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成贤学院 高凯丽 戚啸艳
上市公司CDM项目信息披露现状研究*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 高凯丽 戚啸艳
《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促使我国企业融入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该项目在给企业带来经济收益和环保效益的同时还面临着程序的复杂性和减排的不确定性,因此信息披露如果仅侧重于预测性的经济收益和环保效益会导致信息不对称,增加决策风险。本文以涉足CDM项目的上市公司为分析对象,分析了2005-2012年上市公司CDM项目信息披露状况,指出披露内容和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规范CDM项目信息披露提出一些建议。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信息披露 临时公告 定期报告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保护全球气候的法律约束文件《京都议定书》,其中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即发达国家可以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用于发达国家以缔约方式兑现《京都议定书》中减少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我国于2002年8月批准《京都议定书》,可以作为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合作参与国际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这使得我国企业迅速地融入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市场,CDM项目参与双方之间的交易实质为排污权交易的一种特定方式,交易产品为经联合国核证的减排量,我国涉足CDM项目的企业通过引进发达国家先进技术设备改造污染排放,同时将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变为有价资产卖给发达国家从而获得额外的发展资金与收益,这种新型的商业贸易使企业的环保义务转化为融资交易产品,不仅能提升股东价值,而且凸显企业的环保以及节能减排能力,展现竞争优势。然而在CDM项目给我国企业带来全新国际融资机遇的同时,鉴于“清洁发展机制”所设计的减排额度是一种虚拟商品,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因此这样复杂的国际碳放交易,涉足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如果相关关键信息不透明、不清晰,将大大增加上市公司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决策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故对涉及CDM项目的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研究,从而了解上市公司CDM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对其披露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国外文献 国外对于信息披露的研究表明,信息不对称阻碍了投资从而降低了股票的流动性,增加了企业的资本成本(Verrecchia,2001),因此企业关键信息的更广泛、详尽的披露与股票流动性的提高、资本成本的降低以及企业得到更多财务分析师的关注是正相关的(Healy and Palepu,2001)。而当气候变化给社会可持续性发展带来各种风险时,在温室气体(GHG)排放量密集型产业中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逐渐构成影响企业价值和声望的关键性环境信息,投资者开始关注企业环境财务报告中关于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交易事项的信息。
(二)国内文献 到目前为止我国会计准则中还没有关于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方面的专门规定,特别是对于CDM项目这种跨越国界的交易。我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稿)》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其年报“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其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和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项目进度和项目收益情况等(中国证监会,2007)。同时,规定“公司董事会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中国证监会,2007)。而在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当中我们依稀能够看到CDM项目信息披露可依据的条款,办法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但在这种缺乏指导性细则的环境信息披露体系之下,我国企业在披露CDM项目相关信息的内容和形式上是否具有可比性、一贯性,是否对与CDM项目相关的风险信息进行披露,本文将揭示CDM项目信息披露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温室气体为六种,而CDM项目涉及的是温室气体“核证的减排量(CERS)”的买卖交易,因此并非在所有行业中都能普遍实施,能够开展CDM项目的行业主要是电力、水泥、钢铁、建材和金属材料工业、化工以及林业(卢五一、郭军,2006)。以这些行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和环境信息披露办法中还没有关于CDM项目方面的明确规定,企业根据自己的目的有选择地披露信息。因此,从现行的研究数据库中很难找到相关信息,并且《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才正式生效,只能通过以上行业2005-2012年度上市公司公开的年报、半年报以及临时公告披露的信息手工进行地毯式收集从而建立和丰富研究数据。其中,在八年里根据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等相关媒体的数据具有CDM项目的上市公司为40家(表1),剔出6家大股东持有CDM项目的公司后,曾经披露过CDM项目信息的仅32家,披露报告共计84份,披露行为共计115年次。
