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隐私,不能说的秘密?

2017-01-10 17:38
伴侣 2017年1期
关键词:何先生李楠知情权

观点:偷看自家媳妇东西也算侵权?

代表人物:邱琳琳,29岁,社区工作人员

偷看日记算不算侵犯隐私权?偷看手机呢?这些家长里短鸡毛蒜皮,在过去都算不上事,如今却要跟法律扯上关系。

在社区工作的邱琳琳常常要去居民家里调解矛盾,有时遇上打离婚官司的,社区要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最近,因为偷看妻子的日记,被妻子告上法庭的何先生向邱琳琳讲述了他们家的烦心事。

何先生与妻子结婚后,总觉得妻子对自己态度冷淡,于是趁其外出时偷看了妻子的日记。虽然并没有发现出轨的迹象,但何先生还是心生怀疑,之后,每当妻子不在家时,他便以各种方式搜集证据,妻子收到的快递是谁寄来的?她在微信和QQ上都跟别人聊什么?为了得知这些信息,何先生从网上购得密码破译软件,破解了妻子的QQ、微信、邮箱、网银密码等所有隐私信息,并逐个登陆查看,甚至还向妻子的同事、朋友打听。后来,妻子知道了此事,震惊之余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并连带诉讼丈夫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对妻子把自己告上法庭这件事,何先生很闹心,他觉得自己的做法是有点儿过分,但不至于告上法庭吧?他一没偷二没抢,偷看的也只是自家媳妇的东西,又没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怎么就侵权了呢?小区的居民对这件事也是纷纷议论,邻居刘大爷觉得说到底还是男的不对,大男人做事情光明磊落,偷偷摸摸的多不好。一家人什么话不能摊桌面上说?同时老人家也感慨,现在日子越过越好,离婚率却越来越高,什么事不关起门来说,还泼自家人脏水,真是不成体统。也有人认为,如果何先生的妻子的确有婚外情,这就侵害了家庭共同利益,虽然日记、社交工具密码等属于个人私密物品,对自己以外的第三人而言属于隐私权范围,但何先生作为其丈夫,关系密切,是有资格查看的。

站在法律的角度,邱琳琳向何先生解释,虽然是夫妻,但双方仍保有各自独立的人格,享有各自的隐私权。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偷看妻子的日记及其他个人私密物品,并将其公开,严重侵犯了妻子的隐私权。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无谓的猜忌毁了一场婚。

目前,案件还在审理当中。

观点:知情权VS隐私权,弄清楚再维权

代表人物:李光延,52岁,法学教授

每个公民都有遵纪守法的义务,也应享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讨论隐私权这个话题之前,先要弄清楚何为隐私权,才能知道该如何维护。

一、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而不愿为他人所知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夫妻之间也是如此。诚然,夫妻之间的相处应该诚实、相互信赖,亲密无间。但是夫妻之间也可以有自己的隐私,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公开。但由于夫妻关系作为一种人际关系的特殊性,夫妻隐私权也就有其独有的特点。一般来说,受隐私权保护的隐私是纯属于个人的,与他人无关,而夫妻之间由于关系特殊,在许多方面都涉及共同利益,因此,夫妻之间属于隐私的范围与一般公民相比要小得多。

二、婚姻关系中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主要是什么?

1.隐瞒“私房钱”。这其中又区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婚前“私房钱”可以作为自己的隐私,不予告知另一方。但婚后“私房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权知悉对方婚后的工资收入、投资收益等,一方不得以侵犯隐私权而对抗另一方的知情权。

2.婚外情。婚姻并不能满足人们情感的全部需要,除了亲情、爱情之外,友情也是我们的需求。一方没有义务全部告知另一方自己的对外交往活动。而另一方也不能以知情权为借口跟踪、刺探其配偶的交际活动。当然,对外交往尤其是和异性的交往需要把握一个度,一旦有影响到夫妻之间感情的活动,比如婚外情,就不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了,另一方有权知悉,所获得的相关证据,法院将予以采纳。

观点:知情权和隐私权进一步细化,是隐私权维权的关键

代表人物:闫真,47岁,律师

常代理民事诉讼案的闫律师说,近年来,关于隐私权被侵犯要求维权的案件很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夫妻之间的侵权诉讼案件。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一方出于某种目的,去翻查对方的隐私,并将其作为证据或谈资,让第三方知道,造成一定的后果或不良影响。下面就给大家讲解个案例。

