔬菜种子市场上并不具备自己的品牌。三是该公司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制种基地种子播种与收获季节差异,错峰安排生产,实现产季互相衔接、全年常态经营。例如,辣椒制种在泰国是从8月开始,在大陆内蒙古赤峰则是从2月开始,播种季节交错,稳定了种子产品产量,有利于按年度实施总产量管理,更好为客户提供制种服务。

1.3 管理科学规范,种子纯度有保证

J公司为了保证种子纯度,在蔬菜制种上采取了一系列科学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一是与大陆本地公司联合开展经营管理业务,最大化降低制种的监督成本和管理风险。二是组织开展各个国家和地区不同制种基地之间制种技术人员的交流学习和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制种技术水平。J公司经常组织邀请印度、缅甸、泰国等制种基地技术人员来中国大陆进行为期1-2个月左右时间的考察学习,提高技术作业水准和熟练程度,同时也选拔大陆优秀技术人员赴其他国家和地区制种基地考察交流。三是加强田间管理技术创新。制种的目标就是保证最终收获的种子的纯度和质量,为此J公司在作物栽培、田间管理方面采取一系列新的管理模式,例如,通过使用不同颜色毛线标记不同日期人工授粉作业的植株。四是规范种子提炼生产操作过程并推动机械化水平,例如,引进色选机辅助提高种子纯度,同时也降低人工挑选成本。五是对西瓜等易患果腐病的品种采取田间分头洗种子、集中晾晒筛选、统一施用药剂纯净处理操作,避免农户分散使用药剂处理导致管理不善果腐病交叉感染现象发生。六是合理确定农户经营规模,避免规模扩大对种子质量和品种的负面影响。例如,早期内蒙古赤峰制种基地单个农户经营规模较大,平均每户经营面积超过百亩,但较大规模面临缺工现象,导致田间管理效果不理想,种子质量和品种受到明显影响。经过多年经验积累,该公司在该基地最终确定单个农户经营面积应控制在50~60亩的标准,达到了防止田间管理缺工现象发生的目的,有效避免了制成种子质量下降的问题。

1.4 对当地农民增收致富起到积极作用

J公司有效带动制种基地及周边农民增收致富,取得良好成效。大陆主要制种基地所属地区的农民年龄老化日趋明显,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年龄段主要在40~60岁之间,外出务工不具备优势,更多农户希望在本地从事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的种养行业,J公司给当地农民带来新的就业和增收机会。就内蒙古赤峰而言,对于当地农户来说,种植谷子每亩纯收益可达到2000元左右,种植玉米的纯收益仅达到800元/亩,相比较而言,蔬菜制种的纯收益最高,每亩最高可达3万元(不计农民自家用工),蔬菜制种业吸引了大批当地农户参与。J公司对参加蔬菜制种的农户提供免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在蔬菜大棚建设方面给予农户一定资金帮助,同时,J公司做好种子回购工作,正常年份基本上购回全部种子,回购价格的制定主要根据农户生产的种子质量、等级加以确定。在收成较好的年份,种子产量扩大,J公司为了保护农户利益,对农户生产的超出规定产量的部分也进行回购。经过多年发展,J公司与制种基地农户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2 台资蔬菜制种企业面临的问题

2.1 植物疾病给企业经营带来较大风险

蔬菜制种行业也存在技术难题,植物疾病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危害制种行业健康发展。例如,西瓜和甜瓜种子生产容易受到果腐病的冲击。果腐病是一种种子之间互相交叉感染的植物疾病,其本质是细菌性病变,但却容易导致大面积作物传染。美国制种公司孟山都公司曾因为果腐病蒙受较大经济损失,从技术层面来看,目前科技领域尚未开发出有效的预防控制技术和措施。因此,如果该疾病泛滥,必然给制种企业带来损失。

2.2 中国大陆劳动力成本上涨增加企业经营负担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步伐加快,大陆农业劳动力工资水平不断攀升。由于蔬菜制种行业属于劳动力密集产业,农业劳动力成本占制种总成本的比例相对较大,平均达到60%~70%。横向比较来看,中国大陆一名制种农业劳动力成本为35~48美元/天,泰国为10美元/天,印度为3美元/天,缅甸最低,为1.0~1.5美元/天。农业劳动力成本上升增加了企业运行成本,压缩了制种企业的利润空间。但是相对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来说,中国大陆农业劳动力整体素质相对较好,劳动生产率非常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业劳动力成本上升产生的压力。根据J公司不完全统计,中国大陆制种基地生产的种子可利用率高达95%,即客户不满意退货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仅为5%,而泰国制种基地生产的种子可利用率达到80%,明显低于中国大陆。从近几年发展趋势来看,J公司在大陆蔬菜制种基地面积维持既有水平、不会扩张,但不排除缩小基地面积的趋势,J公司未来在印度、缅甸等劳动力成本较低国家和地区制种基地面积扩张的倾向更明显。

