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宝贵(贵州师范学院 马列主义教学部,贵州 贵阳 550018)
对平等主义的两个挑战:优先主义与充足主义
谢宝贵
(贵州师范学院 马列主义教学部,贵州 贵阳 550018)
平等主义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分配正义观,但是还有另外两种学说对之构成了两个挑战,它们就是优先主义和充足主义。尽管这两种学说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但是它们至少有一点是一致的:它们都不承认平等本身是好的。平等主义区别于它们的本质之处就在于,平等主义承认平等本身就是好的,因而具有内在价值。在对优先主义与充足主义进行了若干分析与批判之后,它们对平等主义的挑战就显得站不住脚。基于比较性公平的观点,可以比较合理地论证平等的内在价值。而且,从这一论证中,还可以引出一种“比例性平等观”,它可以成为平等主义所要追求的新目标。
平等;平等主义;优先主义;充足主义;比例性平等
在当代英美政治哲学中,平等已经成为一个被热烈讨论的话题,这与以前对自由的热烈争论形成了对照。对平等的这种热烈讨论在很大程度上与近几十年来对分配正义问题的高度关注是分不开的。随着对分配正义问题讨论的不断深入,对平等的含义、性质、价值及其在分配正义中的地位的思考也取得长足的进步。基于平等的理念而发展起来的平等主义亦成为了一种在当代政治哲学中颇具影响力的分配正义观。与此同时,和平等主义相竞争的优先主义与充足主义这两种分配正义观也发展起来。一些学者主张用优先主义或充足主义来取代平等主义,这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对后者构成了重要挑战。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梳理这三者之间的差别,试图应对这样的挑战,并进一步澄清和辩护平等主义的某些核心主张。
关于分配中的优先性问题是由德雷克·帕菲特在评论托马·斯内格尔的《平等》一文时最先提出来的。内格尔设想他自己家庭有两个小孩。一个是健康快乐的,而另一个则是具有某些痛苦的残疾的。内格尔面临着两种会影响他两个小孩成长的搬家选择:要么搬到一个城市去,以便在那里能够让第二个小孩接受特殊的治疗;要么就搬到一个能使第一个小孩得以茁壮成长的郊区去。内格尔写道:“无论如何,这是一个艰难的选择。为了检验平等的价值,我想假设该事例具有如下特征:移居郊区给第一个小孩带来的所得要比移居城市给第二个小孩带来的所得大得多。”[1]75内格尔接着评论说:“如果某人选择移居城市,那么它将是一个平等主义的决定。促进第二个小孩的利益更为紧迫,尽管我们能给予他的利益要小于我们能给予第一个小孩的利益。”[1]75这样的选择中就体现了优先性的问题:促进第二个小孩的利益要优先于促进第一个小孩的利益。而且与此同时这样的选择还促进了平等。
然而,在什么意义上说,选择移居城市就是一个平等主义的决定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作两点说明。首先,在内格尔的这个例子中,并不涉及哪个孩子对相关利益有更大的要求权(claim)。换句话说,没有哪个孩子比另一个孩子应得更大的利益。*本文所讨论的分配,除非特别说明,都属于人们在同等要求权或同等应得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分配。其次,平等主义的决定是与效用主义(utilitarian)的决定区别开来的。按照效用主义,内格尔应该选择迁居郊区。因为这样做会带来更大的总效用。我们可以借用帕菲特的一个表格(见表1)[2]203来说明这一点。
表1 帕菲特利益选择表
表格中的数字表示利益水平。如果迁居郊区,给两个小孩带来的利益是34个单位;要是迁居城市,给两个小孩带来的利益则只有30个单位。因此,效用主义者会主张迁居郊区。迁居城市给两个小孩带来的总利益相对于迁居郊区而言虽然减少了,但是两个小孩享受的利益分配会更加平等。就迁居城市所带来的利益分配的结果而言,迁居城市是一个平等主义的决定。但是,有人可能会质疑迁居城市的决定。迁居城市只给第二个小孩增加了1个单位的利益,而迁居郊区却可以给第一个小孩增加5个单位的利益。既然如此,为什么要选择迁居城市而不是郊区呢?这一质疑引出了一种重要的道德考虑。利益增加相对于不同的利益承担者,不同的个人处境会产生不同的道德价值。比如说,100美元不管是对于穷人还是富人而言,所具有的购买力都是等价的。因此,这100美元不管是给谁都会增加接受者的利益。然而,这同样的100美元却会给富人和穷人带来不同的道德价值:穷人得到这100美元要比富人得到它具有更大的道德价值。穷人的需求相对于富人来说是更为紧迫的,因此100美元能够缓解穷人这种需求上的紧迫,其道德价值的相对优先性就体现出来了。