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的公共利益
——“外部性”不意味着“市场失灵”

2017-01-12 01:55朱海就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科斯外部性公共利益

朱海就

(浙江工商大学 经济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论市场的公共利益
——“外部性”不意味着“市场失灵”

朱海就

(浙江工商大学 经济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文章在奥地利学派的“市场过程”与“个体主义”方法之上提出了“市场的公共利益”概念,并与斯密的“看不见的手”思想作了对比。文章指出,放在“市场的公共利益”背景下,“外部性”概念要重新理解。实际上市场就是一个外部性的海洋,在自由市场中,消费者与企业家都会对“外部性”做出反应,在这一过程中市场的公共利益得到增进,因此外部性本身不是一个问题,不代表“市场失灵”,阻碍人们对外部性做出自己的反应才是问题。“产权”是一个“状态”概念,随着个体行动而不断得到调整。文章还比较了科斯的“社会总产品”概念与“市场公共利益”概念,认为前者是静态的,缺乏现实的方法论基础。

市场;公共利益;企业家才能;外部性;产权

我们经常会有这样的经历,做了自己喜欢的事,或满足了自己的某些欲望,却不需要为此付费,如女人逛街,逛超市是不需要付费,看电影海报不需要付费,不仅如此,我们有时还享受商家免费提供的服务,如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电子邮箱和即时通讯工具等等。不仅如此,通过市场,我们做成了一个人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如一个人盖不起楼,但通过房地产市场,我们住上了楼房;一个人做不出电脑,但通过电脑市场,我们用上了电脑等等。在上述这些情况下,我们无疑享受到了市场提供的好处,但我们不知道具体是谁提供的,我们称这种好处为市场带来的或产生的公共利益,简称“市场的公共利益”。*在这里,“市场的公共利益”也可通俗地理解为“市场是大家共同的利益或资源”,本文意图强调的正是这个观点。

斯密早就认识到了市场存在公共利益,但经济学后来的发展较多地关注市场的供求、价格、竞争、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或货币、资本与利息等等,市场的公共利益问题一直没有引起重视,虽然主流经济学中有“外部性”概念,但把它作为“市场失灵”的依据,事实上是对“市场公共利益”的否定,下文将对此予以具体论述。“市场的公共利益”与公共管理学研究的“公共利益”也不一样,后者指政府通过公共政策或公共服务,给一地区或国家的居民所带来的共同利益,是有意识的行动的产物,而市场的公共利益则不然,它是人们有意识的行动所产生的无意识的结果。“市场公共利益”包括迈克尔·波特等人在内的“集群”研究中有涉及,市场的专业化分工、知识外溢等在集群中有充分的体现,“集群”也给集群的成员带来“共同的利益”,但是,在“市场公共利益”的研究中,我们考察的是作为“抽象机制”的市场,而不是作为一种“具体现象”的市场,如“集群”。*陶永谊在他《互利经济的逻辑》一书中所做的研究与本文主题有一定的相关性,他试图用“互利”假设代替主流经济学的“自利”假设,把人的“利他”动机视为达成互利的前提条件,而笔者则认为互利或公共利益的达成并不需要利他动机,所需的只是良好的市场制度。见陶永谊:《互利经济的逻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版。为说明“市场公共利益”产生的原因,文章第一部分说明市场公共利益的特征;第二部分说明“市场公共利益”产生的原因;第三、四部分说明在“市场公共利益”的角度下,“外部性”与“产权”等概念需要重新认识;第五部分说明“市场公共利益”思想给经济理论、伦理与公共政策能带来什么样新的启示。

一、 “市场的公共利益”的特征

斯密早就意识到市场的“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他著名的“看不见的手”阐述的就是“私利”与“公共利益”的转化:“确实,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由于宁愿投资支持国内产业而不支持国外产业,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1]。

在上面这段话中,斯密提到的“公共的利益”“社会的利益”都是一个意思,在本文中,我们称之为“市场的公共利益”,它是无数个体行动的产物,它并不必然意味着免费的或廉价的,而是指由于这样一种共同利益的存在,我们可以达成自己的目的,离开它则我们不能达成自己的目的。称之为“公共”,是因为它向每个个体开放,而且也关系每个个体的利益,它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个体在多大程度上能达成他自己的目的,比如,它越“高级”,个体所能达成的目的就越“高级”,它越“低劣”,个体所能达成的目的就越“低劣”,发达国家与落后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有不同质量的“公共利益”,同样地,城市比农村繁荣,也是由于城市有更多的公共利益。

