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治国视域下的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2017-01-12 19:21顾红霞
克拉玛依学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司法现代化

摘 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举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仍然面临着法治建设顶层设计不完善,全社会法律意识不够强,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有待提高等一系列突出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和加强党对依法治国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社会治理的能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切实做好法律服务民生工作。

关键词: 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路径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16.06.08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顾红霞.论依法治国视域下的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J].克拉玛依学刊,2016(6)40-45.

法治是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政治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正在成为国家治理理念和社会共同信仰。我们党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持从“五位一体”总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心一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要求出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对依法治国做出了全面部署。坚持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2]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推动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动力。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性、紧迫性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让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3]281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法治文明建设先行,法治作为人类文明最重要的成果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思维和方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4]64-66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五大发展理念”,扎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对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内在要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新要求、新举措,因此,制定良法和落实良法善治、构建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无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总目标。无论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还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需要发挥法治的基础和保障作用,都需要善于依靠法律制度治理国家,都需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举措。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长期以来,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通过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与深刻教训,党坚持把依法治国确定为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党的意志和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化、程序化、法律化落实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是党应对执政的考验、改革开放的考验、市场经济的考验、外部环境的考验,是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确保党中央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补上区域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生态环境不可持续的短板,既是发展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也是法治要引领、促进和保障的重点所在。因此,必须坚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在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来坚决破除一切妨碍依法治国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备。

(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迫切需要。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梦的本质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5]法治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然途径。在当代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全党意志的充分体现,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代表着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中国梦”把国家追求、民族向往、人民期盼融为一体,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中华民族团结奋斗的最大公约数,是激励中国人民奋进的时代最强音。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法治建设顶层设计还不完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体制、运行机制、保障措施和战略布局等还有待完善,特别是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还有一定的差距,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有待健全,依据法律制度设计治理社会的能力还有待加强,通过法治建设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体制机制还有待健全,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领域和环节的改革还有待全面深化。

(二)全社会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一些领导干部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还有待提高,社会法治意识亟待提升,普法教育方式亟待创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等观念尚未普遍树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尤其是健全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问题还较突出,亟待把挑战变机遇、把短板变杠杆,牢牢掌握法治工作主动权。

(三)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还有待提高。现有法律制度中仍然存在与经济建设和社会治理,特别是全面深化改革不相适应的问题,尤其是在意识形态、宗教管理、反恐维稳等领域还存在许多法律空白。正如“真理从来都不如思考本身诱人和绚丽”[6]16一般,在当下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急剧变革的中国,围绕依法治国,特别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立法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现象仍未消除。法典化程度较低,法律体系内部不协调、不统一的问题仍然突出。这些问题都进一步凸显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性。

(四)依法行政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健全,权责交叉、多头执法、执法权威性低、执法效率差等问题突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决策程序、风险评估、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亟待完善。这些问题进一步凸显了健全国家治理体系、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紧迫性。

(五)司法体制机制还不健全。地方法院审委会改革成效不明显,制度运行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7]75特别是影响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和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深层次问题依然存在,解决司法腐败问题仍然面临挑战,涉诉信访案件“终而不结”和“无限申诉”等问题仍然突出,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和执行难的顽疾亟待解决。上述问题的客观存在充分说明,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仍然是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也进一步凸显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任重而道远。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议

(一)旗帜鲜明地坚持和加强党对依法治国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牢牢把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坚持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党的领导是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主动适应新形势,切实增强工作前瞻性,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积极推动国家治理的理念、制度、机制、方法创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凝聚各方面力量共同坚持一手抓依法治国的突出问题整治、一手抓社会治理的加强与创新。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善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党对依法治国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在依法治国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制度、党组织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善于议大事、抓大事、谋全局,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加大立法力度,修订完善法律。加快推进国家打击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方面的立法,完善刑法措施,增加惩治暴力恐怖犯罪的法律规定,支持反恐维稳重点地区的地方立法。坚持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积极遵循社会治理的规律及特点,明确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重点工作,积极推动社会治理理念、制度、机制、方法创新,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信息网络管控、社会治理等领域的立法,重视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健全合宪性、合法性法律审查制度,深入开展立法协商,扎实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和平安中国建设,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顺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提高执行力,规范和公开政府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与结果;完善科学、依法决策程序,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评估制度;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程序,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制度,强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增强行政监督效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裁决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加强边远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加大对市、县法制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