事实上,如果效用主义对效用采取一种带有主观色彩的解释的话,对于上面的这个例子,它也会主张将这100美元给予穷人。因为它能给穷人带来更大的边际效用(marginal utility)。根据边际效用递减原理(the principle of diminishing marginal utility),一般来说,一个人每增加额外一个单位的利益给他增加的满足感是逐渐减少的。由于富人本来的利益水平就要比穷人高,因此,通常而言,额外增加100美元给他增加的满足就要低于穷人。然而,边际效用递减原理并不总是普遍适用的。我们完全可以设想某种情形,同样100美元给富人带来的边际效用要大于穷人。也许是因为穷人清心寡欲,而富人则贪得无厌。一旦出现这种情形,效用主义则又会主张把这100美元给予富人而非穷人,因为富人比穷人得到这100美元能带来更大的总效用。然而,从道德价值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主张是不可接受的。改善穷人的处境比改善富人的处境具有的更大的相对道德重要性,往往并不受穷人或富人主观感受的影响。也就是说,衡量一个人比另一个人是否过得好或坏,并不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主观感受,而是具有某些客观指标的。
但是,就算有时候根据人们的决策会带来更为平等的结果,也并不一定说明这样的决策就具有真正的平等主义性质。帕菲特区分了两种平等主义:一种被称为目的论平等主义(teleological/telic egalitarianism),另一种被称为义务论平等主义(deontological/deontic egalitarianism)。目的论平等主义者相信,“如果人们过得一样好,那将是一个更好的事态。”[2]204而义务论平等主义者则认为,“尽管有时候我应该把平等作为目标,但那不是因为我们就会因此而使结果变得更好,”[2]207而是基于某些其他的道德理由。质言之,目的论平等主义者认为,平等本身而非它之外的其他事态可以作为人们合理追求的目标。换句话说,根据目的论平等主义,平等是具有内在价值。可义务论平等主义者并不认为平等本身就是好的,而只认为它具有工具价值。如果他们主张平等是好的,可能仅仅是指它能带来好的效果。因为“如果人们是不平等的,比如,那可能生产冲突,或伤害过得较差的那些人的自尊,或让一些人处于了另一些人的权力之下”。所以,“对真正的平等主义者而言,平等具有内在价值,或曰它本身就是好的。”[2]206那么,按照这一标准,严格来说,真正的平等主义就只能是目的论平等主义了。可这样一来,在上面内格尔的例子中,选择迁居城市就不是一个真正的平等主义决定。因为一个真正的平等主义决定必须是把平等本身当成是追求的目标之一。然而,在帕菲特看来,内格尔支持迁居城市的理由却并没有体现出这一点。他的理由是因为第二个孩子的需求更为紧迫,而“改善他的处境要比同等或更大地改善第一个孩子的处境更加重要”[1]76。内格尔以上的论述虽然也表现出了对平等的关注,但是关注的角度是来自一种非常不同的观点。因此,内格尔这种对平等的关注看起来只能算作是一种义务论的而非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立场。*本文所主张的平等主义就是目的论平等主义,强调平等不只具有工具价值,而且平等本身就是好的,它是具有内在价值的。为了方便起见,下文中意指目的论平等主义的地方,都以平等主义来取代了。
概括而言,内格尔的关注点首先落在第二个孩子身上是因为他过得较差:他承受着更大的痛苦,基本的健康都无法达到。由此,引申出的一个被广为接受的观点是,我们应该优先去帮助那些过得较差的人,这些人过得越差,帮助他们的紧迫性就越大,越应该优先帮助他们。这样一种观点通常被称为优先主义(prioritarianism)。按照理查德·阿尼森(Richard Arneson)的表述,优先主义认定“一个人从一份利益中获得的福祉(well-being)越大(失去的福祉越小),这个人获得这份利益(避免这份损失)的道德价值就越大;在得到这份利益(避免这份损失)之前,这个人终生的福祉期望值越低,其道德价值就越大。”[3]优先主义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把这样的道德价值最大化。所以,优先主义与效用主义的区别在于,效用主义只把道德价值聚焦在人们所得利益的大小之上,而优先主义则主张道德价值不仅在于人们所得利益的大小,而且也在于得到利益的人过得怎样。因此,根据效用主义,如果人们所得的总利益是相等的,那么不管谁得到了这些利益都是无关紧要的。但是,优先主义者却恰恰认为,谁得到这些利益具有完全不同的道德价值。把同样的利益给予过得较差者而具有的道德价值要大于把它给予过得较好者。对于优先主义而言,受益的主体不是无关紧要的,相反,它是判断道德价值的一个重要依据。
