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教育研究论点摘编
魏建国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撰文指出,我国已有法律对“非营利”的内涵未作清晰的界定。新出台的《慈善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非营利”的操作性标准,即与国际惯例“禁止利润分配”规则相类似的“禁止财产分配”规则;同时,还规定了包括“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理”规则等在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修改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合理回报”相关规则模糊了“非营利”的内涵,对“非营利”的模糊处理也影响到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不利于真正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最近新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延续了《慈善法》的立法精神,追求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性,摒弃了“合理回报”的相关规定,明晰了“非营利”的内涵,并规定了相应的制度保障,从而为正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创造了条件。
陈文联、张亚芳在《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撰文指出,当前民办高校发展面临着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应用型发展转型。这种转型发展是适应新时期经济新常态的客观需要、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新时期民办高校自身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反观现实,民办高校发展转型面临着许多制度性障碍,如得不到社会主流价值认同的社会观念障碍、法规政策体系不完备的法规制度障碍、管理体制不顺畅的宏观管理体制障碍、公共财税资助机制缺乏的财力支撑障碍以及法人治理机制不完善的内部治理制度障碍。这就需要政府有所作为,培育积极的民办高等教育转型发展的社会氛围、构建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健全公共财政资助制度和引导民办高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鞠光宇在《高教探索》2017年第1期撰文指出,随着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在我国将成为现实。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民办高校,在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所有者)、管理者和教职工等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建立的有关于学校运营与权利配置的一种组织机制。在梳理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发展历史和现状后发现,仍存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不分、对民办高校的组织机构规定不明确、关于民办高校治理结构的规定缺乏操作性以及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进而分别构建起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般建构为参考、突出高校人才培养主要职能的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以及以非营利性组织治理结构的一般建构为参考,强调建立董事会、设立校长和监事会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胡坤、徐军伟在《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年第1期撰文指出,独立学院“县域办学”是浙江省在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和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出现的办学现象,是改革开放后继中心城市办大学、高教园区建设之后浙江省第三次高等教育布局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学院“县域办学”就是独立学院在区域中心城市非核心城区的县(区)级行政区域内开展办学,开端于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目前全省21所独立学院中有11所属于“县域办学”。“县域办学”有利于助推独立学院规范设置与应用型人才培养、加速县域经济转型与新城区发展。要完善独立学院“县域办学”,需要省级政府、县级政府以及独立学院自身之间的协调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