表1 涉及CDM项目的上市公司行业分布数及名单
(一)上市公司CDM项目信息披露基本状况分析
(1)临时公告信息披露状况分析。中国证监会2007年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章临时报告中指出:“凡是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均应披露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管理办法》中还要求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且对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的,上市公司还应按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及变化情况。在对CDM项目进行信息披露的32家样本公司中,其中14家样本公司对于CDM项目的首次披露及后续披露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第一时点的报告,而根据14家样本公司股价变化趋势图分析,上市公司34次以临时公告向市场披露CDM项目的相关信息后,其中有22次公司股价在信息披露后的30个交易日内呈现上扬态势,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前提下,65%的比例说明我国市场对于CDM项目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的正向反应。同时各公司在临时公告中对CDM项目信息披露的内容多集中于项目的具体名称、背景、目前状态、预估的减排额度以及可能收益和造成有利影响,诸如“可获得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降低区域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提升股东价值”等。其中7家样本公司在对CDM项目的核准、协议的签署以及注册成功等进展情况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连续披露。从临时公告的频率、对市场股价作用以及披露内容看,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将CDM项目界定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这主要因为CDM项目的信息从性质上属于“利好”消息,特别是CDM项目在联合国注册成功,一方面表明公司额外收益的获得,从而对股东价值的提升和公司盈利产生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表明公司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现状。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的连续性说明我国上市公司CDM项目信息具有一定的及时性。
(2)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状况分析。第一,披露总体情况。对CDM项目进行披露的32家样本公司中,有20家样本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报告与披露,2006-2013年披露次数共计219次,每个行业上市公司CDM项目信息披露次数有很大的不同,从图1行业的平均披露次数和方差比较图可以看出:化工行业平均披露次数为12.88次,电力、农牧业、钢铁、建材水泥和其他行业,分别为9.91次、6次、4.5次、2.67次和0次。由于在样本中农牧业和其他行业的上市公司总数仅仅有3家,行业样本过于狭小,因此在进行总体分析时,将不把其作为参考基础。从图1可见,化工行业的CDM平均披露次数虽然是最多的,但其方差也是最大,8个上市公司的披露次数方差达到了184.36次,是排名第二的电力行业两倍多,不同化工行业上市公司CDM信息披露的巨大差别。主要是因为巨化股份的披露次数占行业总披露次数近50%,其他化工企业除了兴化股份和柳化股份稍多外,别的都只占非常小的一部分。接下来是电力、钢铁和建材水泥行业。三个行业的平均数披露次数分别是9.91、4.5和2.67,披露次数方差为84.25次、25.25次和5.92次。披露的信息一般体现在董事会报告或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报表附注(见图2)。第二,信息披露内容分析。从图2可见,在企业定期报告中披露过CDM相关信息的位置主要在董事会报告中,董事会报告的格式虽不尽相同,但在内容上基本上都有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和报告期内的投资情况三部分,经统计,样本公司在“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披露CDM项目信息比例逐年增加,2013年披露比例达88.89%,在“报告期内的投资情况”这个部分披露每年情况不一,2013年只有5.56%,2009年最高达22.22%。定期报告的使用者不仅可通过阅读董事会报告了解CDM项目的相关信息,还可以从相关报表项目附注中看到企业CDM项目的进度、效益等,当然这种状况在各行业并非是平衡的,数据主要来自于化工和电力行业(见表2),其4家上市公司均在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财务报表附注等位置对CDM项目进行详细定性与定量的描述分析,因为该行业主要涉及的是低成本、低风险、可产生大量CERS(HFC23和N2O)分解项目,这类项目只需在现有设备基础上进行较小的技术改进,就可以实现大量的温室气体减排,并且CERS的价格较低,投资回收期短,盈利大。而可再生能源项目和能效提高项目则属于资金密集型项目,减排成本较高,风险较大,投资回期长、产生的CERS较少。因此就项目收入与支出而言,氟化工行业最多,钢铁、电力和水泥行业则较少。