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佳蕾,王 骁
(1.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北京 100125;2.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 100026)
欧盟非食用动物产品卫生规则研究
单佳蕾1,王 骁2
(1.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北京 100125;2.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 100026)
本文对欧盟非食用动物产品卫生规则及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分类、处理和利用、有关基本义务规定、进出口政策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梳理,旨在为我国建立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非食用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管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欧盟;非食用动物产品;卫生规则;研究
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欧洲大面积发生疯牛病,经济遭受重创,欧洲人谈牛色变,动物卫生安全遭遇巨大挑战。基于多年对疯牛病防控、应对经验,结合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监管制度,2002年欧盟法规(EC)1774/2002出台,首次系统地对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卫生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2009年,欧盟对(EC)1774/2002进行了评估和修订,形成了(EC)1069/2009法规,该法规是现行欧盟调整非食用动物产品的主要法规。2011年,欧盟委员会又制定了(EU) No 142/2011对(EC) 1069/2009法规进行了补充完善,将非食用动物副产品(Animal by-products)和衍生产品(Derived products)的卫生规则以及有关成员国之间部分畜产品及其衍生产品豁免检查等落实到执行操作层面。
1.1 非食用动物产品
(EC)1069/2009号法规第二条规定了该法规适用的两大类情形:一是根据欧盟法律不供人类消费的动物副产品和衍生产品;二是经营者决定,不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及用于生产动物源性产品的原材料。(注:非食用动物产品为我国惯用译法,在欧盟相关法律法规中,并不以食用或非食用区分)
1.2 动物副产品
指不供人类消费的动物的整体或部分、动物源性产品或来源于动物的其他产品,包括卵母细胞、胚胎和精液。
1.3 衍生产品
指从一个或多个动物副产品处理、转化、加工步骤获取的产品。
2.1 分类原则
(EC) 1069/2009规定了对非食用动物产品分类的基本原则,即对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分类应当反映其对公众和动物健康造成的风险水平。同时,考虑到科技进步的因素,分类可以被修改,但前提是这些科技要依据有资质科研机构的风险评估进行鉴别判定,而且(EC) 1069/2009列出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类别均不得从清单中移除,只能改变其分类或增加新类别。
2.2 分类
欧盟将非食用动物产品分为三大类(表1)。
2.3 分类的特点及优越性
2.3.1 分类具体,可操作性强。紧扣非食用动物产品定义的两大范畴“动物副产品”和“衍生产品”,在对其分成三类的基础上,每类又规定了具体的范畴,既全面又具体,这样的分类管理的方式给履行法定义务和主管部门管理带来很大的便利,极具可操作性。
2.3.2 风险原则贯穿始终。欧盟非食用动物产品分级分类体现了风险管理的原则与精神。对非食用动物产品三个类别的分类方法实际也是对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动物卫生风险高、中、低三个级别的定性。
2.3.3 分类管理,科学管控。一类物料风险最高,处理要求最严格,使用范围有限,只能采取焚烧、掩埋、用作燃料等毁灭式方法处理。二类物料风险次之,处理方式在一类物料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用于农业生产的几种方式,但不允许进入饲料链。三类物料风险最小,处理方式在一、二类的基础上增加了包括饲用、直接使用等最低卫生要求的处理方式。这种分类方式也便于主管部门对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的定性和处理。
表1 欧盟非食用动物产品分类
3.1 处理和使用的原则
在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处理和使用中,充分考虑了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对于处理路径的选择,生产者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准确选择适合自身生产经营的处理方式;对于处理方式,除焚烧废弃等彻底销毁的方式外,欧盟规定了所有可以进入再生产循环的处理情形;处理和使用方式也非一成不变,可以随着科技进步进行修改和调整。
3.2 处理和使用的方式(表2)
欧盟在规定非食用动物产品处理和使用方式的同时,还明确了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执行上述措施的实施办法:如制定除高压灭菌以外的其它动物副产品加工方法、动物副产品和餐饮废弃物转化为沼气或堆肥的过程参数、动物副产品及其制品焚化及共同焚化的条件,以及一系列有关上述处理方式执行标准的规定,甚至对特殊操作条件都有所提及,如对船上的临床症状显示有可传染人疾病(包括寄生虫感染)的鱼类,去除内脏时所获得材料的操作和废弃的规定。
表2 欧盟非食用动物产品处理和使用方式
3.3 处理和使用的特别规定
3.3.1 用于特殊用途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处理。如,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用于科研教育目的的,欧盟规定其在确保可控制风险的条件下,主管部门可允许将动物副产品及其制品用于展览、艺术活动、诊断、教育或研究。条件明确:一是禁止该非食用动物产品使用于其它任何后续用途;二是有责任将这些非食用动物产品安全地予以销毁或如果安全可重新输往其来源地。