不难发现,市场的公共利益也表现在这样一种“放大效应”上:(1)市场带给“每个个体”的回报要远超出个体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每个个体”仅凭其自身努力所能获得的回报;(2)市场带给“所有个体”的回报的总和要远超出“所有个体”付出的总和,特别是他货币付出的总和,即多数人的货币付出远不足以体现他从市场中获得的利益。这也意味着市场中存在着巨大的“剩余”,它被人们免费或廉价地分享,它不同于通常说的“消费者剩余”,后者是双方的,前者是“多方的”。

但是,也不能简单地把市场的公共利益理解为“剩余”,如上所述,它是个体达成其自身目的所不可缺少的“共同资源”(斯密称之为“common stock”),商品、服务、资本、人才、资源、信息与知识等等都是这种共同资源的组成部分,这种共同的资源,个体平时甚至意识不到存在他可以据以利用的共同资源,只有当他把其中的某一部分用于实现自己的目的时,他才意识到它的存在。

二、 “市场的公共利益”产生的条件

“公共利益”是如何产生的呢?我们可以把市场比喻为一架机器,每个追求私利的个体是机器的一个零件,单个的零件不能产生效益,但是,当不同的零件铰合在一起时,就具有了某种功能。市场与机器的区别在于机器的铰合是人“有意识的”,而市场的铰合是“无意识的”,即斯密说的“看不见的”。我们把不同才能之间的协调或合作称为市场的“铰合”,用斯密的话说,就是“交相为用”。斯密有关“分工”的论述,人们都已经比较熟悉,但斯密有关“交相为用”的阐述,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斯密是这么说的:“他们彼此间,那怕是极不类似的才能也能交相为用。他们依着互通有无、物物交换和互相交易的一般倾向,好像把各种才能所生产的各种不同产物,结成一个共同的资源,各个人都可以从这个资源随意购取自己需要的别人生产的物品”[2]。

正是“交相为用”,产生各个人都可以利用的“共同的资源”,它就是“市场的公共利益”。那么为什么不同的行动会铰合,从而使不同的才能“交相为用”?这是自发产生的,不是谁有意安排的,那么为什么会自发出现呢?这是因为人的“自利”本性。个体受自然女神的哄骗,“追求私利”在自然女神的哄骗下,个体追逐私利的过程,也就是行动的不断铰合过程,对私利的孜孜以求最终产生“公共利益”。对此,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是这么说的:“幸好自然女神是如此这般地哄骗了我们。正是此一哄骗,激起了人类的勤勉,并使之永久不懈;正是此一哄骗,最初鼓舞了人类耕种土地,构筑房屋,建立城市与国家,并且发明与改进了各门学问与技艺,以荣耀和润饰人类的生命;正是此一哄骗,使整个地球的表面完全改观,使原始的自然森林变成肥沃宜人的田野,使杳无人迹与一无是处的海洋,不仅成为人类赖以维生的新资源,而且也成为通往世界各国的便捷大道……‘眼睛大过肚子’这句庸俗的谚语,在他身上得到最为充分的证实。他肚子的容量,和他巨大无比的欲望完全不成比例;他的肚子所接受的食物数量,不会多于最卑贱的农民的肚子所接受的。他不得不把剩余的食物,分配给那些以最精致的方式,烹调他本人所享用的那一丁点食物的人,分配给那些建造和整理他的邸第,以供他在其中消费那一丁点食物的人,分配给那些提供和修理各式各样没啥效用的小玩意,以装点他的豪华生活气派的人。所有这些人,就这样从他的豪奢与任性中,得到他们绝不可能指望从他的仁慈或他的公正中得到的那一份生活必需品”[3]226。

上面几段话分别表达了相连贯的三层意思:(1)个体受自然女神哄骗追求其利益;(2)他人从他追求他自己的利益中获益;(3)他人获益并非源于他的“施舍”,而是源于他“不得不”把自己的所得分配出去。对于这种出于自利而产生的分配,斯密再次使用了“看不见的手”:“他们终究还是和穷人一起分享他们的经营改良所获得的一切成果。他们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而做出的那种生活必需品分配,和这世间的土地平均分配给所有居民时会有的那种生活必需品分配,几乎没什么两样。他们就这样,在没打算要有这效果,也不知道有这种效果的情况下,增进了社会的利益,提供了人类繁衍所需的资源。当上帝把这世间的土地分给少数几个权贵地主时,他既没有忘记也没有遗弃那些似乎在分配土地时被忽略的人”[3]227。

