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飞
(重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400044)
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扬弃及其当代启示
陈飞
(重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400044)
自由主义正义理论是马克思思考正义问题的思想史前提,他既肯定了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历史进步价值,同时又批判了它的历史局限性。一方面,作为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基础的权利平等原则相对于前现代社会的等级与特权制度,相对于政治权力对私人生活的渗透和干预,体现了人类历史的伟大进步;另一方面,自由主义的权利平等原则只是形式或法律上的正义,不是实质上的正义,且作为重要论据支撑资本主义社会实质上的非正义。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态度对当代中国具有重要启示:一方面,要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要看到自由主义的权利正义在市场经济会不可避免地带来收入差距过大等社会问题,我们应该通过制度设计和具体措施,逐步向实质正义推进。
自由主义;权利;形式正义;实质正义
伴随着公平正义问题的日益突出以及当代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学术语境的烘托,近年来马克思正义理论及其当代意义成为国内学术界炙手可热的焦点问题,产生了大量学术成果,却鲜有对马克思与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传承关系的专门系统研究。笔者认为,自由主义正义理论是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思想史前提,马克思是在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研究与批判中阐发自己的正义理论的。马克思既肯定了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历史进步价值,同时又批判了它的历史局限性。今天,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作为一种思想资源对当下中国市场取向的改革产生了深刻影响,因此,如何正确分析和评价这种影响的利弊得失,直接关系到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理解和建构。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肯定和批判为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如何看待自由主义的历史进步性、历史局限性和内在矛盾性提供了重要启示。
马克思认为,在现代市民社会以前的任何社会形态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是不自由和不平等的,表现为以血缘、地缘、性别为基础的自然关系。每一个人都被固定在一套稳固的社会关系中,不能自由地脱离共同体加之于自己的角色和身份。“他们只是作为具有某种规定性的个人而互相发生关系,如作为封建主和臣仆、地主和农奴等等,或作为种姓成员等等,或属于某个等级等等。”[1](113)每一个人的身份、地位和角色都是由个人在共同体内的地位决定的,没有自由和平等可言。即便在古希腊城邦社会,其决定战争与和平、参与审判、讨论城邦事务的权利亦不是基于每一个人的自由意志,而是基于特定的公民身份。但公民的身份并不是自由选择的,而是由城邦共同体决定的。按照霍布豪斯的看法,中世纪的社会结构采取的是封建等级形式,在这样一个由不同阶层所编织的等级链条中,每个人都有他的主人,必须听命于上一个等级。[2]因此,每个人都属于等级链条的一个环节,根本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自由权利存在的空间。针对中世纪的等级制度,自由主义批判了人与人之间非交互性的奴役和支配关系,立志使每一个人获得自由权利,因而具有显著的政治解放意义。
17~18世纪兴起的自由主义思潮是与当时蓬勃发展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市场制度相匹配的意识形态,它由霍布斯和洛克奠定理论基础,以个人主义为前提。自由主义在政治上主张对个人自由、个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在经济上主张自由放任主义,国家只是作为“守夜人”保证每一个人公平的自由竞争。市民社会的历史出场使近代自由主义逐渐介入正义问题,其基础和核心是个人权利平等原则,因此,与古代社会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德性正义大异旨趣。虽然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权利平等原则只是形式正义,还不是实质正义,但相对于中世纪的等级制度,却是人类历史的伟大进步,人们凭借这种形式正义获得了诸多平等的自由权利。在现代市民社会存在着无数规则条文,这些规则条文从形式上来看都是正义的,但这种形式正义作为占据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遮蔽甚至是支撑着社会生活中的严重不公,不可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阐述了从“政治解放”到“人类解放”的这一人的解放的历史进程,并把对自由主义的分析和评价放在政治解放的视域内,高度肯定了自由主义在世界历史上的进步意义。“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尽管它不是一般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但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内,它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3](174)在政治解放的限度内,自由主义形式正义的历史进步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的积极倡导和平等保护。洛克认为,人类生来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果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无论任何人都不得被脱离这种状态,从而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4]每个人必须平等地受到限制,平等地享有权利。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以个人自由权利为首要目标,其基础是每一个人自在地享有普遍权利这一天赋观念。以这种天赋观念为根基,政治社会的建立依赖于每一个自由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替他人做出决定。出于理性的考虑,人们放弃一部分权利,通过契约的方式把这些权利委托给国家和政府,其目的是防止彼此伤害,实现更大的自由权利。个人自由和权利成为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首要原则和现代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成为反抗中世纪等级特权的一把利剑,因此,近代自由主义者都把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平等保护作为一项中心任务。