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下情上达”畅通镜鉴

2017-01-09 07:22杜文玉
人民论坛 2016年36期
关键词:冤案皇帝官员

杜文玉

唐朝“下情上达”畅通镜鉴

杜文玉

有唐一代,承自于上古时代的登闻鼓、肺石等制度,在解决民间冤案、滞案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形成于武则天时代的“投匦”制度,更是密切了统治者与下层民众的联系。这些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助于政府的公正廉明,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朝 登闻鼓 肺石 光顺门 右银台门 投匦

【唐】阎立本《步辇图》

登闻鼓、肺石:昭雪冤案、清理滞案,保证下情上达

早在上古时期,我国就设置了下情上达的相关制度,主要指“谏鼓”“谤木”“肺石”之置。传说“谏鼓”始置于尧舜时期,用以接受投诉和进谏,历代沿袭。大约到魏、晋时期,改称登闻鼓。“肺石”据说是一块长约八九尺的石头,始见于《周礼》等书,立于宫门之外,主要是为贫民上诉所设。

在这些古代氏族社会的原始民主制度中,流传到唐代的只有登闻鼓与肺石,唐时长安与洛阳的宫殿朝堂前均有设置。其中登闻鼓置于西朝堂,肺石置于东朝堂。唐朝规定,民间有冤情需要上达皇帝时,可击登闻鼓;如是老幼孤苦不能自诉者,则立于肺石之上,表示有冤情上达,由监门卫或者御史台人员奏闻皇帝。如果是在押犯人提出申诉,可以由其亲友或知情者代为申诉。当时规定,登闻鼓、肺石无须派人把守,也不允许阻止官民向皇帝申诉,违者治罪,以保证下情上达。

这一制度的设计主要是解决冤案不能昭雪、滞案无法清理等问题。唐朝的诉讼制度规定,凡案件均由户籍所在地官府审理,如果路远或申诉者身体有残疾,可以由距离最近的官府审理。如不服,由审案官府出具理状,然后到尚书省投诉,由左丞审理。如仍然不服,由三司审理。所谓三司,指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三个司法部门,由其联合组成审理机构进行再审理。如果仍然不服,则允许上奏皇帝,有时皇帝也会亲自问案,称之为“亲录制度”。在武则天、唐代宗、唐德宗时期,皇帝亲自过问案件的情况较多,导致击登闻鼓者甚众。一些官员认为,皇帝直接问案,干预了司法部门的工作,所以后来此类案件大都由相关部门审理。由于是皇帝亲自交办的,所以冤案往往能够及时得到昭雪。

如唐德宗时,陕州观察使卢岳之妾裴氏生有一子,卢岳死后,其妻分财产时却不分给裴氏之子。裴氏遂向时任东都留台侍御史的穆赞提出申诉,穆赞的上司御史中丞卢佋与宰相窦参勾结,反倒主张治裴氏之罪,被穆赞拒绝。于是他们诬陷穆赞接受贿赂,将其下狱治罪。穆赞之弟穆赏赴长安,击登闻鼓向皇帝申诉,最终使穆赞之案得以昭雪。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后来出现了投匦制度,登闻鼓与肺石仍然保留,这是因为由于种种原因,所投之状并不一定能够呈送到皇帝手中,在这种情况下,登闻鼓与肺石就可以发挥作用了。因此,有唐一代,登闻鼓、肺石、铜匦,三者相辅相成,始终存在。

光顺门和右银台门:唐朝重要的上疏进状渠道

除登闻鼓、肺石外,唐时的光顺门与右银台门也是当时上疏进状的两条重要渠道。大明宫南面有三座门,中为丹凤门,东有望仙门、西为建福门。从建福门入宫,向北直线入光范门、昭庆门,就可抵达光顺门,以此门为界,分为内廷、外朝。光顺门在唐朝政治与宫廷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一大功能就是上疏进状。通过光顺门上疏进状,由閤门使负责接收和进呈。此外,这里还是向皇帝进献书籍、诗文的场所。

