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有一儿一女,现在他们都已成家立业,但因子女间不和睦,致使我和老伴的赡养成了大问题。经人调解,两个子女达成协议,约定女儿赡养我老伴,儿子赡养我。我不愿与老伴分开,但迫于无奈,只能接受现实。最近我多病,需要5万元左右的治病钱,但儿子的经济条件不好,请问,我能否要求家境较富裕的女儿支付这笔医药费用?
王运周(山西大同)
律师意见: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是不可以通过约定来加以排除和限制的。虽可变更赡养方式,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与法律规定。您和老伴有两个子女,他们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当您与老伴因疾病而出现经济困难时,两个子女都应责无旁贷地尽孝。
您的子女通过协议,人为地把您和您老伴分开,进行分别赡养,这种赡养方式与社会风俗是相悖的。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您的子女签订的分别赡养协议无效。您的女儿不能以对您老伴已尽到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向您支付医药费及其他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