斯密这段话可以这么理解,即假如有产生公共利益的机制,那么财产(在斯密的这段话中是“土地”)的初始分配不重要,因为这种机制会将所得分配给了在初始时没有获得财产(土地)的人,使他们也能够获得收益。*斯密的这一思想与科斯的“产权的初始分配不重要”有异曲同工之妙。

“追求私利”促使个体发挥他们的企业家才能,试想假如每个个体都识破自然女神的哄骗,开始“修身养性”,那么他们就不会发挥企业家才能,上述铰合机制也就不会出现,公共利益就不会产生。

在自然女神的哄骗下,个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会追逐私利,这是其本性,但是,并不是任何情况下的私利追逐都会产生公共利益,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私有财产权制度”。也就是说,只有那种“增加个体财产”的私利追逐才会最终产生公共利益,“个体的财产”与“公共利益”不仅不矛盾,相反,个体的财产是公共利益的基础,一方面是因为私有财产权为个体的(铰合)行动提供激励;另一方面,当个体的财产增加,其他个体实现其目的的可能性就增强,因为个体实现其目的时总是要利用他人的财产。在市场中,个体的财产总是用于服务他人,这是财产“公共性”的体现,其实,个体的财产也只有更好地服务他人,他的财产才可能增加。

明确指出私有财产具有公共性的是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米塞斯,他早已指出市场经济框架下的财产权与非市场经济框架(如前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财产权有根本区别。在市场经济框架下,财产的拥有者不能根据自己的欲望和喜好随意地支配财产,而是必须“最大可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使用它们。如果其他人以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而使其黯然失色,那么,他就将丧失他的财产。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获得和保持靠的是服务大众,而当大众对其服务的方式不满意时财产就将丧失掉。”[4]207他认为财产所有者是受大众的委托来经营他们的财产,“私有财产是一种大众的授权。可以说,一旦消费者认为其他人将更有效地使用这种私有财产,大众的授权就被收回了”[4]207。

米塞斯从“财产权”的角度发展了斯密“看不见的手”,也进一步揭示了市场产生“公共利益”的原因:市场把大众的财产“委托”给了最善于经营的人,通过“利润与亏损”机制,迫使后者尽其最大可能为大众服务,并且所产生的收益也为大众所分享,即市场中财产具有公共性,市场中收益也具有公共性。

三、 “外部性”不意味着“市场失灵”

我们强调“市场的公共利益”与科斯刚好相反,因为他强调的是市场的“费用”(交易费用)。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概念开启了新制度经济学革命,也深化了人们对真实世界的认识,假如我们把分析的角度从科斯强调的“费用”切换到本文提出的“利益”,那么结果会是怎么样呢?会得出哪些不同于交易费用理论所给出的结论呢?先来看一下与之相关的“外部性”概念是否成立,然后在下一部分讨论产权问题。

科斯所根据的社会成本最低分配产权的思路是建立在外部性概念之上的,科斯的思路是如何建立能够提供外部性内部化的激励的产权结构,“外部性”是科斯的关键概念,但“外部性”并不独立于“市场”,市场本身就是一个“外部性”的海洋,而“外部性”概念事先预设了一个没有外部性的世界,然后把它套到真实世界中,说真实世界存在“外部性”,这一做法显然是“无端的”。提出“外部性”概念的人也没有意识到市场的公共利益,市场中的个体总是在利用市场,有时他从市场中获得的利益是有意的,有时是无意的,人们很难把他无意中获得的利益,如利用了各种免费的信息,和“无意”中获得的利益,如通过购买或销售的方式获得的利益加以区分,这就意味着不存在“外部性的内部化”问题或“补偿问题”,或者说这根本不构成一个经济学问题,而“消除外部性”更是子虚乌有,因为那就等同于消除市场。

