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保护视野下湿地保护与恢复的历史机遇

2017-01-16 09:07陈凤学
中国周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长江流域流域经济带

陈凤学

长江流域横跨祖国东中西部,流域范围覆盖十多个省区市,区内水资源充足,森林、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丰富,以不到全国五分之一的国土面积,养育了全国三分之一的人口,创造了全国接近一半的经济总量。长江流域拥有我国最为丰富和独特的生态系统、众多的野生动物、植物物种,以及美不胜收的景观,特别是该流域类型多样的森林、湿地,不仅维护了长江流域的生态平衡和长江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更是对全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乃至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重大战略,该经济带包括9省2市,其国土面积达205万平方公里,区域湿地面积1154万公顷。由于地理位置特殊,长江经济带湿地在我国乃至全球生态保护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广泛分布的湖泊群和密集分布的河流,在降解污染、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维系着流域生态安全、水资源安全,促进了区域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目前,长江经济带有国际重要湿地18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67处,国家湿地公园291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体系。

2016年极端气候下的长江流域特大洪水再一次警醒我们,长期以来对湖泊等湿地的肆意围垦占用,阻断河湖联系,严重削弱了湿地防洪减灾的应有功能。对湿地的填埋、污染、过牧等在一些区域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长江流域水资源虽丰富,但时空分布不均衡,这一现象在上游地区更为突出,湿地的丧失、功能退化,使河流径流不稳定,蓄水、净水功能下降,顺应自然规律的天然水资源分配模式被打破。此外,湿地动物、植物和水资源过度利用威胁仍存在,生物多样性下降的问题尤为突出。这些问题,有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湿地资源刚性需求增加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一些地方长期以来对湿地重开发、轻保护,重索取、轻投入,使得湿地资源不堪重负,已超出了生态系统的自身承载力。加之受我国湿地法制建设滞后、投入不足、科技支撑薄弱、管护能力较低等影响,增加了该流域湿地保护形势的复杂性和任务的艰巨性。

湿地保护已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市召开的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考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使绿水青山产生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使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习总书记指出,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2016年8月,习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进一步强调,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会议强调,要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要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理,严格湿地用途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进一步指明了长江流域湿地保护的方向。

长江流域湿地大保护,是整个长江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全面保护湿地的重要一环,对于推进实现“到2020年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要加强流域湿地总量管控,把现有湿地面积作为管控目标,落实到流域内各省(区、市)、各县(市、区),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全流域和各省份湿地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要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长江湿地保护网络机制,积极开展上下游、左右岸湿地的协同保护,维护整个流域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完整性和稳定性。对于一些亟待保护的湿地区域,要通过积极发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形式,及时进行保护,不断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大湿地保护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湿地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湿地资源安全。

长江流域重要湿地已纳入《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范围。2016年,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发改委,已在该流域的洱海湿地、贵州草海湿地,启动实施了重大修复工程,重大工程建设已经有了良好开端。各省(区、市)也要编制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谋划实施地方的湿地修复工程,与国家工程形成完整的体系。在工程谋划实施中,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上中下游湿地退化的主要原因,制定并采取有针对性的修复措施。要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避免采取对原生态带有破坏性的人工措施,从而背离湿地修复的初衷。要按照轻重缓急,优先修复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重要湿地,重点修复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

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立法正在加快推进,长江流域尚未完成湿地保护立法的省份,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出台立法,已经立法的省份,要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做好法规修订工作。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快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制定,在湿地总量管控、用途管控、湿地修复、湿地监测评价等方面,建立起具体的制度。通过这一系列改革措施,完善湿地工作体制机制,形成符合湿地生态保护和治理特点的一整套制度框架,建立湿地保护制度体系。要积极建立湿地保护部门联席制度或省级湿地保护协调机制,推进流域和区域湿地的整体保护。要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通过探索设立长江湿地保护基金,采取PPP模式等,建立多渠道投入湿地保护的机制。要积极推动把湿地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可操作的湿地保护考核奖惩制度,落实好地方政府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

借鉴湿地保护的成功经验,把湿地保护作为改善生态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把湿地保护与恢复作为城市的重要生态基础设施,以及海绵城市建设和森林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统筹规划建设,通过开展水系连通、植被恢复等措施,构建较为完善的城市生态走廊,缓解城市亚健康状态,改善人居环境。加大城市及周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力度,丰富我国城市生态内涵,弘扬湿地文化,增强城市软实力。积极支持乡村湿地建设,恢复乡村生态,美化乡村环境,增加乡村湿地产品的产出,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湿地保护带来的福祉,分享湿地保护的红利,实现共享发展。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长江湿地资源,还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上有关湿地保护修复的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以国际视角应对长江流域湿地面临的诸多问题和挑战,不断提高长江流域湿地保护修复和合理利用湿地的科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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