可以说是否有助于保护或促进个人自由权利成为自由主义判断一个制度和规则正义与否的尺度。如果能够促进个人自由权利,在自由主义看来就是正义的,反之,则是非正义的。自由主义理解正义的这种思路在当代自由主义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继承和贯彻,无论是诺奇克基于个人自由的最低限度国家,还是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都表明正义是与个人自由和权利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马克思看来,自由主义所主张的自由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做任何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权利,相较于前现代社会的等级与特权制度,相较于政治权力对私人生活的渗透和干预,形式上不受约束的自由平等权利无疑体现了人类历史的伟大进步,因而马克思在尖锐批判的同时又高度肯定了自由主义所引领的政治解放是迄今为止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
第二,对个人权利所引发的利益冲突进行补救与调和。自由主义所伸张的个人自由和权利为每一个人开辟出广阔的活动空间,但却由此带来了利己主义的极度膨胀、财产的不正义分配以及普遍性价值的瓦解等。正如黑格尔所言,现代市民社会是个人主观自由和抽象权利活动的疆域,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面对这种时代状况,休谟和斯密都把正义看作补救性的社会价值,并建构了协调人与人之间利益冲突的正义体系,以弥补市民社会的内在缺陷。在对正义和仁慈的比较中,斯密和休谟都突出了前者的重要性,他们认为正义构成了社会存在的真正基础,“与仁慈相比,正义更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没有仁慈,社会可以存在于一个令人不舒适的状态之中,但是不正义的盛行一定会彻底摧毁社会。”[5]可见,与仁慈相比,正义更是作为一项基本规范维系社会的正常运行,缺失正义对市民社会的补救,一定会使市民社会遭到彻底摧毁。如果把正义看作对人与人之间利益冲突的调节与补救,卢梭的公意、康德的公共法权、黑格尔的作为普遍理念的国家等,也都间接地触及了休谟和斯密语境中的正义问题,因为它们大致也都致力于这一目标。自由主义立足于市民社会的历史出场所建构的正义体系,尽管在马克思那里只是一个低阶正义理论,因为马克思是立足于超越市民社会的“人类社会”思考正义问题的,但是补救性的正义体系仍然具有历史进步价值,这主要体现在补救性正义的调节对象——市场经济是人类无法逾越的一个阶段,它为进入“人类社会”不断地创造条件。
第三,自由主义正义理论所提倡的基本权利既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又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保障。自启蒙运动以来,古典自由主义对自由、平等、财产权等基本权利进行了卓有建树的系统论证,但这并不是说有了自由主义之后才有对这些基本权利的诉求,而是现代市场经济本身首先孕育出了产生这些权利的可能性,而后才有自由主义对这些权利的哲学−政治学−经济学证明。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之所以在现代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占据主流地位并对中国产生重要影响,也主要是因为这种理论反映了市场经济对权利的基本诉求。自由主义所主张的基本权利既是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并不是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又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尽管这些基本权利所表征的只是形式正义。“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1](199)自由和平等是在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产生的,其最重要的现实基础是市场经济中的交换关系,交换关系确立主体之间的自由和平等,每一个人都是自愿进行交换的,在交换领域不存在奴役现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意味着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无法逾越的经济形态,并进行了一系列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那么我们对建基于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自由主义就不应该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而应该积极吸收其关于自由权利学说的合理成分,加深我们对市场经济的本质、运行机制的理解。例如,自由主义伸张的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任意地、同他人无关地、不受社会影响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3](183−184)。正是由于每一个人都能够自由地处理自己的财产,因而才有可能形成供求机制、价格机制、自由竞争机制、资源配置机制等市场机制体系。在这个意义上,否定私有财产这一基本权利就等于否定市场经济,所以,马克思说这种个人自由及其应用构成了现代市民社会存在的基础。
概言之,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历史进步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个人自由权利的论证和辩护迎合了现代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对权利的基本诉求,而市场经济的世界史意义就在于它是通达普遍人类解放的无法逾越的经济形态。因此,当代表德国小资产阶级利益的“‘真正的’社会主义”贬低和反对自由主义时,马克思给予了尖锐的批判:“‘真正的’社会主义”“把社会主义的要求同政治运动对立起来,用诅咒异端邪说的传统办法诅咒自由主义,诅咒代议制国家,诅咒资产阶级的竞争、资产阶级的新闻出版自由、资产阶级的法、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6]。马克思充分看到了自由主义的世界史意义,看到了当时的德国要远远落后于自由主义已经占支配地位的英国和法国,而自由主义所伸张的一切自由权利正是德国要积极争取的。但是,根据马克思辩证法的批判精神,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其否定的理解,所以在指出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历史进步价值的同时,马克思又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这一世界观立场对其历史局限性进行了彻底的批判,自由主义的补救性正义与马克思所期望的正义在根本上属于两个异质的范式。