个体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打算消除他所受的影响,因为消除这种外部性的(交易)成本可能很高,不值得。同一种“外部性”,在不同个体的价值序列中的位置不同,即对不同的主体的“成本”不同,对有的个体来说,消除某种外部性对他的影响非常迫切,但对另外一些个体来说,消除那种外部性产生的影响不那么迫切,*外部性对不同个体意味着不同的影响,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对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的产权配置方法的否定:假如很多人都受影响,那么究竟按照谁受到的影响来配置产权呢?如不能只考虑一个人受到的影响,那么只能把不同人受到的影响加总,然而,由于效用是序数概念,显然不能把效用加总。科斯使用的是一种“局部均衡”的方法,在假设所需的条件已经给定的情况下才是适用的。如对住在马路边的个体来说,有的会把解决噪音困扰摆在优先解决的位置,有的不会去考虑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在他看来,他可以把解决噪音的资金用于满足效用更大的目的,消除那种外部性产生的影响对他来说是得不偿失的。一般来说,“外部性”已经体现在价格中,如美丽的湖边,住房价格往往很高,而噪杂的马路边的房子价格往往比较低。这时,“外部性”已经作为一种成本,进入到个体的评价中,比如他购房时,会权衡房价与包括外部性(噪音)在内的各种成本,判断某一价格是否是划算的,如政府在他购房之后消除了马路的噪音,那意味着给他提供补贴,因为那样房价就会上涨。

上面的例子说明“外部性”并不独立于个体的主观评价,当个体意识到“外部性”对他产生的影响时并不必然会采取行动去消除它,他需要考虑消除这种影响是否划算,这与市场上有没有可供选择的手段有关。他可以选择的方式主要有科斯说的“法律手段”以及“从市场中购买商品或服务”等,他会选择他认为成本最低的方式,假如他发现即便“在他看来”那些成本最低的方式也超出了他因此可以增加的收益,他就会忍受由于“外部性”而导致的损失,因为“忍受”已经是他的最优的选择。当消费者的收入增加时,消除某种外部性产生的影响对他来说会变得更加重要,比如,有可能成为他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在收入比较低时,他有其他更为迫切的欲望需要满足。

他的这一需求一般来说会被企业家警觉,因为这种需求对企业家来说意味着商机。企业家会开发相关的产品去满足个体的需要,对于住在马路边受噪音污染的居民,企业家会设想他们需要防噪音的玻璃窗,或需要郊区安静的住房,企业家会把这些产品与服务生产出来供他们选择,从而大大地扩展“他可供选择的手段”。如个体可以选择企业家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解决他的问题,那么个体就不必和“制造噪音”的打官司(界定行动的权利),而只要和“制造防止噪音设备”的商家交易产品的产权,假如后者对他来说“交易成本”更低的话。一般来说“购买商品”的交易成本总是比“打官司”更低,*这个表述和科斯的“制度运行的成本”一样,严格地说并非确切,因为“成本”只有在个体的选择中才会出现。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更多地采用这一方式的原因。打官司一般来说只能是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诉时,即他认为打官司这种方式的成本低于市场中其他可供选择的方式时(如上面提到的购买设备),才需要法官登场,所以“打官司”这种方式不具有普遍性,个体一般来说并不是通过打官司(产权重新配置)的方式增进其效用,而是通过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方式增进其效用,个体诉诸于法官来解决问题(重新配置产权)只能是特例,是个体不得已做出的选择,科斯把这个特例一般化,使人误以为打官司是个体解决问题的一般途径,这有误导性。

个体即便选择打官司,他也不是从“总的社会成本”出发来考虑的,而只是从“他自己的成本—收益”出发来考虑的。“打官司”只能被视为个体解决其遇到的问题(个体为了增进其效用)的手段,而不能视为增进社会福利——通过各方的收益—成本的计算,进而界定产权实现——的手段。虽然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对产权的界定也有可能在“无意中”促进了更有助于公益(科斯的“社会总产品”)的产权的形成。*强调这一点非常重要,即并不是因为法官事先知道如何配置产权才能增进公益,所以才那样配置产权,而是因为法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现”了一种有助于解决纠纷的方法,这种方法包含了有价值的知识,它可以被模仿,从而增进了社会的公益。因此,更有助于公益的产权结构只能是一个无意识的“结果”,而不是事先(作为增进公益之目的)的动机的产物。这一解释与英美经验法(判例法)传统吻合。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的“重新配置产权”(一个“分配”问题)的方法即便在“总体上”实现了最优(静态均衡意义上),但对个体来说,却不一定是最优的,因为他可能有其他成本更低的手段可供选择。因此,重要的是消费者有没有可能以一种成本较低的方式解决他的问题(满足需求),如是在一个比较自由的市场中,他总是有机会的,因为企业家会对他的需求做出反应,如缺乏这样的市场,那么他不得不一直“忍受”噪音,假如他认为打官司的成本超出他从减少噪音中所获得的利益的话。因此,社会福利的增进不能看作是科斯意义上的“产权配置”的结果,而是企业家行动的结果。