2.3 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分离管理导致植物品种权保护不到位

J公司蔬菜制种基地在生产过程中,引发附近周边农民兴趣和过度关注,出现农民窃取采摘J公司蔬菜种子或植株现象,对J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但根据我国大陆现行法律,农民自繁自用制种公司种子不属于侵权行为。一般判定侵权行为要依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展开调查。我国大陆目前执行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简称UPOV公约)是1978年文本。有专家估计,未来我国大陆执行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将向1991年文本转变过渡。一般认为,1991年文本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力度更大,保护范围更为广泛,保护效果更加权威。但无论是1978年文本还是1991年文本的保护公约,都给予农民一定的特权,即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无需向权利人支付许可使用费。因为根据国际协定,农民世代将各类种子保留下来,对种质资源保护做出积极贡献,制种公司研发培育新品种仅是对这些种质资源的二次开发,当然,农民不得将制种公司研发培育的种子进行出售,农民对种质资源只是享有自繁自用的权利。与此同时,我国大陆目前仅对具有经营许可证的植物品种权进行保护,J公司的生产行为属于代工性质,取得的许可证只是生产许可证,种子产品是生产过程的中间产品,没有转变为具有品牌的终端种子产品。由于生产许可证与经营许可证的分离管理,大陆法律无法对J公司的权利保护诉求给予支持。

2.4 制种企业分布偏远不便于行政管理部门监管

蔬菜制种企业涉及的终端种子产品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且容易被盗取,为了增强制种的保密性,生产过程中采取了多种有效的保密方法,例如,在制种原始材料管理分配上采取保密方案等。大部分蔬菜制种企业在制种基地的选择上,也采取了类似于保密的策略,即倾向于选择地理位置偏远、不宜引人注意的区域作为制种基地,这样能够有效防止种子被盗用现象发生。但由此也带来问题,即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无法了解蔬菜制种企业具体分布位置,当侵害蔬菜制种企业权益的现象发生时,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及时展开执法查处工作,监管能力受到了明显的约束。

3 相关政策建议

3.1 促进管理创新,提高田间管理和制种工艺水平

一是鼓励制种企业与育种、植物保护专家取得联系,开展沟通与交流,在专家指导下着力构建科学预防果腐病等种子传染疾病的工作机制。二是要加强农民技术培训,促使农民掌握田间规范管理的基本技能,有效预防生产阶段错误操作带来的危害。三是改善田间管理模式,在植物疾病交叉感染容易发生环节采取统一收获、统一清洗、统一筛选的措施,将交叉感染的风险降到最低。四是要改变药剂处理工艺,实行统一操作,避免农户分散使用药剂带来的后续管理不善风险。五是强化蔬菜种子检疫,构建易感染种子信息跟踪机制,有效管理易感染种子的状态和去向,减少最终损失。

3.2 采取多种途径降低制种经营成本

一是继续加强农民技术培训。地方政府应在农业科技培训上加强投入,对已经具备一定技术技能的农民继续培训,增加培训内容的层次性,切实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提升农业劳动生产率,弥补农业劳动力成本上升产生的压力。二是要加强企业科技创新,对田间管理和制种管理生产环节逐步采取自动化、机械化设施,节约人工,降低生产总成本。三是在管理水平稳定提高条件下,逐步扩大制种业经营规模,提高单位经营面积产出效益。

3.3 逐步完善许可证管理,促进保护环节向制种生产阶段提前

政府部门应当对蔬菜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两证分离情况进行专题深入调查,论证并提出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融合管理的实施途径,将蔬菜制种企业的植物品种权保护从经营阶段提前到生产阶段,加强生产环节代工制种企业的权利保护,防止终端植物品种权受到侵犯。在我国大陆《种子法》修订完善之际,对植物品种权保护的方向和范围逐步向国际1991年文本靠拢,提高保护力度,增强公信力,促进蔬菜制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3.4 加强企业登记和宣传,强化企业植物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鼓励支持蔬菜制种企业在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对从事具体蔬菜作物品种制种经营活动进行申报,使企业行为与企业周边环境能够纳入政府监管视野之内。鼓励蔬菜制种企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当权益。当地政府应健全管理机制,在政策和法律框架下,对制种企业受到侵权现象及时进行跟踪调查,对产生有损植物品种权行为严格行政执法检查,对侵权行为提出整改和规范,切实保护蔬菜制种企业的植物品种权。加强对农民植物品种权宣传,引导农民合理利用具有植物品种权的蔬菜作物品种,避免农民随意出售具有植物品种权种子行为发生,防范农民受到不必要的法律制裁。

[项目基金]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农产品市场与贸易政策团队(CAAS-ASTIP-IAED04-2016)、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业务费专项“蔬菜供需均衡模型构建及展望研究”(项目编号:0052014001-1-1-7、0052015001-1-6)、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编号:14BJY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