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过得较差与平等的要求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很多时候,优先主义被误认是平等主义,即是为了促进平等本身这个目的,我们必须优先去帮助那些过得较差的人。然而,通过帕菲特细致地分析,我们发现这种看法是难以成立的。尽管在很多涉及益品(goods)分配的情况下,按照优先主义的方案,的确会带来平等主义的结果。但是,优先主义并不是把促进平等本身作为它的目标。从本质上来说,优先主义并不像平等主义那样认为平等本身就是好的或正义的,也即不平等本身就是坏的或不正义的。但是为什么优先主义会带有这样的假象呢?根据帕菲特的观点,这因为人们错误地把有帮助过得较差者比帮助过得较好者更为重要这个论点与人们之间的相对关系联系起来了。
对此,可以用帕菲特的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当人们处于海拔很高的地方,会感到呼吸困难。但是我们能说这是因为他们比其他人站得更高吗?在一种意义上的确如此,比如当其他人都处于能够轻松呼吸的低海拔地区时。然而,即便人们比其他人处于海拔更低的地方,我们也可能仍然难以呼吸。因为,尽管他们的所处之处在海拔上要比其他人的所处之处低,但是他们所处之处的海拔的绝对高度很可能足以导致呼吸困难。所以,在这一意义上,人们是否呼吸困难与人们和其他人所处之处的相对高低并没有关系,真正与之相关的是人们所处之处海拔的绝对高度。同样的道理,人们之所以过得差,并不是由于他们相对于他人过得差,而是他们在绝对水平上过得差。所以,根据优先主义,促进过得较差者的利益更为重要,不是因为他们相对他人过得差,而是因为他们过得差本身这种状况。帕菲特总结了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平等主义关注相对性(人与人之间的相对状况),而优先主义只关注绝对性。
然而,优先主义只关注绝对性是否可能呢?还是它在关注绝对性的同时也常常不可避免地要关注相对性呢?我们不妨来看下面这个例子[4]755:
表2 不同人群的分配方案
表2中的分配方案所用的数字代表所在人群中的每一个个体都相等的福利水平。从优先主义的观点来看,表格中的I、II、III这三种分配方案,哪一种才是最佳的呢?优先主义的答案似乎应该是方案II。因为相对于人群2中的超级富豪来说,人群1中的富豪过得相对较差。可是,按照帕菲特的观点,这种考虑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它关注了富豪与超级富豪之间的相对性了。如果优先主义只关注绝对性的话,那就应该去追问80个单位的福利水平,从绝对性的*这里假设个人能够达到的最高福利水平为100。角度来说,算不算过得好。既然人群1都是富豪的话,那么他们福利的绝对水平应该算很高了。这也意味着,单从绝对性的角度来看,方案I并不比方案II要差,而方案II也并不比方案III要好。如果从极端优先主义的观点来看,我们更应该选择方案II,因为原来在方案I中相对较差的人群1在方案II中福利水平有所提高,因而也缩小了不平等。然而,这种极端优先主义关注的不只是人群1的绝对福利水平了,而且至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关注了他们与人群2相比的相对福利水平。因此,这种极端优先主义变得不再纯粹,已经渗透了某些平等主义的成分在里面。从绝对性的角度来看,给人群2的10000个超级富豪增加2个单位的福利所产生的总效用(20000)要远远大于给人群1的10个富豪增加两个单位的福利所带来的总效用(20)。虽然人群1的福利水平要比人群2要差,但是这种差距真的大到给人群1增加20个单位的福利所具有的优先性足以压倒给人群2增加20000个单位的福利?仅从绝对性的观点来看,对此的回答并不是那么肯定的,甚至回答更应该是否定性的,至少在直觉上是如此。因此,许多论述平等的学者,为了避免走向这种包含有平等主义因素的极端优先主义,在思路上很自然地迈向了另一种分配主张即充足主义(sufficientarianism)。
由于充足主义是从优先主义发展而来的,因此,后者的一些论点是为前者所接受的。一如充足主义的代表人物哈里·法兰克福(Harry Frankfurt)所论述的一样:“赋予改善处于贫困状况的人们比改善不处于贫困状况的人们更大的优先性,的确是合理的。”但是,他强调赋予有效性的关键在于人们的贫困状况,而非他们过得较差。他认为人们没有去优先改善过得较差者的一般义务。因此,他主张“毕竟我们往往对生活小康者与富人之间的不平等很无动于衷……一些人的所有比其他人要少这一事实在道德上并不令人困扰,当他们很明显都拥有足够多的时候”[5]31-32。另一位充足主义的代表人物罗格·克瑞斯普(Roger Crisp)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与法兰克福相呼应的。他也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理由给予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的优先性。可一旦他们的福利(welfare)水平已经达到了一定门槛,换句话说,他们都过得足够好,仅仅基于其中的一个人过得较差而赋予他对另一个人的优先性的理由就不再成立了。[4]758