从临时公告信息披露状况分析中可知,公司管理层普遍将CDM项目作为企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故并不存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CDM项目信息而董事会报告的当年情况中未披露的情况,同时我们发现15%左右的情况是董事会报告的当年情况中披露了企业实施CDM项目信息,但从后面财务报表附注中看不到记载,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水泥业和钢铁业的7家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统计还发现了几个董事会报告中就本年度CDM项目注册成功后在未来会计期间可能产生收益的陈述,但在接下来几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附注并没有关于CDM项目收益的信息,并且还存在几个董事会报告就未来公司展望下年度计划中陈述了下年的CDM项目计划,但是下一年度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没有发现CDM项目实施信息的情况,因此不能排除这些企业在董事会报告中预开了CDM项目的空头支票、而实际上却没有实施或根本没有开展项目的可能。总得看来,除了化工业,我国目前其他行业在CDM项目信息披露上存在较大的不透明和不可比性问题。第三,信息披露一贯性分析。从数据统计与个案分析中发现,上市公司对于CDM项目信息披露的一贯性在行业间存在显著差别。建材水泥业6家公司中仅有3家在年报中进行披露,其中一家公司CDM项目在2006年核准并签署出售协议,2007年注册成功,根据协议,自注册成功后七年的减排额予以出售并获取收益,但该公司仅在2006与2007年报中董事会报告的本年度经营情况部分对核准和注册事项用寥寥数字简单说明,2008年度之后的年报中则无任何描述。钢铁业同样仅有3家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其中一家公司在2006年年报的董事会报告中就公司在环境治理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中提到“参加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合作获得额外资金和先进技术”,但其在2006年报的财务报告及其他部分以及之后的年报中再无任何有关CDM项目的信息。分析发现,较为乐观的行业为电力与化工业,电力行业中有6家上市公司进行披露。化工业中8家公司均遵循一贯性的信息披露原则,从项目投资、核准、注册以及收益的产生、资金的获取在年报中均有反映,其中有些公司持有的CDM项目并非一个,从开始年度至2012年度对所有项目进行连续披露。尽管存在行业差别,但总体来说,在企业定期报告中对于CDM项目相关信息披露仍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较低的一贯性。如果将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结合起来,则信息披露的随意性更加明显。我们在收集样本公司信息时曾发现,有一家公司2006年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其CDM项目被国家发改委核准并签署减排购买协议,并认定为“中国政府在清洁发展机制下核准的第一个提高效能项目”,“公司将加大该项目组织实施力度,确保实现减排目标”,然而其后无论是临时公告还是定期报告均不见CDM项目的任何信息披露轨迹。
图1 平均披露次数和方差比较图
图2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方式
表2 公司年报的行业分布情况
(二)上市公司CDM项目信息披露中的相关问题
(1)信息披露时机与内容的选择。尽管我国相关法规就上市公司持有的CDM项目并没有强制性披露的要求,但在证券市场的竞争过程中,上市公司会利用信息披露的信号显示效应对CDM项目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从而展示公司的额外收益和环保形象,增强对外部投资者吸引力。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拥有较多信息的市场参与者能获得额外的信息“租金”,故公司的控制者有着控制信息披露内容和时机的激励,具体来说,上市公司可能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对CDM项目信息披露时机与内容进行自主选择。第一,信息披露时机的选择。根据临时公告的数据统计,随着CDM项目在联合国成功注册,披露的公司数呈现递增趋势(见图3系列1),说明企业自愿披露的动机在增强。但同时我们发现,上市公司对于CDM项目信息披露存在时机的选择性,鉴于年度报告较其他披露方式具有比较规范的格式,不同公司之间易于比较,在此我们主要利用公司年报的数据,发现大多数的公司仍旧趋向于在CDM项目注册成功后即披露预测数据,而其次为减排额度核准后真实收益的产生时披露(见图3系列2)。CDM项目与普通投资建设项目的不同在于运行程序十分复杂,减排协议的签署以及项目的核准并不能代表项目正式实施,只有通过联合国EB的注册项目才能够正式开展,项目最终产生的“额外减排量”仍旧需联合国EB的核实与认证以及签发与分配,进而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而且从申请到最终收益的实现周期性很长,因此CDM项目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而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中对于信息披露的时机大都选择在项目注册成功时,这个时机仅代表项目正式实施决定性环节的完成,至于收益产生仍存在很大变数。若从临时公告时机(见图2系列1)选择来看,有些公司在项目仅具备条件时就对外披露为CDM项目,不排除误导投资者的可能。第二,信息披露内容的选择。根据临时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我们发现仅4家公司7份报告对影响项目后续实施以及产生收益的因素进行详细披露,而通过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信息的内容统计,发现仅有2家公司对于减排量核查程序的调整进行披露,其中1家公司对于后一个会计年度减排量收入的锐减在报表附注中说明。绝大多数的公司在披露CDM项目相关信息时,只报告签署的减排协议中预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以及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额外收益,而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可能不能实现原先预定减排量的风险在披露过程中均采取“回避”态度,导致CDM项目信息披露存在极大不透明度,诱导投资者往往只关注其预估的收益,而其后数年内可能由于减排量未达到原先标准致使收益的延期甚至放弃项目,而这些状况公司却不进行披露。基于自愿信息披露的“核心竞争力假说”,很多仅定性披露CDM项目信息的公司,主要是在董事会报告对环境治理以及节能减排政策的描述内容中提及CDM项目,不排除在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背景下公司通过披露CDM项目突出其在产业中的竞争优势,从而吸引投资者。