光顺门接收的都是重要的上书或表章,通常多是官员的上书,普通民众的进状则不能通过这一渠道进呈。在这里上疏必须要有印引,所谓印是指上疏官员的职印,所谓引是指宫中的一种公文。若无印引,閤门使不得接受上疏。正因为通过这一渠道上书有诸多限制,所以人们往往愿意投匦进状。如唐宪宗宠信的宦官吐突承璀,讨伐叛乱藩镇,劳师无功,在朝臣们的压力下,宪宗被迫贬其为淮南监军使。另一宦官刘希光受将军孙璹贿赂20万贯,为其谋求节度使之职,事泄后被治罪。太子通事舍人李涉知道宪宗对吐突承璀恩宠未衰,于是投匦上疏,认为二人无罪而有功。当时的知匦使是谏议大夫孔戣,看到李涉上疏的副本后,大怒,当面斥责李涉,并扣押了其上疏。李涉又通过閤门使将自己的上疏呈送皇帝。孔戣遂向皇帝上表,极论李涉勾结宦官之罪,导致其被赶出朝廷,贬为陕州司仓参军。李涉本来可以通过光顺门上疏,图省事而投匦,受阻后才通过閤门使进呈上疏。

右银台门是大明宫的西门,是百官、使者和宫中其他人员经常出入之门,也是官员上表、进奉贡物、奉诏入对、臣民诉冤、问起居的必经之地。百官上朝需要从建福门入宫,平时晋见皇帝则往往自右银台门出入。给皇帝的表章和文状有时也通过右银台门传送,故在这里置有门司,专管负责接待臣下、使者以及受理各种表章和诉状。右银台门内所建的客省,就是专门用来接待四方奏计及上书言事者,所有费用皆由政府承担。右银台门本来是百官、使者的通行之门,不具备接收上书的职能。出于方便,不少人入宫时顺便把表状交给门司,久而久之,反倒形成了银台门接收表章上书的制度。唐后期曾有皇帝力图纠正这种做法,但时间不久便又恢复故态了。

“投匦”制度:便于民众献言、申诉

投匦制度形成于武则天垂拱二年(686),原先是在朝堂内放置了四个铜匦,由于形制过大,后来改为一匦。铜匦四面开门,中有隔档,东面叫“延恩”,涂成青色,凡向皇帝进献颂赋、上养民、劝农之表,请求获得官爵的则投之;南面叫“招谏”,涂成红色,凡向皇帝上书论朝政得失的则投之;西面称“伸冤”,涂成白色,凡有冤屈向皇帝申诉的可投之;北面称“通玄”,涂成黑色,凡有关天象灾变、军谋秘划之策以及告密者投之。

在设置铜匦之初,就有专门的官员负责此事。建中二年(781),确定以御史中丞一人为理匦使,谏议大夫一人为知匦使。之所以设置两人分管此事,是为了便于互相制约、互相监督,防止扣押投状、隐瞒案情的事发生。开元时期,为了加强对此项事务的管理,还设置了一个专门的机构——匦使院,隶属于中书省。其官员设置除知匦使、理匦使之外,还置有判官一员、典二员,后来又增置驱使官二员,以协助长官处理各类表状。天宝九载(750),唐玄宗以“匦”字声近“鬼”,遂改理匦使为献纳使,至德元载(756),又恢复旧称。

知匦官员的职能主要是收纳投状,分档归类,进行初步处理。知匦使与理匦使的分工是:前者负责受理投状,后者负责处理投状,大事呈奏皇帝,其次呈送中书门下(宰相商议军国大事的场所),小事则直接交给相关部门处理。唐朝规定,凡投匦文状必须要有副本,知匦官员可以拆阅副本,进行初步处理,决定是否呈报皇帝。可见其权利还是很大的,其态度直接决定了投状的成功与否,这种情况引起了皇帝的高度重视。至德元载(756),右补阙阎式提出应先检查投状内容,然后再确定是否可以投匦。唐肃宗认为这样会造成“壅塞”,下情不能及时上达,于是便将阎式撤职贬官。

为了防止知匦官员随意扣押投状,保证上访渠道的畅通,唐代宗在宝应元年(762)索性下诏规定,不许知匦官员拆阅所投文状,并不许盘问投状人。这样便造成了知匦官员无法对所投表状进行分类处理,加大了内廷的工作量。于是又在大历十二年(777)规定,六品以上官员投匦上书言事者,不必再准备副本。因为在唐朝,六品以上官员的地位就比较高了,其上书内容一般比较重要,是一定要保证进呈皇帝的。换句话说,其他人员的投状还是需要副本的。至唐文宗开成五年(840),索性又全部恢复了副本之制。