充足主义的一个根本主张是:“从道德的观点看,重要的并非每个人的所有应该是一样的,而是每个人的所有是足够的。如果每个人的所有是足够的,那么是否一些人比另一些人的所有更多,并不产生什么道德后果。”[5]21从该主张看,充足主义也是强调人们生活水平的绝对性,并不关注与他人生活水平比较而言的相对性。充足主义对绝对性的关注,是与日常的道德观念是相契合的。贫穷和痛苦,无需在人们之间做比较,它们本身就是坏的。努力消除贫穷和痛苦,让人们都过上富足、舒适的生活,这是充足主义的内在要求。的确,我们应该关注人们生活绝对性的维度,但这并不足以表明就可以完全不考虑人们生活中相对性的维度。在很多道德考虑中,人们之间的相对性维度往往是不可或缺的。只考虑绝对性的维度而忽略或放弃相对性的维度,会导致片面的道德思考和结论。
根据充足主义的观点,它总是希望有最多的人在生活福利或福祉上都达到或超过充足的门槛。可这样的目标有时候却引发某些争议。比如有亟需某种资源的10个人,他们每个人至少要得到5个单位的这种资源,才可能全部存活下来。但现在的处境是,总共只有40个单位的这种资源可用。[5]30法兰克福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平等主义者会主张把这40个单位平均分给这10个人,每人4个单位。可如此一来,很可能导致每个人都得不到足够存活下来的资源,从而统统死去。很显然,这样的主张无疑是荒谬而不可接受的。法兰克福的言下之意是,如果把这40个单位只分给10个人中的8个,每个人平均可得到5个单位,这样他们都能因此而存活下来。这样可以保证最大多数的人得到足够的资源。在他看来,充足主义的这一主张与平等主义的主张之间的对比恰恰凸显出充足主义是合理的,而平等主义是不合理的。
然而,这样的结论未免有点过于草率。在上面这种特定情况下,平等主义并不必然要求40个单位的资源应该平等地分配给10个人。平等主义,在这一点上与充足主义并不冲突。因为如前所述,平等主义也关注人们生活绝对性的方面,希望人们首先都能存活下来,然后活得好。如果这40个单位平均分配给8个人,就能够挽救这8个人的生命,平等主义当然不会反对而且还会竭力主张这样做。但是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这40个单位应该分配给这10个人当中的哪8个幸运者呢?对此,法兰克福却语焉不详。平等主义不同于充足主义之处就在于,平等主义不但重视充足,也强调平等的重要性。因此,平等主义会要求给予与分配相关的每个人以平等的机会去获得某些稀缺的资源。[6]就这个例子而言,让这10个人以抽签的方式来决定其中哪8个幸运者能都获得平等的5个单位的资源,可能算是给予他们以平等的机会。
充足主义的另一个成问题的看法是,只要人们的生活水平都达到了充足的门槛之后,他们之间在生活水平上的差异就不再重要了。
设想有甲乙两人生活都过得一样好,可以说都超过了法兰克福所说的充足的门槛。现在有一笔飞来的横财落在他们两个人的头上。可随之而来问题是,面对这样一笔财富,他们该如何分配呢?如果按照充足主义的想法,这笔财富在甲乙之间无论如何分配,并不会导致什么道德上的问题。但是这样的结论真的能够被接受吗?很显然,通常的道德直觉告诉人们,在这种情境下,并非所有的分配结果在道德上都是等价的。只有在甲乙之间平等地分配这笔财富才是公平的分配。充足主义在此的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不论甲乙哪一方都不能以自己生活得不够好为理由而要求获得这笔意外财富中较大的部分。另外,从公平的角度来看,甲乙对这笔突如其来的财富没有做出过任何努力和贡献,因此,也没有谁能够声称他有资格比另一方应得该财富中更大的部分。既然如此,甲乙就应该平分这笔财富,这种分配结果显然比不平等的分配结果要好。极端言之,哪怕甲乙两人都无法获得这笔财富中的任何一点,从公平的观点看,其结果也要好于把它不平等地分配给甲乙两人。所以,充足主义认为如何分配这笔财富其结果在道德上是不重要的,无疑是讲不通的。
