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视频监控法治化研究

2017-01-12 01:55葛双龙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隐私权法治化

葛双龙,李 婧

(1.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2.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 长春 130024)

我国公共视频监控法治化研究

葛双龙1,李 婧2

(1.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2.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 长春 130024)

公共视频监控的发展应用给当前社会治理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监控设备安装及监控资料使用的泛滥与无序也给公民权利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公共视频监控过程中存在的管控缺失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并探讨其法治化建设。如何协调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利的关系,是视频监控法治化的应有之义。这要求我们在监控过程中注意法治的完善及理念的更新,规范执行程序并构建完善制约监督体系。

公共视频;监控;法治化

随着通信产业的飞速发展,公共视频监控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已经成为公共管理部门进行社会管控及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公共视频监控作为安全防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弥补警力不足问题,并凭借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发挥事前预防、事中监看以及事后记忆的协助工作,为有效发挥社会治安防控效能提供了便利。然而,视频监控技术的发展应用在给公共安全管理带来便利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到普通民众的隐私生活,尤其是对公共视频监控信息的贮存、使用、管理等程序不给予严格监管,必将随时可能会对公民权利构成侵害。

一、 公共视频监控的理论基础及发展现状

视频监控技术于20世纪50年代摄像机和监视器的出现开始[1],从实现初步的异地延时电子监控发展至今,仅仅经历几十年的时间,随着监控覆盖面迅速扩大,也越来越成为公共管理部门所依赖之主要技术手段。

(一) 理论渊源

在强化社会稳定成为各国重点工作的当下,治安问题已成为民众最为关心的议题与政府施政的首要工作,这就导致公共视频监控成为世界各国警政机关广泛使用于协助警察预防犯罪、侦查犯罪的先进科技手段。政府与民间频繁于街头或社区装设监控设备,俨然已成为全社会改善治安的重要策略之一。视频监控技术的兴起及取得如此丰厚成绩的原因是其丰富的理论背景。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欧美国家学者认为从犯罪原因探讨犯罪有其困难性,无法确定是否可以减少或控制犯罪,此时犯罪治理出现变革并转向犯罪机会论的情境犯罪预防策略,强调社会监控即目标物的监控、科技的运用,提出行政犯罪学的实用性及可量化性。情境犯罪预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发展于1960至1970年代,在英国由官方犯罪研究部(British Government Criminological Research Department)所做的防治成效研究,此理念影响了美国建筑师Newman的“防卫空间─透过都市设计预防犯罪”(Defensible Space: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Urban Design),此理论内涵为凭借改善或重新设计小区住宅环境的方式,以降低犯罪行为发生为目标,将“防卫空间”的自然监控(natural surveillance,即对居住环境公共场所的监控)能力提升,增加犯罪人的犯罪成本及有效吓阻其犯罪行为,并提高居民的社会安全感。另外美国犯罪学家Jeffery撰写的“透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Crime Prevention through Environmental Design)认为犯罪预防应考量犯罪发生环境与犯罪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应用“紧急与监控系统”,透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Clarke提出“情境犯罪预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理论,通过整合情境犯罪预防的策略及理论,使得犯罪研究的目标由矫正治理改变为如何降低犯罪机会。从犯罪原因论走向犯罪机会论,强化目标物监控,其原因在于犯罪机会论的防控对策,比起犯罪原因论来说具备较小规模、具体、短期且有实效的特点。同时持此观点的学者意图防犯犯罪于未然。此种犯罪对策的思考模式,是以被害者方面为思考方向,讲求事前预防,犯罪对策的重心转成事前的预防,在事前预防先制的对策中,采取视频监控为技术路径,是目前广泛应用之方法、手段,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设置视频监控符合犯罪机会论可以降低犯罪机会之观点。

(二) 公共视频监控的迅速发展与智能化趋势加强

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占据经济与科技高地,故公共视频监控发展极为迅猛。英国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普及应用监视器以来,目前全国共有440个城镇在市中心架设监视录像设备,伦敦市民在市内活动平均每天会被街头监视器拍摄三百次[2]。而美国在2001年“9·11”恐怖攻击事件后,遍设监视器以防范恐怖主义成为一种最无可奈何的基本准备。预计于五十个城市设置两百万台以上监视器,有媒体甚至发出政府借反恐的名义加大监控,而民众遭殃的声音[3]。日本加强设置监视器的起因在于1995年3月20日东京都奥姆真理教地铁沙林事件,造成无数民众的伤亡。而我国台湾地区也在1999年提出“全民治安年”,规划在全台湾重要路口、金融机构以及在城市的街头巷尾或治安死角,设置监视器,并与相关监控设备从业者商讨衔接各家光纤网络监视器,构成所谓的治安天罗地网,防堵犯罪,成为有效抑止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因此,在英、美、日及台湾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监控设备已成为普遍的公共设施之一,为现代人生活的一部份。