在对自由主义的研究与批判中,马克思展开了自己对正义问题的思考,因此,从思想史的内在逻辑演进看,与自由主义有着理论上的传承关系。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独特贡献就体现在与自由主义的区别上。其区别表现在,自由主义的正义只是形式上或法律上的正义,而马克思的正义超越了形式上或法律上的正义,是一种实质正义。在引领启蒙运动的过程中,自由主义开出了自由、平等、财产权等基本价值并进行了深入系统的论证和辩护。但在马克思看来,自由主义随即陷入实践的困境,它不仅无法兑现其所承诺的这些人道主义的基本价值,反而使这些价值沦为为资本主义事实的不平等进行掩盖和辩护的意识形态。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不仅对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度这一自由主义的制度形式进行了政治经济学批判以揭露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动力学机制的非正义性,而且还进行了意识形态批判以揭露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自由主义正义理论所伸张的自由、平等、财产权等人道主义价值观念的形式性、虚假性、非人道性。
立足于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对权利的激进批判,卢克斯指出,“马克思关于人权含义的观点是狭隘而又贫乏的,即使他关于18世纪晚期人权的观点也是如此:它仅仅把人权看成个人主义和资产阶级生活矛盾的表征。”[7]美国学者R. G. Peffer也认为,“由于把权利的观念和利己的观念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马克思可能误解了这个观念,或者至少没有为一个更有吸引力的权利观念留下可能性。”[8](325)这实质上是对马克思批判自由主义权利观念的误解。马克思对权利的批判并非是对一般权利的批判,而是对代表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权利话语的批判。马克思批判古典自由主义的这些权利观念,并不意味着他拒斥这些权利本身的价值,作为启蒙运动的继承者,马克思已经把这些价值内化在其政治哲学当中。事实上,马克思一生都在为工人的自由权、平等权、生存权、劳动权等进行着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努力,他正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多重批判来还原这些价值的真正普遍性的,而不是被社会中的某一部分人所垄断。如果以个人自由权利为基本参照系拷问马克思正义理论对当代社会的启示,我们很容易发现对个人自由权利的维护是与当下中国市场取向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对权利的实践诉求是相融通的,改革在教育、医疗、就业、司法等方面的不正义现象,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在事实上获得平等的权利。
马克思并不反对自由主义诉求的权利本身的价值,反对的是这些权利在资本逻辑统治下的实现方式与言说方式,反对的是权利实现能力的不平等,反对的是这些权利所体现的形式正义与事实上的非正义形成的巨大反差。恩格斯也曾经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平等权利在口头上是被承认了。但是,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而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所关心的,是使绝大多数权利平等的人仅有最必需的东西来勉强维持生活,所以资本主义对多数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所给予的尊重,即使有,也未必比奴隶制或农奴制所给予的多一些”[9]。事实上,一些马克思研究者,如约翰·普拉梅内兹正确地理解了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权利的批判:马克思本人相信权利,如果马克思被问及人是否应当享有这些权利,他一定会作出肯定的回答。马克思只是认为18、19世纪的社会现实是资产阶级在事实上享有权利,权利在本质上维护的是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正是这种制度使得大多数人不可能实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尽管资产阶级错误地认为一切阶级都可以享有这些权利,但事实上只有在无阶级社会中,所有人才可能真正地享有这些权利。[8](328)
一般而言,自由主义通过对机会平等、程序平等、自由竞争等权利的强调说明市场经济分配制度的正义性。它假定如果市场参与人之间存在着平等的权利,那么其导致的收入分配的任何不平等都可以被认为是正义的。建立在交换领域的权利平等原则之所以在实质上是非正义的,就在于它作为重要论据支撑着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收入分配的虚假正义性,支撑着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的社会机制,支撑着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的正义性。正如美国学者汉考克所认为的那样,法律对契约自由的界定,使资本家和工人在交易时拥有平等地位,没有任何法律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公平的待遇和恶劣的工作环境,劳动者与资本家拥有同样的自由可以就工资和工作条件讨价还价,因此,从表面上来看,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收入分配无论差距有多大都是正义的。与他们平等的形式自由相比,工人享有的实际自由要远远低于资本家,因为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使工人往往因为困窘的经济境况而被迫签订明显低于自身价值的工资契约,而资本家则没有类似的经济压力,对他来说可能仅仅意味着少雇佣一个合适的工人,而对工人来说可能意味着无法持续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交换领域的形式正义与生产领域的实质非正义产生了巨大反差。交换领域的形式正义使资本家坚持买者的权利,尽量延长工作时间,而工人也要坚持作为卖者的权利,尽量把工作时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于是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起决定作用。”[10]马克思通过政治经济批判发现,自由主义权利正义理论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在它的掩饰下,由于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工人与资本家发生了实质上的非正义,资本家无偿占有了工人的剩余价值。