充足主义的另一个毛病,在于它关于充足的标准或曰门槛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充足主义从绝对性的角度来看待一个人的生活在不与他人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是否过得好,其本意是认为“过得好”(即充足的标准)这问题本身可以有一个至少比较客观的标准。从人类生活的某些方面和一定程度而言,充足的标准是具有客观性的。比如,不管一个人处于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之中,基本的饮食、衣服、住宿、保健等生存性需求总是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他,直到他死亡为止。保障这些需求得到满足,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们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绝对性。然而,一旦超出这个程度,充足的标准就变得不再那么客观和绝对。因为,除了生存性的需求以外,人们什么样的需求算是合理的需求,满足哪些需求才算是“过得好”,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其所处的社会的文化、经济环境的。一个人能够上影院,拥有汽车、电视机、洗衣机等等东西,如果身处西方发达国家,这并不表示他一定已经“过得好”。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中其他许许多多的人都能达到他这种生活条件。但是,如果他要是身处某个贫困的非洲国家,那么他所拥有这种生活条件足以说明他已经“过得很好”了。[7]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承认充足的标准或“过得好”的标准往往依赖于一个社会的文化、经济环境,这并不意味着否认它具有客观性、绝对性的一面,更不意味着它完全是主观任意的。而是意味着,衡量一个人是否过得好,是不可能脱离对他与所处的社会中其他成员的生活状况的比较而单独加以确定的。正如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所说,“重要的不只是一个人的绝对收入,而且还有他的收入相对于其他人的收入的状况。”[8]因此,充足的标准不可避免地包含着绝对性与相对性这两个维度,然而,充足主义者却往往有意无意地只强调前者而忽略后者。
此外,充足主义关于充足标准的表述看起来还存在主观主义的倾向。尽管充足主义只着眼从绝对性来定义什么是充足,然而在描述这种绝对性标准的时候,却显得并不确切。法兰克福认为,根据充足主义,一个人在经济方面是充足的,就意味着他满足于现在的所得,而不再想要更多的金钱,或者他认为自己的这种满足是合理的。当然,对充足标准的这种描述,肯定不止限于经济方面,对于生活的总体而言应该也是同样适用的。一个人是充足的,用法兰克福自己比较拗口的话来说,就是指“他对他已经拥有的满足数量感到满足。”[5]40从法兰克福这里的观点来看,他对充足标准的界定并非是客观的,相反带有相当程度的主观色彩。判断一个人过得好还是不好或者说是否充足,固然要把当事人自己的主观感受考虑进去。这是一种第一人称的角度。可是如果完全抛开当事人自己之外的角度即第三人称的角度,只从第一人称的角度来看待充足的标准,那么这个标准在相当程度上将会变得主观任意,在很多情况下根据这样的标准所得出的判断是让人难以接受的。同样的物质生活条件,一个人可能感到很满足,可另一个人却可能觉得并不满足。人们欲望的大小、对生活的期望值,存在着巨大而深刻的个体差异。而且这种差异又往往与个人成长和生活的环境密切相关。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言:“一个人欲望的满足并不一定表示他的福祉(well-being)或生活水平很高。憔悴的奴隶、潦倒的失业者、无望的穷人、温顺的家庭主妇可能只有勇气去欲求一星半点,但是那些被规训(disciplined)的欲望的满足,并不意味着巨大的成功,也不能与处境更好的人的那些狂妄而过分的欲望的满足相提并论。”[9]因此,充足主义关于充足标准颇具主观主义色彩的描述,并不能成为判断人们生活是否良好的有效指南。只有透过第一人称与第三人称相结合的视角,才能对人们的实际生活状况做出良好的判断。其中,第三人称的视角又包括从两个方面去看待人们的实际生活状况。一方面,第三人称的视角要求客观地、绝对地考察人们实际拥有或具有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的东西;另一方面,它又要求客观地、相对地比较不同的人之间在物质和非物质方面的差异。
