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山东省工商局会同山东省农业厅对2013年5月出台的《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重新印发实施了《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山地、滩涂、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
申请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期限应在五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经管)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之前的规定,申请登记条件除取消对经营者的户籍要求外,还去掉了“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