国内视频监控技术发展速度也极为惊人,视频监控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公安部于2004年6月启动的“平安城市”建设工程成为它的内在驱动力,视频覆盖范围越来越大。截止到当前,一线城市甚至大多数二线的省会城市视频监控摄像头安装数量已达到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个[4],基本覆盖了市区重点公共场所、重点单位、主要交通道路;这些城市中大多数居民区都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在一些城市新建居民社区已经100%覆盖视频监控设施[5];通过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侦查案件已成为公安机关主要侦破手段之一。

随着各项技术的不断成熟,视频监控手段日益智能化。这种智能化是包括网络化、高清化、智能识别等各种高新技术的总成,是视频图像领域最前沿技术的汇集应用。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视频监控资源的互联互通和及时共享已成为可能,而高清镜头的出现则为公共视频监控的高清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视频监控智能化的真正标志就是智能视频分析技术,之所以这项技术一直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是因为其把研究视野从视频对象的监控与分析,转向了将客户所关注的目标从监控背景中分离区别出来,按照目标的某些静态与动态特征和移动时间、速度、移动方向变化等参数进行关联,从而达到甄别目标或同一认定进而可以主动监控防御的目的。

虽然监视器带来诸如安全感和管理上的方便等诸多好处,但一些隐忧情绪也渐渐袭向普通民众,即人民对能够毫无顾忌、自由自在、不受窥视的空间急剧减少的顾虑正在增加。只要离开家门,就必须如同玻璃缸里的金鱼,置身完全透明之空间,而只是为了预防可能的犯罪行为?随着世界各地不时传出的人为灾难以及无法掌控的恐怖分子,为整体社会带来的不安全感日增,监视器的大量运用已促使许多人权团体,积极地争取立法以便尚能保有最基本的人权防线。而国际间针对隐私等权利之保障,亦已制定规范或签订相关条约。然而,要如何才能在监视器可能导致的安全防护与人权侵害之间所存在的微细界线中取得平衡是一件困难的问题。

二、 我国公共视频监控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安机关大量应用高科技、隐密性的视频监管措施,弥补了传统监管手段的先天不足,在预防、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显著效应。视频监控系统给我们社会管理部门带来便利的同时,在实践应用上也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因为视频监控是以牺牲公众隐私权为代价的社会监防手段,视频监控技术运用过程中对隐私权具有天然的侵害性,这种具有双刃剑特征的监控手段,运用得当则有利于惩罚犯罪、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运用不当则极容易转为侵犯公民权利的“恶”的工具,侵犯公民隐私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如北京顺义五中脱裤事件、四川绵阳高速驾车事件、上海女大学生遭偷拍跳楼事件等。如何平衡国家公权力与公民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如何能在保证权利双方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时而追求各自效益最大化是摆在我们从业者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 法治理念的滞后阻碍公民权利保障意识的提升

公共视频监控法治建设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协调好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关系,每个公民都有谋求个人的生存、自由、发展以及幸福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应当得到国家最大限度的尊重,这是由权利的基本属性决定的。而在具体工作中这种权利的基本性质并没有得到本应得到的真正贯彻,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掌握国家公权力的司法部门和人员的法治观念滞后,对法律的本质、法治精髓理解不到位。随着公民权利保障全球化浪潮的进行,随着人权意识的不断高涨,人们逐渐意识到,法律不仅仅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和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工具,还应有更高的价值期待,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的维护,对社会基本秩序、人民和谐生活的保障逐步成为人们的共识。而当下,重打击、轻保护的法治思维在一些地方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这就给视频监控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被动。我们的视频监控工作到底是打击犯罪为首要任务还是为更广大人民带来安全、和谐的幸福生活,从而更多的关注公民个体私权利的保护为首要任务,是当前必须明确的课题。这不仅是视频监控从业者需要思考的问题,同样更是各级管理部门和主管责任人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当前中国的改革正步入深水区、进入攻坚期,一个很重要方面就是用法治思维认识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6],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这就意味着,不论各级决策者还是执法者都必须摒弃陈旧过时的思维定式,不仅要更新领导思维、创新管理思维,还要强化法治思维,这是对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提出的新要求,也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切实保障。