前文的论述表明,优先主义与充足主义各自在理论上存在着种种不足和缺陷。因此,它们对平等主义并不构成真正的挑战。实际上,平等主义并不是完全排斥这两种理论。与此相反,它们三者在某种意义上是相互补充的。优先主义对改善过得较差者的状况在道德考虑中赋予优先性,充足主义强调从绝对性角度来考虑人类福祉或福利的状况,这些都是平等主义所赞同的。而且,如果按照优先主义和充足主义的很多主张去做,其结果常常能促进平等。不过,平等主义试图做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要打破前面这两种理论的片面和狭隘:只关注绝对性,而否定相对性。由于对绝对性的片面关注,这两种理论虽然都会得出促进平等的结论,可它们认为那不过是在追求其他东西同时所带来的副产品而已。也就是说,平等本身并不是他们追求的目标。它们所追求的是另外一些东西,比如:减轻痛苦、消除贫困和疾病、缓和冲突、带来快乐等等。这意味着,对优先主义与充足主义而言,平等本身并不是好,因而并不具有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不平等本身也不是坏的,因而并不具有内在的负价值(intrinsic disvalue)。平等主义不同于优先主义与充足主义的一个根本之处就在于,它是主张平等本身就是好的,是具有内在价值的。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平等主义主张在任何情况下都坚持平等,反对不平等。
平等并不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唯一价值,而仅仅是许许多多各种各样价值中的一种。而且,在这众多的价值之中,平等与其他任何一种价值一样,并不占据着至高无上、不可超越或压倒的地位。在社会生活中,各种价值常常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彼此冲突。在这样的冲突中,平等是不可能总胜出的。设想张三、李四两人目前的生活水平是平等的,现在有一个机会可以让他们俩的生活水平都得到提高。但是,这样做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他们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也许张三只提高10个单位,而李四则提高30个单位,最终他们提高后的生活水平则是不平等的。在这种情况下,平等主义者并不一定主张,为了保持平等,张三、李四就必须放弃这个可以改善他们生活水平的机会。保持平等固然重要,但是改善生活水平也重要。平等不是唯一重要的东西,也不是最重要的东西。平等主义者完全可以赞成张三和李四不应该放弃这个机会,以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但是这并没有否定“平等本身是好的”这一平等主义主张。因为尽管利用这次机会之后,和以前相比,张三、李四的生活水平都提高了,他们中没有谁因此而变得更差,但是改善后的这一状况,至少可以说在一个方面,要比原来的状况要差。这个方面就是平等本身。[10]无论如何,其中的不平等总是令人遗憾的。因此,人们总是有理由向往一种更好的情形,即不但张三、李四的生活水平都得到了改善,而且还是过得一样好。
即使平等主义者坚持认为平等本身就是好的,但是为此提供的辩护却各不相同。本文对平等具有内在价值的辩护,主要依赖于比较性公平(comparative fairness)的概念。这种辩护进路是由拉里·特姆金(Larry Temkin)提出来的。根据这一进路,平等之所以具有内在价值,是因为平等的概念是内在于公平的概念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换句话说,没有了平等也就不存在公平。众所周知,公平本身就是好的,是人类社会竭力追求的一种重要的内在价值。由于平等内在于公平之中,所以对公平的追求就等价于对平等的追求,平等的内在价值也因此得以体现出来。不过,需要着重补充的是,特姆金所说的“作为比较性公平的平等”并非排除一切不平等,而只排斥不应得的不平等(undeserved inequalities)。因为从比较性公平的观点来看,这样的不平等是不公平的,所以也是坏的。那么什么样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呢?起初,特姆金对不应得的不平等做了这样的限定:“一些人并非由于他们自己的过错(或选择)而过得比别人差,这是坏的——是不正义或不公平的。”[11]如果一个人由于他偶然的出身而过得比别人差,那么这样的不平等就是不应得的。然而,特姆金后来发现,“并非由于他们自己的过错或选择”这个限制性条款(以下简称“选择条款”)对于不应得的平等而言,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充分的。[12]说它是不必要的是指,即便一个人是由于他自己的选择而过得比别人差,他和别人的这种不平等也可能是不应得的。而说它是不充分的是意味着,即使一个人并非由于他们自己的过错或选择而过得比别人差,这种不平等也不一定是不应得的。下面用两个事例来分别阐明“选择条款”的非必要性与非充分性。