四、 “产权”是个体行动的结果

我们对科斯的一个“不满”是他没有说明“产权”调整的动力,准确地说,他把法官视为一个产权调整的主体,他能够“比较不同的安排产生的总产品”[5]40,据以确定产权安排。科斯实际上预设了产权在法官调整之前是“清晰”的,剩下的只是“界定”给谁的问题,所以他才会有“合法的妨碍”一说,“‘许多立法的效果是保护工商企业不受那些因受损害而提出各种要求的人的影响。因此,还存在许多合法的妨碍’,它指的是这样一些侵犯,如被法令阻止的话,将造成更大的社会损失,因此,应该被容忍”[5]29。但我们认为,与其用“合法”与“妨碍”这样一对自相矛盾的概念,不如承认产权存在模糊地带,即存在不需要明确界定的空间,如上面提到的马路噪音的例子,住在马路边的居民在多大程度上享有安静的权利,法律不可能予以明确的规定,这取决于个体对安静的欲望,以及他在多大程度上愿意为“安静”支付代价以及支付能力如何,就是说,“安静”是一个需要购买的、品质不一的“产品”,可以“很安静”(比如使用先进的防噪音设备),也可以“不那么安静”(比如不使用相关设备),产品质量不同,价格自然也不同,购买不同的产品,就享有不同的产权,这取决于他的购买意愿与支付能力,如他愿意花高价买安静,同时也有支付能力,那么他的“产权状态”自然就比较好,这样,就把“产权”问题转化为“购买”问题,而不是权利的“界定”问题。现在的问题是,在遇到所谓的“外部性”问题时,人们想到的总是政府或法官出面界定产权,而没有想到人们会使用“购买”的方式来决定自身的产权状态。因此,产权是“个体的”,个体的产权是一个“状态”,他的最低支付能力和支付欲望决定了他的产权。

还要强调的是,一个人的支付能力,与市场中相关产品的价格有关,假如市场中有更廉价的产品可供选择,那么相当于他的支付能力提升了,这也是市场公益性的体现,假如市场上根本就没有相关产品,那么他买不到“安静”这种产品,如上所述,他只能忍受。可见,“产权明晰”只能意味着个体有权利采取“他认为他最适合的手段”解决他的问题,而不是政府或法官的“产权界定”。“产权界定”在理论上不成立,一方面是因为它相当于政府无偿地给某一方赠送产品,如“安静”,这一行动缺乏正义基础,即凭什么要给一方赠送这种产品?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一方法没有考虑界定的“成本”,没有回答谁为“界定”支付成本?它事实上假设界定是不需要支付代价的,是在真空中发生的,只要“界定”会增加社会总产品,那么“界定”就会自动实现。因此,产权是个体行动的结果,而非界定的结果,通过自身的行动,个体不断地改善自身的产权状态。这意味着产权的调整、个体效用的改善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是不可分割的同一个过程,都是与个体的行动相伴随的。*科斯把产权的调整作为(政府或法官)增进社会福利的“手段”。

五、 “市场的公共利益”的理论、伦理与公共政策蕴意

根据是否意识到市场的公共利益,可以把经济学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意识到市场存在公共利益,把个体利益最大化(微观经济学)或某个总量水平,如就业水平、增长率或货币量的最优(宏观经济学)作为研究议题的经济学;另一类是意识到市场的公共利益,研究如何推进公共利益的经济学,及什么样的制度才能将个体的私欲转化为公共利益的经济学,这是真正的政治经济学问题。从市场公共利益的角度看,经济学不是研究“最大化”的科学或“目的—手段”的科学,而是研究不同的行动如何相协调(铰合),从而产生公共利益的科学。