马克思在对自由主义权利原则和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批判的同时明显地诉之于两个更高的处于不同位阶的正义原则:贡献原则和需要原则。国内学者王新生、国外学者埃尔斯特、金里卡、胡萨米等都曾深入地论证了在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中存在着一个从低到高的正义原则序列:权利原则、按劳分配原则和按需分配原则。当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还没有发生变革时,与之相适应的正义原则就不可能被推翻,尽管该原则存在着许多弊端。一方面,马克思用贡献原则批判了资本主义权利原则所导致的实质非正义;另一方面,又用需要原则批判了贡献原则,贡献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形式正义原则。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看,贡献原则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仍然是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权利平等原则,还不是实质正义原则。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按劳分配原则进行了集中论述,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贡献原则消除了因阶级差别和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导致的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这一不正义现象,但贡献原则这一分配标准仍然是不公平的。一是因为它把“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看作“天然特权”,二是因为它没有考虑到劳动者家庭负担的不同。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是由遗传等偶然因素造成的,并不是他们自己选择的,“个人天赋”高的人因此而获得较多的社会财富是不公平的;劳动者家庭负担的差异往往也是由诸种偶然因素导致的,多数情况下并不是他们自愿选择的结果,因此,劳动者实际收入的不平等也是不正义的。所以,贡献原则主张的权利平等,即每一个人都用同一个尺度计量,只是在自由主义基础上的一种有限进展,它仍然是形式上的平等,还不是实质上的平等。在完整意义上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形式平等的权利被超越了。
当马克思敏锐地分析了贡献原则的弊端时,他预设了一种更高的正义原则:作为实质正义原则的需要原则。由于需要原则的理想性、超越性,再加上马克思对之论述过于简洁,这个著名的正义原则引起了许多争论和非议,并被赋予了多种解释。这些争论和非议针对的往往不是这个正义原则的合理性,针对的多是这个原则在当下以及可预见的未来实现的可能性。如德沃金、阿尼森、埃尔斯特、杰拉斯都已经表明,奢侈需要的问题使按需分配成为一种渺无希望的乌托邦。布坎南甚至并未把需要原则看作正义原则,在他看来正义原则只适用于稀缺条件下的社会生活,不适用于物质产品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在马克思那里,需要原则与贡献原则一样都是历史性的正义原则,只有通过与之相匹配的社会历史条件来说明它的可能性与合理性。埃尔斯特等人之所以把马克思的需要原则看作抽象的正义原则,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理解马克思通过论证社会条件的历史性为需要原则辩护的特殊方式。在对贡献原则进行总体说明之后,马克思紧接着论证了需要原则产生的具体社会条件: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分工已经消失;劳动成了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而不是谋生的手段;每一个人都得到了全面发展;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11]实现按需分配的社会条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达到的,是一项长期的共产主义事业。由于认识到与需要原则相匹配的社会条件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才能达到,柯亨认为应该充分研究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并做出了不俗的努力,在以规范理论重构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正义的过程中,坚持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并把平等看作社会正义的首要原则。
与权利原则和贡献原则形式上的正义相比,需要原则的超越性突出地体现在它虽然在形式上是非正义的,但在实质上却是正义的,因为它立足于每一个人的自我实现。尽管马克思尖锐地批判了贡献原则所蕴含的权利平等的形式性,但是这种批判并没有使马克思抛弃所有形式的权利,正如阿尼森所言,他抛弃的只是资产阶级的权利视野而不是权利本身。马克思的需要原则隐含着一种新型的权利:自我实现的平等权利或者说每个人都能够根据自我实现的需要平等地获得主客观条件的权利。由于每一个人的个性存在着差异,因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不同的。马克思反对平均主义,因为有些人获得的报酬可能会少于他们的自我实现所需要的。权利原则和贡献原则之所以在事实上是非正义的,原因在于没有考虑到每个人的个性特殊性,而需要原则并不是这种形式性的正义原则,因为它没有按照同一的标准衡量不同的个人,而是充分考虑到每一个人的特殊性。权利原则和贡献原则的一个共性就是它们简单地把人当作劳动者而忽略了人的其他方面,从而把人视为一个抽象的、内容贫乏的、单向度的人,而需要原则的正义性恰恰体现在它顾及到每一个人的个性,以每一个人的自我实现为价值目标。需要原则用真实的平等取代了形式的平等,每一个人都能平等地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因而是一个实质正义的原则。
30多年来,不断深化的市场取向的改革极大地促进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因此关于市场经济是“姓社”还是“姓资”的学术争论已经销声匿迹。由于市场经济的产生及其发展与自由主义的亲缘性,以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为宗旨的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思想资源被广泛引入,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在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影响呈现出复杂的局面,发挥着相互矛盾的作用:一方面,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的系统论证迎合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对个人权利的诉求,为社会转型以及市场文化的培育和形成提供了重要推动力;另一方面,自由主义所伸张的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还只是一种形式正义,它们与市场经济的联姻导致了收入差距过大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显然与社会主义的平等理念相冲突。因此,如何理性地对待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双面影响,将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理论和实践课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重温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历史进步价值的肯定和历史局限性的批判无疑会开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当代视域,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但是收入差距却迅速拉大。