图3 信息披露时机选择图
(2)财务报告确认项目的多样性。在32家样本公司中,13家上市公司注册成功正式实施CDM项目,最终获得核证减排量并产生收益的仅有8家公司,通过图4可知上市公司中CDM项目大都处在建设期,故21%的定期报告将CDM项目确认为在建工程项目,产生的资产主要确认于货币资金及应收账款项目,而提前收到的资金则确认在预收账款中,其中1家公司将收到CDM项目政府补贴款确认为其他非流动负债(递延收益)。并且30%的定期报告在报表附注中其他重要事项中重复披露CDM项目。而对于销售减排额度的收益26%定期报告将其体现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中仅有一家公司将销售的收入作为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列作营业外收入;收集数据时我们还发现其中1家公司对于以前年度累计的减排量确认作为当年的收益处理。从会计确认的角度可以看出上市公司一致性得将CDM项目的投资列为一般建设项目,而对于CDM项目所产生的虚拟商品——温室气体减排量没有一家上市公司确认为资产,在销售收益产生时直接列支在营业收入之中,特别是收益比例较高的化工业,而相关的成本则并不予以说明。尽管目前我国并不承担《京都协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企业可出售核证减排量获得主业之外的收益,但气候变化给全球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我国迟早要面临减排义务,而我国的能源结构又存在不合理性,因此CDM项目减排的收益具有一定额外性,如果将这种额外性收益直接融合于主业报告中,不便于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上市公司收益质量的分析。
图4 财务报告项目确认分布图
(一)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相关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其他的有关各方。(1)对于政府机关而言,对企业CDM环境信息的了解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上出发,通过对企业CDM项目开展的了解,一方面可以起到政府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作为国家制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据,对于协调国民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起到关键作用。(2)对于投资者,最为关注的是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企业在CDM项目环保交易中所带来的收益和损失必然最终会纳入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之中。为此投资者必须能够及时获得企业相关信息,对企业环境负债风险进行评估,从而决定是否继续持或者是退出。另外加之人们的教育水平提高,“绿色投资”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一家上市公司是否真的能做到“绿色经营”,也将成为投资者内心中潜在的衡量标准。(3)对债权人来说,资金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例如,作为广大上市公司最为重要的债权人银行,处于自身的利益,在其发放贷款时,必然会对企业的环境信息进行收集和评估。1991年美国银行业联合会曾经做过这样的调查:在其1741家成员银行中,88.1%的银行因担心企业的环境债务而改变传统的贷款程序,有62.5%的银行会因企业的环境债务而拒绝贷款。(4)社会公众,涉及CDM项目的企业,必然会对周围的自然环境产生一定的的影响。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迫切想知道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如何、企业所排出的有害物是否会对他们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以及企业如何处理环境污染问题等。CDM项目环境信息的有效披露,可以打消人们心中的“顾虑”。
(二)企业自身竞争和发展的要求 这类要求主要体现在企业的合法性上,所谓合法性是指“企业的价值体系必须与其所处环境中更高的一级价值体系相一致,当两种体系出现偏差,则该体系的合法性就会受到威胁”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企业那种原先以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价值目标,越来越与社会环境价值体系相违背。公司只有通过完善的CDM项目信息披露,企业才能向其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证实其价值体系与社会环境体系相一致。另外,在企业的发展和竞争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认识到,环境信息对于获得竞争优势极为重要。在当前的国际市场上,当今企业只有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及时客观地披露所涉及CDM环境信息,注意保护环境才能提高其竞争力,获得公众的支持,维持合法性和竞争优势。
(一)结论