(二) 我国公共视频监控法治化建设亟待加强

我国公共监控管理缺乏国家统一法治化建设,在现阶段仅北京、重庆、广州、河南、甘肃、山西、吉林、辽宁等直辖市和省份有地方性明确禁令。相对来说,公安部门在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设备管理比较严格;而其他部门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超市、宾馆等自装监控系统管理就相对宽松。没有统一的法规条例的规范给视频监控工作带来了管理和监督上的难度。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法治建设,中国的法治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我们法治观念仍然落后,隐私权保护缺乏基本的共识,针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仍然滞后于整体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隐私”是个人领域内的事务,是自由的理想产物,是个人所保留,公众不应侵入的领域。“隐私权”则是对个人领域的事务(即隐私)的控制权,主体是个人,客体是个人事务,而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事务,其作用是控制,就是个人对于自身事务的掌握和自主。换句话说,隐私权包括自主权,也就是让人可以发展自我人格与生活空间的权利,以及让自己与众不同的权利。因此,隐私权乃有关个人私生活领域之一部分,不允许他人干涉,通过隐私权的保护来保持人格自律性及私生活不受干扰,并由此概念逐渐衍生出,个人领域内的事务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特别是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已改变传统对个人信息的搜集与使用方式,造成个人相关信息更加容易取得。因此,由传统强调个人私人生活事务不受干扰的权利,改以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为重心。在我国法律生活中,尽管对隐私权已经有事实上的使用甚至判例的出现,但法律既没有对“隐私权”的含义做出明确阐述,也未直接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做出规定。在众多的法律规范及条文中,涉及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民法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中。隐私权法律保护呈现出一个总体特点,即内容少、法律散、位阶低,缺乏明确性和衔接性。与西方国家具有完善的隐私权的法律体系相区别,对此,我国隐私权保护涉及的法律具体内容少之又少,只是在宪法和个别部门法中有泛泛的描述和界定,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同时对隐私权的保护所涉及的法律思想仅仅涵盖于一些地方性法规中,还没有全国性的专门的统一的法律规范。保障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规范在明确性与具体适用性上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隐私权保护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实践工作中,隐私权保护的制度建设不健全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制度内涵特别是制度运行机制的不完善。其主要问题表现为公权力失范化和私有化。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制度外延的不完善使得许多本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利益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支撑。在视频监控系统迅猛发展的今天,公民隐私权利遭受侵害的事件频频出现,正是由于立法上的缺位,法治观念的滞后,进而导致公民隐私权与国家公权力的博弈随时发生,公民隐私权难以得到有力的保障与救济。同时,由于视频监控技术的迅速发展,国家层面关于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及管理、使用、维护等明晰责任与义务的法律规范和标准也未有及时出台,即使相关涉及到的法律条例不是叙述含糊宽泛就是位阶较低,以至于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常常出现监控设备使用不当及图像信息管理不严,甚至滥用等因素造成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事件发生而无法查找、追究相关责任人,从而越来越引起公众对视频监控系统的不满甚至反感。

(三) 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扰与侵害无法有效遏制

视频监控侵犯的个人权利主要是隐私权。从隐私本身性质的分类来看,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私人信息保密不被公开、个人生活安宁不受侵扰、个人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这三个方面。具体来说,隐私权主要体现以下三方面:个人空间隐私权,指当事人就特定私密空间不受他人窥伺、侵入、干扰的隐私权利;个人信息隐私权,包含个人资料和个人信息受个人自由支配的权利;个人事物性隐私权,即个人私生活的自我决定权等方面。

当前,随着社会治安的复杂化趋势,维稳形势的严峻,人民对于安全感的要求逐渐提高。依此为基调制定的安全政策,促使国家危机管理模式抬头,随着维持全体社会秩序的进一步施行,警察权力渗入公民生活领域范围加大,权限泛延,使其支配权使用正当化而造成公民权利的侵害的现象存在。公民权利保障与公共权力运行各有其历史性格,两者之间调合不易,孰轻孰重都将导致不良后果。因此,公权力与私权利孰重之争,难有定论,因为其受社会环境、时代背景,乃至思潮主流的影响。由于警察保护公民权利基本是与日常执法任务一并完成,两者不可能有明晰界限,因此,基本人权之保障,极易在执法泛化的大背景下被矮化。特别是政府以人民的保护者姿态出现的时候,只要认为有必要,就可以在保护人民或为民谋福利的理由下,赋予警察权力,并作为采取干预措施之依据。此时维护社会稳定是政府用以限制公民权利最常见理由,以社会稳定为目的,侵犯公民权利为手段,忽略民主法治国家中警察执法是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同时对于执法强度也缺乏手段应受目的制约之合比例性考虑,导致出现目的与手段错置的不良现象。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我们应深刻领会,人们要享有自由,所以才需要法律,法律之所以可限制自由,仍是为保障自由,自由是目的,法律仅是手段。虽然,客观来讲公民权利相对于公权力而言显得过于弱小,但是公民权利的不断被侵害会导致社会大众对公权力的不满,这种不满的累积便会成为国家治理中的不稳定因素。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会议及公开场合中明确提到:“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而维稳的实质就是维权”[7]。其实维权的核心就是如何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坚决杜绝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无端侵犯。未来30年,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十分关键的30年,而如何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则是这场复兴不得不面对和妥善解决的问题。