但我们也不可能仅仅为了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等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就要取消市场经济。“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它的主要方面是积极的,市场经济体制把中国推上了全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我们怎么能放弃呢?其二,人的目标是多元的,解决两极分化仅仅是我们所有的目标中的一个重要目标,我们不可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弃其他目标于不顾。”[11]既然市场经济是必须的,那么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即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就应该得到政府的切实尊重和保护,这与自由主义并无二致。但是,由于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在市场经济的广泛运用会不可避免地带来收入差距过大等社会问题,因而应该通过具体制度设计限制这种形式上的正义,逐渐向实质正义推进,以尽可能为每一个人的自我实现提供社会条件。因此,马克思对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扬弃在当代中国仍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效应。
首先,政府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能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马克思反对的是资产阶级视野中的权利及其运作模式,但并不反对权利本身对个人和社会的积极价值。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已被普遍地表征为对现代性的追逐,贡斯当所说的现代人的自由权利也日益成为我们所要辩护和捍卫的核心价值。在收入、住房、教育、医疗等社会问题逐渐凸显的当代中国,社会正义的宗旨是平等地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这显然与自由主义对权利正义的思考并无二致,因此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与当代中国对正义的诉求并不是相互隔绝的,而是具有很高的关联度。不公正的事情往往表现在人们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平等地尊重和保护,例如,一些地方政府或官员缺乏尊重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意识,滥用公共权力,侵犯个人基本权利。最近几年来,比较突出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联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侵犯,由此造成的被拆迁人自杀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事实上,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1年又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地方政府的征地拆迁作了详尽细致的规定,限定了征收的范围,规定了补偿的标准和程序,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严令禁止暴力拆迁。对公民权利问题的侵犯之所以如此突出,根据现实情况来看,其原因在于:第一,严重缺乏公民权利意识;第二,对领导干部政绩的考核缺少维护公民权利的尺度;第三,对公共利益缺乏明确界定,致使大量侵权行为打着“公共利益需要”的旗号,其实质都是为了一己私利;第四,在利益的驱使下,某些官员与开发商勾结,进行权钱交易。[12]公民权利问题已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矛盾的聚合点,如何使每一个公民权利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是当前政府面临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一个有良知的研究者的致思方向。鉴于公民权利问题产生的原因,我们认为应该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方面,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形成自觉的法权人格,使公民能够理性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不仅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明确法律责任,而且要建立健全事后追责制度,以杜绝某些人的侥幸心理。
其次,切实尊重和维护机会平等原则,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够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自由主义通过政治解放所能达致的机会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条件,当前我们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任务之一就是消除政治特权对机会的垄断,消除通过生产资料的占有对机会的垄断,以确保每一个人参与市场和国家管理的机会平等,使机会平等的“原则”与“实践”不再相互矛盾。根据当下的基本存在经验来看,无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当代中国都没有完全实现机会平等原则。哈耶克曾对计划经济进行了尖锐的批判,批判的根本依据是计划经济会导致对人的奴役,对市场经济的百般推崇,其原因在于市场经济能够带来机会平等。但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是不可能完全做到机会平等的,自由主义所提出的机会平等的原则不可能在实践中被完全实施,这一点哈耶克本人也看到了,“在一个自由企业的制度下机会不是均等的……因为这种制度必须以私人财产和遗产(虽然这或许不是同样的必要)以及由两者所造成机会差别为基础的。”[13]与西方市场经济相比,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基本宗旨是不仅要继承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而且要克服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使社会主义的平等理念能够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从而在事实上惠及每一个人。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不但在努力实现自由主义的形式正义,而且致力于改善“原则”与“实践”间的相互矛盾,因为我们实行的是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市场经济,为机会平等的切实贯彻创造了可能性。
