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进
案情概述
老人王某因患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于2015年9月开始在西安交大二附院血液科治疗,最后确诊为白血病。今年1月22日,老人第4次住院治疗时,医院按常规对血液进行检测,1月25日发现老人疑似患艾滋病。3月3日,老人第5次住院时,检测依然是疑似艾滋病。随后,医院将老人血样送至西安市疾控中心检测。3月16日,老人因呼吸循环衰竭去世。送往西安市疾控中心检测的血样也有了结果,老人是HIV-1抗体阳性,也就意味着老人感染了艾滋病。之后,老人全家进行了HIV检测,结果都是阴性,家属怀疑老人是在医院多次输血感染艾滋病。
据媒体报道,医院称所有血液来自中心血站,而中心血站提供的资料显示所提供血液当时检测均属合格。西安交大二附院组织专家讨论认为,患者感染艾滋病不排除输血可能,但也不排除其他途径。同时,本案的认责赔偿、依法复核复查,以及法律上如何规避输血风险等问题,也为业内外所关注。输血风险医学和法律都难规避
输血是现代医疗的一个重要治疗手段,特别在血液科,更是不可或缺,但输血也会带来乙肝、艾滋病等疾病的血源性传播。因此,国家先后出台《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对输血的适应证、检测和血源性疾病的防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血站必须提供经法定检测无传染性疾病指标的合格血液;医疗机构在输血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如果血站或医疗机构违反以上规定,造成血源性疾病传播,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窗口期感染医疗机构不担责
一般大众会疑惑,既然输血前已经检测了待输血液不存在艾滋病等传染病,为何输血后又被传染上了呢?这是对医学的误解。艾滋病、乙肝等传染病都有一个或长或短的潜伏期,或称为医学检测中的窗口期,但现有的检测手段和方法还不能检测出窗口期。另外还存在血液检验的漏检率,这是由检测方法、试剂灵敏度不同而造成的。这样的血液输入人体后极有可能造成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感染,这是医学上目前不能解决的问题,所以在输血前才需要患者签署输血可能感染疾病的知情同意书。患者在通过输血获得救治的同时,也要承担输血可能带来的风险。
只要血站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检测采集血液,医疗机构严格依照医疗规范开展临床输血,就算接受输血的患者不幸输注了窗口期血液感染了艾滋病,血站和医疗机构也不具有过错,自然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两难选择中法律保护大多数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如果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即使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也不用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因病需要输血却又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无疑雪上加霜,但法律却规定了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法律看似无情,但这正是法律的高明之处。任何法律,都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对于输血而言,医学和法律面临两个选择:要么因为害怕存在极少数窗口期的血液而拒绝输血,则可能导致大多数必须输血才能救治的生命遗憾而逝;要么冒着极少数可能被感染的风险而准许输血,则可能挽救必须输血才能救治的大多数人。显然,法律将公正公平的天平倾斜于后者,因为它保证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应及时依法启动复查程序
根据现有《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此类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和疾控部门负有及时传报的义务,作为疾控部门和血液中心应该立即复核复检相关献血人员,以防感染继续发生。这不仅仅是还已逝患者及其家属一个真相,更重要的是还公众一个健康安全的输血环境。
相关机构如果未积极履行上述义务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血站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修法和监管把风险降到最小
类似本案的情形其实远非个案。有统计资料表明,中国大陆的艾滋病感染者中,有数以万计的患者经输血而感染,可见从法律层面有效防范输血感染艾滋病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每当发生输血感染艾滋病事件后,当事的医患双方往往只着眼于责任和经济赔偿纷争,对因输血而感染艾滋病导致的医疗损害,无论从医学上还是法律层面都存在模糊认知,对如何进一步处理更感困惑和茫然。如何通过立法、修法,通过监管,把输血风险降到最低,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同时,关于履行复核复检相关献血员义务和责任的问题,虽然已有规定散见于各个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制定颁行时间相隔较长,互相之间有欠协调衔接,且责任划分欠明晰,导致主动复核复检程序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大应当依法履行法律实施的监督职责,促使相关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建议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重视上述问题并进一步明确相关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作者系中华医学会陕西分会卫生法学会副主任委员、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