先来看它的非必要性。假设小王在某个地方经营一家餐馆,而且他是心地善良、认真负责、诚实守法的一个人。因此他对自己餐馆从一开始就执行严格的卫生标准,从不使用不卫生的食材、调料和食用油等东西,餐馆的各项卫生指标完全符合当地的相关法规。然而,除小王的餐馆以外,当地所有其他老板的餐馆都一直非法使用地沟油来做菜,但由于当地执法的漏洞,这种违法行为一直未得到查处。这样一来,一直使用是合格食用油的小王餐馆,其成本要远高于使用地沟油的其他餐馆。经过一段时间残酷地竞争之后,小王的餐馆由于相对于当地其他餐馆过高的食用油成本而渐渐陷入亏损。尽管如此,小王出于做人的良心,始终坚持使用合格的食用油,而从不使用地沟油。最终,小王的餐馆在日益亏损的压力下而破产。该事例想要突出的是,由于小王坚持自愿选择使用品质合格但成本过高的食用油,且坚决抵制使用不合法的地沟油,才导致其餐馆的破产,从而使得他本人比当地使用地沟油的其他餐馆的老板过得差。根据“选择条款”,小王陷入的这种不平等可以归咎于他的自愿选择,因此他应该为这种不平等自己负责。在此意义上来说,这种不平等并不是不应得的。然而,从“选择条款”所得出的这一结论明显是违背人们的道德直觉的。无论如何,人们也很难接受,小王由于他遵纪守法的行为而应该比其他违法的餐馆老板过得差。这种不平等显然是不应得的。因此该事例足以说明,不满足“选择条款”的不平等也可能是不应得的。这也就意味着,“选择条款”对于不应得的不平等而言不是必要的。
“选择条款”的非充分性则可以用另一个事例*该事例借鉴了特姆金所举的一个例子。Cf.Larry Temkin,“Exploring the Roots of Egalitarian Concerns”,Theoria,Vol.69,Issue 1-2,(August,2003),144-145.来说明。设想小王与小明两人原来过得一样好。但小王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而小明则经常会从事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根据法律,如果对小明所有违法行为进行追究的话,小明足以被判处死刑。可幸运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小明的违法行为总是逃脱了法律的惩罚。与此同时,小明也不断通过他各种违法行为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但小王一直只是安分守己、勤勤恳恳地从事着一份普通的工作。久而久之,小明的生活就过得远比小王要好。然而,突然有一天,小明死于一次意外的车祸。虽然小明的这种下场完全是由纯粹的运气而导致的,与他的选择并无任何关系。但是,可以说,人们还是忍不住会认为小明的这种下场是罪有应得。与此同时,小王所处的生活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他自己的选择而得来的,因而它也是小王应得的。如此一来,小王与小明截然不同的两种人生结局是应得的。可这种看法与从“选择条款”引出的结论是冲突的。因为根据该条款,小明不是出于自己的选择或过错,而是由于纯粹的偶然死于非命的,因而过得比小王差,这样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很显然,从道德直觉来看,人们对于这一结论是难以接受的。相反,人们往往会认为,这种不平等就是应得的。以此看来,即便某些不平等满足“选择条款”也并不表明它们是不应得的。这恰恰说明了“选择条款”并不构成不应得的不平等的充分条件。
如果以上的两个事例表明了“选择条款”并不是不应得的不平等的必要或充分条件,那什么样的不平等是应得的呢?也许从某种意义来说,并不存在应得的不平等。以往对人们之间平等或不平等的理解常常局限于对人们各自所得进行比较。但是,倘若人们各自所付出的真诚的努力是不相同的,即使他们各自的所得却是一样的;或者反过来,倘若人们各自所付出的真诚的努力是相同的,即使他们各自的所得却是不一样的,我们都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说他们是不平等的。具体而言,这种不平等就在于人们各自的付出与所得之比是不相等的。从广义的比较性公平的角度来看,每个人的付出与其所得之比都应该是相等的。这种对平等的看法可被称为比例性平等观。*值得指出的是,在一个社会中人们的付出与所得之比应该有一个标准值。确定这个标准值的一个看起来比较合理的方法就是用这个社会中所有人的付出的总量除以所有人的所得的总量。如此以来就会得到一个关于该社会付出与所得之比的平均值。这个平均值就可以作为该社会中人们的付出与所得之比的标准值。