最后,我们也要看到古今自由主义者所鼓吹的市场经济的正义只是形式正义,即便做到了完全的机会平等,也会引起实际收入差距过大,导致实质上的非正义。马克思本人也深深知道,即便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正义也仍然只是形式上的正义,平等权利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框架里,还无法实现实质上的正义。他警惕我们注意这种形式正义的弊病,要积极地创造条件向实质正义过渡。我们之所以在市场经济之前加上“社会主义”,就是用社会主义的价值观治疗市场经济形式正义的弊病,从而实现把每一个人的“个人天赋”和“家庭负担”考虑在内的实质上的正义。我们不仅要强化程序正义(司法正义、机会平等),而且也要把起点正义和结果正义纳入到我们的视野中,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和其他保障措施限制形式正义,积极推进以每一个人的自我实现为宗旨的实质正义。我们近年来也确实采取了多项措施,例如,实施最低工资,减免农业税等,但效果不尽理想。一些实质正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例如,由于农民工子女没有城市户口,其子女并不能享受城市的公共教育资源;高房价导致城市青年人的贫困,如若没有父母资助,很难在城市立足;高等教育提供的奖学金覆盖面太低,使一个农村家庭花费几十年的积蓄供应一个大学生显然不符合我们的基本正义期许等。面对这些实质正义问题,马克思并没有现成的答案,一些学者提出了“三次分配”的概念具有重要启示。“一次分配”注重效率,按照贡献大小进行善品的分配。“二次分配”注重公平,政府通过税收、法律、政策等调节收入分配,建立健全公平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从而使所有人能够获得过上幸福生活的基本条件。“三次分配”是富人们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捐赠等方式拿出自己的一部分财富以帮助穷人提高生活水平。马克思提出的以每一个人的自我实现为宗旨的实质正义虽然是一个理想,但我们应发挥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市场经济的优势,通过积极促进三次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努力地向实质正义迈进。
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形式正义的辩证扬弃,为我们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重要启示:一方面,我们要看到以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为核心的自由主义迎合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对权利的基本要求,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自由主义的思想资源,为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充分实现植入一种新的文化基因。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自由主义的形式正义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不可避免地带来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等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在完善形式正义的前提下,通过制度设计和具体措施,不断克服自由主义的形式正义所带来的弊端,逐步向实质正义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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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x’s sublation of liberal justice theory and its contemporary enlightenment
CHEN Fei
(Marxist Theory Teaching & Research Institution,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4, China)
The theory of liberal justice was the intellectual premise of Marx's consideration over justice, in which he both affirmed the historical progress and criticized its historical limitations of the theory of liberal justice. On the one hand, relative to the rank and privilege system in pre-modern society, relative to the penetration and intervention of political power in private life, the principle of equal rights which i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liberal justice reflected the great progress of human history; On the other hand, the principle of equal rights of liberalism only means justice formally or legally rather than essentially, and as an important argument, it supported and intensified substantial injustice of capitalist society. Marx’s attitude towards liberal justice has important enlightenment to 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On the one hand, it equally protects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every individual. On the other hand, too much income disparity it inevitably brings about in a market economy should be disclosed so that we can gradually advance to the substantive justice through the design of the system and specific measures.
liberalism; right; formal justice; substantial justice
B0-0
A
1672-3104(2017)01−0110−07
[编辑: 颜关明]
2016−04−26;
2016−12−2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项目“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106112016CDJXY010014);2015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马克思货币哲学及其当代意义研究”(15YJC710006)
陈飞(1983−),男,河南宁陵人,哲学博士,重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