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对促进金融审判发展之意义和风险防范

2017-01-06 07:0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责任保险事业部副总经理
法庭内外 2016年11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财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责任保险事业部副总经理 陈 键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对促进金融审判发展之意义和风险防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责任保险事业部副总经理 陈 键

中国人保成立于1949年,与共和国同生共长,是四大国有保险公司之一,也是国内及亚洲最大的非寿险公司,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非寿险公司。

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政府的简政放权等深化改革工作,力求通过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来实现政府职能的现代化转型。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保险国十条”,对保险公司加大创新力度、配合政府做好社会管理的配套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重点提及了,要“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等”,要“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要“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近年来,包括人保财险在内的国内各大保险主体,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领导下,纷纷加大了创新力度,特别是在责任保险领域,陆续推出了很多适应新的社会形势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以人保财险为例,我们先后配合参与了北京市医疗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等,为我市经济生产和社会服务的各个领域,竭尽全力地提供着风险保障。

今天,我要主题介绍的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产品,它是保险公司应用责任保险针对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解决司法案件“执行难”问题做出的一项有益尝试,也是保险配合司法机制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既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责任,又明确了因保全申请人错误导致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范,我们开发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产品,(以下简称“诉保保险”),保全申请人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是承保因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介绍一下诉保保险产品。

一、诉保保险诞生的背景

传统保全担保形式,主要是现金、实物担保或银行、担保公司的担保。经过多年的实践,相对来说,传统保全担保方式存在着成本较高、条件较多、审查繁琐、时效较长等特点,给债务人违法转移、隐匿财产留有了一定的可乘之机,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也频频出现。同时,随着诉讼中对担保的需求越来越广,担保金额越来越高,一些担保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由于担保公司自身实力不足,其担保能力和资信受到质疑。寻找具备实力雄厚、担保成本相对较低的担保人,对于申请人而言尤为迫切。无论是原有担保方式的局限性还是保全申请人需求的多样性,都有必要对现有担保方式进行增补。

二、诉保保险的主要特点

与传统担保模式相比,一方面,诉保保险具有成本低、手续简、效率高、不追偿等特点,较大地降低了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门槛,使更多的诉讼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较强的偿付能力和承保能力,使得诉保保险更能全面地保护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发展需求。

成本低: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是根据过往同类损失的统计,基于大数法则计算而来,相较于目前担保市场的费率水平,定价更加低廉。

手续简:保险公司不需要保全申请人提供反担保,不收取抵押物证明,而只收集与案件本身相关的诉讼材料,手续更加简便。

效率高:因不需要提供反担保等措施,且保险公司有明确的内部审核流程,基本上能保障在材料齐全的一天内出具保险保函。

不追偿(通常情况下):保全申请人作为被保险人,通常情况下,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再向被保险人追偿,减轻了申请人的后续财务负担。当然,除非发生未如实告知等恶意行为时,保险人保留追偿权。

除此之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更显充足,以人保财险公司为例,注册资本金达到148亿元,按照保险监管口径,偿付能力226%,持续保持充足II类水平,对单一风险的最大自留额理论上能达到60亿,根据公司的内控要求,目前能单独承保到10亿元。

当然,也有法院对诉保保险产品表示了顾虑,如是否会有保险免责的情况。目前,一是诉保保险条款没有 “除外责任”,二是保险法中规定保险人可以减轻责任的条款,如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情形,在诉保保险条款中,也明确由保险人先行承担赔偿义务后,再保留对侵权人追偿的权利。所以从法院在操作或运行诉保保险产品的角度看,实际上并没有与原有的担保形成明显的差异。当事人通过购买保险替代担保,转嫁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风险,不仅能够以较少的支出解决自有财产占用或担保不足的问题,也能在申请保全有误导致保全财产遭受损失后保证被申请人及时获得赔偿,使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三、风险防范的安排

诉保保险对于保全门槛的降低所带来的风险,也做了风险防范上的安排。还是以人保财险为例,我司在开展诉保保险业务时。一是,建立风控机制。组建了专业的第三方律师团队来进行风险甄别,通过承保费率的调整来匹配风险。审查团队的意见也有助于保全申请人规避保全错误,更有效地赢得诉讼。二是,建立追偿机制。及时跟进案件进展情况,若发现存在恶意诉讼等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赔偿后积极向侵害人追偿,避免恶意诉讼的滋长。三是,建立风险分散机制。对于较高保全金额的案件,以寻求充足的共保、再保等支持,合理分散风险,使得诉保保险机制能更稳定、健康地运行。

四、诉保保险的推广情况

看全国,2016年年初,最高法院印发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法发【2016】10号),提出“支持、鼓励财产保全保险担保”。6月份,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8条规定:申请保全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订立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作为保全担保。最高法院的这些指导精神都充分肯定了保险公司作为全新担保主体参与到保全制度服务中。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20多个省高级法院先后发文认可了诉保保险。

在北京市,2016年2月25日,北京四中院召开的《关于在民商事审判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市率先认可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作用。对于北京市其他各级法院认可诉保保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积极作用。

截至目前,我司已建立40多个覆盖全市的诉保保险服务团队,成员超过100人。在各级法院的积极把关和认真指导下,我公司的保险保函已在部分诉讼案件中,获得了北京市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及大部分基层法院的认可。累计出具保单保函超过150笔,承担风险额超过60亿元,单笔最大保全担保金额17亿元,为100多位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保全担保服务。

北京市高级法院对推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定位,北京四中院的前期试点,都是政府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具体体现,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益尝试,让诉讼参与者享受到司法创新的实惠。人保财险有信心在北京市各级法院的指导下,继续配合北京市司法改革的进程,一如既往地支持国家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努力承担起国有骨干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我们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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