为了规范表状的进呈,防止利用个人关系,唐后期还规定:进呈表状必须投入匦内,由相关官员登记归类。由于唐朝的表状均为卷轴装潢,卷轴过大,则无法投入匦内,对于此类表状,可由专使呈送宫内。

为了防止事无大小,动辄投匦进状,理匦使李渤在长庆三年(823)上疏说:大事必须向皇帝奏请才可投匦进呈,一般事务呈送中书门下,小事直接呈交相关部门处理,如果相关部门处理不当,才可投匦进呈。如果无理妄诉,在本罪的基础上加一等处罚,这得到了唐穆宗的支持。此后,唐朝政府还多次强调这一点,可见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多的。不过如此一来,又担心影响朝野之人向朝廷进言的积极性,导致有些冤案不能及时昭雪。唐文宗时,在理匦使李中敏的建议下,取消了知匦官员对表状的审查筛选,全部进呈内廷,“取舍可否,断自中旨”。

总之,唐朝的投匦制度在具体做法上时有变化,投状人多,则加以限制,人少又加以鼓励,一切都以当时的具体情况为准。

在唐朝下情上达的渠道中,“投匦”制度与下层民众的关系最为密切

唐朝下情上达的三个渠道——投匦、登闻鼓与肺石、光顺门与右银台门,将朝野的上访、投诉、献言、举报等都囊括进去了,其中与下层民众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投匦制度。普通民众上诉的主要是刑事案件以及婚姻、土地、财产等民事纠纷。为了适应民众上诉的不同情况,投匦制形成后,侍御史、给事中、中书舍人轮换在朝堂值班,接受投状,还未形成三司在朝堂直接推决刑狱的制度。大历十四年(779)六月,唐代宗命以御史中丞、中书舍人、给事中各一人组成三司,每日在朝堂接受诉状,推勘处分,三司朝堂推按制度正式形成。至唐德宗建中二年(781),又改为由刑部、御史台、大理寺等三个部门官员组成三司。如果对三司推决不服,则击登闻鼓,向皇帝投匦进状。通过这种方式的确昭雪了不少冤案,如京兆人张忠遭人诬陷,张忠的母亲、妻子投匦诉冤,诏御史台推问,终于洗刷了冤情。

唐朝投匦内容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冤案申诉、献言招谏、举报与告密、国计与民生等四个方面。除了冤案申诉外,若在其他方面有所建树,则可以获得官职或者得到提拔,这在武则天时代尤为明显。当时告密者蜂起,获官者无数,虽然网罗了一些人才,但也导致酷吏政治的产生。为了鼓励告密,武则天规定,凡投匦上书者,都由地方官府提供食宿及交通工具。武则天以后,诸帝虽然不再对上书人提供这些待遇,但对投匦上书还是持鼓励态度的。即使在唐后期,皇帝仍然对投匦告密很重视,如唐代宗在宝应元年(762)规定:如有告密之状,要及时进呈,将告密者暂时羁留在右金吾仗院,再把相关公文(牒)送到御史台和京兆府,以查明实际情况。对于其他类别的投匦上书者,规定由知匦使问清其住址,并以公文的形式通报给京兆府。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如果皇帝对上书的内容感兴趣,欲召见上书人时,不致使其无从找寻,因此规定必须查清其住址。如十日内皇帝没有动静,则任其自由行动。

总体来看,唐朝的这一套制度在下情上达、招纳贤才、征求谏言、广开言路、昭雪冤狱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这一制度曾被用作告密的工具,但并非其主流。正因为如此,这一制度也一直被后世沿袭了下来。不仅五代时期的后唐、后晋、后汉、后周等朝有所沿袭,十国中的有些政权也有设置。宋初完全沿袭唐制,后来又先后改为登闻院、理检院、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等,直到明清时期仍然置有登闻鼓,可见其影响之大。有人把唐代匦使院视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信访机构,虽然不十分准确,但也有一定的道理。

(作者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导)

①[唐]李林甫:《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

②[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

③[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

责编/王妍卓 美编/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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