李楠和陈玉是一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稳定。婚后五年,李楠突然提出与陈玉没有感情了,要求离婚。陈玉不同意,两人发生了争执,李楠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陈玉怀疑李楠有外遇,便开始私下收集李楠与其他女性密切交往的证据。

在李楠不知情的情况下,陈玉持结婚证、户口本及李楠的身份证原件去某通讯公司办理李楠的手机密码修改业务,并凭修改后的密码在营业厅的自助查询设备上打印了李楠手机号码的语音及短信详单,并以此为出轨证据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得知情况后,李楠以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为由将该通讯公司和妻子陈玉告上法庭,请求陈玉与通讯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及陈玉所提供的身份资料,在李楠与该通讯公司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通讯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陈玉有代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资格,因此通讯公司不构成侵权;其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陈玉所提供的通话记录证实了李楠确有反常的行为,陈玉有权知道自己的合法婚姻权益是否受到了威胁或侵犯,并且在取得通话记录后并没有进一步做出传播和丑化的行为,因此陈玉的行为是行使正当的知情权,不构成对李楠隐私权的侵犯。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楠的诉讼请求。

对这个案例,有人认为,李楠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享有交友及通讯隐私权,任何人都不应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李楠有权对自己的通讯内容进行隐瞒,有权禁止通讯公司未经自己的同意泄露自己的隐私,面对陈玉及通讯公司的行为,他有权寻求司法保护。

闫真说,形成这种看法,主要是因为没弄清楚侵权的界限,陈玉只是将私下取得的信息作为了起诉的证据,而并没有进一步地扩大影响,造成不良后果,所以不构成侵权。

我国立法对知情权的规定,仅在《宪法》中规定了公众知政权,并在一些部门法中零散地对知情权进行了规定,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婚姻法》作为夫妻间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然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并不明确。于是,很多人就形成了这样一个观点:我查你,不犯法。

作为律师,闫真也希望将来知情权和隐私权的法规能更加细化和具化。

观点:你能接受TA有你不知道的婚前私房钱吗?

代表人物:董元,27岁,公司职员

睿思,22岁,学生

董元最近遇上了件憋屈的事情,去年“双11”的时候,老婆在网上淘宝,不住地唉声叹气,董元一问,才知道是因为老婆想要的东西有点儿贵,舍不得买。那段时间家里经济比较紧张,董元自觉有些惭愧,忙安慰老婆,“想买就买吧!放心吧,我还有10万块放在我妈那里呢。”老婆一听,奇怪了:这笔钱我怎么不知道?董元解释道,这是他工作头两年还没谈恋爱时攒下的,一直放在他妈那儿,以备不时之需。老婆当时也没说啥,然而,过了段时间,两人因为琐事大吵了一架,吵着吵着又提到了钱,董元火了,说干脆离婚算了!岳母赶来,询问情况,董元老婆哭着说家里经济这么紧张,他还藏私房钱,这10万块钱之前我们都不知道。岳母一听,不乐意了,当即给亲家打去电话,核实了确实有这笔钱。董元父母一听是这10万块惹的祸,赶紧把银行卡交给了儿媳,这才平息了这场纠纷。

按理说,这是董元的婚前财产,他享有这笔“私房钱”的财产隐私权,有权不让老婆和岳母知道。可如今不仅钱要不回来,还不落好,让董元十分憋屈。

听完董元的故事,还在大学读书的睿思表示不能理解。婚姻要求夫妻双方忠诚互信,但更强调的是尊重。财产情况,包括收入、投资、收益、债务等都属于个人隐私,连父母都没有权利要求子女告知财产情况,何况是夫妻。夫妻双方是平等的,也应该享有各自的财产隐私权。作为社会学专业的学生,睿思常去校外做社会调查,见过许多因为财产问题产生矛盾的夫妻,董元的故事让她觉得匪夷所思,为什么只要求丈夫公开财产隐私,妻子呢?因为是配偶,就可以随意侵犯对方的隐私权?有意思的是,大多数人都认为这样没有问题,更谈不上侵权了。

借用周国平的一段话作为总结:隐私有一个特别的性格,它愿意向尊重它的人公开。在充满信任的婚姻中,正因为夫妻间都尊重对方的隐私权,事实上的隐私往往最少。说到底,会被信任和宽容毁坏的爱情本来就是脆弱的,相反,猜疑和苛求却可能毁坏最坚固的爱情。我们冒前一种险,却避免了后一种更坏的前途,毕竟是值得的。

责编/樊婷

E-mail: fantingb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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