三、 我国公共视频监控的法治化建设

公共视频监控的发展应用给当前社会治理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监控设备安装及监控资料使用的泛滥与无序也给公民权利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公共视频监控过程中存在的管控缺失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并探讨其法治化建设。这要求我们在法治化建设中要注意法治的完善及理念的更新,同时规范执行程序并构建完善制约监督体系。

(一) 法治的完善及立法理念的更新是法治化建设的基础

当前我国视频监控管理法治化的首要任务便是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律是什么?”这是英美法政哲学大师德沃金一生所欲探究的课题,同时德沃金通过阐述其理论观点,清楚表明法律所被赋予正义要求的道德性质:“在诠释的局限里,我们需竭尽所能地创造其正义意识会认可的国家根本之法,不是因为我们有时必须协调法律与道德,而是因为那正好是法律自身正确被理解所要求的”[8]。法治的真正价值就在于保障人与人之间自由平等的关系和自然权利,保障每个公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并维护其经济利益,限制和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监督政府及官员是否是真正为民服务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为每个人都应受到别人的尊重,每个人都应该享受有尊严的活着的权利[9]。因此,在公共视频发展迅猛的今天,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此过程中注意贯彻平衡、控权和比例的理念和原则。在由视频监控管理体现的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冲突中,必须注意双方的利益衡量。由国家以立法的方式对两者利益进行分配、明确与保障,从而实现利益的均衡。同时还要注意控权理念,在公共视频监控立法中,不能一味强调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立法目的,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扩大化。同时应该对公民权利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在立法目的中予以明确。从实践工作中看国家公权力的强势地位是无以复加的,即使具体操作过程中对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足够注意,但是一旦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国人几千年来舍小家顾大家的根深蒂固的集体主义思想还会占据上风,不论是执法者还是受侵害的当事人。从视频监控引发的隐私权侵害中可以看出,对国家公权力进行控权必须贯穿立法始终。在立法工作中也要注意“度”的问题即监控要有限制,有比例的原则。说到公共视频监控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即便视频监控合法,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但监视强度、持续时间和监视范围等应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可能遭受的危险相适应,即监视手段所可能侵害的利益应小于采取该手段所要保护的利益[10]。