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都是“最大化”的科学,最大化科学的特征是寻找数据,计算最优,而“市场的公共利益”从根本上否定了经济学是一门“最大化”科学,因为“公共利益”看不见摸不着,是无法用数据衡量其价值的,比如个体从市场中获得的各种满足。因此,“成本—收益”分析只适用于微观层面,宏观层面不适用。像宏观经济学那样,把“总产出”或“充分就业”最大作为追求的目标是不成立的,“总产出”或“充分就业”不等于“公共利益”,因为总产出可能以牺牲市场的公共利益为代价。

市场的公共利益也使我们对价格的功能有新的认识。一般认为,价格是调节供求的信号,这固然没错,但从市场的公共利益角度看,价格是把不同的行动与才能“铰合”在一起的机制,没有价格信号,不同人之间就不能协调他们彼此独立的行动。这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那样:“价格能够帮助不同的个人协调他们所采取的彼此独立的行动”[6]。

同样地,“市场公共利益”也意味着对分配问题的新认识。比如“按劳分配”,在一个企业内部可以实现,但放到一个社会中,就难以实现,一个原因是那些创造者,如盖茨、乔布斯与马云等人的贡献有很大的外部性(公共利益),很难计算出包含外部性在内的“贡献”,然后再把这种“贡献”分配给他,“按劳分配”如要在国家层面推行,必然(也是必须)否定创造性的公共利益,计划经济难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计划经济试图在国家层面实施这样的分配制度。而市场经济却不需要全面地推行这样的分配制度,因为市场会以各种方式自动地给创造者的贡献计价,这个价格间接地考虑了他在“公共利益”方面的贡献。

不仅如此,“市场公共利益”这个角度也对经济学主流的“供求”分析法提出了挑战。供求平衡与市场公共利益没有什么关系,供求平衡并不意味着市场的公共利益的增加,这意味着着眼于“供求平衡”的经济政策都是值得怀疑的,“供需”与真正的经济学问题甚至是无涉的。

“市场公共利益”也有力地捍卫了自由至上主义。自由至上主义的一些批评者,如周保松、桑德尔和皮凯蒂等人,都是没有看到市场的“公共利益”。比如,皮凯蒂的观点就有代表性,他认为由于投资回报率高于经济增长率,导致财富分配越来越不均衡,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等。这种观点没有意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者只是受大众的“委托”来经营财富,他们的财富只是服务公共利益的手段,因此,贫富差距根本不是问题,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完善市场机制,以使财产所有者更好地创造公共利益,让贫困者有机会改善福利。

周保松的一个观点是“有钱才有自由,财富的多寡影响自由的多寡”,听起来很有道理,但他没有注意到,有钱人更有钱,可以使穷人有钱,有钱人在变得更有钱的过程中,使商品变得更加丰富,更加便宜,从而增加了穷人的自由。又如桑德尔说“医疗资源是我认为金钱不应当主导分配的一个领域”[7],他没有意识到,让价格机制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中发挥作用,会使医疗资源的供应更为充分,价格更低,从而让多数人都能享有更好的医疗服务。

桑德尔隐含资源给定不变,他的分析方法是“静态的”,而非“过程的”。他的“共同的善”,与本文强调的“公共利益”在字面上相似,但有根本区别,他的“公共的善”把社群放到个体前面,即优先考虑社群而不是个体,是分配结果均等意义上的善,而“公共利益”强调的是个体自由行动权利,通过个体才能的发挥,最终改善所有人的利益。

“市场的公共利益”对政策也有启示。政策应着眼于使“公共利益”不断地得以产生与实现的机制。为此,要辨别“公共政策”与“公共利益”,政府的“公共政策”并不意味着“公共利益”,很多的公共政策限制了个体才能的发挥,阻碍了不同行动间的“铰合”,因此恰恰是对公共利益的破坏,如政府试图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保障政策与福利政策等,阻碍私人在这些领域发挥才能,使市场价格不能出现,这些政策最终限制了市场中效率更高的服务的出现。

“市场的公共利益”提醒人们注意,公共政策不能立足于“公共服务”,应着眼于市场中个体行动的“铰合”,增进市场公共利益。这一方面要求为企业家才能的发挥松绑,去除限制企业家才能发挥的管制,因为“铰合”的主体是企业家,企业家发挥才能的过程就是行动“铰合”的过程,另一方面要尊重那些自发形成的,有助于“铰合”之实现的制度。

