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前,对方的赠予承诺如何生效

2017-01-10 17:35
伴侣 2017年1期
关键词:老房子公证合同法

问:

我和张先生都是离异之后才相识相恋的,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我们打算登记结婚,可由于张先生家中有债务缠身,加之他收入也不高,他想低调举行婚事。我认为再婚也是件大事,必须要风光一番才好。张先生无法满足我的要求,便提出自己家中有一套老房子,他愿将这套房子送给我,希望我不要在这件事上再为难他。我同意了张先生的提议,可是我担心这只是口头上的承诺,万一他日后反悔怎么办?请问怎样才能有效呢?

答: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赠予方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予,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见,对于赠予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予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予。此外,赠予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予人不得任意撤销。据此,赠予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予合同,赠予人不得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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