(二) 严格规范执行程序是法治化建设的有力保障

法治化建设能否取得好的效果,达到建设者的初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程序是否严格、缜密,落实制度是否责任到人。任何优良的制度建设,没有严格的程序设计,没有责任人的认真落实,那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在法治化建设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同时应规定严格的执行程序,强化执行者的责任意识。具体到公共视频监控管理中,就应包括明确视频监控管理的责任部门,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视频监控数据的存储时间、监控数据的调取审批、公布范围等等。在公共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与使用中,必须明确责任主体,没有责任主体的允许与批准,不能任由任何人出于任何目的而随意的安装。各国通行的责任主体一般是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即公安机关。安装设备还必须有明确的安装目的,那就是维护公共安全,同时明确安装的位置和范围必须是公共场所,除此之外以任何目的在任何场所安装公共监视设备都是违法的。在视频监控的使用过程中要建立信息的应用与监管流程。由视频监控系统所收集的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资料,必须建立完善严密的档案管理制度,同时要建立监控所获信息的保密、保存和销毁制度。其使用处理也应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相符合,即使用合法性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为此目的以外之利用。要严格按照信息保存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保存和销毁。在保存时间内,未经按程序审批,任何人不得对视频监控信息进行复制、发布等其他应用行为。对于保存期限已过的信息内容(国际上通行的标准一般为一个月),应按照规定及时销毁。而对那些未经合法程序获得的视频监控资料借用“毒树之果”的理论,应严格予以排除。救济程序的制定对维护公民私权利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 构建制约监督体系是法治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完善法律法规,视频监控使用及管理部门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的制约,公安机关应成为视频监控使用各方的监管主体,因此对视频监控使用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的监督与制约是公共视频监控管理走向制度化的必由之路。“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11]。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关于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给以明确而充分的论述。没有制度制约和人民监督的权力运行必然如脱缰的野马恣意而为,成为牟取私利的工具进而对公民权利造成伤害。因此,在视频监控技术发展迅猛的今天,构建制约监督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监督体系的构建主要从三方面来进行:第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监督。这种执法监督是常态监督,是具有监督权力的部门如纪检、检察、督察、审计、监察等对公安执法主体在刑事、行政执法当中,是否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和义务、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执法监督是我们公安机关当前最主要的监督模式,应该说在一定时间范围节点上发挥了重要的监督保障与制约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种监督制约机制还存在许多为人所诟病的地方。比如群众意见比较大的是自己监督自己,这种监督怎么让人放心?还有就是作为相同的司法机关或者党政机关的监督,受到各级领导的制约与制肘现象比较严重,正常的执法监督工作经常会遭到各种各样的干扰,这不能不说是今后我们执法监督工作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各级领导在进行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对自己时刻提醒、引以为戒的关键方面。只有这样才能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第二是外部监督。视频监控使用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有责任、有义务接受新闻媒体等外部监督,特别是新媒体的出现在国家日常的政治生活中发挥越来越突出的监督作用。这里所说的新媒体包括网络贴吧、QQ、微博、微信等具有广泛传播受众,短时间内会被最大限度人群关注的新闻传播媒体。近期被曝光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刘铁男贪污案”“重庆不雅视频案”“陕西表叔案”“山西房姐案”等一系列在国内掀起轩然大波的案件都具有同一特性,那就是他们都是先在新媒体被曝光,又被万千网友热炒后,巨大的舆论压力逼迫他们走到台前接受人民群众的审查与监督而纷纷落马。不得不说在现阶段,新媒体大大超越了传统监督机制的监督作用,也发挥了我们以前从没想过的神奇作用,达到了空前的高度。这些新媒体的出现,让我们认识到,群众的力量永远是创造历史的最大推动力。第三,群众参与是最重要的监督。我们在解决好内外部监督的同时应注意到公众参与的缺失是导致公共利益冲突的重要原因。经过现阶段社会矛盾的梳理,我们发现通过公众广泛参与,全社会动员及经过广泛的的商讨,最终达成的社会共识,是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的,也是是防止公共利益及公民权利免受侵害的重要举措。

[1]郝宏奎.论视频监控系统在侦查中的运用[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5):71-73.

[2]李尚仁.监视摄影机的使用与滥用[J].科学发展月刊,2002(5):75.

[3]中新网.美国9·11事件15周年政府借反恐加大监控民众遭殃[N/OL].(2016-09-11)[2016-09-20].http:// finance.chinanews.com/gj/shipin/2016/09-11/news666516.shtml,.

[4]电子发烧友网.2016年中国视频监控市场现状分析及发展趋势预测[EB/OL].(2016-11-25)[2016-11-26].http:// www.elecfans.com/baike/wangluo/anfang/20161125452071_a.html.

[5]唐波,李志坚.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N].羊城晚报,2008-08-08(06).

[6]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2:11.

[7]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处理好维稳维权关系[EB/OL].(2014-01-08)[2016-05-03].http:// news.sina.com.cn/c/20140108/211729190990.shtml.

[8]RONALD D.Justice for Hedgehogs[M].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1:415.

[9]葛双龙.宪政视野下的警察执法与公民权利保障[J].甘肃社会科学,2016(2):219-222.

[10]张友好.守护神抑或是偷窥者——公共场所安装监视器的法律分析[J].法治论坛,2008(4):212-224.

[11]中共中央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11.

(责任编辑 陶舒亚)

Construction of China’s Public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

GE Shuang-long, LI Jing

(1.PoliticsandLawSchool,NortheastNormalUniversity,Changchun130117,China; 2.FacultyofMarxism,NortheastNormalUniversity,Changchun130024,China)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video surveillance technology management bring great convenience to the society, but the flood and disorderly use of the monitored data have also caused the violation of the civil rights. The absence of data management control in the video monitoring process requires our serious consideration and exploration into relevant law construction. Public video monitoring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s the most important problem and we need to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interests and individual rights. It is necessary tha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improvement and updating of the legislation concept, standardize the executable program and build an effective supervision system.

public video; monitor; rule of law

2016-12-0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公民权利保障与公安执法工作创新研究”(13YJC820021);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人权保障视野下的警察执法规制与理念提升研究”(2013LLYJJLST045)

葛双龙,男,吉林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副教授,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安学研究;李婧,女,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

DF34

A

1009-1505(2017)01-0059-07

10.14134/j.cnki.cn33-1337/c.2017.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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