3.3.2 用于特殊饲喂等目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的使用。欧盟规定在确保二类物料对人类和动物健康的危害得到控制的条件下,如果该第二类物料并非来源于因显示可传染人或动物的疾病临床症状而死亡或被扑杀的动物,则主管机构可允许二类、三类物料特殊饲喂用途。如饲喂观赏演艺动物、观赏演艺动物之外的爬行动物和肉食性鸟类、毛皮动物、野生动物、来自认可的养狗场或猎狗群的狗、收容所内的狗和猫、用蛆类和蠕虫类作鱼饵等。
3.3.3 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的特殊处理方式。如:主管部门可以许可掩埋死去的宠物和马科动物;在偏远地区允许在官方监督下,对某些一类、二类物料采取现场焚烧、掩埋或者其它手段处理;在确保动物卫生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在现场焚烧或者掩埋蜜蜂和养蜂的副产品等例外性规定。
3.4 处理和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禁止使用同源性动物用于加工蛋白饲料饲喂同种陆生动物(毛皮动物除外);二是禁止使用餐饮废弃物或含有餐饮废弃物的饲料饲喂除毛皮动物以外的农场动物;三是未满足使用间隔有效期(至少21天)的情况下,禁止将使用有机肥料和土壤改良剂(粪便除外)的牧场或农田用于直接放牧,禁止用其生产的牧草饲喂农场动物;四是禁止使用养殖鱼类加工的动物蛋白饲喂同种鱼类。
4.1 收集、运输和追溯的规定
4.1.1 收集、运输。欧盟规定,经营者要及时收集、识别和运输非食用动物产品,运输时要按照规定随附商业单证或卫生证书,商业单证及卫生证书应至少包含来源地、目的地、数量、该动物副产品或其制品的描述及其标记等信息。
4.1.2 追溯。对非食用动物产品追溯方面,欧盟要求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所有发货人、运输者及收货人都应保留一份每批货物的记录及相关的商业单证或卫生证书,而且要求经营者应建立与销售和使用记录有关的管理体系和程序。
4.2 经营者、企业的注册与批准
欧盟规定,非食用动物产品经营者在其经营之前,要将经营所有涉及的有关企业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运输、操作、加工、贮存、投放市场、分销、使用或废弃的全部信息告知主管部门,同时要向主管部门报备其所控制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类别和利用非食用动物产品作为生产原料操作的性质、企业的最新信息。
4.3 一般卫生要求
欧盟对两类从事非食用动物产品企业提出了一般卫生要求,一类是经注册批准从事非食用动物产品某些法定无害化处理活动的企业,另一类是经注册批准从事分类、切割、冷藏、冷冻、盐渍、去皮毛或去除特定风险物质等操作活动的企业(表3)。
4.4 自检、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欧盟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建立、实施并维持对企业的自查措施,有监控企业自身履行No 1069/2009要求的义务,规定企业除非废弃之外,要确保怀疑或发现不符合No 1069/2009规定的所有动物副产品或制品不能流出企业。此外,还明确规定了从事加工动物副产品、利用动物副产品转化为沼气或堆肥、处理和存放多于一种类别的动物副产品或制品、生产宠物食品四类活动的企业,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HACCP的要求经营。
表3 欧盟非食用动物产品加工企业一般卫生要求
5.1 进口
欧盟对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口或过境规定的核心内容遵从等效原则,即进口的非食用动物产品需要满足规章(EC) 1069/2009的基本要求及针对特定非食用动物产品所采取的执行(EC) 1069/2009的特殊卫生要求,并至少与欧盟内部此类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和销售的适用要求等效。其中化妆品、兽药、药品、宠物食品等在符合(EC) 1069/2009的基础上还要满足欧盟对每类产品的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欧盟无疑直接抬升了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口的门槛,提高了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难度,对欧盟的动物卫生安全和国际贸易进行了最有利的保护。
进口准入门槛提高的同时,欧盟也补充规定了诸如三类物料等低风险产品进口的一般要求,如规定货物必须来自规定的第三国或其部分地区列表内的国家或地区;必须来自经货物来源的列表内第三国主管机构批准或注册的企业;必须在进入共同体入境点接受兽医检查且应随附有商业单证或卫生证书及声明等准入要求。而且,还对第三国出口欧盟非食用动物产品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也是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对欧盟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困难的原因。
5.2 出口
欧盟对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出口限制主要有两种:一是禁止用于焚化或填埋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出口;二是禁止用于沼气或堆肥工厂的动物副产品和制品出口到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第三国。如果一类物料和二类物料需要出口,只有在依照有关法律的情况下,出口用于除上述两种禁止性规定所述目的之外的用途。三类物料可以按照欧盟法规(EC)No 178/2002第12条的规定出口。同时,欧盟对特定风险物质或含有欧盟有害物质列表中有害物质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出口进行了立法规定,确保如果有上述物品出口时不会造成任何不可控制的风险与危害。
6.1 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值得我国立法工作借鉴
