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4岁的冰泉出生后一直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父母只在周六晚上将其接回,周日晚上就将其送回。爷爷奶奶对孙子有着深厚的感情。前不久儿子因病去世,儿媳带子改嫁。为留下孩子,冰泉的爷爷奶奶曾和儿媳妇打过官司,最后孩子还是被儿媳妇带走。二位老人要求探望孙子,又和儿媳打起了官司。请问他们的探望请求应否得到法律支持?
答: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在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探望权”,是针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作出的,是其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的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这里并没有对爷爷奶奶等其他近亲属的相关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法无禁止即可为”,出生后一直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这样的情况,爷爷奶奶探望孙子女系人之常情,其要求是可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中就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上述儿子去世儿媳带子改嫁,爷爷奶奶对孙子的探望请求应当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