但目前一个严重的问题是片面地认为某些“公共服务”是必不可少的,而没有意识到“市场公共利益”的存在,这种观念所导致的一个结果是赋予某些政府部门或国企提供这些公共服务的特权。这种做法很可能是得不偿失的,因为一旦政府部门或国企获得了这样的特权,就阻碍了企业家在相关领域发挥才能,这样,这些领域就与其他领域难以实现正常的“铰合”,相当于一架机器中有某些损伤的零件,从而在整体上减少了“市场的公共利益”。不仅如此,“为了公共服务的需要”也容易成为侵犯私人财产权的借口,比如在土地的征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市场公共利益”与教科书中“公共品”也是不同的概念。“公共品”这一概念暗含的是市场存在失灵,因此需要政府提供公共品去弥补或解决,它虚构了某个理想的状态,然后用这个理想状态去衡量现实,再得出“市场失灵”的结论。可见,“公共品”是一个有误导性的概念,它把人的目光吸引到了市场虚构的“不足”上,而不是市场所产生的实实在在的“公共利益”上,这一概念最终导向“破坏主义”,即对我们赖以生存的“市场公共利益”的破坏而不是增进。

六、 结 语

区分“市场的公共利益”与人们常说的“公益”非常重要,“市场的公共利益”是无意中实现的,而人们常说的“公益”是政府、企业或个体有意提供的。我们并不反对有意提供的“公益”,但这种“公益”应以不破坏“市场的公共利益”为前提。政府的公共政策应该立足于努力地提升“市场的公共利益”,立足于怎么将私利通过市场转化为公益,而不是替代市场,垄断那些本来可以由市场提供的公共服务。私有产权的公共性质提醒我们,我们并不需要通过公共产权去实现公共利益,如斯密早就提醒我们,私有产权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更有效手段,因此,重要的是如何通过市场机制让私有产权的公共性发挥出来,而不是让公有产权去代替私有产权。

“市场的公共利益”应该是公共政策的核心,它引发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一是政府在什么情况下提供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应该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服务才不损害或促进“市场的公共利益”;二是政府如何把“有助于增进市场公共利益”的服务有效地生产出来。这一区分表明,公共服务的“合法性”不是由大众诉求决定的,更不是政府自己决定的,而是由“它是否有助于促进市场的公共利益”决定的。可见,要在“市场公共利益”的框架下思考“公共服务”问题,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必须服务于“市场公共利益”的增进。可见,“市场公共利益”引发的是一个真正的“政治经济学问题”,它要比第二个层面的问题,即充其量只是一个技术经济学或管理学的问题复杂得多。

[1]亚当·斯密.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 [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7.

[2]亚当·斯密.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6.

[3]亚当·斯密. 道德情操论[M].谢宗林,译.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226.

[4]米塞斯.经济学的最后基础[M].夏道平,译. 台北: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1:207.

[5]R·科斯,A·阿尔钦,D·诺斯.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刘守英,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40.

[6]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邓正来,译. 北京:三联书店,2003:128.

[7]李斐然.到底钱不该买什么——哈佛教授桑德尔接受本报专访,回应本报文章〈钱不该买什么〉所引发的质疑[N/OL].(2012-12-19)[2015-11-12]. http:// zqb.cyol.com/html/2012-12/19/nw.D110000zgqnb_20121219_2-09.htm

(责任编辑 何志刚)

On the Public Interest of the Market —Externality Doesn’t Means Market Failure

ZHU Hai-jiu

(SchoolofEconomics,ZhejiangGongshangUniversity,Hangzhou310018,China)

Based on the Market Process and the Individualism Methodology of the Austrian School of Economics,the article tries to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Market Public Interest and compares it with the Invisible Hand principle of Adam·Smith. The article points out that the concept of Externality should be re-understood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Market Public Interest.In fact,the market is an ocean of externalities.In the free market,consumers and entrepreneurs will reflect to the externalities, so the market public interest increased during this process.Therefore,the Externality itself is not a problem and doesn’t mean Market Failure, and actually, the blocking of people’s reflection to the externalities by themselves is the real problem.The Property Right is a concept of status, and adjusting continuously with the individual action.Compared with the concept of Market Public Interest,the article argues that Ronald Coase’s concept of Aggregate Social Product is a static concept and lacks practical methodology foundation.

market; public Interest; entrepreneurship; externality; poverty right

2016-11-30

朱海就,男,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研究。

F019

A

1009-1505(2017)01-0080-09

10.14134/j.cnki.cn33-1337/c.2017.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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