从应得的角度看,凡是其付出与所得之比大于该标准值的人,他们的所得就相对不足,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凡是其付出与所得之比小于该标准值的人,他们的所得就相对过多,应该进行相应的减少。其中,从过多所得中应减少的量应该等于不足的所得应获得补偿的量。然而,如何对每个人的付出与所得进行准确的定性与定量的说明与计算,是一个极其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这已经超出本文的讨论范围。而且,缺乏这种说明与计算并不对本文的观点构成实质性的影响。根据这一平等观,对于人们而言,没有什么不平等真的是应得的。从表面上看,也许人们各自的所得是不一样的。可这种不一样的所得不外乎两种情况:要么不一样的所得中每一个人的付出与其所得之比都是相等的,要么是不相等的。如果是前一种情况,那么这种不一样的所得满足比例性平等,因此他们是平等的。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么这种不一样的所得不满足比例性平等,因此他们是不平等的,而这种不平等也是不应得的。
既然从比例性平等观来看,没有什么不平等是应得的,那么就无所谓应得的不平等了。迈向比例性平等,就成为了平等主义的新目标。在当今这个依然存在巨大的比例不平等的世界,平等主义者就更有理由去努力减少它们。这不只是因为减少这种不平等可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其他价值,更重要的是因为降低这种不平等本身就是公平的和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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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仕军)
Two Challenges to Egalitarianism:Prioritarianism and Sufficientarianism
XIE Baogui
(DepartmentofMarxism-Leninism,GuizhouNormalCollege,Guiyang,550018,China)
Egalitarianism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conception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but other two competing doctrines—prioritarianism and sufficientarianism—try to challenge egalitarianism.Despite their different emphases in arguments,the two doctrines have something in common:they both deny that equality is good in itself.The essential distinction of egalitarianism from them,however,is that it admits the intrinsic value of equality.The challenges of prioritarianism and sufficientarianism to egalitarianism are showed to be unreliable by some analyses and criticisms of them.The intrinsic value of equality can be argued for on the basis of comparative fairness.Furthermore,from this argument can be derived a “proportional equality view”,which may be regarded as the new goal egalitarianism should pursue.
equality;egalitarianism;prioritarianism;sufficientarianism;proportional equality
2016-10-11
谢宝贵(1983—),男,湖南双峰人,贵州师范学院马列主义教学部副教授,哲学博士.
D081;B018
A
1008-7699(2017)01-008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