欧盟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法律在(EC)1069/2009统领的基础上,与Regulation(EC)No 853/2004(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Regulation(EC)No 852/2004(食品卫生条例)、Regulation(EC)No 999/2001(预防、控制和根除传染性海绵状脑病的规则)几部重要的动物卫生有关的法律紧密联系,以欧盟委员会2011年制定的(EU) No 142/2011(对非食用动物副产品及衍生产品卫生规则和有关成员国之间部分畜产品及其派生产品豁免检查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为落脚点,组成了较为完善的非食用动物产品法律体系。我国尚无专门调整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法律法规,涉及非食用动物产品监管的职能部门亦存在职能交叉、各自为营、甚至相互掣肘的情况,这种监管缺失和职能的不明确易导致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入食品流通或消费环节,威胁食品安全。因此,规范非食用动物产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亟待制订,而欧盟非食用动物产品卫生规则较为完善的体系,及其较强的可操作和较快的评估更新速度等方面,值得我们立法工作学习和借鉴。
6.2 亟待建立非食用动物产品全过程监管体制
欧盟非食用动物产品的监管体制是在欧盟各成员国官方兽医监管体制的框架下运行的。欧盟各成员国基本实行的是垂直管理的官方兽医管理体制,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垂管机构中的官方兽医行使包括非食用动物产品监管职责在内的各项有关动物卫生与福利的监管职责。
我国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监管职能分散在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机构中,而这些机构的监管职能又出自不同的法律规定,包括《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并未对各自调整范围内涉及非食用动物产品监管交叉部分进行明确划分或建立联系,导致了同类产品可能出现不同的管理办法或技术标准。因此,建议建立统一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全过程监管体系,理顺监管体制,明确划分监管主体具体职责范围,明确监管内容和监管程序,解决非食用动物产品监管内容不明确,监管规则不具体的问题。
6.3 建议统筹规范非食用动物产品分级分类
欧盟对非食用动物产品分类是其做好监管工作的基础,浓墨重彩的分类可以较好的避免监管运行过程中对不同产品采取措施的不确定,解决执法中许多“往上靠”“擦边球”的问题。以此为切入点,欧盟对非食用动物产品收集、运输、搬运、处理、转化、加工、储存、投放市场、经销、使用和处理各个环节运行中的制度又加以规范,使非食用动物产品从生产到使用再到废弃全过程有章可循,极富可操作性。
建议在推动法律法规制修订的同时应尽快组织对非食用动物产品进行系统的调查摸底,认真评估其进入化工领域、饲料领域、生物能源领域等可能造成的影响或危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非食用动物产品进行科学分级分类,实现差别化管理,并通过法律法规将确认非食用动物产品类别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给生产经营者,便于监管,解决目前分类不清,管理过于粗放,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6.4 加快非食用动物产品无害处理技术更新步伐
(EC)1069/2009将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处理和使用方式通过法律加以明确,包括焚烧、高压灭菌、填埋、用作燃烧燃料和土壤改良剂、堆肥、沼气生产、用作生产肥料、宠物食品、饲料的原料、直接使用等多个路径,使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科学再利用有章可循,这给我国非食用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在我国,焚烧、化制、掩埋等仍是处理非食用动物产品特别是病害动物或及其产品的主要方式,实践中亟待更多种途径和方式来消纳并持续利用这些资源。建议加快制度建设,出台操作细则,完善处置程序,鼓励技术革新,呼吁职能部门尽快对非食用动物产品资源化利用的流向和使用过程加以严格规范,确保非食用动物产品卫生安全。
(责任编辑:白雅娟)
Study on the Health Regulations for Non-food Animal Products in European Union Countries
Shan Jialei1,Wang Xiao2
(1. Slaughter Technology Center of MOA,China Anim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enter, Beijing 100125;2. Beijing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Beijing 110026)
The management of non-food animal products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ensuring the public health security. In this article,the health regulations for such products in European Union(EU)countries were studied. At the same time,common practices in EU for the classifcation,treatment and utilization of such products,as well as related regulations for basic obligations and the export-import policies were also reviewed and summarized. According to this study,experiences and references will be provided for establishing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towards non-food animal products in China,especially for the management of bio-safety disposal of such products.
the European Union(EU);non-food animal products;health regulations;study
book=46,ebook=52
S851.33
A
1005-944X(2017)01-0046-06
10.3969/j.issn.1005-944X.2017.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