(四)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完善法律便民服务措施和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问题,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坚持从法制措施、体制机制和组织保障等方面切实保证把“四个决不允许”的要求落到实处,重点解决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推行执法司法公开制度,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加强舆论引导。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健全申诉、抗诉、发回改判等三类案件的评估检查和案件办理质量倒逼机制;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问题。

(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避免司法体制改革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坚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健全司法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权力制衡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建立司法终结社会矛盾纠纷的良性循环机制,强化司法公信力。坚持公正、文明司法,强化司法民主性和专业化,消除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官僚化倾向;尽快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的监督机制。

(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重点解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人员少、经费不足、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大力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入持久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办法。实施“源头普法工程”,将法律教育纳入教育机构教学大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习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和维护法律的浓厚氛围。坚持问题导向,正确认识和把握法治中国建设,特别是社会治理所面临社会问题的阶段性特征,深化对依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突出问题导向,依托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创新,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补齐社会治理工作的问题短板,努力提升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七)切实做好法律服务民生工作。坚持源头治理,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认真做好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努力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加强和拓展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广泛开展“民生大走访、矛盾大调处、隐患大整治”[8]等便民利民活动,真正把矛盾、问题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坚持从制度和体制机制上保证执法、司法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切实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和社会管理等改善民生的领域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努力为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让人民过上更美好的生活。

(八)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社会治理的能力。坚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分析社会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健全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社会格局。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完善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定纷止争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心理干预机制。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合法、合理的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制轨道,让当事人切实感到依法律、按程序就能公正有效解决问题。依法加强社会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硬性维稳与柔性维稳相结合,注重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善于运用法治、民主、协商的办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对敌我矛盾既要旗帜鲜明,敢于斗争,稳准狠地打击敌人,震慑犯罪,防止养痈遗患,又要讲究谋略,巧于斗争,有效争取舆论,赢得人心,防止授人以柄。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开展社会治理突出问题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黄赌毒、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暴恐犯罪;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扬言报复社会人员等重点人群,对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重点物品,进一步强化治理和管控措施。

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坚持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依法加强和创新宗教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肩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采取有力措施遏制非法宗教活动多发、频发态势;坚持从源头抓起,坚决铲除宗教极端思想传播渗透的土壤和条件。各级各部门充分发挥优势,密切配合,履职尽责,努力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服务共担、平安联创、稳定共享的良好局面。

(九)全面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坚持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法治队伍建设第一位,强化敢于担当意识,加强纪律教育,健全纪律执行机制。坚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和改进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国家司法人才考录工作;健全在职教育培训体系,大力加强执法司法人员业务能力建设,特别是要加强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推进法律人才资源均衡配置,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引导高层次法律人才到欠发达地区工作,采取提高待遇、放宽准入等多种方式,综合解决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基层法律人才缺失问题。注重选拔任用法治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十)加强法律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做好刑事司法协助和民商事司法协助案件的办理工作,加强与有关国家的移管条约谈判和实务合作,积极参与反恐维稳和反腐败国际合作,共同打击“三股势力”、贩毒走私和跨国有组织犯罪;参与联合国和相关国际组织的有关活动,服务国家外交战略布局和对外经贸合作。加强在上合组织框架下的法律与司法领域合作,完善合作机制,切实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共同发展繁荣。另外,在大数据背景下的国际合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进一步增强战略眼光、机遇意识和科技能力,重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国际合作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对现代科技手段的适应性,坚持把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成果紧密融合,养成运用大数据分析、解决问题的法治思维习惯和法治行动自觉,提高法律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牢牢掌握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的国际合作主动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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