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残疾人,父母正在闹离婚,我正为以后的生活发愁。请问:我是否属于离婚案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答: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分忧2017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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