(1)在2005-2013年里,曾经32家样本企业以34份临时公告形式披露CDM相关信息,大多数只是对CDM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预估数和可能收益进行披露,而我国市场对于CDM项目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正向反应。8年间20家企业在50份定期报告(半年报和年报)披露CDM项目主要体现在董事会报告或者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中,除了化工业,其他行业在信息披露上存在较大的不透明和不可比性问题,遵循信息披露的一贯性企业多集中于化工行业和电力行业。化工行业披露次数最多的内容主要是CDM项目的经营、建设情况,由于化工行业的特殊性,是对环境影响最大的工业类型之一,电力行业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发电类型全部为火力发电,火力发电污染较大,即使我国政府没有特别要求对CDM信息披露,但根据我国《环保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化学有毒物质的处理相关单位也应该及时公布上报。因此此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上市公司的CDM信息披露更多是基于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和对《环保法》的遵守。
(2)我国上市公司CDM项目信息披露水平不高,随意性强。我国对于上市公司CDM项目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是其主要原因。虽说我国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中对信息披露内容做了强制性的要求,且我国环保部于2011年颁布了《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但由于企业环境信息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且变化频繁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监管不力,这就使得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仍然有着较大的随意性,自愿披露程度不高,自然这些上市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更倾向于披露那些对企业有利的信息,隐瞒不利的信息。
(3)而通过对项目进度以及内容的统计分析发现,我国企业披露CDM项目相关信息时存在时机的选择性,实现预定减排量过程中可能的风险缺乏披露,这将导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给企业定期报告使用者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就已经实现的减排量并不确认资产,产生的收益直接计入营业收入,不便于投资者收益持续性的评估。
(二)建议
(1)增强披露准则的执行力。我们认为企业CDM项目在最终的减排量未经核证之前,所有与公司收益相关的信息均属于预测性信息,而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披露时并非任意自主性披露,公司应对预测性及承诺持审慎负责的态度,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进行预测及发布时,要充分考虑有关政策及减排风险的因素。凡已经披露的CDM项目信息和减排承诺,一旦认为不能实现或延期实现或对市场可能产生误导,公司应及时披露,并予以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增强会计准则的执行力。2006年我国颁布38项新会计准则,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进程,尽管其中并没有排污权交易计划明确的规范,但对于CDM项目可以借鉴2003年5月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对参与政府减少温室效应计划的企业所提出的会计建议。CDM项目运行中产生的经核准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和收益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有关规定处理,从而减少财务报告的随意性。
(3)杜绝单一的“封闭性”监管模式,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鉴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是一种新型国际环保贸易,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大量信息专业化程度较高,因此建议包括证监会等各种信息披露监管部门与审计部门应加强与负责CDM项目相关机构的通力合作,从而促使企业有效地提高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信息披露的质量。
(4)尽快制定环境信息披露细则,建立环境绩效评价机制。随着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气候变化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收益将直接影响企业价值和声望,企业将更多地参与国际碳放交易以及国内排污权交易,因此完善的环境信息披露体系和环境绩效评价机制的建立将为提高此类交易信息的质量创造前提。
*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2012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研究—以江苏省重污染行业为例”(项目编号:2012SJD790021)和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江苏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1ZDIXM0047);东南大学成贤学院青年教师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李琳、孙铮:《试论排污许可证在环境会计中的披露》,《财会通讯》2004年第1期。
[2]张芳:《国际碳排放交易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影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3]郜东芳:《我国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研究》,北京交通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编辑 彭文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